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创新发展问题的思考
2015-05-26王结春
王结春
1.前言
体育植根于社会之中,并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随着社会的演进,体育的功能、特性都发生了分化,最初的体育谋生,平息战乱的功能,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健身、娱乐、社交和人类体能极限的展示,由于竞技体育具备彰显国家实力和提升国际地位的功能,在各国皆备受重视。在我国,更是把竞技体育的发展提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举全国之力以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是我国体育部门多年来一贯的做法。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的“辉煌战果”,很大程度上可以归于举国体制的功劳,然而,竞技体育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与举国体制的发展方向相悖。这样一来,举国体制之下的运动员培养目标与竞技体育发展本身的内在要求之间就必然出现矛盾。一方面,国内的竞技体育项目要以民族国家为疆界进行独立发展,另一方面它国发展状况也决定着该项目是否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展示其价值。举国体制与竞技体育发展内在要求之间的矛盾影响了中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全球化的视角探讨中国竞技体育本土化和竞技体育发展内在要求的国际化之间的冲突,以优势项目乒乓球为例,来说明以全球化的眼光来审视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指出顺应竞技体育发展的潮流,对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思路进行改革,使其平稳地过度到市场化和职业化的发展阶段,以实现其创新发展。
2.举国体制的困境
毋庸讳言,中国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举国体制。乒乓球项目的成功就是最好的佐证,就目前看来,几乎很少有其它国家的运动员能够对我们的“国球”构成威胁。伦敦奥运会上,中国乒乓球队继续包揽全部4金。然而,这样辉煌成绩却引发了业内人士的深刻思考,也使很多人对这项运动产生了忧患意识。国际乒联主席沙拉拉已经多次对中国国球的“独大”表示了忧心忡忡①。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当某一运动项目参赛国家数量过少,将会从奥运会的参赛项目中取消掉。如此看来,对中国乒乓球发展的这种“危机感”不无道理。竞技体育的价值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在世界竞技体育“舞台”上展现国人的魅力,提升国家的地位,彰显国家实力。而这个舞台要吸引世人的关注,首要的条件是有多国选手参入到该项比赛中来。举国体制下的乒乓球运动的发展客观上成就了“中国乒团”一枝独秀,但举国体制培养下的乒乓球运动员的自由流动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导致一方面出现了人才培养的过剩和浪费;另一方面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导向机制也限制了新技术的传播,使得乒乓球技、战术的发展仅限于国内,有报道称:中国乒乓球国家一队的训练现在还是保密的,不对外开放,拒绝别人“偷师”②。另外,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举国”之优势就是在资金的投入上让它国“望尘莫及”。基于理性的考虑,有的国家就会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自己的优势项目上,甚至不派乒乓球运动员参加比赛,这样,奥运会参赛队伍减少的趋势不可避免,如果数量减少到国际奥委会规定的数字,乒乓球项目就必然会被“请”出奥运会的舞台。出于对乒乓球运动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中国体育相关部门提出了各种“拯救”方案。其中一项方案就是2009年蔡振华提出的“养狼计划”,即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目的是帮助外国乒乓球运动员提升项目竞争力。因为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中国乒乓球发展的“孤独求败”局面可能会酿成重大后果[1]。目前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应该从乒乓球发展危机中看到中国竞技体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乒乓球危机可能只是中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下最早凸显出来问题的项目之一,而国人所谓的“优势项目”都存在此现象。只有深入思考这些问题并找到真正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才能使得中国竞技体育走上创新发展之路。
3.全球化发展:竞技体育发展的时代要求
中国竞技体育发展困境总体上而言是源于“举国”发展模式同现代竞技体育的全球协同发展内在要求之间的矛盾。诚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举国体制是一把双刃剑,为中国竞技体育带来辉煌的同时也带来了副产品,即同竞技体育的全球协同发展的内在要求之间的不兼容[2]。而目前的状况要求我们在这两难的矛盾之中做出选择,要么坚持现有的发展体制,不顾竞技体育发展的全球潮流;要么顺应竞技体育发展的时代潮流,改进甚至改变现有的体制。既想顺应时代潮流,又不放弃现有的举国体制,就会造成像中国乒乓球一样需要靠喂养“狼”来使自己存活的尴尬境地。那么现在的问题是,竞技体育的全球化发展要求是个体现象还是整体现象?或者说,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是否可以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价值转移来深入剖析。
3.1 竞技体育价值的转移
据《伊利亚特》和《奥德塞》记载,竞技体育的雏形是为了结束源于公元前884年爆发的一场战争,而倡导的“停火”仪式[3]。在这个“神圣”的仪式上,“运动员们为了荣誉,面对众多的观众,在约定的规则下进行比赛,而且竞赛的获胜者将被授予丰厚的物质奖励”。而该项停火协议最大的历史意义在于催生了古奥运会。“休战协议”规定:“在奥运会期间,停止任何涉及到希腊各邦国的战争;为比赛者提供免费旅行的便利。”这些条款被镌刻在一块铜盘上,并一直被遵守到公元2世纪[3]。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竞技体育始于一种仪式,其中心价值是人类用自己智慧,通过展示身体之健美来达到对人类和平的向往。所以古代奥运冠军们声誉卓著,即便现代奥运冠军们有大批媒体的推波助澜,其所能达到声誉也不能与之比肩。古代运动员冠军所获得的荣誉不仅表示胜利,它还代表着美好、至善、品德高尚和思想纯洁的荣光,获得奥运冠军就意味着已经达到了令人叹为观止的最高成就。但是希腊竞技体育盛况没能永远持续下去,而是逐渐走向了衰落。后来,罗马帝国的铁蹄开始践踏希腊文化,体育场变成了角斗士的舞台,兽性得到赞扬,竞争对手不再获得尊重,此时竞技体育文化所承载的价值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直到1894年在顾拜旦的倡导下,伴随着现代奥运会帷幕的拉开,现代竞技体育运动进入了新的历史篇章,竞技体育价值宣扬的是民族团结,但竞技体育的舞台上常常弥漫着国际政治冲突的“硝烟”,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通过运动员的个体而表现出来。自此,民族国家的利益成为竞技体育领域最大的推动力,也是竞技体育的价值之所在,运动员是为了国家,为了整个民族的荣誉而战。因此,竞技体育比赛中个体的得失,冠军的归属往往直接影响两国之间的外交,甚至会引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紧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竞技体育中的经济价值逐渐被发掘出来,当体育经纪人成功地从竞技体育运动员身上挖掘出巨大经济财富之后,竞技体育发展促动力发生了根本的转移:即从以民族国家的利益为导向转向了以市场利益为导向的发展路径。在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中,国家已经不再是主导者,体育市场的“无形之手”成了竞技体育项目兴衰真正的主宰者。
竞技体育的价值重心虽发生了转移,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价值转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实际上,在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竞技体育价值取向的转移,只是主体价值发生了转移。在特定的条件下,其已经转移的价值也可能会再度表现出来,如在欧美等有着发达体育市场的国度里,很少有运动员带着“民族国家利益”的信念来参加训练,他们更多是从自己所效力俱乐部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出发来考虑自己的命运和前途。但当他们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时,运动员个体也会有无比的荣耀,此时个体代表着国家的利益,而俱乐部的利益暂时退居次席。如此看来,竞技体育价值重心的转移是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其自身所具有的时代特征[11]。
3.2 竞技体育市场化、商业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体育产业跨国发展,竞技体育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也越来越显著。竞技体育市场越发达的国家,越能通过体育促进国家的经济增长。有资料显示在欧美国家通过竞技体育所获得的对GDP的贡献占1%以上。而美国在2008年,由竞技体育及其衍生的体育产业对GDP的贡献达到2%以上[4]。竞技体育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反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其目前已摆脱了从原来的单一的依赖国家,到现在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同时还能对国家的经济增长贡献力量,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体育产业跨国合作频繁,竞技体育实际上已然在开拓全球市场,并在这个更大的共同体中寻求发展的更大空间。我们熟知的NBA就是最好的例证,它是竞技体育领域中实行全球商业化运作最为成功的范例之一,原因一是NBA的运作与其它项目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从开始就跳出了民族国家利益的藩篱,而完全走市场化和职业化之路,并在开拓全球市场方面领先于其它项目,它在全球范围内招募最优秀的球员,进入NBA,加入职业俱乐部,享受本土球员一样的待遇,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看到如今的NBA不只是一个协会的名称,而更多代表着世界篮球的最高成就和水平,二是美国篮协懂得很早就在世界各国“培养竞争对手”了,它通过开办训练营,帮助篮球后进的地区提高水平,还多次派队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打友谊赛、热身赛以培育该国的篮球市场,美职篮的发展盛况再次表明,这种培养对手,帮对手强大的做法,正是竞技体育项目未来的创新发展的可行路径。当前,中国体育主管部门也明白竞技体育市场化和职业化的重要性,但在举国体制和市场之间做选择是很困难的,一方面,中国竞技体育自实行举国体制以来,就形成了庞大的政府管理机构,除了国家体育总局以外,各级地方政府也还有专门的体育局,一旦竞技体育完全走市场化和职业化之路,这些行政机构管理人员的管辖权就会失去,还有面临解散的风险。为了权力寻租,体育管理层,特别是竞技体育主管部门都会无限夸大其对政府的依赖性,刘鹏局长在2008年奥运会后的一次例行记者会上,称“举国体制”还要坚持搞下去。因此,中国竞技体育要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职业化发展,国家放权是其中关键的一步。如果还是一面高喊要实行“职业化,市场化”,一方面又把“竞技体育”行政决策权牢牢地掌控在手,就永远也实现不了中国竞技体育真正的市场化之路。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之所以选择坚持举国体制的发展思路,其主要理由是该发展模式在短期内给中国竞技体育带来了巨大飞跃,因此,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做法,再次成为坚持举国体制战略的重要筹码。欧美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竞技体育的发展不必仰仗国家的力量,当体育市场足以强大时,除了能够为竞技体育提供发展动力,反而对国家经济做出贡献。另外,欧美职业化之路也向我们证明了竞技体育的市场化并没有使得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我国竞技体育及其衍生的体育产业市场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不到0.52%,作为一个体育大国,理应在竞技体育的市场需求上超过欧美等国,但事实上,非但没能超越,反而比这些国家竞技体育产业产生的经济效益少了很多,比较之下,不同发展模式的孰优孰劣,不辩自明。
4.全球化视角下竞技体育发展机制
竞技体育的职业化和商业化加速了其全球化进程。实际上,竞技体育自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开始了全球化的过程,而并非始于今日,只不过在其经济价值开发出来以后,借助商业化这阵“东风”把这一进程大大的提前了。我们可以用下面的简图形象地表述全球化发展视角下,竞技体育是如何取得发展的。(见图1)
图1 全球视角下竞技体育发展机制示意图
图1 是全球视角下,竞技体育如何从市场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的示意图。我们假定全球市场中只有唯一的一个体育项目,该体育项目需要有众多的竞争对手,通过竞争促进了竞技体育水平的提升和比赛精彩程度的提高,而比赛精彩程度的提高,提升了观赏价值,才是吸引人们来观看比赛的理由。试想如果欧美的那些“足球劲旅”的球员水平与世界上足球水平很差的国家相差无几的话,即便有众多的竞争对手,恐怕也不能吸引观众,中国足球市场的发展现状就是如此,所以竞技体育的自由竞争市场机制是实现其自身发展与提升的游戏法则。体育项目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取决于该项目的兴盛程度,而兴盛程度直接决定了受众的多寡,受众的多寡才是该项目商业价值最核心的一环,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竞技体育项目的商业价值不仅在其吸引观众买票看比赛而获得的收益,而且更重要的在于竞技体育项目发展所衍生出来的无形资产,如冠名权、电视转播权、广告收益、明星代言、标志使用权等等。最后,项目的商业价值将会吸引更多的人从事到该项目中来,如此一个良性的循环发展机制,决定了竞技体育发展是完全可以依赖市场本身,而不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
可见,无论是理论上的推演,还是欧美发达国家竞技体育发展的成功经验,都表明了中国竞技体育要想创新发展就必需要跳出民族国家利益的藩篱,面向世界,走全球化发展之路。
5.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5.1 竞技体育创新发展需要淡化国家利益
我们再次回到中国乒乓球危机这一问题上来。假如其他国家的竞技体育也没有走商业化和职业化之路,乒乓球危机是否可以避免?我认为还是不可避免的。诚如前文所述,竞技体育自诞生伊始就开始了全球化的进程,无论竞技体育承载的是何种价值观,只要它要在世界舞台上去展示其价值就必然会面临今天的困境。如果把竞技体育看成是多国参入的一场游戏,那么玩家越多,该项游戏越是繁荣,如果当游戏玩到只有一家“独大”,其它的玩家“逢玩必输”,久而久之,其就会基于理性的考虑而退出该游戏,此时,即使这个剩下的玩家再强大,游戏也该结束了。由是观之,竞技体育这个游戏,当呈现“孤独求败”之时,实际也是危机到来之日,为了使这个游戏有足够的玩家,“养狼”不可难免,但问题是中国的举国体制是打着为国家利益服务的旗号,用纳税人的钱在培养少数的运动员,总之,中国体育相关部门当初所宣称要做乒乓球界的“白求恩”成一纸空文。为何如此?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把竞技体育与国家利益紧密联系,国家利益成为了拒绝走职业化,开放球员自由转会市场的根本理由。因此,只有真正把国家利益同竞技体育分离开来,让中国的竞技体育真正走上全球化之路,才能实现其创新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类似于当前的乒乓球危机现象。
5.2 竞技体育的创新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向市场让渡权力
把竞技体育同国家利益相分离还需要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向市场让渡权力,减少国家对体育市场运作的干预[5]。目前国内在许多项目虽然也是实行俱乐部式运作,但其市场化效率并不高,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对市场运行做出了很多规定和限制,导致当前国内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流于形式,实际上它还是在政府有关规定下运转的。政府对竞技体育发展管控过多,不仅会出现市场运作的低效率现象,同时还会破坏国内竞赛的秩序,滋生竞赛腐败,“全运会”的运作状况就是证明。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多拿一块金牌,多拿一些奖牌,不仅从户籍上限制高水平运动员的流动,同时还从裁判入手,希望能在比赛中“给予照顾”,深谙中国“全运会”潜规则的人都知道个中的隐情,总之,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对体育市场化运作干预过多,产生的后果远不止这些,大家所熟悉的曾经被寄予厚望的中国足球,由于体育管理部门的管控过多,导致了其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在政府部门的过多干预下失去了功效,正常的足球市场秩序遭到了破坏,落得现今尴尬的境地[6]。所以当务之急是迫切需要改变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的市场化运作干预过多这种现状。
5.3 竞技体育的创新发展需要改革举国体制
举国体制的支持者一般除了把国家利益作为根本的原因之外,还强调举国体制的有效性。诚然以时间为分母,以奖牌数为分子对举国体制的效率进行评价,举国体制的效率是很高的。但实际上评价一个政策好坏应该是多维度的,不应该是单一的维度[7]。我们即便撇开不同项目金牌的含金量不谈,尚有其它几个评价维度需要考虑:第一个从投入和产出的角度来衡量这种体制的效率;第二个从长远来看,该制度是否利于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参与性体育的庞大群体而言,该体制是否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
就投入和产出而言,尽管体育主管部门从不公布运动员培养成本的数据,但还是可以从大体上来对此进行测算。有些体制内的学者,从不同渠道获取相关的投入与产出的估计值对此进行测算[10],结果表明中国一枚金牌的获得,要投入一个天文数字的成本[8][9]。该测算结果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并引起来体育相关部门作出回应,并否认其为事实。俗话说“谣言止于公开”,然而,体育相关部门没有公布确切的经费投入,而只是采取了模糊的回应方式,因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郑也夫教授认为,这样的回应不能令人信服[8]。但不管怎样,透过这场争论,我们至少可以认为,目前所实行的举国体制的运行效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同时这种状况还衍生了许多其它问题,如举国体制的制度设计,滋生出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限于篇幅,我们只对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切入点,对运动员的自由流动情况和基本权利履行情况做简要讨论,举国体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一观念,国家出钱出力,花很大的心血培养运动员,理所当然,运动员就要以国家利益为中心。这样,无形中“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犹如一张网,大大限制了运动员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享有,运动员个体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理应具有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运动员的自由流动、参与社会活动和享受教育的权利。然而,这在举国体制之下,都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制约,首先举国体制的运作逻辑本身就蕴含着运动员的自由转会受到限制,其次,运动员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受到体制的限制,“田亮事件”是最好的佐证;最后,运动员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已故学者李力研用确证的数据论证了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教育缺失问题[10]。这些年,尽管国家相关部门提倡并实施了“体教结合”模式,但运动员真正在学校学习的时间还是少之又少,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正真的实现。如果受教育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张文凭,并为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提供保障的话,那么显然违背了我国教育的初衷,同时还会衍生出新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滋生出许多与之相关联的社会问题。一言以蔽之,举国体制与运动员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尽管我国相关部门也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其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6.结语
乒乓球项目目前面临的现状提醒我们,中国竞技体育发展面临一定的困境,竞技体育的发展必然要面临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挑战,其发展也必然受制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我国的举国体制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与当前的国内发展状况及国际环境不相协调,甚至产生一定的冲突,阻滞了我国竞技体育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发展,其与竞技体育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对矛盾的两方面.要区分民族国家利益和举国体制在现阶段的发展关系,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基于民族国家的立场实施举国体制方略,促进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但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国家的立场没必要实施举国体制予以保证,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大肆渲染举国体制的“强大”,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另外,举国体制与运动员个人的权益保障是相冲突的,其运作逻辑强化了国家利益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运动员个人权益的拥有。如果继续坚持举国体制,从短期看,可能会对竞技体育竞争力的提高还会有所帮助,但从竞技体育全球化趋势看,举国体制的这种工具性行动特征,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制约性,不利于整体竞技运动的发展,甚至会让中国竞技体育走上“穷途末路”。
总之,中国竞技体育要实现创新发展,需要政府让渡权利,让体育市场规律决定项目的兴衰,放弃用狭隘的“金牌数量”观来衡量竞技体育发展的成就,把竞技体育从被绑架的国家利益的枷锁中解放出来,立足全球并以理性的眼光审视中国竞技体育的创新发展。
注:
①星岛环球网.http://www.stnn.cc/sport/200904/t20090428_1019409.html,2009-04-28。
②人民网.http://sports.people.com.cn/GB/22155/22162/9247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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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郑也夫.亡友力研和金牌成本[J].南方人物周刊,2008,(10):20.
[10]郑也夫.评刘鹏局长坚持举国体制说[EB/OL].http://blog.sina.com.cn/080928/,2008-09-28.
[11]王结春.西方运动教育理念的运动竞赛文化意蕴[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36(5):50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