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书苗案判决的标杆意义
2015-04-29
理论与当代 2015年2期
杨文浩在2014年12月17日的《北京青年报》上撰文指出,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博宥投资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书苗(本名丁羽心)行贿、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因行贿罪和非法經营罪,丁书苗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对丁书苗的审判一直为大众所瞩目,因为她深涉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一案。而对她的一审判决甫一做出,更是引发了媒体和网络的震动,因为这一判决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首先,这个标杆意义体现在对行贿犯罪的严厉惩治上。在实践中,我们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很大,但对于行贿人通常是放一马,被重判的案例很少。丁书苗因为构成行贿罪被判刑15年,凸显了司法机关对于行贿犯罪的严厉打击和惩治的姿态,对于今后打击行贿犯罪具有标杆意义。对丁书苗因为构成行贿罪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因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25亿元,同样也具有标杆意义。司法机关对丁书苗处以史上最高的对个人的罚金刑,就是要让她不能从行贿上获得利益,既让她失去自由也让她财产落空,如此就能警戒其他潜在的行贿人不能作奸犯科,不要指望从行贿中获得利益。这对于预防行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