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中作用探析
2015-04-21花爱梅
花爱梅
摘 要:近年来,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迅速,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为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设立了权威性的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了投融资政策体系,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等。民营科技企业想要得到更快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各级政府应转变观念,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完整、健全的信用机制,调整其发展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 政府 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1-008-02
民营科技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而出现的。近年来,我国快速发展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吸纳各类人才,特别是科技人才创业的大舞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力军和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民营科技企业想要得到更快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本文拟从政府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中的作用作一简单探讨。
一、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从无到有,从弱小到逐渐变得强大,从业人员逐年增长,专职科技人员的比重不断增加。有统计数据表明,在“十五”期间,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技工贸总收入平均增速分别达到34.93%,净利润和上交税金的增速分别达到27.43%与30.64%,大大高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在“十一五”期间,由于国内外环境的变化,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民营科技企业的增速有所放缓。但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民营科技企业充分发挥其科技和民营机制的优势,通过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开拓新的市场,同时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使得民营科技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风险,经受住了考验,战胜了困难。少数企业还转“危”为机,逆势而上,取得了新的发展。
“十二五”以来,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比重都在6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80%~90%,其技工贸收入、净利润、上交税金总额、吸收从业人员数量稳步提升,总体实力不断壮大,民营科技企业已经逐步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和谐的中坚力量。但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企业的创新能力仍有待提高,产权制度不够规范,缺乏完整、健全的信用机制等。
二、政府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对策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始终保持较为强劲的发展势头,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各级政府为了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创建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制定了多种政策来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提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各种对策。
1.设立了权威性的管理协调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民营科技企业,政府设立了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协调机构,明确了各级管理协调机构的职责。
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的宏观管理由科技部统一归口负责管理。宏观管理的重点是制定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长远发展的规划,统一调配全国的资源,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民营科技企业日常的具体管理和服务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归口负责管理。其重点是制定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企业的认定、登记、人员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技成果的鉴定等工作;协助办理科技人员出境、出国、技术出口、贷款申报等手续,为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民营科技企业的微观管理与服务由各省市区县科技局负责管理。将大量的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服务工作下放到区县科技局,可以推动基层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行业协会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民营科技企业的行业协会一般都具有联系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功能,通过行业协会的活动,可以将政府部门不好办而又必须办的事情由行业协会来推动完成,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建立了投融资政策体系。为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1999年开始政府就设立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为孵化器和初创时期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自从创新基金设立以来,已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有一大批民营科技企业在其资助下迅速发展壮大。2006年2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从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等10个方面提出了60条政策措施,其中很多政策措施是直接针对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提出的。在财政投入方面,提出了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近年来,风险资本和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国际上的经验已经证明,风险投资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作用。目前在北京、天津、重庆、江苏、安徽、浙江、广东等地均设有风险投资基金;同时,各级政府也建立了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补偿机制等相关政策,以满足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中的资金需求。
3.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降低其税务负担,在2006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新设立的软件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第五年只征收50%的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的科研人员培训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除。
在营业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月《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制定了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为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研发层次和管理水平,民营科技企业需要高端的研发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此,各级政府近年来制定了“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与选拔体系”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办法”等,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以保证这些办法的顺利实施。同时,为满足民营科技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的需求,一方面政府在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中介组织,并尽可能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诚信档案;另一方面,各高校也加快了MBA教学的改革,培养更多合格的职业经理人才,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民营科技企业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三、加强政府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中的作用
民营科技企业想要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各级政府应该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中发挥其主导作用,使得民营科技企业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行者。
1.转变观念,当好服务者的角色。各级政府作为市场活动的监管者,应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企业”的思想,当好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权力意识,将公权变为责任,在经济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地发挥好“裁判员”的作用,指导和监督企业的市场行为,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同时,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或者政策性机构,为部分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及政策性贷款;各地方政府还可以与各地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成立区域性的技术资本交易市场和股权转让市场,发展本地区的金融业务,为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对于一些优势企业及具有成长性的民营科技企业,政府应帮其做强做大,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2.引导企业建立完整、健全的信用机制。诚信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让诚信的企业文化成为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的精神源泉。为此,各级政府应在全社会尽快建立完整、健全的信用机制。
民营科技企业诚信文化底蕴的沉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加强民营科技企业诚信水平必须依靠政府和民营科技企业两方面的力量。从政府方面看,应建立政府主导的信用评价机制,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走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一是要建立民营科技企业的资信档案。各级政府应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本信用、经营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个人信用等方面建立资信档案,以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信用机制。二是要建立信用产品供求机制。政府要通过鼓励示范,提高用户的意识,培育和形成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三是各级政府要严格关注和处罚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尽可能减少企业因诚信缺失而提高的交易成本,同时加大新闻媒体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的力度。
3.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调整发展方向。政府应引导一些有基础、有技术积累、有发展潜力的研发型民营科技企业向产业中高层次方向发展。一方面是适应国家战略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的基础与内在需求。民营科技企业机制好,科技人员集中,成长得快,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我国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绝大多数来自民营科技企业,因而适时调整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方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此外,各级政府对于民营科技企业中的研发型企业,因其具有强大的研发功能,又有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与生产、销售、服务的功能,这部分企业是民营科技企业中的精华,为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各级政府对于国家的重大技术创新活动、重大科技专项以及有关工程项目应向这类企业倾斜,使其成为承担项目的主体,以进一步完善其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技术层次,使民营科技企业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赢得市场的开拓权和垄断权。
4.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引导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突破家族式管理模式,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的运作,将制度效益转换为经济效益,解决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等因素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理顺产权关系,在产权的界定中遵循“谁投入、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变,逐步开放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消除企业对个人的依赖,降低企业管理风险,把企业引向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同时,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陈筠.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和产业,2010(5)
[2] 李秋斌.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对策研究[J].福建论坛,2009(11)
[3] 徐淑琴.广东民营科技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问题及对策[J].广东科技,2011(17)
(作者单位: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 江苏南京 211169)
(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