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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一学校章程发布 教师可弹劾校长

2015-04-29刘博智

江西教育A 2015年3期
关键词:校务教代会分权

刘博智

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到2015年全国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岁末年初,北京十一学校交出了自己的答卷——《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这份由100多位教师代表以不记名方式高票通过的章程,在很多人看来似乎要“革”了校长的命。

章程第六条规定,教代会每年8月底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达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长必须自行辞职;达到60%但连续3年未达80%时,校长也必须自行辞职。

章程第七条赋予教师弹劾校长的权力。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让听到炮火的人指挥战争。”在章程描绘出未来改革的福利想象中,原本攥在校长手里的权力,将被分散到教代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会、家长会。原来处在金字塔顶端大包大揽的校长,将成为扁平化管理体系中行使有限职权的职业管理者。

“没有什么事情一个人说了算。”章程中的分权治理逻辑,不仅来自多重的权力制衡主体,也来自多重的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规定,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也同时作为教师职称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校学术工作室的设立、管理与评价,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校务委员会审议,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则不得干预。

分权的背面是对校长的限权。章程为校长手中的权力划出了诸多禁区,开足了负面清单。北京十一学校校长李希贵说:“目前的十一学校不仅规定校长不得改变教代会的各项决议,而且也不能在全校以行政手段推行某一种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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