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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及其防范

2015-04-29李文华黄建新

廉政文化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网络反腐防范

李文华 黄建新

摘 要: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形式,是传统反腐渠道的有力补充,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网络环境无序性、反腐工作复杂性以及网络反腐规范不足等因素影响,网络反腐主体、客体、舆论监督媒体及反腐部门的越轨行为层出不穷,并可能催生“网络暴力”、阻碍反腐案件查处甚至引发公众信任危机。这对网络反腐的有序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危害,因此,必须对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建立官民互动平台,畅通反腐渠道,推进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越轨行为的法律规范,提升媒体监督合力,促进体制内外监督。

关键词:网络反腐;越轨行为;防范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1-0061-07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形式,在我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传统反腐渠道的有力补充。2013年两会期间,人民网和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就公众关注的17个热点问题展开调查。在这个有64万网民参与的调查中,“反腐倡廉”获得网民83967票,位于第二位。反腐倡廉分项调查显示,68%的网民最愿意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参与反腐,30%的网民认为网络反腐能够在短时间引起大量网民关注,对贪官造成较大舆论压力,24%的网民则认为网络曝光保护了举报人的安全。[1]此项调查表明网络反腐已经渐渐得到网民信任,在网民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反腐利器”形象。但是,上海交通大学新媒体与社会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微博年度报告》(下称《报告》)让我们不免担忧。《报告》显示其搜集到的2012年影响较大的24起网络反腐案例中将近40%的网络反腐信息有误,网络反腐成效有待进一步提高。[2]究其原因,网络反腐过程中存在网络反腐自发性强、缺乏监管、网络虚拟性、网络规范缺失、网络反腐所涉问题比较敏感和被检举人位高权重等问题。通常有许多参与在网络反腐过程的主体和力量,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某种反腐目的或者影响网络反腐效果。这种贯穿在网络反腐过程始终、为了某种不正当目的或者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来达到预期目的的行为称为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

一、网络反腐中的越轨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简单来说,“越轨行为”就是指与一个群体或社会的标准行为或社会期待相违背的行为。[3]这一主张对研究网络反腐过程中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对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加以防范,我们结合越轨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认真审视网络反腐的发展现状及其运行机理,对网络反腐过程中反腐主体和客体、舆论监督媒体以及反腐部门的越轨行为及其具体表现进行分析。

(一)反腐主体的越轨

网络反腐之所以能够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这首先归功于网络反腐主体的主动检举。“网络反腐主体”是指在司法机关介入前对网络反腐起到推动作用的个人或者群体,无论是有计划还是无意中推动网络反腐进入司法程序的主体都是网络反腐主体。网络反腐主体的主动检举引致反腐部门的介入才使得腐败案件有机会真相大白,它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网络反腐主体在行使反腐权利的过程中,也有可能为了达到显著的反腐效果而采取了一些违背法律法规或者社会道德的越轨行为。

1.造谣生事。这类主体属于主观上故意造谣生事。其目的有两种:一种是希望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影响或伤害,该类主体目标明确,必有所图,我们将其称之为利益相关者。这些主体通常与腐败官员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多数是合作伙伴、腐败官员的仇家或情人。反腐主体和被揭发的公职人员一般存在利益冲突,对腐败人员有着基本的或者是相当程度的了解,掌握了其一定的犯罪证据。这一类反腐主体动机通常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出现矛盾,并且矛盾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以至于相关合作事项很难继续进行,他们才会出此揭发腐败行径的下策。这对于他们重新谈判、得到利益分配主动权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假如此举可以让腐败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达到更换相关官员的目的,他们就可以重新与该部门合作并对利益进行协商分配。另一类反腐主体的目标是经济利益,明知信息不可靠,却故意将其夸大其词并公布在网上,通过造谣生事来吸引眼球,提高自己的关注度以便更好地为自己非法牟利。一些不法网络公司和个人专门通过互联网制造网络事件、蓄意传播谣言及低俗媚俗信息、煽动舆论“绑架”政府部门等行为,严重增加了网络反腐真假信息的辨识难度,加大了相关部门的侦查难度,阻碍了网络反腐的查处进程,这样的越轨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亟待相关部门进行追究和严惩。

2.信谣传谣。该类反腐主体多是出于对腐败的憎恶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将道听途说或者捕风捉影而来的谣言以网络的形式继续传播、发表声讨和寻求关注来扩大事件的影响,目的是要引起社会民众、广大媒体乃至政府部门的重视,以期促进政府对腐败行径的追究和惩罚。其目的除了宣泄自己的不满,还有打击腐败、惩恶扬善等情绪。主观上,这类主体并没有想要对某个当事人造成伤害,只是一味地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客观上,这种不谨慎行为已经加深了对当事人的伤害。对于大多数网民来说,许多网络信息的真实与否是难以分辨的,一部分缺乏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的网民在无意之中就成了谣言的传播者。谣言一旦被网络民众所认同,将会为澄清事实带来巨大的困难。对于反腐斗争来说,虚假举报信息和谣传一方面容易对无辜者造成巨大压力、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增大了纪检部门侦查办案的成本和工作难度,甚至有可能贻误其他反腐线索。信谣传谣虽然是网民受谣传信息蛊惑下的无意识行为,但是这种意图通过不合理手段达到反腐效果的行为也属于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

3.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被形象地解释为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是依靠无数网民自发、自愿地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网友之间相互补充完善,直至最后得出确切的答案。人肉搜索最强大的功能就是“一人提问,八方回应”[4]。但综合其实际作用来看,“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人肉搜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查出事件真相,可以使真相尽快大白于天下,体现了网民的社会正义感和道德良知,客观上起到了道德惩戒和教化作用。但是,“人肉搜索”中一些网民不顾法律,私自曝光当事人基本信息的行为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例如,网帖曾曝“拥有24套房产”的“房婶”,经查实只是一个普通工程师,其6套房产都是合法所得。虽然当事人被证实是清白的,但其家庭情况、个人信息等个人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可以说未经查证的“网络曝光”和“人肉搜索”,对被曝光主体构成网络暴力,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5]在网络反腐过程中,人肉搜索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网络反腐过程中的重要途径之一,它可以快捷地搜索到相关当事人的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为司法机关确定腐败主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部分网民滥用人肉搜索,私自暴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乃至家庭信息,不仅严重影响其家庭和社会生活,也有可能打草惊蛇,使得腐败当事人有所防备。人肉搜索尚处于法律边缘,不负责任的人肉搜索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阻碍网络反腐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越轨行为之一。

(二)反腐客体的越轨

网络反腐客体是指在网络反腐过程中被反腐主体检举揭发的腐败当事人。反腐客体的越轨行为通常与“网络黑客”、“网络枪手”或者网站管理员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其形式主要是“有偿删帖”和“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指一些官员为了避免自己成为网络反腐的对象,有偿聘请网络黑客删除网络上与自己有关的负面信息,从而减少被人肉搜索到的可能。“有偿发帖”表现为反腐客体聘请网络水军“力挺”自己,宣传自己的光辉事迹,塑造自己的正面形象,以抵消部分负面信息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反腐客体的另一种越轨行为便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其可能有偿聘请网络枪手在网络上公开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也有的通过人肉搜索掌握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对举报人的家人、朋友或者同事进行威胁恐吓,以此报复举报人并意图使其放弃对自己的举报行为。反腐客体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行为,都是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越轨行为。

(三)舆论监督媒体的越轨

媒体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或者新闻媒体关注社会事务、表达心声的常用途径,它对我国网络反腐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媒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越轨行为,媒体越轨主要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由于媒体角色和责任的特殊性,媒体越轨不容忽视。[6]通常情况下,媒体的越轨表现为为了某种利益而虚假报道。在现代社会,真实反映新闻事件,全面表达各方面的声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与正面引导作用是媒体的基本职业道德。然而,当代媒体更加注重“关注度”或者“收视率”,一部分媒体为博得公众眼球“不择手段”,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传播不实信息,利用社会公众“仇腐”心理,故意夸大部分官员的腐败行径以引发社会的集体愤怒和声讨。也有一部分媒体工作者为了钱财等私利而采取“有偿新闻”,在收受相关当事人的好处之后,对其腐败行径密而不发或者是有选择地发布一些消息,侵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种越轨行为不仅有违媒体人的职业道德,严重的也可能触犯法律。除此之外还有些涉腐官员位高权重,其权力可以影响到相关媒体的负责人,在权力的重压之下,相关媒体迫于无奈也会采取一些密而不发或者避重就轻的越轨行为。媒体越轨所带来的危害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媒体信任感的缺失,即媒体一旦缺乏公众的信任,则无论其发布的消息正确与否,都会被认为有官媒相护、权力操纵的嫌疑,从而引发人民抵触情绪,甚至是憎恨,最终产生的是一种社会信任危机。[6]

(四)反腐部门的越轨

反腐部门的越轨行为是指反腐部门在面对网络反腐时不能够积极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进行调查,以至影响了网络反腐的结果和发展。学者谢金林基于2004年~2013年大数据的分析提出,网络反腐揭露的反腐线索只有22%得到实质性处理,而10%的调查没有结果,当事人或者涉及单位对事件作出解释,但没有组织正规的调查的却占20%,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件作出回应的占45%。[7]这充分说明网络反腐的成效与反腐部门的回应程度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的反腐部门通常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网络反腐最终能否达到预期的反腐效果,还要看反腐部门是否能够对该腐败案件秉公处理,能否给社会公众一份公平、公正、公开的答复。当反腐部门介入到网络反腐中,网络反腐就进入了一个十分关键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反腐部门对待腐败案件的态度直接关系到该网络反腐行为的成败。但是作为有反腐倡廉职责的反腐部门也会产生越轨行为。通常情况下反腐部门的越轨行为有这样三种情况:一是腐败官员位高权重,并且被举报事件并未引起强烈的社会关注,很容易被掩盖,该腐败官员很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前途而动用手中的权力来掩盖腐败罪行,相关反腐部门迫于权力压力而屈服。二是腐败嫌疑人的腐败行为有可能会给组织带来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本单位出于自保而不得不采取自行处理而非公开事实,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是一种典型的越轨行为。三是部分反腐部门并不看好网络反腐,许多工作人员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对待网络反腐,对网络上的腐败线索熟视无睹,对网络舆论监督视若罔闻,除非社会舆论把此案件推到风口浪尖,否则绝不会采取行动。也有一部分部门受到舆论压力而答应介入调查,以此来平息众怒,但是随之并没有就该案件的进程进行更新和反馈,总是拿“正在调查”来敷衍要求公开、公正的网民。作为国家监察机关、身负反腐倡廉重任的反腐部门为了一己私利或狭隘的集体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其行为有失“人民公仆”、“惩奸除恶”的身份和职责。

二、网络反腐过程中越轨行为的社会危害

在网络反腐过程中,越轨主体多种多样,其动机也各不相同。有的越轨主体只是单纯期望能够获得较好的反腐效果,达到惩奸除恶的目的;有的则是为了一己私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也有的是受到权力重压,心有余而力不足等等。但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或者压力,其越轨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道德、法律、法规等社会规约,不仅不利于网络反腐案件的真相大白,往往还加大了案件查处难度,甚至有可能催生“网络暴力”,引发公众信任危机,对我国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造成巨大的危害。

(一)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极易催生“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通常是指一定数量的网民们,针对网络上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在互联网上所发表的过激言论,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将当事人真实的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以此来抨击当事人达到发泄自己不满的目的。[8]在网络反腐过程中,网民们群情激愤地反腐行动常常会演变成为一种“网络暴力”。2012年11月30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副局长周锡开被网友举报为“房叔”,称其拥有价值上亿元的住宅及商铺,妻子移民且涉嫌超生。随后网友对该事件宣泄式的转发和尖酸刻薄的评论一时间铺天盖地,坐等周锡开被查处。不过,网民等来的却是澄清。12月12日顺德区纪委经过调查对外通报称,未发现周锡开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其购房资金来源清楚、所有房产均属合法。[9]尽管周锡开最后得到了官方的澄清,但是在事实澄清之前,网友充满攻击性和侮辱性的口诛笔伐、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给当事人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有的甚至直击当事人的现实生活,破坏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网络暴力是网络反腐中不负责任的越轨行为所引发的直接后果,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还严重破坏了网络社会秩序,助长了恶劣的网络不正之风,并可能对我国反腐倡廉事业产生阻碍。

(二)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造成反腐案件查处复杂化

夸大事实或者恶意炒作等越轨行为可以使网络反腐案件很快聚焦社会的关注,引起媒体的追踪报道及相关调查部门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快促进网络反腐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但是,网络反腐过程中造谣生事、信谣传谣等越轨行为也让大量无关信息或者错误信息混淆了事实,掩盖了真相,为网民做出正确的判断增加了难度,更为司法检察机关筛选信息、调查真相增加了障碍,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不利于事实真相的调查。此外,网络反腐过程中网络推手有可能煽动网民要求反腐部门绝对公开案件信息,用舆论“胁迫”相关部门将对案件调查发展具有关键意义、需要暂时保密的线索加以公开。这不仅会导致案件线索泄露、证据收集困难,也可能会打草惊蛇,使得腐败案件当事人提前毁灭证据、串供、造假乃至逃逸,为腐败分子掩盖真相创造了机会,增加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制裁时间和难度,造成案件查处工作的复杂化。

(三)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易使民众产生信任危机

随着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传统反腐手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达不到社会公众对反腐倡廉效果的期望,民众逐渐对看似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网络反腐抱有期待。如果网络反腐过程中越轨行为阻碍了反腐的发展,很容易让民众对我国反腐事业失去信心。首先,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如不加以防范,反腐主体和客体的越轨行为可能会误导社会公众相信传言,让民众对一些谣言信以为真,一旦事实并非如此,社会民众很容易对网络反腐这一手段产生信任危机。其次,即使反腐部门经过严谨地核实,真实情况并非如此,但深信谣言的民众也会产生“官官相护”的怀疑。长此以往,民众便对网络反腐产生信任危机,对网络反腐也就失去了热情和关注。

三、网络反腐过程中越轨行为的防范

著名的社会学家罗伯特(Robert K.Merton)的社会失范理论指出越轨行为发生的前提是“人们用社会认为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10]。美国学者杰克(Jack D.Douglas)和弗兰西斯 (Francis C.Waxler)(1987)在其所著的《越轨社会学概论》一书中解释说,越轨行为不仅仅是社会规范缺失造成的,社会成员也具有“违反”社会规范的主观能动性。[11]这两点对研究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很有启示: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之所以层出不穷,首先与传统的反腐渠道不通畅、新兴的网络反腐渠道和规范又不完善有关,也就是相关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社会公众的反腐诉求没有或者很难受到相关部门的正确回应,所以才会采取极端的越轨行为以期能够达到较好的反腐效果。这就要求我们要完善网络反腐行为规范,健全网络反腐法律法规。其次,多数网络反腐过程中的越轨行为都与行为主体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或者权力的重压有关,利益是促使其采取越轨行为的动机,这也明确了对越轨行为主体进行规范、教育和引导的必要性。此外,越是完善的社会规范,越是离不开健全的监督制度和权力制衡制度,使网络反腐从网络信息举报到真相大白都处于官、民和媒体的监督之下,三股力量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也是减少越轨行为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官民互动平台,疏通网络反腐渠道

默顿的失范理论启示社会要有合理的结构,有合理的制度手段让社会成员实现目标是预防越轨的行为的有效方式。[12]这也反映了良好的网络反腐制度对于网络反腐的重要性。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在为网络反腐提供平台、疏通渠道等方面已有所行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络举报平台、监察部的举报中心网站以及多个省市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等等。但是这些举报平台仍具有较强的“官僚性质”——效率低、态度差、不能及时回复。许多举报信息进了官方举报网站就如同石沉大海,反腐效果不是十分明显。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官民合作,建设良好的官民互动平台,疏通反腐渠道才能更好地弥补官方平台效率低的缺点。在官民互动平台的建设中,除了设置必要的权威反腐入口外,还应该提供案件进度查询服务,可供公众随时关注查询案情的发展。其次,官民互动平台要随时更新案件的进展,让社会公众看得见官方的努力,同时又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最后,还要设置官民互动通道,负责回应社会公众的质疑,反腐机关也要能够充分利用网络这个平台,通过与民众互动来搜集对破获案件有利的线索。通过建立官民互动平台,有效地畅通反腐渠道,反腐主体才能通过合法、快速、有效的手段达到反腐目标,减少其采取越轨行为的动机。与此同时,官民互动平台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保障反腐案件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较多的社会关注并尽快进入司法程序。网络反腐由社会监督到进入司法程序之间的过程越短,网络哄客造谣生事、传播谣言的时间和机会就越少,才能最终达到减少越轨行为的目的。

(二)实名制约束主体行为,法规建设强化责任追究

网络反腐过程中越轨行为大量存在的原因首先是越轨主体隐匿于网络,即使相关部门想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也要经过大量的工作,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因此推行网络实名制也就显得格外重要。网络实名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反腐主体不敢随意发布虚假信息,有利于网络反腐信息的筛选辨别以及网络反腐案件的调查。与此同时,一旦出现网络反腐越轨行为,调查部门也可以通过网络实名制快速准确地对越轨行为人进行身份确认,责令其终止越轨行为并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其次,在完善原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要建立新的适合网络反腐的法律规范,增加对人肉搜索、造谣生事、信谣传谣、失实报道等越轨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罚细则,用法律约束力来警示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主体,建立能够准确界定越轨行为并追究其责任的法律规范,加强对越轨行为的社会规范。只有通过网络实名制约束网民的网络行为,用法律规范对越轨行为进行严加防范和责任追究,“管”与“罚”双管齐下,才能逐渐减少越轨行为的出现。

(三)加强媒体自律建设,提升新旧媒体监督合力

网络反腐要想发挥更好的反腐效果,就必须加强媒体自律建设,提升新旧媒体的监督合力,加大各媒体对案件进展的监督力度,防范案件处理过程中媒体和反腐部门的越轨行为。首先,必须要让网络媒体加强自律,提升网络媒体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明确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使命。网络媒体的自律比政府的立法约束更具有弹性,不管是新闻网站还是商业网站,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并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其次,网络媒体适合及时报道,信息更新快,传播范围广,但是网络上的消息真假难辨,可能会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然而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适合深度报道,就一事件进行深度追踪和连载报道,对事件的真相更有话语权。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优势互补,对网络反腐案件的报道更加客观真实,其受网络虚假报道的影响也会相对减少。新旧媒体优势互补、相互监督会形成一支公众信得过、既相互监督又相互促进的社会舆论生力军,将社会舆论监督置于阳光之下,形成全社会强有力的良好监督氛围,保证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转。[13]

(四)体制内外监督相结合,第三部门监督促和谐

由于体制外的监督缺乏法律权威和强制力,对反腐部门能否秉公执法地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体制内的监督又难免有“官官相护”、“官媒勾结”之嫌,如非绝对的信息公开则很难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因此,要防范反腐部门的越轨行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第三部门的协调之下实现体制内外监督相结合。但是反腐案件涉及到的保密内容较多,社会公众要求的绝对公开公正很难施行,舆论媒体所能监督到的深度也是有限的,而且强势的体制内监督很有可能不利于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的进行。因此,单纯的体制内外监督很难合作并产生高效的监督效果,那就需要权威性高、民众信得过、具有专业人才和知识的第三部门来进行监督并协调体制内外的监督。第三部门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较少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或者权力施压,其立场较为中立,监督也相对客观,同时它又有专业的人才和科学的方法,比起鱼龙混杂的社会监督要更加高效可行。体制内外监督相结合,再加上第三部门的协调作用,三股监督力量互为补充、相互监督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反腐部门内部的越轨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的反腐氛围,取得更好的反腐效果。

参考文献:

[1] 罗旭.近七成网民希望通过网络参与反腐,多数选择匿名[EB/OL].(2013-02-20)[2014-09-12].http://npc.people.com.cn/

n/2013/0220/c14576-20538291.html.

[2] 周凯.微博反腐已进入“剥洋葱”式深度挖掘时代[EB/OL].(2013-01-04)[2014-10-01].http://zqb.cyol.com/html/2013-01/

04/nw.D110000zgqnb_20130104_2-03.htm.

[3] 刘悦.当代中国社会越轨问题的成因与解决途径——读默顿越轨理论的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2):82-85.

[4] 海敬.互联网“人肉搜索”现象的伦理审思[J].法制与经济,2009(203):10-12.

[5] 邹军.作为网络舆论的“人肉搜索”及其规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5):100-103.

[6] 亢海玲.媒体越轨的危害与控制途径[J].青年记者,2013(34):57-58.

[7] 谢金林.网络反腐发展趋势、特点及对策研究——基于2004-2013年大数据的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2):39-44.

[8] 侯勇.E时代网络反腐范式的实践困境及其治理[J].求实,2013(3):45-48.

[9] 田享华.2012年网络反腐较大案例超六成被证真实[EB/OL].(2012-12-26)[2014-09-28].http://news.sina.com.cn/c/2012-

12-26/024825893209.shtml.

[10] (美)罗伯特 K 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171-180.

[11] (美)杰克 D 道格拉斯,弗兰西斯 C 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M].张宁,朱欣民,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13-15.

[12] 熊娟.浅论越轨理论[J].法制与社会,2009(6):206-207.

[13] 曾小珍.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1.

责任编校 陈 瑶

Abstract: Undoubtedly, as a new form of anti-corruption, network anti-corruption in China is a strong supplement to the traditional methods and has made tremendous contributions in the process of anti-corruption. However, because of the randomness of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complexity of anti-corruption, and the lack of norms, the deviant behaviors of subjects, objects, media supervising public opinions and the anti-corruption department have been emerging. It may lead to network violence, impede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ases, and even trigger a public crisis of confidence. These problems will do great harm to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anti-corruption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Consequently, effective preventive measures against deviant behaviors are urgently in need. We should build a platform between the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 make the anti-corruption channels more accessible, promote the online real name system, define the deviance in law,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ve supervising power of mass media and improve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i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Key words: network anti-corruption; deviant behaviors; prevention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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