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仪休拒鱼的启示
2015-04-17
公仪休拒鱼的启示
文/史智军
司马迁于《史记》中专门列出一章,名曰《循吏列传》,其中所记载之人大都为治国之士,所记述之事多涵廉洁之义。于今日读之,仍不乏诸多层面的启示意义。
公仪休,乃春秋战国时期鲁国的博士,由于才华出众而成为鲁国之宰相。
一日午后,一位客人登门造访,给公仪休送来了一条鱼,未曾想却遭到公仪休的严词拒绝,客人倍感奇怪,于是说道:我是听说你最喜欢吃鱼,所以才送一条鱼给你,你却为什么不要呢。公仪休答到:以嗜鱼,故不授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何意?用今日之白话言之,即“正因为我喜欢吃鱼,所以才不能要你的鱼,现在我是鲁国宰相,我自己买得起鱼,如果我因为要了人家的鱼而被免了官,那么以后谁还能够再给我鱼呢,所以我不能接受你送来的鱼”。
身为宰相,可谓位高权重,登门送礼者当不在少数,且所送之礼亦往往投其所好。公仪休之所好在于鱼,虽物品普通,价值亦不足道,但公仪休依然拒绝他人所送,含义意味深远,且其所拒之理由,于今日之司法从业者而言,亦具有深刻的警醒之意。
于人而言,不免有一所好,或文或武,或雅或俗,然只要可将其归属为健康之范围,便无可厚非。况且有一爱好相随,亦可在工作之余,陶冶情操,增加生活的乐趣。然对于司法从业者而言,在享受爱好之乐趣的同时,还当清醒地知晓:基于对司法权力的“利用之心”,部分投机分子往往投司法从业者之所好,千方百计地准备好“礼物”,以便敲开“方便之门”,并进而牟取非正当的利益。
面对他人送来的自己所好之物,司法从业者切当如公仪休一般,头脑清醒,善于拒绝。此亦是让自己的所好更具纯粹快乐的重要前提。因为一个人如想真正的享受所好之“鱼”,并从中品尝到乐趣,离不开与其紧密相关的三个“持续”。
一是持续的自由之身。工作之外,爱好无疑会为生活增添不少乐趣,然此乐趣能够享受的前提是存在自由之身,或者换个角度而言,自由的存在本身就是人生最大的乐趣。倘若一失足成了千古恨,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则恐怕再难尽情选择或品味爱好之中的乐趣。
二是持续的正当之财。维持爱好,当须具备一定的“财政”基础,而钱财的取得,无疑要有正当合法的途径。故公仪休明白,保住了宰相的工作,获得正当的薪水,才能尽情地享受吃鱼的乐趣。是故,奉公守法,坚守住一个职业的底线,正当领取应得的报酬,才能永久享受所好之中的乐趣。否则,为了短暂的“大鱼”而牟取不义之财,必将得不偿失,永久失去品“鱼”的乐趣。
三是持续的纯粹之名。吃鱼仅为个人爱好,其中之乐趣亦在于精心品味,体会纯粹。如因手握权力,频繁地接受他人所送之鱼,或因收鱼而满足送礼之人的不法目的,必将陷入受贿的深渊,而鱼亦会变味,如此,一则影响了所“好”之乐趣,二则迷失了个人之前途。最终,恐还会被鱼所害,而致鱼走官丢,黯然垂泪,遥望鱼而不可得,曾经的送鱼之人也会避而远之。
公仪休拒鱼,其前提乃是爱鱼,正因为爱“鱼”所以更应学会拒“鱼”,否则,必将因“不拒”而丧失“所爱”。对于司法从业者而言,亦当如此,唯有真正拒绝了有目的的他人之鱼,才能真正享受自有之鱼的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