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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启示

2015-05-12尹猛

科教导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中国农村

尹猛

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详细的说明了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改革状况,最后分析总结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一些启发。

关键词 土地产权理论 中国农村 土地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5.02.079

Revelation of Marx's Theory of Land Ownership

Rights on Rural Land Reform in China

YIN Meng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He'nan 475001)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arxist theory of land rights, makes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land ownership reform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the final analysis summarizes the Marxist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of land ownership reform some inspiration for Chinese rural land.

Key words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ory; rural China; land ownership

1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概述

1.1 土地产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根本的权利体系

在马克思理论中明确的指出土地产权属于生产关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使用权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被社会所认可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对土地的投资利用而形成的所有权。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才是整个土地产权的核心,它具有独特性、唯一性。一些人购买土地使其只服从自己的管理和控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背景下,整个社会都不可能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从土地中获得暂时或者长久的利益。马克思认为土地应该属于国家的,受到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必须是国家。

土地的占有权指的是经济的主体对于土地的控制权利,这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并不会被个人的意志所驱使,这也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占有权的实质性区别。①土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土地的利用者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中将土地处分权分为最初处分权和最终处分权,这主要是根据土地的使用过程所决定的。

1.2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价值体现以及自我增值的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背景下,农村土地也是由资本家长期经营的,因此农业和工业有着同样的受到剩余价值支配的情况,资本家利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最大的剩余价值,如果在农业方面得到的剩余价值无法让资本家满意,他们可能会将他们所拥有的资本投入到工业生产中,而主动的放弃农业。马克思明确的指出绝对地租是由土地的所有权产生所得到的,所有的土地都会产生地租,尽管是最低等的土地,这就是所谓的绝对地租。只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土地的所有权是不会产生地租的,通过将土地出租出去,才能够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

由投資产生的地租成为级差地租,农业的一些资本家在租用土地的同时向土地的所有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根据形成条件的不同可将级差地租分为两类,这两者在根本上是一样的,都是由个体的生产价值与社会的生产价值之间的差距所决定的。②与级差地租相对应的是绝对地租,只有在土地所有权受到垄断的时候才会转化为地租,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分离产生了地租,因此土地的所有权被经济化和利益化。

1.3 土地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产权朝着商品化和市场化发展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土地产权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土地产权走向了过渡时期,这也是土地产权的历史转折点,土地的所有者同时还具有使用土地的权利,生产者可以直接的消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这就导致了小块土地所有制的产生,但是这对于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的积累,因此小块土地的所有制必然不能够长期稳定的存在。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的流动性增大,土地的所有权成为了一种商品,可以进行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根据影响的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要求进行交易价格的确定,所以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形式即土地价格,土地价格就是将传统的地租进行资本化,从根本上将土地的所有权资本化。土地所有权的资本化的主要标志就是土地的收益权在市场中进行自由的交易。

2 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现状

2.1 土地归属状况不够明确

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是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中土地的所有权占据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位置,这就是最终的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得到广泛的认可。近些年,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不是相当的明确,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许多人都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有的人认为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有的人认为土地归个人所有。我国的宪法有相关的规定,除了在法律的范围内归于国家的土地,其余的土地都是由农村集体所有,但是在这其中对于农村集体的定义也不是非常明确,农村集体应该包含该区域内部的所有农民,而不只是各个村民委员会,更不可能是农民个人,目前的许多学者就是将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组织看成是农村集体的,但是村民的组织并不能够代表农民集体的经济利益,所以在理论上说,村民委员会不能够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但是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可以行使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某个村级领导的权力过大,土地的所有权就会掌握在他的手上,这必将导致我国的土地管理出现严重的问题,这些都是由于土地的归属状况不够明确造成的。

2.2 土地产权被削弱

农民集体拥有着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等权利,但是在实际中这些权利并不是完整存在的,农民集体只拥有其中的一部分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在不断地被削弱,土地的使用权逐渐的取代了土地的所有权,对于土地的用途进行了固定,这势必导致土地产权的缺失。例如规定了任何组织都不能够对土地进行转让,只有国家才可以在集体利益的驱动下对土地进行征用,任何集体都不可以进行土地的买卖交易,而且土地的征用只是由政府做主,农村集体完全的被动接受。③由于各种土地产权的削弱,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下降,土地的生产能力下降,生态环境可能受到严重的影响,随后还会引发一系列的隐患,最终对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富强造成影响。

2.3 土地遭到严重的破坏

农村土地的归属状况不够明确,农民的土地产权不断地被削弱,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只是被极少数的人所掌控,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来对农村集体的土地进行处理,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我国的土地资源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土地的征用收益分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并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部分的土地不是用于种植农作物,而是变成了住房区或者工业区,农民可用的耕地越来越少,农民无法从土地中获取足够的利益来维持自己的生活,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必然下降,导致土地的利用率严重下降,我国的土地资源受到难以想象的破坏。

3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影响

3.1 土地产权明确化

要想让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加完善,必须有马克思的土地理论产权作为指导,通过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让我国的土地产权明确化,制定出与土地所有权归属相关的法律制度,指出农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也是客体,让土地真正归属农民,无论怎样都不可以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长久的分离开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没有绝对的使用权、处分权以及收益权等等,所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土地所有权落实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我国的人口问题相对较为严重,所以国家为了适当减轻农民的负担,可以通过转让一部分的土地所有权来实现。

3.2 土地流转规范化

对于土地产权的明确不仅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同时还可以借助经济发展的力量。国家应该让农民对土地持有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权利,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有效。在这之前就必须让农民对于土地具有更好的处分权,农民可以自由的控制土地的流转形式,其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从中扣除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对土地流转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加强农村土地的科学化管理,防止流转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损失,建立完整的土地使用市场流转体系,让法律制度对土地流转进行合理的控制,让农民从中获取最大的收益。④

3.3 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

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可以在城乡之间建立起好的土地市场,政府必须在其中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土地市场能够长期稳定有序的运转起来,在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相应的配置时,充分发挥出土地市场机制的根本性作用。对于通过合理手段获取的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土地市场进行公开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仪式,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和国家所有的土地在各个方面实现相对的等同。同时还需要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对城乡之间的建设用地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各方面的利益的和谐统一,还可以成立相应的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定期对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合理化的管理和监督。

4 结束语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对土地的产权制度具有独特的见解,尽管他的土地产权理论是在资本主义背景下创作出来的,但是其中的很多思想和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具有很深的启发意义。中国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必须由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作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从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经验,从而不断的创新和突破自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切实保障我国农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会的全方位发展,加快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注释

① 陈燕.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2.5(11):88-89.

② 周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讨[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3(9):124.

③ 常韶璠.关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J].中国外资,2012.2(18):106-107.

④ 唐新.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探讨[D].四川大学,2013.11(22):112-113.

参考文献

[1] 许恒周,郭玉燕,宁蕊蕊.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的探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2] 郭进莲,文卫,罗刚平.论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对集体林业发展的影响[J].贵州农业科学,2011(3).

[3] 易兴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A].2007年中国土地学会年会论文集[C].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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