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2015-04-29黄亦君
黄亦君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鲜明主题。在依法治国的旗帜下,我们党提出了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法治来推动改革,以法治来加强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顺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全国人民必须共同遵守和践行的价值规范,它从道德上、价值观上、理念上对人们的社会行为与思想意识進行规范和引导。二者尽管内涵不尽相同,但其实却是相辅相成、相互契合、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
法治思想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以贯之的基本理念。我们党一直以来都强调依法治国,并身体力行、付诸实践,将之运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层面。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自1978年以后,我们党就提出了一系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就曾经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他还把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生动而又简洁地概括为16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更是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这一决定是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制度起点,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行进在一条规范的轨道上。继之,我们党又在1997年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做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1999年是值得纪念的一年,这一年我们党首次将依法治国理念写进了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史无前例、首次以全会的方式对以法治国这个主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会还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大力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之,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也从侧面证明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国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经说过:“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为国家和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与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让人们在一个合理的、适于遵循的法律框架里正常地生活、和谐地相处、友好地交往。一个国家有了良好的法律,其实就好比一栋摩天大厦打好了扎实的地基,一支出征的战舰扬起了风帆,一匹志存高远的千里马正翘首以待。当前,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用法律来进行规制。比如,要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就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用法律来保证国家稳定、繁荣与富强,保证社会民主与和谐;要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洽的社会价值取向,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营造和构筑,正所谓“法不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用法律来约束社会和个人行为,保障个人平等,排除特权、不公平和社会差异等现象,以达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准则,更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制。因为个人价值观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规范,但某些道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道德不能有效规范的层面,必须依靠法律、依靠制度来进行规范与制约。换言之,“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只有信仰法治、推行法治、践行法治,真正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真正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支撑。必须承认,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只有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才能真正地达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要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正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在国家层面的终极价值理想,展现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价值认同,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美好愿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要建设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正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在社会层面基本的价值内核。法治社会的建成和打造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不同群体、各个行业的集体参与,如此,方能建设成一个有效、有序、成熟的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正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在个人层面的根本价值追求。每个个体都是社会一分子,个体在享受社会权力、履行社会义务的时候,必须要存有基本的价值理念,符合基本的道德规范,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国家、社会和集体赋予的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如此,方能让个人道德准则有机地融合到依法治国的理念中来,让每一个个体真正地成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