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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默示许可的客观判断标准

2015-05-30朱华

今传媒 2015年8期
关键词:宝洁公司版权法受让人

朱华

摘  要:方正诉宝洁案以方正公司的败诉而结尾,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飘柔”倩体字是基于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而其依据是宝洁公司产生了对方正公司的合理信赖,这足以说明合理信赖是版权默示许可的重要判断标准。本文通过方正诉宝洁案,对判断版权默示许可的客观标准——合理信赖进行具体分析,从版权交易安全,交易公平等角度研究合理信赖在版权交易中的重要性及其限制。

(二)合理信赖对版权交易公平的价值

任何交易的当事人都希望可以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对于版权的交易亦是如此。当版权人和受让人在交易当中的地位是平等时,能够促进交易更流畅的进行。但是在现实当中,拥有权力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受让人因为急需版权或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将会导致自己居于下风。如方正诉宝洁一案之中,宝洁公司是有理由相信NICE公司所设计的“飘柔”二字是合法的,并且可以使用在其公司的宣传之中。可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其并非必须知晓“飘柔”倩体字是来自于方正公司的字库,在此种情况之下如果断定宝洁公司侵犯方正公司字库是不合理的,也是有失公平性的。此时,将宝洁公司使用“飘柔”进行商业宣传活动定性为对方正公司的合理信赖是比较合适的。将受让人的合理信赖作为判断默示许可的标准是维护交易双方公平的重要手段,忽略受让人的合理信赖,必将会导致交易有利条件归版权人所有,这将使处于劣势地位的受让人遭受巨大的损失。

三、合理信赖判断默示许可的限制

(一)合理信赖需兼顾利益平衡原则

在方正诉宝洁一案二审判决公布后,有人担心中国的字体产业在免费的午餐和猖獗的盗版双重夹击下,最终会走向萎靡甚至消失,以后我们只能去购买别国设计的字体进行使用[8]。这种担心并不是无中生有的,二审法院的判决主张不能对权利人的保护绝对化,将合理信赖作为判定默示许可的标准,最终判定方正公司属于默示许可。但这样的判决理由完全没有顾及计算机字体产业的利益和发展,计算机字体产业很有可能因为受让人的合理信赖而面临版权不受保护的尴尬局面,这与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背道而驰。所以适用合理信赖判定默示许可,需要进行相关限制,应当充分考虑到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二)合理对价是合理信赖的前提

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合理的对价是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信赖来判断默示许可成立的前提。当默示许可的其他条件都满足,但受让人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时就很难认定受让人的合理信赖。默示许可仅仅只是改变了许可的方式,和明示许可一样,版权人同样有权利要求受让人支付其版权所对应的报酬,也正是这种要求支付报酬的行为让受让人产生了合理信赖,版权人的默示许可才能成立。因此,如果版权交易之中没有合理的对价,那么合理信赖也就不复存在,版权人的默示许可也不能成立。方正诉宝洁案中,方正仅仅只收到了168元的字库软件载体购买费,这种价格无法和宝洁公司因“飘柔”二字所产生的商业价值所匹配,从这个角度来看,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具有合理信赖确有偏颇。

四、小 结

版权处于网络环境之下已经不完全适用传统版权法的制约,而默示许可的出现将解决这一矛盾,将传统版权法无法处理的问题恰当的解决。默示许可成立的客观判定标准——合理信赖在判断是否能运用默示许可解决版权问题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并且其可使版权交易时间缩短,交易成本降低。但是也应当注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合理信赖也有很大的限制因素。

参考文献: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中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
  • 梅术文.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 I.A.E.,Inc. v. Shaver,74F.3d 768,776(7th Cir.1996).
  • See I.A.E., Inc. v. Shaver, 74 F. 3d 768,776 (7th Cir. 1996).
  • See Field v. Google Inc., 412 F Supp. 2d 1106 (D. Nev. 2006).
  • 李宗辉.论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交易安全保护与默示许可——兼评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案二审判决[J].电子知识产权,2012(10).
  • 王栋.基于网络搜索服务的默示许可制度研究[J].民办教育研究,2010(2).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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