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迟到大王”奖方法欠妥
2015-05-11吴玲
吴玲
昨天上午,一则“温州苍南龙港五小给三年级学生小欣(化名)颁发‘迟到大王奖状”的消息在网上流传。涉事教师说,小欣经常迟到,与孩子她妈沟通时,她妈提出能否想个办法刺激下孩子,“所以也没有多问,就把奖给了她”。(2014年12月17日 《钱江晚报》)
学校老师给迟到学生颁发“迟到大王”奖状,看似“别出心裁”,实则是一种及不恰当的教育方法。学生迟到,违反学校纪律,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的惩罚都是应当的。惩罚是一种常用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但这种强制性纠正是以学生身心能承受为前提的,对学生起到的应是一种正面警示的作用,而不是“侮辱式”的刺激。 图/王成喜
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反映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任何一种惩罚,首先是合法,其次是合情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这样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对教师的行为作出了约束。
教育,不仅是一种文明、一种艺术,更是一种关爱。作为教师,应当唤醒学生的“荣辱感”,激发他们的上进心,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现代教育提倡以人为本,老师要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正如歌德所说:“不管是教育人还是惩罚人,必须要把人当人看”。而颁发“迟到大王”显然是一种“示众式”的惩罚。试想,当迟到的学生获得这一“殊荣”时,心里是一种则样的感受?叫他如何在同学间抬起头来?
教育规律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学生生活在鼓励中,他就学会自信;在表扬中就学会感激;在认可中就学会爱;在野蛮耻辱中就學会仇恨。人们历来推崇“严师”,“教不严,师之惰”,但如何严厉得法,严得在理,做教师的必须好好衡量。任何教育方法都不能违背教育的本质和规律,所谓“好心要得法”,否则就会好心办坏事,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因此,对颁发“迟到大王” 奖这种粗鲁式的教育和“侮辱式”的刺激,笔者不敢苟同,并且在此郑重呼吁:教师们在实施惩罚教育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把握好尺度,万不能伤害了学生稚嫩的心灵。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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