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尸体损伤认定多人作案1例
2015-04-17魏俊刚
魏俊刚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物证鉴定所,天津300300)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某年4月11日凌晨1:00许,甲报案称其弟乙(男,43岁)于4月10日21:00许将一陈姓男子杀死。接报案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乙抓获。经初步讯问,乙对自己杀死陈某一事供认不讳,经法医学检验,乙未见损伤。经查:甲乙两人系孪生兄弟,身高均155cm左右,体态较瘦。现场位于乙的暂住处,单门独院。经勘验,现场有多处喷溅血迹及大量血泊。现场提取带血的菜刀及斧头各一把。
1.2 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青年男性尸体,尸长166 cm,发育正常,体格健壮,衣着未见翻动。顶部见大小为4.0cm×0.2 cm、3.5 cm×0.5 cm深达颅骨外板创口以及一3.5cm×3.0cm深达头皮下皮瓣创。左顶结节处有一融合性创口,深达骨质,大小为7.5cm×2.5cm。左后枕部有一4.5cm×1.2cm创口深达骨膜。面部共有7处创口,最大9.5cm×1.5cm,最小0.8cm×0.1cm,均深达骨质。双前臂及双手有十余处创口,均深达肌层及以下,部分创口下骨质断裂。上述创口均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等特征。后枕部共有11处挫裂创,最大5.5cm×1.0cm,最小1.0cm×0.5cm。右顶结节处有一0.8cm×0.5cm挫裂创。右手第一掌骨处有一1.2cm×0.2cm挫裂创。上述创口均具有创缘不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等特征。
尸体解剖:头皮下大面积出血,颅骨上可见多处砍痕,枕骨粗隆部有一5.5 cm×2.0 cm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粗隆下有一4.0cm×3.0cm颅骨粉碎性骨折。胸、腹腔器官大小、位置正常,无破裂出血。DNA检验:现场提取的菜刀及斧头上均为死者血。毒物检验:提取死者心血及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2 讨论
本例经检验,死者损伤中部分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及创口下骨质断裂等特征,认定该类损伤为具有一定质量的锐器(如菜刀)砍击形成;根据死者损伤中的挫裂创均具有创缘不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等特征,认定该类损伤符合金属类钝器(如斧背)打击所致。结合DNA检验(菜刀及斧头上均为死者血),认定现场勘验发现的带血菜刀及不规则斧头为杀人工具。死者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碎骨片嵌入颅内,颅脑损伤严重为其死亡原因;头面部及肢体存在大量创口,结合现场大量血迹,失血性休克也是其死亡原因。故认定死者死亡原因为合并死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分别由现场勘验提取的菜刀及不规则斧头造成。根据毒物检验报告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及双上肢可见多处抵抗伤,说明死者系清醒状态下被杀害。根据死者两种损伤类型均具有明显的生活反应,说明死者系被现场发现的菜刀及斧头同时作用致死,说明死者被加害过程短暂,来不及逃脱。根据死者死亡原因为两种、致伤工具为两种、加害过程短暂,可以较为明确地推断,本案为两人以上作案可能性较大。
破案结果:法医将案件的刻画反馈到办案单位。经过再审乙,供述与其兄甲(报案人)因被陈某诈骗现金数千元,两人分别用菜刀、斧头一起趁陈某不备将其杀死。后在甲的暂住处搜到了带有血痕的防寒服、毛衣、裤子及黑色布鞋一双。进过DNA比对,上面的血痕与死者陈某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