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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唐书合钞》与《新唐书》关系考

2015-05-25王东

关键词:新唐书沈氏旧唐书

王东

《新旧唐书合钞》与《新唐书》关系考

王东

(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沈炳震;《新旧唐书合钞》;《旧唐书》;《新唐书》;武英殿本

沈炳震《新旧唐书合钞》以《旧唐书》为基础,依照《旧唐书》章节顺序依次录入,并用武英殿本《新唐书》加以补充,而对《宰相表》、《方镇表》、《宗室世系表》的内容有所改动。他注意将《新唐书》、《旧唐书》二书异文用小字注出,大部分为罗列史实差异,少部分作出考证。但在考证过程中,因史料运用的局限性而产生了一定讹误。即便如此,《合钞》乃第一次系统整理两《唐书》,开启了《唐书》整理之先河,对乾嘉考据学乃至后世两《唐书》研究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引言

《新旧唐书合钞》(以下简称《合钞》)乃沈炳震(以下简称沈氏)所作,共二百六十卷。关于其版本,吴煦曰:

嘉庆庚午,海昌查憺余比部椠于吴门,以丁子复所著补正六卷附刊卷末,迨咸丰庚申、辛酉间,浙中叠罹兵燹,书版毁蠹过半。同治庚午,余得残版,亟求善本,雠校补刊,俾《合钞》复成完璧,亦补辑阙亡之一助也。①

台湾杨家骆之《国学名著珍本汇刊》用吴煦刻本影印。吴本流传甚广,现南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等均有收藏。考杨氏影印本,卷二四〇至卷二四三乃丁子复《唐书合钞补正》(以下简称《补正》)内容,且排序较乱,卷二四〇为《补正》卷四,卷二四一为《补正》卷二第一版及卷五第二版以后内容,卷二四二为《补正》卷五第一版及卷二第二版以后之内容,卷二四三为《补正》卷三内容。对比查氏刻本,所缺依次应为《良吏》下、《酷吏传》上与下、《儒学传》上四卷内容。此四卷均据《旧唐书》录入,此为其刻本一大缺憾。

二、《合钞》对《新唐书》的采用

关于《合钞》体例,杨家骆于影印本前序曰:“当明末时李清撰《南北史合注》一百九十一卷,在清初被称为三大奇书之一,沈氏体例,盖本于此。”具体来说,杨氏曰:

沈氏于纪、传,宣宗以前,多从《旧书》;宣宗以下,多从《新书》……至于诸志,《历》、《天文》、《五行》、《地理》、《兵》、《仪卫》六志,皆用《新书》正文;而《乐》、《职官》、《舆服》、《刑法》、《经籍》五志,则仍用《旧书》正文;《礼》、《选举》、《食货》三志,则《新》《旧》参比,凡分主皆如纪、传之例。表则从《新书》增入。②

杨氏所曰并非全是,如本纪,《合钞》正文全用《旧唐书》,《天文志》卷五〇出自《旧唐书》,卷五一、五二则据《新唐书》。关于《合钞》对《新唐书》之具体采用情况,可见表1:

表1 《合钞》采用《新唐书》的具体情况

续表1 《合钞》采用《新唐书》的具体情况

由表1可知,沈氏《合钞》是以《旧唐书》为本,依照《旧唐书》章节顺序依次录入。《新唐书》、《旧唐书》同有,而以《新唐书》内容录入者,仅《志》类《历》、《五行》、《地理》及《天文》部分内容。估计是沈氏将二书相较后,发现《旧唐书》史事记载详实,《新唐书》尽管史料丰富,但“文繁事简”,从保存史实角度考量,故以《旧唐书》为本,《新唐书》作补充。在志方面,《新唐书》部分史志所载史料较《旧志》丰富许多,故沈氏采用《新志》,而将《旧志》以分注形式录入。

《新唐书》对于《合钞》的作用有二:一是为其补充史料,志、表《旧唐书》无者,沈氏即依《新唐书》内容录入。具体做法是:纪以《旧唐书》为主,对于《旧纪》无而《新纪》有的内容则以小字形式附注其间;传则分为两类,如《新唐书》、《旧唐书》均有之传,以《旧传》为主,《新传》分注,若某传《旧唐书》无而《新唐书》有,传文短者即以小字附属于某传之后,传文长者则进入正文,甚或全卷录自《新唐书》,如卷二三四、二三五等。二是,沈炳震在录入《新唐书》史料时,注重将《新唐书》、《旧唐书》二书异文用小字注出,但一般不加判断。

沈氏在利用《新唐书》时,对《宰相表》、《方镇表》、《宗室世系表》有所改动,具体如下:

关于《合钞》卷八一、八二《宰相表》,《新唐书·宰相表》分“宰相、三师、三公”三栏,沈氏将其细分为“尚书令、左右仆射、纳言、内史”四栏。若官职名称发生变化,沈氏则于年号栏标出起始,并将栏目名称改作变化后名称,如龙朔二年下注“七月废尚书令”,然后栏目名称改作“同东西台三品”、“参知政事”、“左相”、“右相”。内容则根据《新唐书·宰相表》细化入四栏中,间有考证,并于每一任皇帝名下书官职起始,如太宗名下书:“太宗尝为尚书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职,由是仆射为三省长官,与侍中、中书令号位宰相。其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曰参议朝政、参预朝政、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1〕。或于表中将官职源流写出,如武德八年诏李靖为平章事,沈氏曰:“平章事之名起源于此”〔1〕。或补《新唐书》表之未载,如于久视元年曰:“腊月庚寅,陆元方免”〔1〕。

《合钞·方镇表》在录入时增加了大量史料,典型例证就是书入方镇主帅。如卷八三“上元元年”栏,《新唐书》原表曰:“置兴凤陇节度使。”沈氏增“兴王佋遥领,崔光远拜,寻入朝,李鼎代”〔1〕。观是表可知,沈氏在继承旧表节度设置兴废内容的同时,尽量将各年中具体到任的节度使姓名写出,这就给人一目了然之感。但因许多内容都是沈氏根据史料所做的推测,故所增之处亦有错误,如“建中四年”栏曰:

置京畿、渭南节度观察使,领金、商二州。李昌巙拜,寻兼渭北、鄜、坊、丹、延、绥五州。浑瑊拜。寻罢五州及金州为京畿商州节度使〔1〕。

其中李昌巙及浑瑊乃沈氏所加。据《通鉴》卷二二八,建中四年十月,以浑瑊为行在都虞侯,京畿、渭北节度使,以李昌巙为京畿、渭南节度使,寻加瑊京畿、渭南北、金、商节度使。《文苑英华》卷四五四《授浑瑊京畿金商节度使制》曰:

京畿、渭北节度使、兵部尚书行在、左都虞侯浑……可京畿、渭北、渭南、金商等州节度观察处置等使。〔2〕

因此,“寻兼渭北、鄜、坊、丹、延、绥五州”者乃浑瑊,非李昌巙。至于表中所云“兼渭北、鄜、坊等五州者”,其实浑瑊只是以渭北帅兼渭南,非渭南兼渭北也。兴元元年三月,始以尚可孤为神策、京畿、渭南、商州节度使,则京畿、商州别置统帅乃在次年,表并书于一年,非也。

与此同时,沈氏还结合《旧唐书》、《通鉴》及《新唐书》对表进行考证,若认为讹误,便会对表的内容进行改动。如卷八五“乾元元年”栏,沈氏曰:

置陕虢华节度,领潼关防御团练镇守等使,治陕州。表在二年,疑误,今从《通鉴》。〔1〕

核《新唐书》卷六四原表,此事就发生在乾元元年,但原表于“乾元二年”栏亦曰:“置陕虢华节度,汝州隶豫许汝节度。”〔3〕在元年、二年重复书写,《新表》理不当如此。考乾元二年二月,相州兵败后便重新布置军力,以来瑱为陕虢华节度使,并领潼关等使。与前相较,统领之权大了许多,故原表于二年重书。沈氏未作细考,遂致误改。

《合钞·宗室世系表》在录入时对照《新传》、《旧传》,亦添加了部分史料,如《合钞》卷九六“雍王房李贽”,曰“追封长平王,两书《宗室传》皆追封河南王”〔1〕,《新唐书》卷七〇上原表仅曰“长平王”。若表发生错误,沈氏有时就会在介绍人名后指出这一点,如卷九五“定州刺史房李士都”,沈氏曰:“士都,济南鼎公、隆州刺史。按:‘士’当作‘世’。”〔1〕“刺史”下按语乃沈氏考证时所加。若沈氏判断表有错误,也会直接对表做出调整,而不再出按语。如卷九六“雍王房李景融”,《新唐书》原表系于“东平王韶”下。按《旧唐书》卷一七一《李汉传》,景融乃东平王韶兄淮阳王道明之子,因此,沈氏直接将其移到淮阳王道明之下。

由上可以看出,沈氏在编写《合钞》时,对《新唐书》、《旧唐书》兼采并包,力求史料全面,史事完整清晰,以还原历史本来面目。此种史观,在后世之王鸣盛、钱大昕那里有清晰的表现。

因《新唐书·宰相世系表》比较庞大,沈氏便将其单列,题名曰《唐书宰相世系表订讹》(以下简称《订讹》)。《订讹》共十二卷,内容乃据《新唐书》卷七一上至卷七五下《宰相世系表》录入。《宰相世系表》本为十一卷,沈氏将卷七二上分作卷三、卷四两卷,故有十二卷。相较以上几表,沈氏在录入此部分内容时,较多地采用了它书史料,如《旧唐书》、《史记》、《魏书》、《北史》、《隋书》等,或补充史料,如卷七一上“洗马裴氏”义成、颁宁、凤翔节度使裴弘泰名上曰:“《旧书·本纪》名泰”〔4〕;或标出史料差异,如《新唐书》卷七一下“陈氏房”曰:“昙倩,陈世祖文皇帝。”〔3〕沈氏于“皇帝”后曰:“《陈书》本纪讳倩。”〔4〕有时,沈氏也会结合相关史料作出判断,如《订讹》卷一:“裴氏出自风姓,颛顼裔孙大业生女华,女华生大费,大费生皋陶,陶生伯益。”沈氏注曰:“《史记·秦本纪》大业取少典之子,典之女大费之母,不得为大业子。”〔4〕《宰相世系表》与《宰相》、《方镇》二表相较,《宰相》、《方镇》二表有所改动,《宰相世系表》则依照《新表》,未作改动,在运用相关史料增补内容上,较《宰相》、《方镇》二表亦少。

从《新唐书》研究史来看,沈氏是第一个对《新唐书》诸表进行系统整理者。他以《新唐书》为基础,运用其它史料对相关内容作了一些校勘,尽管不够深入,但却开辟了后世表、志系统研究之先河。

三、沈炳震采用《新唐书》之版本及其考证

由上文可知,《合钞》是以《旧唐书》为蓝本,并用《新唐书》内容进行对校而成。据李玲考证,该书所用《旧唐书》底本为闻人诠本。沈氏对闻本作了校改,订正了许多讹误之处。但由于对校改之处大多未予标明,故有妄改古书之嫌③。

关于其对《新唐书》的采用,在列传部分,因均为《旧唐书》所未有,故沈氏很少作小字注,只是偶用本校指出记载不同。如卷二三四曰:“四年,余杭镇使陈晟攻诸。”“余杭镇使”,沈氏注曰:“《僖宗纪》作‘清平镇使’。”〔1〕此《僖宗纪》指《新唐书》本纪卷九。

再来看沈氏所用《新唐书》版本。如,《合钞》卷二三四曰:“中人二十辈。”〔1〕按“十”,《新唐书》元大德本、北监本、殿本同,宋绍兴本、大字本、元刻本作“千”。

《合钞》卷二三四曰:“封淮安郡王,卒。子匡凝嗣。匡凝字光仪。”〔1〕按“匡凝字光仪”,“匡凝”,《新唐书》皕宋楼本、宋绍兴本、魏本、元刻本、元大德本均脱。张元济《新唐书校勘记》曰:“据殿本补。”〔5〕北监本与殿本同。此书应无“匡凝”,后北监本补,殿本袭误。此处应连同空行一并删去,标点变作:“封淮安郡王,卒。子匡凝嗣,字光仪”。

《合钞》卷二三四曰:“昔诸葛兄弟分仕三国,若适扬州,是自取疑也。”〔1〕按“三”,《新唐书》皕宋楼本、宋绍兴本、元大德本作“二”,张元济《新唐书校勘记》曰:“皕宋楼本、大字本、汲古阁本作‘二’,北监本、殿本作‘三’,殿误,按二国指蜀、吴,事具《三国志》。”〔5〕

综上可知,沈氏所用《新唐书》应是北监本。

关于其对《新唐书》的改动情况,以《合钞》卷二三四为例:“帝之在蜀,淮南绝贡赋。”〔1〕按“南”,《新唐书》宋绍兴本、元大德本同,张元济《新唐书校勘记》曰:“大字本、汲古阁本同,北监本、殿本作‘西’,按高骈为淮南节度使。”〔5〕可见,沈氏将北监本“西”改作“南”字。

又如:“以我为机上肉乎?”〔1〕按“机”,《新唐书》宋绍兴本、元大德本同,张元济《新唐书校勘记》曰:“大字本、汲古阁本同,北监本、殿本作‘杌’。”〔5〕可知沈氏将“杌”改作了“机”。

针对所采《新唐书》内容,沈氏改正文字时一般以本校为主,或在此基础上加以推断,但因辅证不足,往往致误。如《合钞》卷二三四曰:“凤翔李茂贞养子继臻据金州,行袭攻拔之,昭宗即位,授金州防御使。”〔1〕“即位”,《新唐书》皕宋楼本、元大德本、殿本作“即”,宋绍兴本、大字本、元刻本脱。沈氏以“昭宗即授金州防御使”似不通,便加“位”字,实为大谬矣。因此,正如李玲所证,沈氏有妄改古书之嫌。

由上文可知,当《新唐书》、《旧唐书》记载相同、另一方有而采用一方没有内容时,沈氏便将此内容分注其间。与此同时,将二书之不同用小字双行标注其间。从全书来看,此种标注应近四千处。对于这些异文,沈氏一般仅作罗列,不予判断,以卷一为例。

《合钞》卷一涉及《新唐书》、《旧唐书》对比约四十处,如:“(武德元年六月)癸未,封隋帝为酅国公。”沈氏曰:“《新唐书》‘乙酉’。”〔1〕又如:“(武德)二年春正月乙卯,初令文官遭父母丧者,听去职。”沈氏曰:“《新唐书》在二月乙酉。”〔1〕四十余处中,沈氏做出判断者仅七处,且判断结果大多是《新唐书》正确,仅二例判断《新唐书》错误。现举一例,如“是日,(高祖)崩于大安宫之垂拱前殿,年七十。”沈氏注曰:“《新唐书》‘七十一’,按自周天和元年丙戌至贞观九年乙未,止七十,当从《旧唐书》。”〔1〕《旧纪》、《唐会要》卷一、《太平御览》卷一〇八引《唐书》皆作“七十”,按《唐会要》卷一又载高祖于隋义宁二年五月受禅,时年五十三岁,据此推之,至贞观九年亦正当七十岁。《旧纪》卷一及《册府元龟》卷二载高祖生于“北周天和元年”,据此推算,其享年正当七十。沈氏的判断是正确的,此疑衍“一”字。在此例中,沈氏曰:“按自周天和元年丙戌至贞观九年乙未,止七十”,有判断过程。

但在《合钞》中,沈氏诸多判断均直曰某误,而省略了判断过程。如卷二五〇曰:“宿子公器,官至信州刺史,邕管经略使。”沈氏曰:“《新唐书》‘成子’(公器),误。”〔1〕沈氏所言是,但省略了判断过程。考《元和姓纂》卷四,宿子公器亦曰宿生公器,后为邕州经略使。《唐代墓志汇编·唐前武卫兵曹乐安孙府君墓志铭》曰:“大父府君讳宿,皇朝中书舍人、华州刺史;烈考府君讳公器,皇朝邕管经略招讨等使、御史中丞。”〔6〕《旧传》、《新唐书》卷七三下《宰相世系表》中公器亦为宿之子。

沈氏对《通鉴》、《通典》也偶有采用,如《合钞》卷九曰:“(天宝十三载)十月壬寅,幸华清宫。”“壬寅”,沈氏注曰:“《新唐书》‘乙酉’,按是月无‘壬寅’,误。《通鉴》作‘闰十一月壬寅’,按闰十一月亦无‘壬寅’,亦误。”〔1〕此处,沈氏对校《新唐书》,同时参考《通鉴》,核诸历法,指出了《旧纪》、《通鉴》之误。考《通鉴》卷二一七作“十月乙酉”,沈氏所据《通鉴》版本有误,“十月乙酉”应是。

由于沈氏在史料运用上存在局限等原因,故其判断也屡有错误。如《合钞》卷二二一《裴度传》曰:“十四年检校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太原尹、北都留守、河东节度使。”沈氏曰:“《新唐书》‘右’,误。”〔1〕按《旧纪》卷一六、《全唐文》卷六四《裴度守尚书右仆射制》作“右仆射”,因此,“右”是。又如《合钞》卷二五七上《回鹘传》曰:“其先葛禄部落及白服突厥素与回纥通和。”“服”,沈氏注曰:“《新唐书》‘眼’,下同,误。”〔1〕按“白服”,《旧唐书》卷一九六下《吐蕃传》、《唐会要》卷七三、《通鉴》卷二三三同,《册府元龟》卷四四四、卷四五二作“白眼”,《突厥集史》卷一〇云:“按今土耳其有所谓黑眼族,余以为作‘白眼’者是也。”疑沈氏见《旧书·吐蕃传》作“白服”,便以“白服”为是。若其见《册府元龟》,便不会如此妄下结论。

但我们也不能由此认定沈氏考据素养很差,这是因为:清代前期,考据开始兴起,但在方法与理念上均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更重要的是,沈氏将《合钞》的范围限定在《新唐书》、《旧唐书》上,在二书范围内力求史料的完整,这本身便限制了其考校视角。沈氏亦深知其它史料之重要性,所以在《宰相世系表订讹》中便广泛采用它书史料,尽管未作全面考证,但已难能可贵。

总的来说,沈氏对史书整理的态度是严谨的,亦解决了不少校勘、考证难题,其《合钞》开启了《唐书》整理之先河,对乾嘉考据乃至后世两《唐书》研究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注释:

①沈炳震《新旧唐书合钞并附编十六种》,见杨家骆主编《新旧唐书合钞并附编十六种序》第一册。

②关于杨家骆序,详见《唐书合钞》第一册《唐书合钞·序》。

③详见南京大学2009年李玲硕士论文《〈新旧唐书合钞〉校勘研究》。

〔1〕沈炳震.新旧唐书合钞〔M〕.台北:鼎文书局,1972: 1209,1210,1217,1236,1236,1248,1315,1309,2667,2771,2771,2772,2767,2772,2770,5,5,11,3012,113,2592,3149.

〔2〕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四五四)〔M〕.北京:中华书局,1966:2303.

〔3〕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766,2334.

〔4〕沈炳震.唐书宰相世系表订讹〔M〕.台北:鼎文书局,1972:3613,3645,3611.

〔5〕张元济.新唐书校勘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77,577,576,578.

〔6〕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G〕.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378.

(责任编辑:武丽霞)

Text Relations of Xin Jiu Tang Shu He Chao and Xin Tang Shu

WANG Dong
(College of Literature and History,Beifang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y,YinChuan750021,China)

Shen Bing-zhen;Xin Jiu Tang Shu He Chao;Jiu Tang Shu;Xin Tang Shu;the Wu Yin Dian Version

Jiu Tang Shu is the basis of Shen Bin-zhen's Xin Jiu Tang Shu He Chao.The order of the chapters in Tang Shu He Chao follows that of Jiu Tang Shu's.At the same time,Shen Bin-zhen supplements his book with contents from Xin Tang Shu.Compared with Tang Shu He Chao and Xin Jiu Tang,the chapters of Zai Xiang,Fan-zhen and Zong Shi Shi Xi were rewritten.Shen Bin-zhen made comparison between Jiu Tang Shu and Xin Tang Shu,marked the differences,and listed them.In these annotations,most differences are presented only and very few of them were verified.Some records are wrong for the limitation in historical data.But Tang Shu He Chao is the first systematic study of Jiu Tang Shu and Xin Tang Shu,exerting some certain influence on the researches of the two books and Qian Jia textual researches.

K249.2

A

1009-4474(2015)01-0075-06

2014-10-13

王东(1975-),男,江苏宿迁人。讲师,主要从事中古文献及目录学研究。E-mail:wangdongsq@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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