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出行受伤 流产获赔几何
2015-04-17
孕妇出行受伤 流产获赔几何
文/鲁文娟
近些年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孕妇流产的案件层出不穷。一个小生命的孕育是何其不易,还未出世却被带入了另一个世界。同时,对于每天都在期待宝宝健康成长,甚至已经为她准备好了舒适的房间、物品的准爸爸、准妈妈们,又是多么沉痛的打击。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是否应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需要拍片检查、服药、输液等治疗,孕妇出于考虑此类行为可能导致胎儿畸形而被迫选择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是否应获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考虑哪些因素?孕妇流产主张腹中胎儿未来可获利益能否获得支持?笔者将结合以下相关案例做具体阐述。
交通事故致胎儿停育死亡 获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案例一】得知自己怀孕后,李文一直沉浸在准妈妈的快乐中,不幸的是2014年12月,自己坐在正常行驶的自家车内,结果被公交车撞击,李文经诊断为:头外伤、软组织损伤、宫内早孕活胎。半个月后,李文因担心宝宝状况,又到另外一家医院经超声波检查,结果诊断为“宫内孕,胎停育”。后李文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司机及所在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6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
因二被告均认为李文是自行要求终止妊娠,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性,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文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要求对其稽留流产与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联度进行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稽留流产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联度以50%为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文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其流产,给其身心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李文精神上的一种补偿,故李文除对财产性质的损害应获得赔偿外,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文医疗费等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法官评析】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施行计划生育政策,1978年以后该项政策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虽然现在单独二胎政策在很多省市已经开始施行,但现代社会年轻人生活压力很大,导致其不得不把精力放在对事业的追求上,以保障婚前满足对方的物质要求及婚后财政的支持,结婚年龄比以往有所推迟,生育年龄更是较为偏大,怀孕对整个家庭来说是一件天大的喜事。交通事故导致孕妇流产,不仅对孕妇、对小夫妻双方父母甚至对整个家庭都是沉痛的打击,即便对准妈妈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也难以抚慰其受伤的身心。
交通事故后被迫选择流产 获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二】2012年12月11日,朱露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不幸被刘刚驾车撞伤,当时去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在告知医生自己已怀孕后,医生告诉朱露做核磁可能对孩子有影响,朱露由于受伤处疼痛特别剧烈,为确认是否骨折,决定做核磁。后朱露由于肚子不舒服,又到一家妇幼医院检查,医生得知朱露做过核磁后建议其做人工流产。朱露一方面想保住孩子,另一方面又担心核磁对孩子发育不好,于是两天后又到该家医院咨询能不能要孩子。后朱露经再三考虑决定选择流产。随后,朱露诉至法院要求刘刚及所驾车辆承保公司赔偿其去医院咨询是否流产及流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露被撞后到医院检查伤情,为明确诊断损伤程度,朱露有权选择更有效的医疗检查手段。朱露进行了核磁检查,其考虑该检查可能会造成胎儿发育异常的后果,本着对胎儿及其自身负责的态度,朱露选择行人流手术终止妊娠符合生活常规,也符合医学要求。交通事故导致朱露受伤而最终被迫终止妊娠,不仅使其渴望为人母的愿望落空,而且担忧此次流产对以后再孕的影响,心理上承受着较大痛苦,故此后果的发生必然给朱露的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朱露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 000余元。
【法官评析】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自己身体不舒服,去地方医院检查后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我们还会选择去条件更好的大医院确诊。更何况孕妇,好不容易怀孕,再加上怀孕期间忍受的恶心、呕吐等痛苦,不是万不得已,不会冒着可能不能怀孕及各种并发症的风险选择流产。虽然核磁检查并不必然导致胎儿畸形,但一般人不会冒着风险承担未来可能的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此外,现在社会倡导优生优育,保证健康婴儿的出生已经成为各国一项应予维护的基本公共政策,优生优育选择权的赋予也是法律提供给公民用于落实国家提高国民素质公共政策的手段。
因交通事故流产导致抑郁症等获赔八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三】2013年9月6日,刘静身穿防辐射孕妇装乘坐公交车回家,结果上车时被公交车门夹住了腹部及骨盆处,导致刘静小腹当场剧烈坠痛和呕吐,刘静经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腹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刘静焦虑、睡眠差。9月21日,刘静决定终止妊娠,并于当日行药物流产术。同日,刘静被诊断为抑郁症、睡眠障碍。后刘静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及承保公司赔偿医疗费等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上车时,被车门夹伤,并终致流产,刘静因此受到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认为此次事件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刘静的抑郁症、睡眠障碍。公交公司对刘静的人身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刘静遭受人身损害,公交公司应赔偿刘静医疗费等17 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 000元。
【法官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孕妇流产的案件,与其他侵权案件相比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孕妇流产这一侵害后果。现实生活中,还有怀有双胞胎、高龄产妇怀孕、不孕不育治愈后怀孕等少见情形因交通事故流产的案件,这些情形也是法官考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重要因素。
交通事故后被迫流产索赔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费被驳回
【案例四】2013年3月,怀有身孕的王蕾骑电动车去上班,结果与前方转弯的小客车相撞,致使王蕾身体受伤。经医院各项检查后,因担心胎儿健康,王蕾被迫选择流产。因王蕾所在村落正值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孩子出生后,会享有45平米优惠住房面积和9平方米半议价优惠住房面积。王蕾认为孩子流产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客车司机赔偿其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费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胎儿的父母亦不能在其未出生前主张赔偿权利。本案中,王蕾要求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直接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很多国家都还未实现,我国的民事立法亦如此。
【法官提示】现在正是80后们生育的高峰,加之单独二胎政策已经在很多省份开始实施,孕妇们一定要注意乘车安全,可以采取外穿孕妇防辐射服、乘坐正规出租车、正确系安全带等措施,提请周围人注意,同时自己要谨慎慢行,保护好自己和宝宝。在此也提请司机师傅们注意驾车安全,提醒孕妇乘车时坐在相对更安全的位置,系好安全带等,做好孕妇和宝宝的守护神。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