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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在民族高校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路径

2015-05-29宋丽弘

理论与现代化 2015年3期
关键词:民族高校法学专业

摘 要:民族法学作为中国化的一个学科体系,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民族法学的研究取得了比较丰富的成果,但民族法学教育发展却相对滞后,影响了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如能和民族法学学科紧密衔接,将加快民族法学学科的建设步伐,增强民族高校法学的专业特色优势,实现其办学宗旨与功能。因此,加强民族法学学科建设及民族法学教育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关键词:民族法学;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民族法学学科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3-0076-05

一、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现状

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专门的学科,是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首先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以“民族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其研究体系已经相对完备。民族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已从民族法治理论研究层面扩展到比较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在民族权利保护研究方面,流动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也开始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范围之内;在民族法制建设与民族习惯法的研究领域里,深入细化了研究的内容,尤其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及藏、苗等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备受学术界的关注;民族司法问题的研究更是近年来涉足的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2]总之,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内容全面而且深入,充满了生机与活力,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不断地得到巩固与加强。

二、民族法学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关系

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律人才有许多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毕业后大多很快走上管理岗位,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管理方面的主力军,尤其是“公检法司”是他们的主要就业部门。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计,自治区现有19个沿边法院、25个牧区法院,这些法院辖区总面积8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73.6%;辖区总人口608.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26%。但这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院普遍缺少能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主持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全区现有法官5600多人,蒙汉双语兼通的法官421人,占全部法官人数的7.5%。[3]培养双语(指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法律人才现已成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使命。但是这些法律人才如果没有民族法学知识,将会影响其工作成效。

(一)民族法学教育可以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对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民族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古往今来,多民族国家一直将法律作为解决民族问题最有效、也是最高的手段。因此,民族法在我国秦王朝时期就已经存在。秦王朝时期的《属邦律》被称为我国最早的一部多民族的封建专制王朝的民族法,清王朝的《理藩院则例》,是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一部最完备、并具近代法规模式的民族法典。[1]民族法无论是在我国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都早已大量存在。我国民族法学学科的兴起,正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需要,在当今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重视民族问题的研究,将民族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是社会现实赋予民族法学的一种历史责任。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面对着许多社会问题,诸如扶贫、生态保护、经济开发、社会稳定等,都需要从法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等多学科视角来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措施。民族法学整合了这些不同学科的理论,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分析和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和法制化进程中的法律与文化的冲突问题,能够为政府制定政策、法律提供学理性资源。因此,培养具备民族法学知识的法律人才,是加强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和法制化的人才保障。

(二)民族法学教育应成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定位一直存在争议。是把法学教育作为精英教育还是作为通识教育,学者们各持己见。但是,笔者还是认同“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素质教育”的观点。法学教育应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含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法学教育既要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4]

如果学法律的学生不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问题,学民族学的学生不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现象,势必会造成国家和民族地区缺乏研究和从事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专门人才。当前,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缺乏通晓民族理论和法学理论的复合型人才的问题,这就给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

本着教育服务于社会的宗旨,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是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如果忽视民族法学教育,将难以达到预期的办学目标。因此,民族法学教育应成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法学专业不可或缺的一项教育内容。

(三)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有利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长远发展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到2014年10月份为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会议已经召开了三届,确立了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58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个。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都是长期开展法学教育的重点高校,而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却因学科结构不合理等因素,绝大部分都未被纳入基地范围,只有3所民族高校:西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成为了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我国现有民族高等院校17所,[5]几乎都设有法学专业,但是办学层次低,大多停留在本科层面。民族高校和其他普通高校相比,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及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既有共同遵循的规律,又存在着自身办学的特殊性问题。从总体上看,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仍滞后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着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障碍。尤其是在当前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迫切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特别是具有民族法学知识的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因此,民族法学硕士及博士学位的设立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建设指明了方向。尽管民族法学学科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的二级学科,多数院校将其设置在民族学下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内,但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律年鉴》却在法学学科建设部分把“民族法学”列为独立学科,这就说明“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已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尤其是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标志着民族法学及其学科建设又有了新发展。[6]正视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现实,准确定位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优化民族法学的各种资源,突出以民族法学学科为特色的办学宗旨,才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路径。

三、民族法学在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

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是在我国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民族法学学科的成立标志体现在:研究机构大量设立;学术刊物的创办;部分民族高校开设了《民族法学》课程,并编写出版了《中国民族法学》教材;学位授予点已形成了本科、硕士、博士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权威性的专门研究格局已基本形成以及研究队伍逐渐壮大等。[7]

但是与民族法学学科发展极不相称的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民族法学知识知之甚少。《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很多民族高校未被列为专业核心课程,更别说是开设《民族法学》课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非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因为没有特色而丧失了竞争优势,从而导致择业困难。

另外,民族高校教师大都注重民族法学的研究,涌现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均属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内容。例如,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专业近五年来就有较为丰厚的民族法学科研成果,相关内容的课题二十余项、发表在核心期刊论文四十余篇、专著4部。但是,由于一直不重视民族法学教育,办学16年来未开设过《民族法学》课程,只是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选修课。因此,教师的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换为教学内容,致使民族法学学科被真空化。如果民族法学不能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进行有效地衔接,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不能全面实现,因此,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搞好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是教育服务于社会的必由之路。

四、民族高校搞好民族法学教育的对策

衡量一所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不仅要看它有多少重点学科,更为重要的是依据其学校定位,看它培养的人才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契合程度,即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包括毕业生的就业率、学科专业结构与区域产业结构的协调程度,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贡献和服务能力。[8]民族高校法学专业以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人才为办学目标,实施民族法学教育,为学生开设民族法学方面的课程,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学科建设的发展趋势。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民族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2005年,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指出: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有155个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以上,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8%。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有44个民族。另外,有47个民族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镇)。少数民族人口数113,792,211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87%。[9]在我国这样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国家里,民族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领土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法律作为最重要的社会问题的调整手段,必须要为处理好民族关系服务。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审视中国法律的演进历程,对法律从民族习惯、习惯法过渡、递进到国家成文法的具体途径有个清晰的了解。[10]

民族地区的民族立法是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保障。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高等院校有义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这一点,民族高等院校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从战略的高度达成共识,齐心协力,努力推动民族法学教育工作的积极开展。[11]

(二)加快民族法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步伐

在我国,民族法学教育起步晚,师资力量薄弱,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民族法学教育顺利开展的保障。笔者建议加强民族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在全国层面定期举办民族法学师资培训班,可由国家民委和民族法学研究会牵头,利用假期,组织专家对民族院校的教师进行培训,引导他们关注民族法学学科,培养其主动学习民族法学知识以及研究民族法学的兴趣;二是要积极开展校际之间的合作,由走在民族法学学科建设前列的学校带动基础薄弱的兄弟院校,可通过访问学者制度、对口支援等方式加快对民族法学师资的培养;三是要在校内形成传、帮、带制度,在教师队伍中建立导师制,培养青年教师,形成合理的师资梯队。

(三)合理安排民族法学的授课资源

当前,我国的大学本科教育注重借鉴世界一流大学的经验,贯彻“强化基础、淡化专业、分流培养、因材施教”的方针,打破专业和学科壁垒,把单科化的专才教育转变为整体化的通识教育。在本科教育中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取向的跨学科通选课体系,在最基本的知识领域为学生提供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精品课程,已经成为了高校课程设置的一种模式。民族高校多年来在保持传统特色学科优势的同时,普遍建立了包括民族学科在内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学科专业体系,并为国家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许多优秀的管理人才。民族法学教育如果仅限于在法学专业学生的范围之内开设,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素质教育的方针,也不能更好地满足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因此,民族高校文科类学生也应接受民族法学知识的教育。这样一来,合理安排民族法学的授课资源就成为民族高校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民族高校在将民族法学课程设置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同时,也要在全校范围内开设民族法学公选课。特别是在文科院系,可将其设置为通识通选课。通过民族法学课程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熟悉、掌握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我国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运用法律、特别是民族法来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权利,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积极为各民族和谐相处、共同繁荣服务。[11]

(四)注重实践环节和理论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

民族法学要注重以参与性观察为特征的田野调查,强调对特定社会或群体之间的纠纷及其处理方法的考察。它秉持整体性思维,把研究对象有机地联系起来,包括个人层次、人际关系层次、社会结构层次、文化模式层次等。同时,这也是民族法学研究注重研究的民间立场、民间视野、经验研究这种学术立场的具体体现。[12]因此,民族法学不能仅限于理论课堂教学,要注重实践环节和理论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另外,民族高校的地缘优势也为民族法学实践教学提供了便利条件。学生在民族地区通过学习和实践,熟悉了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增强了他们对少数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亲切感,有助于他们成长为民族法律人才。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取材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案例,以民族立法为视角解析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动态及变化特征,可为学生将来更好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法律工作提供帮助。

(五)加强有针对性教材的编写

长期以来,由于忽视民族法学教育,致使民族法学教材编写工作不能全面展开,教材匮乏现象极为严重。从199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吴宗金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到201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熊文钊主编《民族法学》,再到201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吴大华主编的《民族法学》,民族法学教科书可谓是寥寥无几。特别是针对不同民族地区民族高校使用的特色民族法学教材,还是一个无人涉足的盲区。因此,加强民族法学教材建设就显得尤为紧迫。无论是学校层面,还是省(自治区)和国家行政管理层面,都要重视民族法学教材建设工作,通过立项,设立专项基金,加大教材建设力度,尽快出版种类多样、针对性较强的具有地区特色的民族法学教科书。通过对教科书的优化选择,结合本校的教学内容,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更好地实现民族法学的教育目的。

结 语

正如吴宗金教授所言:中国“民族法学”及其学科的创立和发展,是以服务于民族法制建设即民族法律制度建设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而孕育的;是以服务于民族法律法规运行实施和依法治国与民族法治化的需要为动力的。民族法学的历史使命就是要为构建和谐的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制度服务,要为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服务,要为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因此,民族法学教育不仅要成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一项教学内容,也要成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重点推广实施的一项教育计划。只有这样,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我国繁荣富强、安定团结的局面才能有所保障,“美丽中国梦”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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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允武,王杰.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J].民族学刊,2013,(4):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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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信.地方民族院校法学专业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J]. 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12):142-145.

[5]宋才发. 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民族研究,2004,(5):1-9.

[6]吴宗金.略论中国民族法学的命运与使命[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3):32-37.

[7]李鸣.中国民族法制体系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02-205.

[8]李鸿.民族高等院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及其社会适应性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4,(6):22-26.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EB/OL].http://www.stats.gov.cn/[2013-11-15] /[2011-11-20],2011-11-20.

[10]田成有.民族法学研究的意义和定位问题[J].现代法学,1995,(4):77-79.

[11]朱玉福.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6,(1):12-16.

[12]马雁.实证路向视角下的民族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学科关系[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9,(7):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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