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花季女孩的泪水
2015-04-17
一个花季女孩的泪水
文/王志刚
随着医患矛盾的加剧,患方基于各种原因拖欠医疗费、医疗终结后不出院的现象在各医院均有发生,医院作为原告请求患者腾退病床、办理出院手续以及交纳拖欠医疗费的纠纷,在法院已成为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文的作者是东城区法院专门从事医患纠纷审判工作的法官,他运用多年总结和积累起的工作经验和职业敏感, 妥善调解解决了一起医患案件。这份办案手记不光记录了案件始末, 更记载了一名基层法官为稳妥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所做的努力。在他的努力下,此案虽然以双方协商一致的调解方式结案,但王法官说:“我的心情还是很复杂,特别是小芳签收调解书后倒在病床上哭泣的一幕令我终身难忘。作为法官,我尽到了职责。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 我希望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能给她更多的关注和关爱。”
那令人动容的一幕画面虽已过去一年多了,但我的心情依旧未平,总有一种将之记录下来的冲动,今天我再次从记忆深处将这个画面复原回来,给大家讲述一起我所审理的一个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
2014年伊始,我收到了一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初看案件的诉讼费才35元,我经验性的感觉——双方争议应该不是很大,是一个比较好处理的案件。然而,再仔细看起诉书的内容:原告为一家所辖区内的三甲医院,被告小芳是一名22岁的农村女孩,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诉请被告立即出院。
审理过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都非常清楚,这是一类特殊类型的医疗纠纷,即患者已经治疗终结并达到出院条件却不配合医院办理出院手续,一直住在医院,医院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患者腾退病床、办理出院手续。虽然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仿佛与赔偿损失无关,但这类纠纷的背后一定隐藏着医患双方的各种矛盾,处理起来难度不亚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为一旦判决患者一方立即腾退病床,一则会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严重抵触情绪,容易引起极端事件发生;二则这种判决的执行内容属于行为,如果患者不配合执行法官的执行,容易导致判决结果无法执行,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每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都非常谨慎,在整个诉讼过程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以求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突遇车祸 肇事方无力赔偿
2010年初春,18岁的农村女孩小芳怀揣着对北京这座大城市的美好憧憬,踏上了去往北京的列车,希望在这座城市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一天中午,小芳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小客车从其身上轧过,造成小芳受伤,事发后小芳被送至原告医院,经诊断为L1/L2椎体爆裂性骨折,胸腰椎脊髓损伤,双下肢不全瘫,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伤残。肇事司机张某为一名无证驾驶的中年女性,因为此次交通事故而被刑事拘留。
此次交通事故经过两次诉讼,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小芳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张某经刑事判决被判入狱。而小芳却再也不能站起来了,她只能在18岁这个花季年龄就独自面对终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苦难人生。然而更大的灾难却在法院的判决之后,两次判决的65万元赔偿款却因为肇事司机无力偿还迟迟无法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只能做出两次执行终结的民事裁定,也就是说小芳在交通事故中被撞造成三级伤残却不能得到任何的赔偿,本就家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女孩对生活近乎绝望,她不敢想象自己的将来。无助的她只能一个人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这是生命得以延续的最后一根稻草。
2010年至2014年4年期间小芳就靠着医院的护士们每人省下的饭菜以及医护人员的照顾度过了她人生最艰难的一段时光,医护人员的爱心和同情让她有了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小芳也特别感激医院和医护人员的照顾,然而根据诊断结果2011年年底小芳的病情就已经治疗终结,符合出院条件,小芳的父亲说:“我们也很想让她出院,不想给医院带来麻烦,但是我不知道出院之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款的小芳能怎样生活,所以只能让她先住在这里,毕竟在这里她还能活着。”同时,小芳的父亲也表示在这4年期间一直都在为女儿的悲惨遭遇奔走着,希望能通过法院和交通支队的司法救助等渠道申请一部分司法救助金,解决一定的困难,如果能够得到救助金就会交上拖欠的医疗费并办理出院手续。
医院无奈 起诉请求腾床
2014年年初,出于床位稀缺、更多患者需要手术住院的考虑,院方经过集体研究无奈地做出决定:起诉要求小芳腾退病床,办理出院手续。此案由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受理,最终案件分到了我的手上。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小芳已经半身瘫痪,无法出庭应诉,于是我和书记员就前往医院的病房,向小芳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和证据,了解小芳的真实想法和实际困难,建立起与这个经历苦难命运的女孩之间初步的信任,在谈话中她首先向我表达了对医院以及医护人员的感激和理解,她说:“我知道医院的难处,而且没有医生和护士的关照就没有我的今天,可能我早就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眼泪不停地流,我也被这情景所感染,本以为很坚强的自己也流下了眼泪。最后临离开的时候,我问她:“你有需要我帮助做的事情吗?”她告诉我:“我爸爸正在帮我寻求救助,我其实也不想住在这里,我也想回家,不想给这里的叔叔阿姨带来麻烦,只要有一部分救助,能够维持我基本的生活我马上就回家!”
协调各方 最终调解结案
接下来,我带着一种复杂的心情开始了近3个月的协调沟通工作。
先是前往交通支队的信访部门,询问小芳父亲申请司法救助的审批情况,留下警官的联系方式,随时与之保持联系,然后前往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民事判决的法院,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看是否能够加大执行力度,查询到可执行的财产,解决小芳的实际困难。我又多次与医院的医患处通电话,希望他们能够多考虑小芳的实际情况,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向其解释直接判决后将来执行起来也会有很多困难,这一提议也得到了医院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我与小芳家人保持联系,及时沟通与交通支队、法院执行法官以及医院等多方的协调的进程,并且告知他在司法救助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会在几个月内得到解决。
我不厌其烦的协调工作得到了小芳家人的认可,也深深感动了小芳一家人,最终在2014年5月份医院与小芳及其家人同意了我提出的调解方案:医院对小芳所欠下的医疗费予以免除,小芳同意在半年之后腾退病房,办理出院手续。双方在医院病房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签收调解书的那一刻,小芳倒在病床上哭泣了起来,我能感觉到她内心复杂的心情,那一幕令我终身难忘,临离开病房,我告诉小芳:有什么困难随时可以给我们打电话,我们会尽全力帮助她。
法官说法——调解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方法
基于我的审判经验,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着重挖掘其深层次的原因:患者或是对于医院的诊疗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后果不满意,认为医院的治疗存在过错,于是通过长期住在医院、不交医疗费等方式给医院压力,进而得到赔偿;或是基于家庭或社会原因,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治疗或者护理,无奈之下选择继续住院,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况;或是自感未治疗终结,对自己的疾病治疗还抱有一定的希望,主观上希望继续由医院进行治疗。
通过调查、询问,了解患者不愿出院的真实原因,是解决此类纠纷的突破口,也是法官进一步调解的基础。如果是患者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可以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一旦医院存在过错患者一方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不必一直住院占用本已稀缺的床位,给其他需要治疗的患者一个住院的机会。如果是患者没有能力在出院后继续治疗或生活,法院可以协调社会上的各种部门寻求社会救助以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让这部分患者体会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应该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法律的规定,而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判决患者腾退病床,否则不仅判决内容难以执行,而且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能很好实现。如果是患者由于自身原因主观认为还需继续治疗,可以建议患者先不办理出院手续,到更为权威或者其他同等级别的医院进行诊断,看是否已达到治疗终结的条件或者是否需要转至其他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如果已达到出院的条件就耐心向其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劝说其办理出院手续。
同时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我也建议医院及其医护人员都能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给予此类患者以必要的人文关怀,施以更多的医疗专业帮助,理解患者的真实想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配合法院法官的调解工作,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一方也应当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例如通过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也要顾及其他身患疾病患者对于病床的期待,因为你腾出一个病床就会有另一个患者可以入院治疗早日减轻病痛、恢复健康。只有医患双方能够相互信任与理解,才能逐渐构建起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