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礼书所见的乐教制度及其思想
2015-05-30朱军利祁海文
朱军利 祁海文
内容提要《周礼》等礼书载有非常丰富的乐教相关文献,这些文献是考察、研究中国古代乐教的历史起源、制度形成、思想发展的重要资源。对礼书所见之乐教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综合考察,可以看出它对古代官制和学制的记载中体现了将乐教视为国家政策予以实施、以“道艺”成就“德行”,追求“德行”与“道艺”兼备、礼教与乐教紧密相关、乐教含乐舞歌诗为一体等特征与观念。这些特征与观念主要以乐教制度的形式体现出来,虽与儒家乐教思想一致,但不应视为儒家思想的表现。从礼书所见之乐教制度到儒家乐教思想,应视为一种历史发展。
关键词礼书乐教乐教制度乐教思想儒家
〔中图分类号〕I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9-0070-06
传世儒家经典中,《周礼》的《地官司徒》《春官宗伯》等,《礼记》的《文王世子》《学记》《内则》等篇,都有非常丰富的古代教育史料,其中有关乐教的文献又占相当大的比重。与《礼记》成书相前后的《大戴礼记》的《保傅》篇等,也保存较多的乐教史料。这些史料是考察、研究古代教育尤其是乐教的重要资源。本文拟以《周礼》为主,参之以《礼记》和《大戴礼记》,对礼书所载的乐教文献中有关乐教制度的记载予以系统梳理和综合考察,在此基础上,对乐教制度所体现之特征、所蕴涵之思想做提要性概括,进而讨论其时代性及与儒家乐教思想之关系。
一、乡学的“六艺”之教
《周礼》一书以叙官制为主,所述之国家机构由六大职官系统构成,于每一系统严其等级、定其名爵、明其职掌。全书广泛涉及国家政体、政权形式、机构设置与权能等内容,具有国家政典性质。《周礼·天官·大宰》:“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六典包括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分别由天、地、春、夏、秋、冬六官执掌。大宰既是六官之首,总“掌建邦之六典”,又是天官之长,专司“治典”。
《周礼》地官司徒掌“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天官·大宰》)下引《周礼》,只注篇名。《地官·司徒》中说:“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地官之长大司徒及其属官为“教官之属”,负有教化之职能。《地官·司徒》也记载大司徒“施有十二教: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辨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偷。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十二教专以“民”为对象。《礼记·王制》述司徒之职,亦以教“民”为主:“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大司徒十二教中,前三教属礼教。清王念孙认为,“以乐礼教和”之“礼”字衍,孙诒让从之,并指出:“上自一至三并为礼教,此则专为乐教,不当兼言礼也。”②③⑥⑧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706、706~707、761、757、650页。“以仪辨等”,孙诒让谓:“仪谓《大宗伯》‘九仪,以辨上下尊卑之等。《保氏》‘六仪亦通晐焉。以此为教,则民不敢逾越其等列。”②“仪”,即等级性的礼仪,“以仪辨等”当属于“礼教”。《周礼》大司徒之职又有:“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孙诒让认为,这两句是对十二教之前四教即大司徒礼乐教化之职责的概括。③由此可见,《周礼》地官司徒之职,礼乐教化占主要地位。“十二教中的前六教明显是属于礼乐教化的部分,与后来春秋战国儒家所讲的礼乐教化,其精神是一致的。”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三联书店,1996年,第344页。教化的目的则是“节民性”“兴民德”,养成“敬”“让”“亲”“和”等道德品性。
2015年第9期
试论礼书所见的乐教制度及其思想
根据《周礼》,地官系统中实际承担社会性教化职能的,主要是大小司徒以下的六乡职官。如乡大夫“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党正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这些职官的教化原则总掌于大司徒,《地官·司徒》载,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宾兴”,郑玄注:“民三物教成,乡大夫举其贤者、能者,以饮酒之礼宾客之,既则献其书于王矣”,⑦赵伯雄整理:《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14~315;378、377页。即举荐乡学所教之“贤者、能者”。孙诒让认为,“乡三物者,教乡学之官法,大司徒颁之六乡之吏,使教于乡庠、州序、党序及四郊虞庠之等,有此三事也。”⑥以“六德”“六行”“六艺”教万民,乃大司徒及其属官从事教化的基本原则。
地官司徒属官中,“鼓人”“舞师”等专掌乐教。“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声,以节声乐,以和军旅,以正田役。教为鼓而辨其声用。”(《地官·鼓人》)“舞师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帅而舞旱暵之事。凡野舞,则皆教之。”(《地官·舞师》)郑玄注:“野舞,谓野人欲学舞者。”贾公彦疏:“掌教兵舞,谓教野人使知之。”⑦因此,“鼓人”“舞师”所教对象为“野人”即“万民”。“鼓人”“舞师”其职本是乐官,却被置于“教官之属”。孙诒让以为,“鼓人是乐官而属司徒者,以其兼掌鼓役事故也”“舞师亦乐官而属司徒者,以鼓人掌鼓兵舞、帗舞,舞师与彼为联事,故同属地官而次其后”。⑧
综上所述,《周礼》以“万民”为对象的社会性教化,礼乐之教占相当大的比重,甚至是以礼乐教为主的。
二、国学的“成均之法”
《周礼》地官系统中有师氏、保氏掌教“国子”,与大司徒的其他属官之“教万民”不同。“师氏:掌以媺诏王,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地官·师氏》)“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乃教之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地官·保氏》)郑玄注:“国子,公卿大夫之子弟,师氏教之,而世子亦齿焉。”⑦赵伯雄整理:《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11、676页。师、保之教虽以“国子”为对象,但仍遵循地官系统的“德行”与“道艺”兼修而分施的教化原则。教国子的“三德”“三行”与教万民的“六德”“六行”或有不同,但教国子的“六艺”应即教“万民”之“六艺”。“六仪”及“六容”,是在各种等级性的礼仪活动中行为、举止、容貌、表情等规范形式,应属于礼仪、礼容范畴而近于礼教。
《礼记·内则》述国子为学:“……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衣不帛襦裤,礼帅初。朝夕学幼仪,请肆简谅。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惇行孝弟,博学不教,内而不出。”《大戴礼记·保傅》:“古者年八岁而出就外舍,学小艺焉,履小节焉。束发而就大学,学大艺焉,履大节焉。”根据《大戴礼记》,国子之教有“学小艺”“履小节”与“学大艺”“履大节”之别。《礼记·少仪》载:“问大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从乐人之事矣;幼,则曰:能正于乐人,未能正于乐人。”孙诒让谓:“彼从乐人之事,盖谓能舞六大舞者。正于乐人,即谓受教于乐师、舞者也。”③④⑥⑧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1795、997、1711、1711、1724页。“从乐人之事”,近于《保傅》的“学大艺焉,履大节焉”;“能正于乐人”,则近于“学小艺焉,履小节焉”。孙诒让认为,对国子之教来说,“师氏教以德行,保氏教以道艺。学小成而后升于大学,大司乐教之。”③这意味着,《周礼》地官系统所施之教化,无论是“万民”之教还是“国子”之教,均为小学。两《礼记》侧重于叙述国子由幼至长的为学程序,对所教内容按年龄成长有循序渐进的具体安排,而《周礼》则以职官之职掌为主叙述学制,对教育内容作总括性的平列交待。角度或有不同,但从两《礼记》所述仍可看出“德行”与“道艺”兼修并重的特征以及礼乐之教所占的重要地位。
《周礼》春官“掌邦礼”,其职能是“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天官·大宰》)。春官系统中,大司乐掌国学。《春官·大司乐》载:“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这是对大司乐所掌“成均之法”的总概括。孙诒让谓:“大司乐通掌大小学之政法,而专教大学,与师氏、保氏、乐师教小学,职掌互相备。”④“成均”,亦见《礼记·文王世子》,旧注自郑玄以下,均以为大学之称,近人徐复观则以为,“‘成均一名之自身所指者即系音乐,此正古代以音乐为教育之铁证。”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春风文艺出版社,1987年,第2页。由此可见,“成均之法”作为“大小学之政法”,乃乐教之法则。
大司乐所教对象主要为“国之子弟”或“国子”。孙诒让综合《礼记》的《王制》《文王世子》等篇的相关记载,指出:“周制大学,所教有三:一为国子,即王大子以下至元士之子,由小学而升者也;二为乡遂大夫所兴贤者、能者,司徒论其秀者入大学,……;三为侯国所贡士。此三者皆大司乐教之。”《周礼》云“合国之子弟”,只是“举其贵者言之”。⑥至于所教之内容,则分为“乐德”“乐语”“乐舞”三项。
“乐德”之教的内容为“中、和、祗、庸、孝、友”。关于此六德与地官乡学之教的“六德”、师氏所教之“三德”“三行”之关系,贾公彦认为,“此是乐中之六德,与教万民者少别。”“其‘中和二德取《大司徒》‘六德之下,‘孝友二德取《大司徒》‘六行之上,其‘祗庸二德与彼异,自是乐德所加。”⑦清李光地以为,“‘六德与《师氏》‘三德相表里,‘中和即‘至德,‘祗庸即‘敏德,‘六行、‘三行皆以‘孝友为先,故‘孝友即‘孝德也。”⑧无论大司乐所教之六德意涵为何,但“乐德”被置于“乐语”“乐舞”之前,与地官之教化的先“德行”后“道艺”仍是一致的。
“乐语”之教的内容为“兴、道、讽、诵、言、语”。孙诒让认为,“乐语”“谓言语应答,比于诗乐,所以通意旨、无鄙倍也。”其释“兴”,谓:“此言语之‘兴,与‘六诗之‘兴义略同。”③⑦⑧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1724、1725、1726、1799页。贾公彦疏:“讽是直言之,无吟咏。诵则非直背文,又为吟咏以声节之为异。”⑤⑥赵伯雄整理:《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76、677、416页。孙诒让谓,“此讽诵并谓倍文,文亦谓诗歌之属。”③大司乐属官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音。”瞽矇“讽诵诗”“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乐语”之内容当为“六诗之歌”,即诗之辞章。“兴、道、讽、诵、言、语”,应该是在典礼中与乐舞相配合的唱诗之法。明柯尚迁谓:“乐语固是诗之言辞,教之者,非特审乐音歌诗章,凡教导之间,以此教之,欲有以得乎乐之语也。”柯尚迁:《周礼全经释原》卷八,转引自严定暹:《周礼春官礼乐思想之研究》,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研究所集刊》第21号,第85页。如此,“乐语”之教当属于“诗教”。《礼记·文王世子》载:“凡祭与养老乞言合语之礼,皆小乐正诏之于东序”“语说命乞言,皆大乐正授数”“既歌而语以成之也,言父子君子长幼之道,合德音之致,礼之大者也”,亦以乐官教“乐语”,其“乐语”之教与德行有紧密联系,亦与《周礼》相合。
“乐舞”之教有《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郑玄注:“此周所存六代之乐”。⑤郑玄注《地官·保氏》之“六乐”,谓:“六乐:《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也”,⑥似以保氏所教与大司乐之教为一事。孙诒让谓:“此六代大舞,所谓万舞也。《保氏》谓之‘六乐者,亦有金石之奏及诗歌,《墨子·公孟》篇云‘舞《诗》三百是也。六乐虽有歌奏,而以舞为尤重,故此职专据教舞为文。盖保氏教小学,亦兼肄六乐之歌奏,而舞则不过《象》《勺》。此官教大学二十以上之国子,咸肄大舞,而亦不遗歌奏”,⑦认为保氏所教为小学,教“六乐”只及“歌奏”,而大司乐所教为大学,国子年长,故可“咸肄大舞”。不过据《春官·宗伯》,大学“乐舞”之教亦不仅限“大舞”,如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小子舞。凡舞,有帗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干舞,有人舞”“籥师掌教国子舞羽、龡籥”。
从《春官·宗伯》来看,乐教内容还有所谓“教乐仪”。如乐师“教乐仪,行以《肆夏》,趋以《采荠》,车亦如之。环拜,以钟鼓为节。”(《春官·乐师》)孙诒让谓:“教作乐以节仪,仪与乐必相应也。”⑧这里的“乐仪”与地官保氏教小学之“六仪”,当是指乐舞演奏时进退、趋拜之仪节。《大戴礼记·保傅》篇有相近记载:“行以《采茨》,趋以《肆夏》,步环中规,折还中矩,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再者,在大学中受教之“国子”,不仅要诵诗、播乐、习舞,而且要参与国家典礼中的乐舞表演。如大司乐要“帅国子而舞”,乐师“诏及彻,帅学士而歌彻”(《春官·乐师》),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春,入学,舍采,合舞。秋,颁学合声。以六乐之会正舞位,以序出入舞者”(《春官·大胥》),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春官·小胥》)
《礼记》诸篇对大学乐教之过程、地点以及内容有更较详细记述。《礼记·学记》:“大学之教也,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学。不学操缦,不能安弦;不学博依,不能安诗;不学杂服,不能安礼;不兴其艺,不能乐学。”这里,从“不兴其艺,不能乐学”角度谈到了“安弦”“安诗”“安礼”,即“乐教”“诗教”“礼教”的重要性,而“时教”即根据季节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则成为大学乐教的基本原则。《礼记·文王世子》:“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礼乐。”以礼乐教世子是根据“时教”原则进行的:“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于东序。小乐正学干,大胥赞之;籥师学戈,籥师丞赞之,胥鼓《南》。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秋学礼,执礼者诏之。冬读《书》,典书者诏之。礼在瞽宗,《书》在上庠。”这种“时教”制度,《礼记·月令》篇的记载更详:“孟春之月:……命乐正入学习舞,乃修祭典”;“仲春之月:……命乐正习舞,释菜。天子乃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仲丁,又命乐正入学习舞”;“孟夏之月:……乃命乐师,习合礼乐”;“仲秋之月:……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这种“时教”制度在《周礼》中亦有约略记载。如上引《春官·小胥》之“春,入学,舍采,合舞。秋,颁学合声”。此外,《礼记·王制》:“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礼记》关于从事乐教之职官名号多见于《周礼》,或可相参证。如“大乐正”或“乐正”即相当于“大司乐”。《礼记》以《诗》《书》礼、乐为大学“四术”,“四术”中的《诗》、礼、乐之教,在《周礼》所述的乐教制度中大体都已具备。从礼乐教化传统来看,《周礼》的“六艺”之教和“乐德”“乐语”“乐舞”之教,与《礼记》之所谓“四术”或“四教”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
三、乐教制度与乐教思想
上文以《周礼》为主,辅之以《礼记》及《大戴礼记》,综合考察了礼书所见的乐教制度。至此,我们可以做综合性概括:
第一,礼乐教化是作为国家制度,“设官分职”予以实施的。《周礼》地官系统大司徒及其属官所从事的属于社会性的礼乐教化,即所谓“乡学”,而“教官之属”的师氏、保氏以及“礼官之属”的大司乐及其属官所掌则属于“国学”。
第二,无论是乡学还是国学,也无论是《周礼》的小学“六艺”以及大学“乐德”“乐语”“乐舞”之教,还是《礼记》所述的“四教”,礼、乐(包括音乐、舞蹈、诗歌等)都在教育中占主导地位。乐教甚至成为大学之教的主要内容。
第三,乐教的对象主要为“万民”和“国子”。国学所教虽以“国子”为主,也包括由乡学“宾兴”之“贤者、能者”。“国子”之教的内容,不仅按年龄之成长有针对性地安排,体现了由“学小艺”“履小节”逐渐发展到“学大艺”“履大节”的发展性特征,而且还根据季节的特点对一年之内乐教的内容及乐教场所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无论是乡学还是国学,都明显地表现出先“德行”而后“道艺”,“德行”与“道艺”既兼修并重而又分施的特点。而且,从大司徒的“十二教”和“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以及大师“教六诗”“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音”等相关论述来看,也明显地表现出以“道艺”成就“德行”之意向。
第五,礼、乐之教同样也是分施的。大司徒十二教前三为礼教,其四为乐教,小学“六艺”中,礼、乐居前两位。但礼乐之教虽分施而难分别,不仅以乐教为主的国学中有乐官掌“教乐仪”,即习练与礼相符合的乐之仪节,而且国子不要以所习之乐舞歌诗参与等级不同的国家典礼表演。更重要的是,大司乐及其属官本为“礼官之属”,却专掌乐教。因此,乐尚包含于礼中,礼、乐仍保持着难分难解的关系。
第六,乐教虽包含诗、乐、舞之教,但其具体实施却有分科而教的倾向。《周礼》大司乐教国子,“乐语”“乐舞”二分,大师、瞽矇“教六诗”,乐师、籥师等教乐舞,磐师、笙师等教乐器之演奏。《礼记》所载的“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春诵,夏弦”“习舞”等也明显有诗、乐、舞分科而教之意。不过,从《周礼》看,大司乐之属官多兼职,如大师既“教六诗”,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瞽矇既“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又“掌播鼗、柷、敔、埙、箫、管、弦歌”,可谓分而未分。且乐舞歌诗之教总掌于大司乐,因而总体上仍属于“乐教”。
第七,播乐、习舞、歌诗之乐教,以能力之养成为基本目的。对“万民”来说,要以所习之歌舞参与群体性礼仪。至于“国子”,则要在乐官的督率、指挥之下参与国家典礼之乐舞表演。但播乐、习舞、歌诗之能力的养成又并非以成就专门人才为最后目标,无论是乡学还是国学,“道艺”都是与“德行”相辅相成的,且明显有以“道艺”成就“德行”之观念。对于国子来说,不仅“德行”与“道艺”兼修固然应具备之个体修养,而且有以这种修养作为从事政事之准备之意,即《礼记》所云之“造士”。
上述对乐教制度之特征的概括,同时也是对其所蕴涵的乐教思想的揭示。若与儒家自孔子、荀子以至《礼记·乐记》的乐教思想相比较,可以说礼书所见的乐教制度所蕴涵的思想在主体方面与儒家是基本一致的。
我们对乐教制度之特征的概括,是在对《周礼》等礼书的相关文献进行有系统的梳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如何确定礼书所见的乐教制度的时代性及其所蕴涵之思想的历史地位便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礼记》和《大戴礼记》成于西汉晚期的戴德、戴圣叔侄之手,乃先秦到汉代儒家学者论礼著作之结集。《周礼》于儒家经典中最为晚出,也最有争议。关于其作者及成书年代,自汉代以来即有周公所作、成于西周、成于战国、成于周秦之际、刘歆伪造等说法,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6页。聚讼二千余年,至今未有定论。因此,判断礼书中乐教制度的时代性及其与儒家乐教思想的关系,是个相当复杂繁难的问题。对此,本文有几点需要提出:其一,《周礼》的成书时代与其所据以编撰此书的材料应该分别对待。据《汉书·艺文志》载,《周礼》中述乐教制度最为详明的《春官大司乐》章,乃汉文帝时窦公所献,窦公乃战国时魏文侯的乐人。本文倾向于认为《周礼》成书时代当在战国以后,但成书时代可以很晚,其所据以成书的材料当必于史有征。也就是说,《周礼》最大可能是战国或之后的学者在历代所传的官制等文献基础上重加编撰而成。其二,《礼记》和《大戴礼记》从记述学制角度讲乐教,大体均以“先王”为依托。也就是说,是将乐教作为历代相传的“先王”传统来认识和记述的。其三,《周礼》以官制讲乐教,《礼记》等以学制讲乐教,虽必有历代相沿的史料为依据,但也无可避免地渗入了后人对传统的理解以及依据后人理想而对传统应该如何的设计。其四,由于上述几点,虽然《周礼》《礼记》等相关乐教文献可能完全成于儒家之后,但不能据此论定它们所蕴涵的乐教思想即是儒家思想的表现。无论是《周礼》还是《礼记》,在相关的官制或学制的记述中都很少直接从观念层面论述乐教,与孔子、荀子等直接表述其乐教观点有所不同。我们认为,比较合乎逻辑的解释应该是:表现于《周礼》的官制和《礼记》等书的学制之中的乐教制度,是经历久远而形成的乐教传统。这一传统可能到西周时期达到了极为发达的阶段,但还未上升到比较自觉的理论观念。只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在西周礼乐制度崩坏的历史背景下,儒家以复兴“周礼”为己任,一方面极力弘扬这一乐教传统;另一方面对其予以新的解释和理想化的设计。因此,从《周礼》《礼记》等礼书所载的乐教制度到儒家乐教思想是一个历史发展,但这一发展的具体脉络尚需做更缜密的探讨。
作者单位:朱军利,山东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蒙古国立大学孔子学院;祁海文,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魏策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