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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类研究》的术语辨析

2015-05-09暴丽娜

青年文学家 2015年26期
关键词:词类辨析术语

摘 要:文章对郭锐先生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中的一些语法术语提出一些问题,并分出了三种情况,然后相应地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词类;术语;辨析

作者简介:暴丽娜(1990.12-),女,汉,河北省邯郸市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学。

[中图分类号]:H14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5)-26-105-02

作为一本独立完整的语言学专著,《现代汉语词类研究》这本书中使用了很多语言学术语,这是想当然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认为他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从以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使用的是大家所熟悉的语法术语,但是这些术语的意义又与我们所熟悉的术语的意义不一致。这种情况狂下,作者应该重点进行说明和强调,或者重新定义。以书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类性质”或者“词性”为例作具体说明。

没有特殊说明的话,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词性”也就是“词类性质”,是什么意思呢?与词类有什么区别呢?“词类是反映词的语法功能的类别,它是以某种语言的全部词作为划分对象。而词性则是指某一类词所共同具有的语法功能,它是对该类词内部的每一个词而言的。可见,词类是就词的整体而言,词性就是词的个体而言,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分类是以全体词作对象的,得出的结果是词类;归类是以个别词作对象的,得出的結果是词性。”由此可以看出大家对于词类和词性的普遍看法。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理解一下这几句话,如何分析“老师”这个词的词类和词性呢?根据“老师”这个词的主要语法功能:做主语、宾语和定语,能够受数量词修饰,“老师”应该归入名词这个词类;也可以说“老师”这个词具有名词的词性。

但是在郭锐的这本书中,“词类性质”和“词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有其所指,不同于于上面所说的一般意义的理解。我们可以以书中具体句子为例,来看一下两者用法上的区别:

“名词、动词这样的词性区分的内在基础实际上就是指称、陈述这样的表述功能的区分。”

“因此,我们应在方法论上来一个转变:从根据分布的相似性划分词类转到根据词的分布推断词的词类性质。”

从这两句话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两者意思是不一致的。郭锐这本书中的“词性”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词性概念是一致的,而“词类性质”是指称、陈述这样的表述功能。

第二,使用的是大家所熟悉的语法术语,但是经常使用表示同一个意义的不同术语,又不做出说明。如果不是特别熟悉这些术语,语法基础知识不扎实的话,读起来就容易混淆,不易使人理解。以书中出现的“分布”、“语法功能”和“语法性质”这三个术语为例做具体说明。

郭锐在第五章中前五个小节使用的都是“语法功能”这个术语,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汉语词类的划分标准是语法功能,但是在第六小节中却变成了“‘分布在词类划分中有多大效力”,第六章的标题也是“如何根据‘分布划分词类”。“分布”和“语法功能”是什么关系,是从属还是并列?是完全等价,还是有些微区别?

郭锐在《词类研究》中给出了三个重要的定义:

“定义1:句法结构中具有一定语法关系的直接成分所处的位置是语法位置。语法位置包括了层次和语法关系信息。

定义2:词所占据的语法位置是词的分布。

定义3:词占据某一特定语法位置的能力是词的一个语法功能。”

虽然根据这两章内容能看出“分布”是等价于“语法功能”的,但是作者并没有直接地、明确地说明。如果直接像朱德熙在《语法答问》中说的那样:“(语法)功能”是一种很抽象的说法,美国描写语言学派有一个与之等价的、但技术性很强的术语——“分布”(distribution)。语法功能简单一点说指的是词和词之间的结合能力。说得准确点,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指它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的总和。要是用现代语言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指词的(语法)分布。这样明确说明效果会更好。

另外,郭锐先生在6.1中写道:“朱德熙认为划类标准要从语法特点中找,他给出一个关于划类标准和语法特点关系的不等式:u∩v∩w。其中,u表示某类词的全部语法性质;v表示某类词的全部语法特点,即仅为此类词所有而它类词所无,同时此类词的所有成员都具备;w表示某类词的划类标准。”语法性质又是什么?与下面写道的语法功能是什么关系?

这一点朱德熙也在书中做了很明确地解释:“语法性质的说法比较好懂,不过含义不太明确。精确的说法是语法功能或分布。”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语法功能”=“分布”=“语法性质”的等式。了解了这三者的关系,理解第5章和第6章的时候会更容易,思路也会更清楚。

第三,使用的是大家所熟悉的语法术语,同时又使用了另外的术语,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以书中出现的“语法意义”和“类别意义”这两个术语为例做具体说明。

在5.2.2这一小节中,郭锐先生讨论了“词的意义能否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其中,他这样写道:“词的意义有两种,一是词汇意义,一是语法意义或者类别意义。” “能否根据词的语法意义(或称类别意义)来划分词类呢?王力(1943)就是以类别意义为划类标准……名词:凡实物的名称,叫作名词(noun)。数词:凡词之表示实物的数目者,叫作数词(numerals)。”并且在后面的论证过程中就有时使用“类别意义”,有时使用“语法意义”。但是这两个术语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能不能用“或”、“或称”连接呢?

一般而言,如果使用“或”、“或称”这种词的话,就表示前后两者是相同或者有从属关系,比如“词的分布或功能常表述为以句法成分或鉴定字、词类为环境的位置(或称为测试槽slot)。”书中的这一句话正好验证了我们上面所说的内容。那“类别意义”、“语法意义”这两者是不是这样的关系呢?我们回到根本,从定义入手来分析一下。

一直以来,“语法意义”在任何一本语言学专著中都会频繁出现,但是它到底是什么?如何来定义它呢?不用的语法学家有不同的看法。

金立鑫认为语法意义就是“当人们用两个以上的词表达一些比较复杂的意义,这些词在组合的过程中,词与词之间必然会产生一些附加的、原来单个儿的词所不具有的表示这些词之间的某种依存关系的意义,这种意义实在组合过程中产生的,没有了组合结构,也就没有了这种意义。”

黄伯荣、廖旭东认为“语法意义就是语法形式所表示的内涵,即通过语法形式显示出来的意义。语法形式指能表示语法意义的形态、虚词、语序以及句子的语调等的外部表现。”

杨文全认为“语法意义是语法单位在组合中产生的意义,包括语法结构意义和语法成分意义,前者如陈述意义、支配关涉意义、修饰限制意义等,后者如实词之间动作与施事、受事的关系意义以及构形语素和虚词的意义。”

那郭锐的“语法意义”具体是指什么呢?从第四章中,我们可以看出郭锐的“语法意义”至少是包含表述功能的,(表述功能就是一种抽象的语义,是一种语法意义。)那它也包含“类别意义”吗?定义不同,结论也就会有不同。

当然,定义正确与否、全面与否,那是另外一回事,我们这里暂且不去考虑。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语法学家们考虑到了自己书中的术语定义这一点,至少我们在读书的过程中了解这些术语在这本书中是指什么。为了使大家更好地理解书中的内容,可以像朱先生一样将这些术语做出专门的定义,也可以以前言的形或以附录的形式放在相应的部分,当然也不止这两种形式。

语言学专著的目标不应只局限在高层次地提高上,也要注意扫盲。因此,语言学家们在使用语言学术语的过程中要注意是沿用还是创新,是相同、相似还是相异。

参考文献:

[1]邵敬敏.现代汉语通论[M].上海教育出版社.2014.P185—186

[2]胡裕树.现代汉语[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P298

[3]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4]朱德熙.语法答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P11

[5]朱德熙.语法答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P17

[6]金立鑫.論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简论[J].汉语学习.1993年第2期

[7]黄伯荣、廖旭东.现代汉语(下册)[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P7

[8]杨文全.现代汉语.重庆大学出版社[M].2011.P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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