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患者抗HIV 抗体的检测结果分析
2015-05-17曾岳新广东省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广东东莞523120
梁 军,王 萍,曾岳新 (广东省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广东 东莞 523120)
梅毒是慢性性传播疾病,它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性传播为其主要传播途径,临床上可表现为一期梅毒、二期梅毒、三期梅毒、潜伏梅毒和胎传梅毒等。HIV 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英文缩写,此病毒能够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人丧失对疾病的抵抗力,导致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发生[1]。梅毒和HIV 在感染人群和传播方式上有着相似性,很可能会发生共感染。此次研究选取我院梅毒患者986 例作回顾性分析,对其抗HIV 抗体的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讨论,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此次研究选取2012 年8 月~2014 年8 月到我院治疗的梅毒患者986 例,其中男327 例,女659 例,年龄为4 d~54 岁,平均年龄为32 岁。
1.2 试验试剂:此次研究中所用RPR 试剂产于上海科华生物技术公司,TPPA 试剂产于日本富士瑞必欧株式会社,HIV 检测试剂产于英科新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1.3 方法:采集患者静脉血2 ~3 ml,分离血清并于-20℃冷冻保存,且在24 h 内进行检测。采用酶联免疫法初筛检测HIV抗体,初筛检查阳性的患者送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蛋白印迹试验用以确诊。患者经初筛检查判定为阳性,且经蛋白质印迹试验确诊为HIV 感染者。
2 结果
2.1 梅毒患者:此次研究共检测986 例梅毒患者,其中一期梅毒有182 例,二期梅毒有203 例,三期梅毒有12 例,潜伏梅毒589 例。RPR 滴度最高值为1:256。确诊为梅毒的有986 例,检测出HIV 感染的有6 例,检出率为0.61%。见表1。
表1 986 例梅毒患者性别分布和HIV 检测结果(例)
2.2 HIV 感染患者分析:此次研究中共确诊HIV 抗体阳性患者6 例,其中男2 例,女4 例,年龄1 ~54 岁,平均(23.47±13.84)岁。1 例新生儿,20 岁已下的有2 例,男1 例,女1 例。21 ~30 岁的有2 例,男0 例,女2 例,30 岁以上的1 例,男1 例,女0 例。另我院2012 年8 月~2014 年8 月HIV 感染者共19例,其中男5 例,女14 例。
2.3 梅毒合并HIV 抗体阳性患者分析:986 例梅毒患者中有6例合并HIV 感染,占梅毒感染总例数的0.61%。其中二期梅毒有3 例,潜伏期梅毒3 例。梅毒患者合并HIV 感染占HIV 感染总人数的31.6%。
3 讨论
当前艾滋病(AIDS)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已经成为全球卫生问题;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发的一种复杂的系统性疾病,在世界范围内其发病率也正在上升,也是世界性的公共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和梅毒,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兴衰和国家存亡。近几年来梅毒的发病率有所增加,我院梅毒患者主要为潜伏梅毒,而一期梅毒和二期梅毒相对较少。如今人们的健康意识提高,进行体检的频率增加,潜伏梅毒的检出率因此而增加。根据流行病学,梅毒与HIV 感染的发病率有一定的相关性[2]。
梅毒的传染源是显性和隐性的梅毒患者,感染梅毒的患者的皮肤损伤及其分泌物和血液中含有梅毒螺旋体,感染梅毒后的前2 年传染性最强。梅毒的主要临床表现为产生硬下疳,进入二期后产生梅毒疹,并有全身症状,未经过治疗的显性梅毒感染会发生三期梅毒,此期会造成皮肤黏膜、近关节结节、心血管和神经的损坏。HIV 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直接攻击人体的免疫系统[3]。感染HIV 的患者会出现数周不明原因的发热、盗汗、严重疲乏,食欲下降,体重下降明显,气促、咳嗽,皮肤黏膜出现平坦或隆起的粉红色大斑点,无痛无痒,咽喉部出现白斑等症状[4]。
此次研究中共确诊HIV 抗体阳性患者6 例,检出率为0.61%,其中男2 例,女4 例。检出的6 例梅毒合并HIV 感染患者,占HIV 感染人数的31.6%,由于其配偶感染并传染的有2例。表明部分梅毒患者存在HIV 感染,且艾滋病会通过性传播威胁配偶健康,梅毒患者也是HIV 高感染人群,医院应当加强梅毒患者检测HIV,加强住院患者HIV 抗体及TP 抗体检查,是预防梅毒、HIV 医源性感染的重要环节。
[1] 梁 波,丁延涛,杨 森.梅毒患者抗HIV 抗体的检测结果分析[J].安徽医科大学学报,2014,49(7):1022.
[2] 卢树荣,何 彪,黄之文.综合二甲医院HIV 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测结果分析[J].实验与检验医学,2014,1(32):81.
[3] 柴银柱,张俊强,宋玉平,等.综合医院HIV 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测结果分析[J].中国性科学,2013,1(22):36.
[4] 刘持佳.92255 例患者血液抗HIV 抗体初筛检测结果分析[J].中外医疗,2014,1(17):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