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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犯罪管控研究

2015-04-18岳光辉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艾滋病民警管控

岳光辉,綦 凤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2014年世界艾滋病日预防艾滋病的宣传资料显示,截止2014年11月,全球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已达3950万人,其中230万是15岁以下的儿童。[1]根据我国卫生计生委统计,自我国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截至2014年10月底,报告现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已达49.7万例,死亡15.4万例。[2]2014年新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10.4万例,比2013年度增加近15%。[3]在我国的艾滋病感染者中,大约70%与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由于艾滋病很难治愈且死亡率高、传染性强,加之艾滋病人的社会保障没有完全到位,一些艾滋病人利用艾滋病的特点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有些更是将艾滋病病毒作为自己逃脱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当前,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社会对艾滋病犯罪人群管控陷入被动地位,给公安、司法等部门带来严峻的挑战。

一、艾滋病人犯罪的特点

由于艾滋病人群本身的病症,从而导致艾滋病人群犯罪既有与其他人员犯罪所具备的动机明确、手段较隐蔽、逃避打击处理等一样的一般性特征,又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类型以侵财为主

由于艾滋病患者个人劳动力的丧失以及治疗费用的增加,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工资收入的减少,外在负担的增加,从而加速整个家庭贫困化的进程,许多家庭就此瓦解。不少艾滋病患者以此为理由,实施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进行贩毒等严重犯罪行为。

(二)犯罪方式威吓性强

艾滋病人违法犯罪开始大多只是采用传统的手段。例如,用针管抽取自身血液,并以此威胁、恐吓过往路人或车辆驾驶人,实施抢劫或敲诈行为。但是,近几年来,艾滋病病人犯罪逐渐演变为利用自身有携带病毒的特点进行严重的犯罪活动,有的甚至公然实施“打、砸、抢、烧”等暴力犯罪。与此同时,有些艾滋病人犯罪有从传统的抢劫、盗窃、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转换到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报复社会的趋势发展。

(三)作案形式趋于团伙化

以前,艾滋病违法犯罪案件多是以单独作案为主,而目前,不少艾滋病患者为了取得更大违法利益,故意结成团伙,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犯罪动机恶意成分多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一般是因为非主观意识而受感染,又因其是不治之症,国家救助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使不少艾滋病患者医治无希望,生活保障困难。再加上社会与家庭的排斥和歧视,造成了不少艾滋病人对生活失去了希望,转而滋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故意传播艾滋病毒,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加之当前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艾滋病犯罪羁押、监管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健全,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对艾滋病犯罪分子形成了“抓了放,放了抓”尴尬境地,进而滋生了艾滋病犯罪分子的侥幸和猖狂作案的心理。

二、目前艾滋病人犯罪管控中存在的问题

与一般人员犯罪后的侦查、羁押、起诉、审判、执行这一刑事诉讼程序相比,由于艾滋病病毒传播快且无法根治的原因,目前在对艾滋病人犯罪管控中存在较严重的查处难、羁押难、监管难等问题。

(一)查处难

患有艾滋病的违法分子绝大多数都有卖淫或者吸毒的历史,情绪很不稳定,加之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排斥,使得艾滋病人群很容易在思想上形成强烈的抵触和报复思想。而艾滋病人一旦遇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就会充分利用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危险性来对付警察,例如使用针管、刀子等利器自残、自伤,甚至抽取自身血液扎向民警或直接用嘴撕咬民警,有的甚至直接将痰吐进警察口中,称要同归于尽。[4]民警在抓捕艾滋病犯罪人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犯罪分子近距离接触,必要时会出现拉扯、搏斗等情况,特别是抓捕贩毒重犯时,贩毒分子更是拼死反抗。如果民警缺乏必备的防护和保障措施,就很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因此,当前许多基层民警一遇到“涉艾”案件就会产生畏难情绪和畏惧心理,从而导致查处困难,甚至产生“明哲保身”的消极行为。而事实上,一方面因为民警普遍缺乏艾滋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不甚了解;另一方面,政府也没有给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感染艾滋病病毒后的相应保障,使民警顾虑颇多。

(二)羁押难

艾滋病罪犯的羁押成本高,而我国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经费投入又普遍较低,造成了许多羁押场所不具备关押艾滋病犯罪人员的条件。

1.需要大量警力的投入

虽然各地的艾滋病人违法犯罪后需要羁押的人数并不多,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羁押场所,加上艾滋病这一特殊病种,需要的监管民警却很多。

2.艾滋病罪犯的治疗费用高

对艾滋病犯罪人员在羁押的过程中必须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治疗救护。据统计,每收监一名艾滋病罪犯,一年的医疗费、检查费等总计超过10万元。

基于经费、人员、设施等方面原因,许多地方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羁押艾滋病罪犯的场所,不少地方对犯有严重罪行的艾滋病患者,也只能将其单独羁押或者与犯有其他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混押在传染病医院。

(三)监管难

艾滋病患者犯罪监管难已是不争的事实。

1.法律方面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对患有急性传染病的,看守所不予收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此来看,在现实工作中,看守所不收押有犯罪嫌疑的艾滋病患者,监狱不收监犯罪的艾滋病患者,为艾滋病人犯罪提供了逍遥法外的“法律依据”。

2.当前监管部门压力倍增

近年来,因为艾滋病患者的死亡率高,且艾滋病的传播速度快,监所羁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舆论压力巨大,公安机关内部对于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追责问责力度日益严厉。监管场所往往因为害怕出现羁押人员死亡事件,而以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员可能在羁押过程中发生生命危险为由拒绝收押,基层公安机关大多只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保外就医等方式简单处理,导致这类特殊人群“不思悔改,屡抓屡犯”。

三、加强艾滋病人犯罪管控的基本思路

艾滋病人犯罪的不断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未雨绸缪,及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管控艾滋病犯罪人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艾滋病人犯罪活动。

(一)统筹组织领导

羁押和改造艾滋病犯罪者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司法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而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协同一致,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1.要加强政府领导和部门参与,完善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助,统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有专人负责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社区艾滋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召开专门的防治工作会议;建立健全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协调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卫生、人口与计生、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保障、社区综合治理等部门共同开展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动员和发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作用,共同参与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5]

2.要加强艾滋病犯罪防治特殊经费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防治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政府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解决关押场所建设、医疗设备配置、防护设施更新、疾病治疗及公安民警、司法民警特殊看护监管经费补贴等问题。

3.要加强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合力

要加强公、检、法、司、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明确部门间的工作运行模式、联系制度和工作任务等内容,形成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齐心协力管控艾滋病犯罪人群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

当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艾滋病犯罪的了解,不仅关系到一个城市经济建设,而且还涉及社会、法律、政治等诸多问题。[6]

1.要加强普遍性的宣传教育

要加强普遍性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法制知识和法治意识的宣传教育,增进人民群众对艾滋病知识的了解,重点要加强对学校学生和公共场所的员工等容易接触可感染艾滋病人群的教育,以控制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几率。

2.要加强对特殊场所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

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要坚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坚持开展集中教育和“同伴教育”,向被羁押人员宣传相关知识,预防艾滋病的发生和传播,特别是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罪犯的教育疏导,加强对艾滋病犯罪分子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掌握谋生技能、医疗自救知识和了解法律法规,同时改造自己的思想,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3.要加强对涉艾民警的特殊技能培训

根据公安部 《公安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可以编写《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手册》和 《公安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南》等资料,着力提高民警处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违法犯罪的能力,增强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民警现场处置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完善监管法规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走到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然而,目前的司法现状在管控艾滋病人犯罪方面已经显得很不适应,最根本是要清理并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管控艾滋病犯罪人群的需要。建议在充分考虑公安司法机关管控艾滋病犯罪的需要方面,修改 《刑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强制戒毒办法》等法律法规。目前,现行的《刑法》还没任何有关艾滋病人员犯罪的规定,造成执法部门面对艾滋病人员犯罪不断增多,却无法律保障的尴尬局面。可以对《刑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并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等相关罪名。要在《监狱法》和《看守所条例》中对诸如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犯罪嫌疑人(罪犯)羁押监管过程中涉及的羁押程序、羁押地点、羁押方式、劳动改造的场所、医疗经费保障、医务人员配备以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切实解决立法相对滞后、规范操作相对不明确等问题。

(四)建立羁押场所

有学者建议:“可以在全国分中南、华北、华南几个大区,一个区集中设立一个关押点,此举可以降低成本”。[7]笔者认为,该学者所提出的建立羁押场所的区域范围太广,不便于领导且执行起来交通成本太高,笔者建议在每一个地市建立一个集中关押点,由地市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在艾滋病犯罪高发的地区,可以考虑在县一级单位建立专门羁押场所。羁押场所的规模既要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又要考虑长远发展。做到收得下、管得好、防得了。在当前还没有建立集中羁押场所的地区,可以在现有场所中灵活隔离出便于艾滋病人关押的特殊羁押场所,也可以将原来已废弃的劳教所改造成为特殊羁押场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保证这些特殊在押人员和监管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又考虑到执法的社会效果(既体现出法制惩罚违法犯罪的威力,又展现出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人性关怀)。

(五)加强防治保障

要加强艾滋病患者的社会防治保障工作,防止其由于生活、医疗等方面困难原因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就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并及时安排医务人员为其进行疾病的诊治,不得拒绝。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由接受医疗机构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予与解决。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对艾滋病人予以隔离治疗,由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应当由政府负责。

政府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认识做好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及其遗孤救助工作的重要性。把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家属及其遗孤的救助工作,列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多部门合作,建立起艾滋病救济的良性运行机制,确保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家属及其遗孤得到长效救助。要以社区为中心,建立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培养一批社区专业骨干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减轻艾滋病患者和家属的经济压力,妥善安排解决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生活和工作问题。家庭和社区要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营造一个轻松、健康、关爱、理解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使他们勇敢面对生活,并积极配合治疗。

(六)规范监管制度

面对艾滋病犯罪人群的监管难题,公安部门要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从入所到出所建立一套规范完整、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1.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艾滋病犯罪的法律法规实行科学的准入制度

对收监的对象要制定科学的监管模式。积极、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民警或由医疗、卫生等部门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对集中关押的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治疗管理。

2.要建立专业的艾滋病罪犯监管队伍[8]

通过培训,让办案民警和监管民警更多的了解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和处置能力。同时,要制定涉艾人群管理规定、监管民警工作职责、隔离区(室)管理规定、监区卫生防疫工作制度、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使涉艾监管行为的管控均能做到有章可循。

四、结语

由于艾滋病病情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对艾滋病人犯罪管控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起一整套管控艾滋病人犯罪的规章制度,做到既预防和打击艾滋病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最大限度地保护艾滋病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1] 2014年世界艾滋病日预防艾滋病的宣传资料[DB/OL].(2014-11-24)[2015-03-21].http://www.cnrencai.com/fan gjia/jieri/109872.html.

[2] 王国强.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总人数达49.7万[DB/OL].(2014-12-01)[2015-02-22].htmlhttp://news.lznews.cn/2014/1201/746661.html.

[3] 史迎春.我国去年新增艾滋病病人逾10万人 男男传播成推手[DB/OL].(2015-01-17)[2015-02-20].http://kb.sout hcn.com/content/2015-01/17/content_116511908.htm.

[4] 刘娇.艾滋毒贩将痰吐进警察口中 称要同归于尽[DB/OL].(2014-06-26)[2015-04-05].http://news.sohu.com/2 0140626/n401447143.shtml news.sohu.com false.

[5] 周令,高志伟,李同博.2008年某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现状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2010,(30):230.

[6] 张芳芳.“三类人员”羁押难情况专题调研[J].商情,2012,(27):184.

[7] 张胜利,王正,禹枫.传染病成部分嫌犯“护身符”[J].人大建设,2009,(12):32-33.

[8] 徐利科.艾滋病服刑人员监管的难点和解决的对策[J].科技信息,2011,(24):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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