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翻新卖113万卡宴经销商赔全部车款
2015-05-21周洪波
周洪波
律师解读:
一、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一辆新车完全正确
此事件发生在2013年,适用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2014年3月14日)(下称老《消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京宝公司是否存在欺诈。
1、从涉诉车辆的维修记录证据来看。2013年9月29日,袁先生驾车来到北京一家4S店维修保养。4S店员工登记车辆信息时,告诉袁先生涉案车有维修信息,联网记录提供的维修照片显示,车的内饰板曾被全拆下来,4个车门也都被卸过。
2、从法院调取的涉诉车辆的维修记录看。维修记录表明:2013年5月24日,涉案车辆进行过多个项目的维修,维修费用合计174855.2元。
法庭上,京宝解释“非故意欺诈, 不知道车修过”,京宝公司还辩称,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且其无法在售前获知车辆的维修情况。这显然极为牵强而且缺乏诚信。
京宝公司作为涉诉车辆的出卖人,理应全面知晓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收取车款后有交付全新车辆的义务。袁先生作为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法院认为,袁先生购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依据老《消法》相关规定,京宝公司应支付相当于购车款的赔偿款。
老《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最终,法院判决京宝公司赔偿袁先生113万元。
法院此次把车辆的购买目的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从而适用老《消法》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彰显了法律在保护公民利益上的长足进步。
以往“豪车”被认为具有奢侈品性质,购买的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界意见不一。对于消费纠纷,法院只是在涉案产品价格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才会支持消费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此案件具有判例效应,对其他法院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二、该案如发生在2014年3月15日以后,有可能会判决“退一赔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实施)(下称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旦法院确定商家把翻新车当新车卖认定为欺诈行为,商家极有可能会被判决“退一赔三” 。
新《消法》比旧《消法》在惩罚商家的欺诈行为上更严厉,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此案除了具有维护消费者权益标杆的作用,同时还将对经销商、4S店等形成强大威慑。
如有关人士所言:如果再这么欺诈消费者,一旦被发现,经销商就赔死了!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