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媒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2015-04-17张宸
■张宸
西方媒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张宸
对记者来说,实际上要在三种规范的制约下工作,一是技术,二是伦理,三是法律,其中法律是一条底线,不可逾越。因此,记者应对职业活动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这在做与犯罪相关的报道时尤其重要。以下是西方主流媒体规避法律风险 (特别是犯罪和法庭报道中)的一些规范。
合法采集新闻
记者的采访活动必须合乎法律,不能为获取新闻而采取违法手段。
《纽约时报》:职员在寻求新闻时必须遵守法律,他们不可以闯入建筑物、住宅、房间或办公室。他们不可以偷窃数据、文件或其他财产,包括电子财产,如数据资料、电子邮件或语音邮件信息等。他们不可以窃听电话、侵入计算机文件或其他的电子窃听作为消息来源。简而言之,他们不可以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纽约时报》还规定,未经谈话各方事先同意,职员不可以对谈话录音,因为那是一种欺骗。
路透社:在采集新闻时,我们必须保证合法诚实地行事。偷窃数据和文件、违背承诺、电子窃听、窃听电话、电脑黑客、破解密码或其他因特网的安全措施都是违法的,不应在我们工作过程中使用。由于路透社把自己定位于一个全球性信息机构,所以它要求职员要努力确保了解并遵守所有国家适用于路透社的法律、规范和行为标准。路透社认为这是职员应努力做到的一个根本性的事情。
BBC要求记者秘密拍摄犯罪行为时必须避免下述行为:宽恕、帮助或教唆犯罪行为;鼓励或煽动否则就不会发生的行为;以任何方式指引犯罪行为。
《纽约时报》、路透社和BBC上述规范一言蔽之就是要合法获取新闻。一旦违法,后果可能不堪设想。默多克新闻集团的 《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就是一例,该报长期以来通过窃听这种非法手段来抢夺独家新闻。最后这份拥有168年历史的英国最畅销小报不得不和读者说 “再见”。
那么,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非法手段或可能构成违法的手段获取新闻?路透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路透社规定,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路透社也可能考虑采用被认为是违法的手段获取新闻,但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获取该信息具有压倒性的公众利益;所有合法获取信息的方式都已经用尽。
从西方媒体的实践看,采用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采集新闻的案例并不少见,一个常见的手段是隐瞒身份进入非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由于非法采集新闻往往引来诉讼,媒体无论胜负都会付出很大代价。因此,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新闻应极其审慎。
犯罪和法庭报道
犯罪和法庭报道很容易招来官司,所以西方媒体对此有明确规约。
1.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是犯罪和法庭报道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美国记者公会:新闻记者报道犯罪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判决其有罪之前,只能当他是无罪者看待。犯罪新闻的写法,不可使读者和大众引起误解或发生偏见。
德国新闻委员会: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假定是无罪的,直到他们被法庭证明有罪,即使他们已经认罪。甚至在犯罪对公众显而易见的情况下,被告人也不能被描述成有罪的,直到法院作出判决。
上述规范都强调,犯罪和法庭报道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即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法庭判决有罪之前,都应假定其无罪,从而应公正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即使在犯罪显而易见的情况下也应如此。美国学者凯利·莱特尔等认为,一个人被逮捕,并不一定代表他犯罪。无论证据对他多么不利,记者的报道也不应暗示他犯了罪。记者应当时刻牢记:被逮捕人是 “被指控”犯了某种罪,而不是犯了某种罪。事实上,很多被告和犯罪嫌疑人都是无罪的。
2.不鼓励刺激犯罪
鼓励刺激犯罪,是犯罪和法庭报道的禁忌之一。
BBC:我们应保证,如果没有清楚正当的编辑理由,那些可能鼓励、刺激犯罪行为发生或可能造成混乱的材料就不应内藏于我们的服务中。
Ofcom(英国通信局):保证电视或广播服务不包含可能鼓励或刺激犯罪,或引起混乱的内容。
BBC和Ofcom都规定,新闻报道不应鼓励刺激犯罪。这实际是国际媒体界有关犯罪报道的一个普遍原则。但是,由于记者的疏忽、追求轰动效应等原因,一些能够或可能鼓励刺激犯罪的内容时常见诸媒体。2007年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案发生后,NBC播出了凶手赵承熙寄给他们的部分图片和录像资料,其中包括赵承熙持枪、挥锤的照片和自白的画面。NBC的做法引起许多观众的不满。乔治·华盛顿大学媒体和公众事务教授卡尔·斯德恩认为,NBC播出这些画面的处理方式欠妥,“这么做可能鼓动其他有类似犯罪倾向的人起而效法。”
3.犯罪手段描述
罪犯如何实施犯罪?这是很多受众感兴趣的问题,那么新闻报道如何报道犯罪手段呢?
BBC:我们应保证,如果没有清楚正当的编辑理由,对可能促使犯罪发生的犯罪手段的详细描写或示范,不应内藏于我们的服务中。BBC还规定,在采访罪犯时禁止渲染其错误的所作所为,禁止披露过多可能被模仿的细节。
Ofcom:除非有正当的编辑理由,否则不能播出包含基本细节的犯罪手段的描述或示范,因为它们可能提供犯罪的方法。
BBC和Ofcom并不反对报道对犯罪手段和经过进行描述或示范,但是对描述的 “度”有所限制,通常禁止详细地描述犯罪手段,即对犯罪手段的描述宜粗不宜细,不应交代细节,以防止他人模仿犯罪。一些案例表明,相关犯罪者正是模仿新闻报道中提到的犯罪手段来实施犯罪。
4.对罪犯家庭的报道
在报道犯罪时,通常强调新闻报道应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家人,那么是否应顾及罪犯的家人呢?
BBC:应顾及罪犯的家庭。有关犯罪事实的报道也许包括他们家庭背景的详细资料,但我们应避免给他们的家庭造成无理由的伤害。我们也不应无证据地暗示他们与犯罪有牵连。
PCC(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媒体必须避免报道罪犯或被控犯罪的人的亲属或朋友的姓名。
上述规范要求记者应顾及罪犯的家庭,不应无理由地伤害他们。道理很显然,罪犯有罪,但其家人无罪,不能因为罪犯的罪过而不公正地对待其家人。在西方媒体界以文字或影像方式公开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人的身份的情况都大量存在。为了追逐新闻,媒体时常会不顾忌或无视他们的家人以及亲朋的感受和合法权利。
5.向罪犯等付酬
就是通过向罪犯、前罪犯及其家人或亲属等支付报酬以获得新闻。这样做是否适当呢?
BBC:通常 BBC不向罪犯支付报酬、许诺支付报酬或以实物支付报酬,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对以前的罪犯一般也是如此,如果他们只是谈论一下他们的犯罪。一般而言,这同样适用于罪犯的家人或亲属。显然,通常BBC反对向罪犯、前罪犯及其家人或亲属付酬。但是,BBC并不完全禁止向罪犯付酬,在特殊情况下认可这种做法,即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报道对清楚的公众利益有显著的重要性;没有报酬将无法获得该新闻。
Ofcom:不向宣告有罪或承认有罪的罪犯支付报酬、许诺支付报酬或用实物支付……唯一的例外是,存在公共利益。当犯罪程序正在进行时,不要向任何证人或任何合理被期望成为证人的人付酬或许诺付酬,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不应暗示有任何报酬,或报酬视审判的结果而定。
从上述规范表明,BBC和Ofcom通常都不允许向罪犯等付酬或作此类暗示。在犯罪和法庭报道中花钱买新闻应慎行。
6.犯罪重建
重建犯罪的方式也被媒体借鉴用以在报道中重现犯罪过程和现场,以增强报道的可读性。那么,新闻报道重建犯罪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BBC:为了传播真实信息,真实题材节目应限制重建的使用。它们不应仅仅用来吸引或娱乐观众。重建的开始和结束对观众来说也应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BBC的规范,重建犯罪的目的是为详细而准确地记录犯罪,而非只用于吸引观众,因此这种方式应限制使用。BBC制片人守则要求重建犯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不要重构没有理由相信真正发生过的细节;摄录技术不能惊动或扰乱受众;不要揭示那些能引起盲目模仿的细节;所有的重构必须清楚地被显示;重构必须最小化给被害人或其亲属带来的压抑;不要美化犯罪或罪犯。
CBC(加拿大广播公司):任何重建必须尽可能与其意图描述的事件一致。如果事件或事件的一部分被重建,那么必须通过声音或视觉方式让观众清楚那一点。
Ofcom:重要的是,不要过分强调犯罪重建的戏剧化效果,例如麻木不仁地使用慢动作、音乐或其他的特殊戏剧效果。
职业新闻记者协会:不得重现或导演新闻事件,以避免误导。如果为了讲述故事而有必要重现,必须加以说明。
此外,美联社反对在音频和视频报道中导演或再现事件。
身份问题
是否公开当事人或相关人的身份?这是犯罪报道和法庭报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青少年的身份
由于青少年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报道与青少年有关的犯罪和诉讼必须很谨慎。
《纽约时报》:时报常常但不总是隐匿青少年罪犯或嫌疑人的身份。是否这样做取决于犯罪的严重性、案件在青少年法庭审理的可能性和受害对象最终复原的前景。披露或隐匿其身份的一切决定应同负责编辑或新闻部主任讨论。
BBC:在青少年法庭的诉讼程序中,禁止公布任何可能导致证人、被告或其他18岁以下的诉讼当事人身份被识别的东西。这些限制包括:学校名称和地址;不要显示18岁以下人的照片。
从美英等西方媒体的规范和案例来看,在犯罪和法庭报道中通常不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但是,一些相关案例表明,媒体有时也会指出未成年人的身份,主要是因为他们犯下重罪,尤其是手段特别残忍的罪行。然而,即使如此这种做法也往往会引来争议甚至批评。
2.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庭判决其有罪之前都应被假定是无罪的。因此,媒体公布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应谨慎。
《洛杉矶时报》:通常,时报不指明没有被指控或逮捕的犯罪调查嫌疑人的身份。偶尔也有例外,嫌疑人的显著性或者案件的重要性使得指明其身份有正当理由。在指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洛杉矶时报》要求记者必须十分谨慎,并注意以下事项:消息来源必须可靠;执法者对认为某个人是嫌疑人有合理的依据;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指明身份的人最终没有被指控,应当在后续报道中指明这一点,如可能应同原始报道同等处理。
BBC:当有人清楚地参与犯罪或反社会行为,BBC的通常做法是透露他们的身份。但是,BBC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应隐匿参与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的人的身份:为避免诽谤等法律风险;已许诺匿名;某人仅仅是犯罪的例证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人有罪或应为其行为负责时;报道针对群体而非群体中的个人时;指明无罪当事人的身份似乎暗示其有错时;难以获得诸如精神健康有问题者、脑损伤者或痴呆者的同意时;观众可能错误但合理地推断清楚出现在电视上的人与不正当行为有牵连时;资料向国外播出可能危及当事人的安全时。
事实上,各国媒体关于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公开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要求和做法有所不同。在美国,一些媒体通常只允许在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令已发出,已被逮捕或已被正式指控的情况下才指明其身份。也即通常不公开那些正在被警方调查的嫌疑人的身份。
3.犯罪受害人的身份
媒体公开犯罪受害人尤其是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往往只会增加其痛苦,第二次伤害犯罪受害人。对此,西方媒体有严格的限制。
CBC:作为通常的规则,CBC不播出活着的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针对个人的犯罪案中受害人的身份,如性攻击,除非具备下面的情形之一:受害人同意披露自己的身份 (以文字或磁带形式);受害人自愿提供其故事供播出;公众利益压倒一切。CBC还规定,没有经过应有的法律程序,一个据称的犯罪受害人指控某人对其实施犯罪时,CBC不给予其匿名的特权。
《洛杉矶时报》:通常不指明据称的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偶尔的例外取决于编辑的决定。
可以说,在通常情况下,不公开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性犯罪受害人是多数西方媒体的共识。
(作者系新华社新闻研究所国际传播研究室主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