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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与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冲突和协调

2015-04-27胡武艳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6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协调

胡武艳

摘要:司法考试在功能、内容、时间等方面与民办高校法学教育之间存在冲突,因而给当前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秩序、特色方向课程建设等方面带来了消极影响。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司法考试所带来的契机,应该重新定位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从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对民办高校法学教育进行协调。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冲突;协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6-0180-02

2008年,司法部发布公告规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也有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自此,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各大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受到了司法考试的直接影响,地方民办高校的法学专业办学和教育也不可避免受到沖击。

1司法考试与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冲突

1.1功能、目的的冲突

法学本科教育向来承担的是培养高层次研究型法律人才,为社会各界培养提供各类法务工作者的功能,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也不例外。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而是可以胜任法律类或非法律类工作岗位的综合性人才。司法考试主要承担的是筛选符合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的法律职业者的功能。司法考试的“职业化、专业化、单一型”与法学教育的“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是相矛盾的。

1.2内容的冲突

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传授给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实务技能,还要对其进行法治理念、人文精神的熏陶,使他们能够自主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讲,法律人才应当有共同的法律精神信仰理念、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相通的法律技能这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司考作为职业的门槛资格考试,重点强调的是对我国法条及其相关解释的掌握与运用的考查,是一种应试型的考试模式。考察题型中75%是选择题,属于客观题;考察学科囊括了14门法学学科,考察知识点分散且部分过于浅显;考察单纯法条类记忆性内容居多,导致很多非法学专业学生短期猛攻即可突破通关,造成“法学考不过非法学,硕士考不过本科,博士考不过硕士”的局面。司法考试的应试性和法学教育的素质性形成了极致反差。

1.3时间上的冲突

四年制的法学本科教育中第四年往往是安排毕业实习、就业指导、毕业论文写作和少数选修课程,所以真正的专业学习集中在大一至大三。司法考试允许在校本科生在大四时参加考试,看似与法学本科教学没有冲突。但实际上很多学生提前一年就开始进行司法考试的复习,甚至不惜逃课去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导致大三专业主干课程、应用性课程的学习都荒废了。所以,现有司法考试的时间设置影响了法学本科教学进程的正常开展。

2司法考试给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带来的消极影响

2.1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举棋不定

依托于部属院校或地方院校而建立的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欠缺、办学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所办的法学专业也都无一例外地照抄照搬所挂靠的“母”院校或其他政法类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崇法律精英教育。这一方面导致民办高校的法学专业办学大众化、趋同化;另一方面,与历史悠久的高校间不可逾越的条件差异,使研究型、学理型的精英法律人培养在民办高校很难实现。

随着与各自依托的院校的脱离,不少民办高校又在不断寻求新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向和特色模式,以期能在众多民办院校中异军突起甚至在公办院校中一较高低,导致人才培养模式改了又改,人才培养方案年年都在变。同时,司法考试促使民办院校为提高法学学生的就业率而不断向法律职业教育倾斜。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一直在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之间摇摆不定。

2.2正常的教学规律和秩序被打乱

为了提高本校学生的司考通过率,诸多的民办高校迎合司法考试的需求,大刀阔斧地对现有的法学课程和教学进行调整。教学内容以司法考试为中心开展;大量增加司考重点考察科目的课程量和课时数,增列司法考试专题课程;要求教师课堂上将司考内容和真题予以讲解分析;课程考察完全使用司考真题和模拟题;更有学校直接以司法考试培训为模式进行法学教学。这种教学打乱了正常的教学规律,忽视了对学生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意识的培养,法律公平正义观念无法深入学生的内心,使踏入工作岗位后的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理念和职业素养。

2.3法学教学与实践脱节

目前很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过多注重司考的知识要求,忽略了实务技能和应变能力的培养训练。学生对于专业知识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只能进行考试中的“纸上谈兵”;即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常常陷入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困境,在毕业后不能快速胜任实务工作。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正有沦为应试教育的危险,与市场上的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功能无异,但却又不具备培训学校的“术业专攻”,形成了高不成低不就的局面。

2.4法学特色方向课程无法实现

许多民办高校法学专业都在摸索自己的办学特色,主要表现在努力建设法学专业特色方向课程,如商事院校法学专业开设商法学方向课程,医学院校的法学专业则设置卫生法学或医事法学课程,公安警察院校的法学专业以刑事侦查为特色课程。但问题是,特色方向课程的学习时间正好是大四本科生参加完司考后,此时学生因为刚经过司考的复习奋战,身心疲惫,无法马上进入到专业课程学习中;学生也会功利地认为,一旦司考合格就有资格进行法律工作,无需再细致深入学习选修课程;还有部分学生因备战研究生考试而无心学习方向课程。所以,经常出现教室“人去楼空”,教师一对三的授课场景。学校苦心探索出的专业方向课程实际并未发挥应有效用。

3司法考试与民办高校法学教育之间的协调

3.1司法考试给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带来的契机

司法考试给当前的民办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办学带来了一定机遇,对当前的民办高校法学教育是有促进作用的。

首先,在校学生的司考通过率一定程度反映了民办高校的法学教学的质量和水准,也有利于在招生中进行宣传,扩大招生比例和数量。其次,司考通过率如若年年攀升,有助于高学校和学生的竞争力,甚至形成为学校的品牌和口碑。最后,也有助于刺激在校低年级的学生学习积极性,有利于教学的开展,形成良性循环。因此,不能一味否认司法考试的影响和作用,而应正视给当前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带来的各项利弊,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良性导向作用,并针对性地进行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相关改革。

3.2重新定位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笔者以为应结合民办高校现有自身师资条件和社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以职业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为辅。所以,要抛弃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导的办学理念,坚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适度衔接,培养学生具有通过司考的知识能力的同时,也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这里的法律实务技能包括获取和应用各种信息的能力、起草和审查各类合同的技能、制作法律文书的技能、审核鉴别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方法、沟通协商和谈判的技巧能力等。

3.3调整现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

为与司法考试适度对接,还是应坚持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主导地位,但在课程数量及课时数上进行调整。适当缩减考察运用较少的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课程授课课时;程序法课程设置在实体法课程之后,并增加一定课时比例;核心课程的开设时间提前到在大二时全部完成。

借助于各民办高校已有的重点专业学科师资、实验基地、或科研项目平台,建设民办高校法学专业特色方向课程,如房地产法律实务课程、品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课程、医事法律实务课程等。特色方向课程的开展,有利于特质人才培养,使学生在毕业后能更快确立自身从业专长。

专业课程之外要辅以法律类素质课程的配置,比如法律职业道德伦理、法律解释学、法学文献选读等。要求学生在公选课程中跨学科选课,掌握专业之外的其他学科知识。并将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诸如计算机资格水平、教师、人力资源师、司法考试资格证等认定为相应学分,鼓励学生在毕业前获得更多的就业通行证。

3.4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民办高校法学教学应不断革新教学内容,适度减少法学理论、学者观点争议的讲授,加大法律条文的制定演变背景及立法依据的分析解释。对于实践运用较多的课程,如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劳动法、公司法等,还应大量增加实务操作中的常见问题和操作技巧的介绍。为了避免各课程之间的重复授课,应注意各个课程之间内容的合理衔接,从而有利于学生科学合理的知识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充分利用各课程的时间,提高教学的效率。

改变传统的课堂讲授和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根据不同课程需要运用师生互动、案例研讨、法庭辩论、模拟审判和法律诊所等多种教学方式。尤其是实务性课程和实务性教学内容,更需要引导学生加入到教学中,积极调动学生参与学习和讨论的积极性。

3.5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要根据市场需求增加现有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开设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如模拟法庭、法庭辩论、司法文书写作等;在如民法總论、刑法总论、行政法等一些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内设置固定课时,选择制度性、运用性强的内容以实验课的形式开展;增设课程外的实践教学,如法庭审理引进校园、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校园讲座、校园附近社区的法制宣传咨询、法院庭审旁听;在毕业实习之外实行“第三学期实习”制度,让学生每一学年都有机会参与实习实践。

参考文献

[1]王睿.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35).

[2]孜孜不倦做学问,辛勤耕耘求创新—访著名法学家吴汉东教授[EB/OL].中国私法网,www.privatelaw.com.cn44k,2011-06-03.

[3]徐盈雁.司法考试如何“慧眼识英”[N].检察日报,2008-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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