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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新定位

2015-04-27周彦辉张国华王钦

长江蔬菜·技术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种子公司保险费保险人

周彦辉++张国华++王钦+等

特约栏目主持:张斌

男,天津科润蔬菜所所长,主要从事大白菜等蔬菜作物育种研究及良种产业化技术研究,先后主持项目10项,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国家973前期项目、863项目、财政部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科技部转化资金项目及天津市创新基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11项。研究成果获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申报国家发明专利2项。先后育成“秋绿”、“津白”、“津夏”、“津秋”、“津秀”、“珍绿”等系列专用型大白菜杂交新品种20余个,“寒绿”、“冬冠”不结球白菜品种2个和“早冠”等苤蓝品种3个。2004年获天津市优秀留学人员称号,2005年获第八届天津青年科技奖,2005年被授予天津市“蔬菜育种”授衔专家,2006年获第八届天津青年科技奖,2008年被评为国务院特贴专家。2013年被天津市总工会授予“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同年被评为“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导读:种子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承担着保险作用,很多情况下应按照保险的性质对种子进行重新认识。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切入,将种子视为一种保险合同,从保险的角度阐述了种子、种子公司和种植户的关系和职责,并介绍了新定位下种子定价的原则。

民以食为天,粮以种为先。种业作为农业的基础,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但是由于气候的不稳定性、种植模式的多样性以及育种的局限性等,导致了种业问题的多发性。另外,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只要种植结果出现问题,都归因于种子,让种子企业承担一切损失,种业公司都面临着挣得起、赔不起的风险。种业公司真的赔不起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种子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承担着保险的作用,很多情况下应该按照保险的性质对种子进行重新认识。种子就相当于保险关系中的“保险合同”。

1 种子新定位——保险合同的涵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发生时,保险人对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了转移风险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保险人因此承担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所收取的费用。种子公司、种植户以及种子的销售价格构成了保险的关系。种子公司相当于保险人,种植户相当于投保人,种植户为了得到更好的经济效益向种子公司购买了一份“种子保险”,种子的价格就是种植户为得到这份保险付的保险费,种子公司销售种子的同时承担了“种子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种子企业的保险责任是:如果种子在适宜气候、时间、区域内进行种植的情况下发生损失,种子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种子未在要求的气候、播种时间、区域进行种植而发生损失,种子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种植户要求的赔偿金额就相当于保险约定的赔偿费用。显而易见,种子相当于一份保险合同,自种子公司销售种子而收到“保费”开始,就同时承担了约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现实中的保险公司能赔得起,那么种子企业也能承担起同样的责任。

2 种子企业经营风险的原因

第一,种子公司的赔偿责任超出了自己保障范围,也就是说种植户要求的赔款大多数未在自己的约定赔偿范围内,种子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第二,种子公司并没有明确其责任范围及赔偿事宜;第三,种植有风险。

3 造成种植风险的原因

第一,有些种子企业对自身的种子不是很了解,并不知道其适宜的播种时期、适应温度及适合区域等;第二,大部分种植户为了提高收益,很多时候并没有在适合的时期播种,故意早播或者晚播,以错开收获高峰期,这就很容易造成商品性差、产量低甚至绝收等现象;第三,随着土地的流转,规模化生产越来越普遍,但由于缺少种植技术及科学管理,很容易出现大面积的生产问题,这些人又不同于一般的农民,一般在当地有着较强的社会背景,故意运用法律的漏洞,要求种子企业进行一定的赔偿;第四,中国的种子公司存在多、杂、乱的现象,缺乏科学、系统的监督与管理,一些种子公司为了高利润而销售伪劣产品,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4 种子作为保险合同,如何进行定价呢?

首先,我们介绍一下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方法。保险费率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它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从理论上应先根据损失概率测定纯费率,再加上附加费率,最终得到保险费率。净保费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成本,附加保险费可分为附加费用和利润。附加费率是指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业务费、企业管理费、代理手续费、营业税及其他费用等。纯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包括判断法、分类法和修正法。分类法是根据重要的标准对性质相同的风险分别分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损失发生频率制定分类费率。

那么种子怎样进行定价呢,我们从“种子保险”的定价来考虑。种子最适合采用分类法厘定净保费。因为玉米、小麦、白菜、菜花、番茄、黄瓜、青梗菜的种子类型、种植模式及经济效益等不同,存在着不同的种植风险。对于风险大的品种,保险费要充足,对于风险小的品种,保险费应合理。玉米和小麦属于大田作物,经济效益基本固定,有着固定的播种时期,种植户也不会故意早播或晚播,加之其对气候不太敏感,亦属于国家审定品种,只要保证纯度和稳定性,基本不存在其他风险,这些产品的定价一般较低。番茄和黄瓜,尤其是温室栽培的品种,本身就属于反季节栽培,对品种的稳定性要求极其严格,这就要求育种企业对该品种有足够的了解,否则极易出现种植问题。另外,它们的经济效益较高,种植户的预期也比较高,这样的高风险品种就要求有较高的销售价格作为支撑。

5 种子的定价原则

种子的定价原则是:风险费率×赔偿金额+种子附加费(指种子科研、种子繁殖、加工、员工工资、企业管理、代理服务、宣传等费用)。这就要求种子生产企业对所销售的品种有充分的认识,对其适应性有非常准确的把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定其风险费率;不同的品种、地区、种植模式等都直接影响着种植户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定价时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有着明确的市场定位;种子附加费属于工作的细节,各个企业的费用不尽相同,尤其是种子的繁育和后期的加工对种子的销售价格有着直接影响。自繁基地和开放基地成本价可能相差近一倍,种子的后期加工处理是体现一个种子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环节,但是过去我国的种子企业并不是很重视,基本都是原材料直接销售,因为要做好种子的后期处理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本,也将直接导致种子销售价格的提高。

相同的栽培管理技术、种植区域、种植气候,由于种子的不同,产值将相差很大。种子是决定销售的内因和基础,相当于为种植户的经济收益提供了保险。因此,种子企业应该加强宣传品种的稳定性和低风险性,甚至每销售一袋种子都应该有一份合同,明确其适应的时间、气候及种植区域等,并确定其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等,这样既约束了种植户的合理栽培,也减少了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对于种子公司来说,既减少了不必要的赔款责任,也保障了种植户的合法、合理利益。种子企业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制定专项的农业保险,这需要种子公司对自己产品的特性有充分的把握,为合理定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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