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际上有关保护消息源的法律规定简介

2015-04-17肖斌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2期
关键词:告密者欧洲人消息

■肖斌

国际上有关保护消息源的法律规定简介

■肖斌

案件报道是新闻传播的重要内容。在案件报道中,最重要的消息源是案件的当事人、证人、相关专家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消息源提供的信息不仅包含案件的程序信息,还可能将有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不端行为透露给媒体。司法机关为维护自身组织的形象,一定会对泄密者给予制裁。为了保障消息源能够自由地向媒体和公众传递有价值的信息,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消息源。

对消息源保护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报道中可以识别消息源的身份,此时消息源可以直接请求保护;二是在报道中不能识别消息源的身份,只有记者知道其真实身份,此时对匿名消息源的保护由记者提出。这两种情况,依据的法律不同,因此应分别讨论。

一、对非匿名消息源的保护

在消息源没有采取匿名措施的情况下,提供组织内部不端行为的消息源在西方国家中被称为 “告密者”(whistleblower),国际社会相当重视对告密者权利的保护,在国际法中,很多国际文件将保护告密者视为对言论自由的保障。2005年生效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要保护揭发腐败行为的人,避免使其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在国家层面上,已有50多个国家在反腐败法、促进信息自由流通法和雇员保护法等领域制定了旨在保护告密者的法律。如,2014年修订的 《瑞士义务法典》第321条规定,在对生命、健康、安全、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时,雇员可以直接向记者寻求帮助、披露信息,而不必事先向雇主报告。在荷兰,媒体为降低告密者提供信息的风险,几家主要媒体联合推出一个可以让人们安全地向媒体泄露文件的网站 “Publeaks”,支持告密者向媒体提供信息。在美国,早在1863年 《反欺骗政府法》中就规定了为打击美国政府供应商的欺诈行为而保护告密者免受就业上的报复。此外,美国还在1972年的《净水法案》、1974年的 《安全饮用水法案》、1976年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等法规中,都规定联邦雇员有揭发政府不当行为的权利。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2008年由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Gujav.Moldova案。上诉人LacobGuja曾是罗马尼亚摩尔多瓦地区检察总长办公室新闻发言处的负责人,在一起刑事案件调查中他向媒体提供了两份秘密文件后被检察官办公室辞退。于是,他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民事诉讼,以恢复他的职位。但是,他的诉讼没有得到罗马尼亚法院的认可。于是,他根据 《欧洲人权公约》中保护言论自由的条款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上诉。欧洲人权法院审理认为,Lacob Guja在这起揭发事件中表现出了足够的诚信,而解职对告密者来说是最为严厉的处罚,不仅对他们的职业作出了负面评价,而且也对检察官办公室的其他职员揭发官方不端行为起到了寒蝉效应。最终,法院认为LacobGuja将内部文件透露给媒体的行为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的保护,为公众提供有关检察官办公室错误行为的信息的公共利益要大于保证公众对检察官办公室信任的利益。

二、对匿名消息源的保护

除了像Gujav.Moldova案中,消息源直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请求保护之外,更多的消息源出于自身职业身份和自身安全的考虑,会要求记者在报道时隐匿自己的身份信息,充当匿名消息源。而一旦根据匿名消息源提供的信息撰写的案件报道引发诉讼,公权力机关会要求记者提供消息源。这将使记者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护匿名消息源是记者的职业伦理,并且对于维护新闻自由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要求记者履行作证义务,交代匿名消息源。可以说,对案件报道中匿名消息源的保护转移到对掌握匿名消息源记者的保护。因此,不少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记者在诉讼中一定的免于作证的特权,避免公权力机关强迫记者揭发匿名消息源。

尽管在报道中指明消息源可以让读者了解消息源的可靠性、爆料的动机,但许多国际机构也认识到只有记者保证为消息源保密,媒体才能获得一些重要的信息。因此,在一些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中有对匿名消息源保护的规定。比如,1986年欧洲安全与合作委员会通过维也纳决议,赋予记者有接触并与消息源保持联系的自由,并且他们的职业秘密需要被尊重。此外,欧洲人权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非洲人权委员会也都将保护匿名消息源作以基本人权加以原则性的规定。

将保护匿名消息源作为实现公民言论自由以及信息自由流通的重要保障,是赋予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特权的理论基础。然而,各国通过立法贯彻这项权利时却因缺少国际标准,在记者的定义、权利的范围和例外条款等问题上并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一)记者定义

作为权利的主体,划定记者范围尤为重要。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一些国家不再将记者的定义局限在依托传统媒体从事采编、出版工作的传统定义模式中,在一些判例和立法中,记者的范围被不断扩大。比如,在美国Ⅰnre Madden案中,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主张特权的记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从事调查性报道的人;二是采集新闻的人;三是从新闻采集的开始就有为公众传播信息目的的人。”有欧洲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第一案之称的古德温诉英国案 (Goodwinv.theUnitedKingdom)中,法院的判词里使用了中间人(middleman)一词。这个中间人既可以是就职于一家传统媒体的记者,也可以是那些将收集和传递信息作为职业的人。欧盟部长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记者不披露消息源的权利的第R[2007]7号建议》,对记者的定义更具代表性:“经常的或者作为职业从事于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并将这些信息通过任何大众传播的途径发布给公众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其定义不再强调记者是否隶属于媒体,而是强调记者搜集和传播信息的功能。联合国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言论自由的特别报告委员会建议记者定义应该包括所有媒体的工作人员和社交媒体工作者以及当所谓的公民记者在行使记者角色时也享有记者的权利。而一些国际组织例如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其文件中已经避免使用 “记者”一词,并且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社交媒体。不仅如此,欧洲委员会还建议将协助记者的人也纳入保护范围。

(二)权利的范围

1.匿名消息源的身份信息受保护

案件报道的匿名消息源经常是身处司法机关内部,或者是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当他们提供案件中一些重要信息时,如果暴露身份难免会影响其受到司法或者组织内部追究。因此,记者保护他们的身份信息是记者特免权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

比如,Voskuilv.theNetherlands案:2000年9月,荷兰一家媒体记者KoenVoskuil撰写的两篇报道,报道中引用了一名未透露姓名警官的话,质疑在一起军火走私案中,警方指控犯罪嫌疑人从事非法武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此后在对军火嫌疑犯的审讯中Voskui被传唤出庭作证,并要求指出报道中那名警官的姓名。Voskui为了保护匿名消息源,拒绝回答有关泄露警官身份的问题,而被拘留了17天。在被释放后,Voskui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的权利是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赋予的,荷兰当局认为的揭发匿名消息源身份的需求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公正审判理由并不能压倒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利益需求,故人权法院认为荷兰当局败诉。

2.记者办公场所、私人住宅受保护

记者的办公场所、私人住宅中存放着大量记者采访的原始材料。根据这些材料,可以很容易地找到记者采访消息源的信息,从而锁定匿名消息源。因此,保护记者办公场所、私人住宅是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特权的一项内容。

典型案例是RoemenandSchmit v.Luxembourg案。2003年,卢森堡记者Roemen发表题为 《W部长税务欺诈罪名成立》的文章,称W部长因逃税而被指控。因提供这一消息来源的人涉嫌违背了职业保密原则,在该部长提起刑事诽谤指控的同时,法院针对报道中的匿名消息源的身份展开调查。法院搜查Roemen的办公室、住宅以及其代理律师Schmit的办公室,旨在搜查中找到匿名消息源的线索。二人于是向卢森堡国内法院提起违反匿名消息源保密规定的诉讼。但依据卢森堡国内法无法支持二者的诉求,于是二者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法院认为此案中对记者办公场所、私人住宅的搜查行为导致对公约第十条的破坏程度要甚于Goodwin案中要求记者揭发匿名消息源的行为。故人权法院判决卢森堡当局败诉。

3.记者通话记录受保护

通过调查记者的通话记录,借助网络服务商可以很容易找到与记者保持过联系的人,极有可能获取到匿名消息源的信息,因此,保护记者通话记录免受调查也是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特权的一项内容。

典型案例是 RessiotandOthers v.France案。2005年,法国知名体育报纸 《队报》和 《观点》杂志发表一组文章报道法国一家自行车队的队员服用禁药所进行的司法调查。因报道引用了警方调查的资料,而这些资料是对外保密的,于是警方对两家媒体展开调查,搜查了记者的通话记录,以找到为记者提供资料的匿名消息源。媒体和记者对警方调查行为提起诉讼,在法国败诉后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法院认为警方行为违法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危害了记者的表达自由。

(三)例外规定

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背后反映的是保护记者与匿名消息源之间的信赖关系和公众对公共信息知情权的利益,但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这些利益并不能代表社会全部有价值的利益,一旦出现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记者这项特权必须对此让步。因此,立法上建立记者特权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了记者特权的例外规定。

其中,美国斯图尔特 (Stewart)大法官在布莱茨伯格诉海斯案(Branzburgv.Hays)中所提出的 “三项检验标准”,不仅被美国所采纳,而且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划定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特权例外规定的经典。

在布莱茨伯格诉海斯案案中,持反对意见的斯图尔特 (Stewart)大法官认为:“如果要求记者出庭并披露相关信息,那么申请方必须证明:(1)有相当的理由可以确信记者所拥有的消息与被诉事实与行为有明显相关性;(2)证明该消息无法通过其他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损害较少的途径获得;(3)证明获知该消息具有迫切的、压倒性的利益。”检验记者所掌握的信息是否符合 “关联性”“唯一性”“压倒性”,这种衡量方法后来被称为 “三步检验法”。除此之外,尚在美国国会审议的 《信息自由流通法案》对 “三步检验法”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要求记者强制披露匿名消息源的条件:“即在为了避免死亡,绑架,实质的身体伤害,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摧毁关键的基础设施以及为了国家安全避免恐怖袭击或者伤害的情况下,记者有披露匿名消息源的义务。”该标准与 “三步检验法”中的 “压倒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欧洲人权法院对记者保护匿名消息源特权的例外规定依据的是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第二款,言论自由行使受到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领土完整,预防犯罪,保护健康,维护他人名誉,防止秘密情报泄露,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等利益的约束,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

三、结语

对案件报道中消息源的保护,国际社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理论上,以保护言论自由、维护公众知情权、促进信息自由流通作为理论基础,实务中,将消息源分为匿名与非匿名两种情况分别加以保护,更针对记者与匿名消息源之间的特殊关系赋予记者一定的特权来保护匿名消息源。目前我国案件报道中对消息源的保护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国外对案件报道中消息源的保护制度对未来我国建立相应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猜你喜欢

告密者欧洲人消息
一张图看5G消息
特朗普公布“告密者”信息引不满
不要“围观”犯错的孩子
比例原则在欧洲人权法院诽谤判例中的适用
商标权属于人权?——从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谈起
漆与艺——一种欧洲人的视角
怎么看待办公室的告密者
岌岌可危
消息
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