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迪厄的阶级理论与性别表演理论的关系
2015-04-29许文博
许文博
[摘 要]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中的重要议题。布迪厄认为,不同的个体行动者通过某种惯习来取得社会空间中的不同位置,从而出现了阶级划分,惯习既是内化了的性情倾向,又要依靠实践来生成;与此相似,朱迪斯·巴特勒强调性别是表演性的,是个体行动者根据主体本身的一种效果而建构起来的,但这种表演并不是先于主体选择的,而是遵循着异性恋规范。两种理论虽然讨论范畴不同,分别关注阶级和性别,但都涉及到结构与行动之间的辩证关系,并且都化解了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二元对立,因此,体现出阶级与性别之间的相似性:阶级与性别的形成都是行动者个人参与实践的结果,并且这种实践遵循着阶级或性别制度的轨道,具有重复性,尽管如此,阶级与性别的特征并非本质性的存在,而是可以通过实践改变的。
[关键词]布迪厄;巴特勒;阶级;性别
[中图分类号]B56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1-0138-04
布迪厄的阶级理论通过社会空间、惯习、资本等概念来化解阶级问题中主观与客观、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可以概括为建构主义的结构论或结构主义的建构论[1](p.67)。朱迪斯·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阐述了无论生理性别还是社会性别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性别身份不是个人的本质属性,而是需要重复表演的行为。通过比较这两种理论可以发现,阶级和性别具有相似性。
一、社会空间、惯习与阶级
在布迪厄的阶级理论中,社会空间和惯习是分析阶级的重要概念,化解了在阶级讨论中客观与主观、结构与建构之间的对立。关于社会空间的建构,布迪厄认为,社会空间的结构是由不同类型资本的分配决定的,特别是经济资本与文化资本影响重大。他指出,社会空间由三个维度构成:在第一个维度中,行动者按照他们所拥有的资本总量而分布;在第二个维度中,行动者按照资本的结构,也就是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相对分量而分布;在第三个维度中,行动者的分布情况则根据资本结构总量的变化而变化[2](p.18)。换句话说,由于资本的分配不同,就形成了占据不同资本结构和总量的位置,社会空间就是依据这些不同的、确定的位置而形成的结构。在社会空间当中,阶级正是由占据同一位置的行动者(同质整体)的界限所确定的[2](p.18)。在此基础上,布迪厄进一步指出,社會空间中的位置与其占有者的性情倾向之间具有联系:划分社会空间时产生的阶级,聚集了尽可能同质的行动者,这种共同点不仅体现在他们的生存条件上,而且从其文化实践、消费、政治观点等方面都可以反映[2](pp.18-19)。也就是说,社会阶级不仅仅是由生产关系中的位置决定的,而且通常是由与这种位置相关的阶级惯习决定的[3](p.372)。“惯习(habitus)是深植于性情倾向系统中的、作为一种技艺(art)存在的、生成性的能力,并且完全是从实践控制(practical mastery)的意义上来说的,尤其应当将其视为某种创造性的艺术。”[1](p.165)可见,惯习是一套内化了的性情倾向,需要通过实践来生成。
尽管这种实践具有同质性,但并不存在本质主义的阶级特征和行为方式,因为阶级特征是通过自身实践取得社会空间中的位置而获得的。正如布迪厄所说:“社会阶级并不存在,存在的是一个社会空间、一个差异的空间,在这一空间中,阶级以潜在的、虚线的状态存在,它不是作为已定的,而是作为某种要做的东西而存在。”[2](p.15)阶级表现出的某些特征,也会被误认为是阶级的本质属性,布迪厄批评道:“属于常识的、种族主义的实体论思考方式,把适合于某一时刻、某一社会里的某些个人或团体的活动或爱好看做基本属性,一劳永逸地将其作为一种生活的或文化的必备要素;这种思考方式不仅在不同社会之间,而且在同一社会不同阶段的比较中,导致同样的错误。”[2](p.5)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布迪厄认为,可以否认阶级的存在,但不能否认这一概念的捍卫者们打算通过这个概念而肯定的东西,也就是社会分化[2](p.36)。可见,不承认存在本质性的阶级并非不承认差异和分化。
在上述社会空间、惯习的阐述中,阶级的概念超越了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因为由资本总量、资本比例及资本变化构成的社会空间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属于结构性的存在;而与此同时,惯习则体现出了行动者的主体性,需要通过处于不同阶级位置的人所倾向的实践来取得,而并非阶级的本质属性。所以,布迪厄在对阶级的分析中,既看到了客观资本的重要性,也强调了个体行为的意义。
二、符号暴力与误识
布迪厄在讨论社会结构和行动的关系时,“符号暴力”与“误识”这两个概念同样揭示了个体本身在建构社会机制中的作用,并且他将其应用到性别秩序形成的分析中。布迪厄提出,符号暴力(symbolic violence)就是在社会行动者本身合谋的基础上,社会机制施加在其身上的暴力。社会行动者是具有认知能力的,甚至他们在受制于社会决定机制时,也可以通过形塑那些决定其行为的社会机制,对这些机制的效力尽自己的一份力。而且,正是在各种决定因素和社会行动者的感知范畴之间的“吻合”关系中,社会机制才产生了支配的效果[1](pp.221-222)。而社会行动者对那些施加在其身上的暴力,却并不认为那是一种暴力,反而将其认可,这种现象称为误识(misrecognition)[1](p.222)。符号暴力与误识都强调了行动者本身的主体性。而阶级等级秩序的形成恰恰是人们参与、建构的结果。
布迪厄认为,性别支配是符号暴力的典型体现[1](p.225)。男性秩序具有如此之深的根基,以至于根本无需为之提供什么证明:它把自身强行定义为不言自明、普遍有效之物。男性秩序借助在社会结构和认知结构之间所获得的相符关系,被行动者视为理所当然。这里,布迪厄将社会结构视为空间和时间方面的社会安排,包括两性的劳动分工;认知结构指的是受支配者——女性的无思性思想图式[1](pp.226-227)。权力在最不可见的地方被完全误识,而事实上,权力恰恰是以这种方式被认识的。因为符号暴力是一种不可见的权力,当不承认自己受其支配的人、甚至连那些运用它的人都屈从于它的时候,符号暴力才会生效[4](p.165)。当人们清楚认识到这种建构在误识基础上的权力不过是人为的,即人们认识到了真实情况时,这种权力就会遭到破坏[4](p.171)。而这一点也说明了性别支配的状态是可以改变的。
符号暴力和误识这两个概念在分析性别秩序的问题上,对女性主义理论具有一定意义,因为其指出了女性自身对已有性别规范的内化。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的主要目标是为女性争取平等的教育权、政治权和经济机会,提倡理性、平等竞争的思想。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女权辩护》中讨论的对象主要是养尊处优的中产阶级白人太太,旨在倡导女性应接受教育、培养理性[5](pp.225-250)。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在《妇女的屈从地位》一书中指出,女性处于屈从地位的原因不是女性生理方面的弱势,而是缺少平等权利,在教育、政治、经济方面,女性应该有与男性平等竞争的机会[5](pp.256-281)。但事实上,即便女性拥有了平等的公民权利,实现了法律上的性别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普遍存在。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已经将一整套社会性别规范内化了,而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符号暴力和误识的概念来解释。
女性主义学者贝蒂·弗里丹的《女性的奥秘》一书虽然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并且引发了第二波妇女运动浪潮,但其本身并未提出理论性见解,最重要的部分是提出了“无名的问题”这一概念,即美国资产阶级白人家庭主妇对生活不满,但又找不到原因、认为自己不该不满的问题[6](pp.1-19)。在这里,可以用符号暴力和误识的概念使“无名的问题”更加理论化。二战后的美国,劳动力过剩,在杂志、电视等传媒中,“快乐的家庭主妇”形象被建构起来,社会鼓励女性做家庭主妇,这一角色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值得称道的;但同时,作为家庭主妇,女性自身又认为自己没有价值,普遍观念与个人价值观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无名的烦恼。权力通过家庭主妇这一符号而产生,所以无名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误识与自我感受之间的冲突。而当误识被打破之后,无名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可以看出,布迪厄的结构主义建构论在分析性别问题时同样奏效,阶级秩序产生的过程与性别秩序产生的过程具有相似性,这一点在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三、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
在巴特勒之前的女性主义理论家一般并未质疑生理性别的本质性。激进主义女性主义理论家盖尔·卢宾最早提出了性/社会性别制度的概念,認为“一个社会的性/社会性别制度是该社会将生物学意义上的性转变为人类活动产物的一整套组织安排。”[7](p.24)例如,父权制社会中以两性生理上的某些差异为基础,建构出“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身份与行为,并起到赋权男性、削弱女性的作用[8](p.71)。很明显,社会性别最开始被提出时就是与生物学意义上的生理性别相区分的。西蒙·德·波伏娃在《第二性》里说:“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9](p.251)巴特勒认为,对波伏娃来说,社会性别是“建构”的,但她的论述隐含了一个能动者,一个主体,生理性别不能构成一个先于话语的解剖学上的事实。事实上从定义上来说,生理性别其实自始至终就是社会性别[10](p.11)。可见,巴特勒解构了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区别,认为“生理性别”跟社会性别一样都是文化建构的[10](p.10)。对于巴特勒的观点人们提出的质疑是:身体有生有死,这种“事实”不能只被看作“建构”。巴特勒对此的看法是,这些基本的、无可辩驳的体验当然有其必然性,事实也确实如此。但无可辩驳性绝不等同于对它们的肯定,也不等同于特定的话语手段[11](pp.3-4)。可见,生理性别同样是被文化建构的。
生理性别不仅有其客观性,同时也具有文化属性,而非只具有本质属性,这与社会性别是一致的。从这样的观点可以看出,阶级和性别具有相似性,既是结构性的,也是建构性的。巴特勒在《模仿与性别反抗》一文中指出,性别是某种没有原型的模仿,模仿行为制造了原型的概念本身,而这种原型却是模仿本身的结果[12](p.224)。也就是说,性别是表演性的,是作为主体本身的一种效果而建构起来的,遵循着异性恋规范[12](p.227)。巴特勒认为,或许性、性身份和性别的分类本身就是由这种强制性表演的后果制造出来并得以维持的,是被不真实地命名为原因和起源的后果,并且被列入因果关系表达的范畴,异性恋的规范在其中制造出其作为所有的性的起源的合法性[12](p.233)。如果按照布迪厄分析阶级时的思路来分析性别,可以更清晰地看出阶级和性别的相似性。
四、阶级与性别的相似性
根据布迪厄社会空间的分析方法,不同的性别角色、特征和分工可以构成性别所在的社会空间,正如阶级并非本质性地存在一样,性别也非本质性的存在,存在的是社会空间中的位置,人们通过取得社会空间中的位置来获得自己的社会性别特征,从而别人知道他/她属于哪种性别,并对其施加基于性别的期待。同时,这种实践具有重复性,重复性的实践构成一套内化了的行动系统,人们不会质疑这种性别秩序的合理性,由此便形成误识。这种根据布迪厄的理论所得出的性别秩序的形成过程,与巴特勒性别表演理论中性别秩序的形成过程十分类似。通过比较,可以将布迪厄的理论与巴特勒的理论之间的相似之处即阶级和性别的相似性总结如下。
首先,阶级与性别的形成都是行动者个人参与实践的结果,行动者的主体性得到了体现:布迪厄理论中的“取得位置”与巴特勒理论中的“表演”都是个人的实践行为。在布迪厄的阶级理论中,资本总量、比例及其变化构成了社会空间,相同阶级的成员在社会空间中具有相似的位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阶级仅仅是一个结构性的概念,因为更重要的是阶级成员需要通过相似的品位、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阶级惯习来展现出他所占据的社会空间位置,正如布迪厄所说:“惯习是有结构的和促结构化的行为倾向系统,该系统构成于实践活动并总是趋向实践功能。”[13](p.79)而正是这些内化了的实践行为建构了阶级的区分。在性别表演理论中,巴特勒认为,异性恋化的性别所显示出的“现实”,是通过模仿而表演性地建构起来的,而这种模仿把自己当成了原型和所有模仿的基础[12](p.224)。可见,性别秩序同样是通过实践行为建构起来的,是个体行动的结果。
其次,行动者个人的实践遵循着阶级或性别制度的轨道,惯习和表演都基于一定的历史图式和规范,并且具有重复性。布迪厄认为,惯习是按照历史产生的图式,是历史的实践活动[13](pp.82-83)。他认为,惯习形成于一种特殊的历史,将它的特殊逻辑施加于身体化,行为人则通过这种身体化使自己从属于制度中客观化了的历史。因此,惯习能使行为人生活于制度之中,在实践中占有制度,从而使制度保持活力和效力,不断使其摆脱无效和衰竭状态[13](p.87)。巴特勒认为,性别在遵循异性恋规范做表演,这种规范有一整套的排斥、惩罚和暴力,以及由这种禁制本身所产生的越轨的快乐,从这个意义来说,这是一种强迫性的表演[12](p.227)。可见,个体的实践受到阶级或性别规范的限制。另外,惯习和性别表演都具有重复性。布迪厄认为,惯习使制度中的客观化意义恢复活力,客观结构若要持久、摆脱无效和衰竭,就离不开反复灌输和实践[13](p.87)。同样,巴特勒认为:“表演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而是一种重复、一种仪式。”[10](p.9)并且巴特勒本人也认为,关于操演的仪式维度的概念,与布迪厄的慣习概念类似。[10](p.9)巴特勒提出了需要重复表演的原因,即正是因为表演的是“虚构之物”[12](p.233),所以,需要被重复,即性别规范是人为建构的。
最后,阶级与性别的特征并非本质性的存在,而是可以通过实践来改变的。在社会空间中并不存在本质性的阶级属性,在性别表演时,也不存在模仿的原型,被合法化的性别身份实际上是一种虚构之物,也正因如此,误识、符号暴力是可以被打破的。如前文所述,布迪厄认为,阶级并不存在,存在的是一个社会空间,阶级的品位、特征是通过个人实践来取得的,尽管这种惯习遵循着一定的图式,但是,这并不是阶级的本质属性,而是历史的产物。将符号暴力、阶级身份和权力关系当成牢不可破的“现实”实际上是一种误识,而当人们认识到这一点之后,权力就会被打破。巴特勒认为,强制性的异性恋身份,那些本体论地对男人和女人的幻想的强化,不过是一种假装成基础、原型和现实的规范性标准[12](p.224)。在这种性别规范中,声称自己是原型、是真实的这种做法本身就表明,它是某种被自然化了的性别表演效果[12](p.226)。此外,如上文所述,惯习和表演都是需要重复的行为,从而使阶级、性别制度得以维持,这也进一步说明了阶级与性别并非本质性的存在。
综上所述,在分析比较了布迪厄的阶级理论与巴特勒的性别表演理论后发现,阶级和性别的相似性表现在:个体行动者遵循一定的阶级或性别规范和图式进行反复实践,从而建构了阶级或性别秩序,但看似同质化的阶级、性别特征并非个人的本质属性,而是可以通过实践来改变的。由此可以推论,更加多元化的阶级、性别特征得到包容和认可是具有可能性的;阶级、性别中存在的权力等级关系也不是不能消解的;丰富多样的阶级或性别角色、分工值得期待。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阶级惯习、性别模仿具有反复性,改变已有的符号暴力、权力关系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尽管如此,由社会中的个人实践建构起来的阶级或性别秩序是可以得到改进和完善的,关键在于个人观念的转变以及更加包容的社会环境,这可以使人们不因阶级、性别而被排除在本应公平参与的场域中,最终实现个人的自由成长与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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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张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