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证调查与优化
2015-04-17高雪娟
高雪娟,曾 真,金 浪
(福建中医药大学 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证调查与优化
高雪娟,曾真,金浪
(福建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325名医学生法律素质及教育现状进行研究,医学生总体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仍显不足,尤其是临床阶段的卫生法律素质需重视和强化。教育工作者应进一步明确医学生的角色特点,落实法律教育的阶段工程;构建多元化和交叉型的教育模式,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推进法律教育改革,加强临床阶段卫生法律教育。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素质;调查;教育
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医疗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侵权责任法》、相关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的颁布和修订等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精神,我国要不断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做好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教育教学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寻找与医学院校实践教学的契合模式,提高学生医患沟通能力和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能力,这对于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教学体系,培育高素质、全方位医学人才,推进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内涵及特征
雅斯贝尔斯说,所谓教育是人与人之间精神的契合,也就是人对人的主体间灵肉的交流活动[1]。具体到法律教育,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医事法教育和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类似的,即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的能力[2]。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医学生)之间思想交流互动的过程,旨在培育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一)教育内容和过程具有阶段性和持续性特征
医学生从入学至毕业,他们的身心会随着法律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而日趋完善和成熟。在接受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他们将从一开始的自发、盲目、感性、粗浅的被动认识逐步发展到自觉、选择、理性、深入的自我学习,这需要教育者根据每个时期医学生的特点分阶段、分内容、分方式进行持续性的教育,这种持续应当是伴随医学生专业教育的始终,包括临床阶段的实习。比如,在新生阶段可以开设法律基础课,初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在大三阶段开展与医学专业比较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的课程,树立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职业法律精神;临床实习阶段是医学生各方面素质形成的成熟期,也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关键期,这个时期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使其懂得应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教育主体呈现多元化、开放性特征
法律的教育教学不应局限于纯课堂教学以及纯法学教师,律师、法律专家、卫生行政官员甚至医学专业教师等都可以成为医学生的法律教育主体。这一方面由教育内容和过程的阶段性和持续性特征决定,另一方面由受教育主体接受法律知识的多方位决定。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主体的优势,并融入医学生的法律教学中,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另外,在网络信息开放的时代,如何更好地发挥传媒阵地在法律教育活动过程中的有效性和有用性也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三)受教育主体具有重医学技术、轻医学人文的特征
重理轻文由来已久,加之功利性教育的影响,使得医学生重医学技术、轻医学人文的现象在日渐注重医学人文教育的今天仍然存在。医学生重技术轻人文的特征突出地表现在他们对于医学课程和人文课程的明显具有选择性的偏好和有区别的精力投入。医学生对医学课程的主动性和对人文课程的被动性要求教育主体采取更为生动活泼、通俗易懂、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来吸引学生的参与,化被动为主动。加之,社会转型期间,由于医学生资源掌握的宽度、个体发育的差异等原因的影响,他们在此特征的表现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性。
二、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及教育的调查与分析
本次调查对象主要针对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医科大学各学院各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共325人参与了此次无记名形式的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325份,其中有效问卷322份,有效率为99.07%。本次调查自制问卷,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从各校随机抽取医学生进行调查。问卷由专职调查人员发放给被调查者,并进行指导,确保了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
(一)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
1.对基本法律法规的了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居调查者了解程度首位(58.2%),其次是“宪法”(45.9%),“高等教育法”(37.7%),“劳动合同法”(35.6%),“民法通则”(28.1%),“侵权责任法”(26.0%),“集会游行示威法”(20.5%)。这表明,学生对与自身利益联系比较密切的高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比较关注,而对于那些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新颁布不久的法律制度则相对不熟悉。
2.卫生法律知识的素质分析。医学专门法律知识部分共设计13题,包括了《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学生答题正确率只有51%,没有达到及格的标准。这表明学生普遍对专业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学生自我学习的心态、悟性和能力还有待提高,这与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成正比例关系。
(二)医学生法律意识
1.有关法律权利义务的知晓度。数据分析得出,“大体知道”的人数占56.8%,“只知道不犯法”和“不知道的”则达到30.4%,“知道的”仅12.8%。这表明,尽管对大学生具体享有哪些权利义务不能一一罗列,但多数学生对此项内容有一定关注度,学生的权利意识已经有所提高。另外,也有99.4%的学生表示希望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2.卫生法律意识。对于学习卫生法律的目的性认识,绝大多数学生认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重要(54%),其次是促进医患沟通和减少医疗纠纷(均占18%),最后才是增强法律意识(10%);此外,有38%的学生认为在执业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凭良心行医,其次是依伦理行医(30%),认为依法行医仅26%,而凭技术行医占6%。
在“您对卫生法律知识的看法以及对将来执业生涯的影响”一题中,28.7%的学生选择了“重要”,7.0%的学生选择了“不重要”,49.0%的学生选择了“不感兴趣”,还有12.1%的学生表示“学了对自己帮助不大”,3.2%的学生则认为“没有影响”。而在运用法律武器方面,对于“如果将来你从事医务工作,遇上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你会如何处理”一题,67.7% 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4.3%的学生选择“行政调解程序解决”,6.7%的学生选择“走一步看一步”,1.3%的学生选择“给钱息事宁人”。调查显示,学生对于法律的目的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卫生专门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三)医学生卫生法律教育现状
1.卫生法律教育现状。调查表明,卫生法学的教学仍然以在校期间的课堂讲授为主(97.1%),而临床阶段的卫生法学教学基本没有(2.3%)。有50%的医学生对此感到不满意,其中,有92.5%的学生认为此项教育最需要改进的地方是教育的单程化(即纯课堂教学)。在最有效的改革措施调查中,学生最希望在临床阶段开展法律教育(87.3%)。这表明,现阶段的卫生法学教育已不能满足学生的法律实践性需求,迫切需要进行卫生法律教育改革,逐步开展和加强临床阶段的法律教育。
2.临床实践中卫生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在已学过卫生法的学生的调查中发现,有69.5%的学生未能完全列出目前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文件,有52.5%的学生对处理医疗纠纷的解决路径不够清晰;有35%和60%的学生认为在临床实践中迫切需要和比较需要执业法律素质;此外,有77.8%的学生认为应将医师执业有关法律课程列为临床实习必修课;94.4%的医学生认为有必要在临床教学中进行防范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调查表明,医学意识到自身法律素质的不足,认为纯课堂卫生法律教学存在一寂静局限性,希望在临床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卫生法律教育教学。
3.临床实践中卫生法律教育的可行性。调查显示,91.6%的学生希望临床阶段的法律教育应常规化、体制化,89.3%的学生表示希望学校和教学医院能够建立体现该阶段教育特点的全方位、多元化的考核模式等等。这说明绝大多数学生对该阶段卫生法律教育的推行持积极和热情的态度,但关键还在学校与临床教学医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目前,国内外对临床阶段卫生法律教育的理论及实践研究逐渐深入,部分医学院校逐步在临床实践阶段渗透法律教育。
三、优化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建议
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特征、教育现状、教育改革可行性和必要性等的调查分析,使我们意识到卫生法律教育在现阶段的重要性和教学改革的方向。随着不同阶段法律素质教育的深化,医学生对法律的关注程度也会逐渐从被动到主动,从消极到积极,从无序到有序,从无意识到有意识,从法律观念的弱化到法律观念的强化。因此,卫生法律教育应贯穿于医学教育的始终,延续到医学基础教育和临床实践教育的全过程中,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学习阶段又有所不同[3]。
(一)明确医学生的角色特点,落实法律教育的阶段工程
作为高校大学生,医学生仍然属于传统社会学中的“边际人”范围。这种“边际人”社会地位的规定使得力求进入社会,又正处于教化中的青年显示出本身的不成熟性和不确定性的“边缘性”特征[4]。这种“边际人”特征在新生阶段表现得尤为明显。所以,要首先进行法律基础的教育,这是法律教育的基础工程。这一阶段主要围绕法学基本理论、宪法、民法、刑法等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初步树立法律意识;而在大二、大三阶段则要开展与医学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教育,这是医学教育系统工程中一个重要环节。这一阶段着重培养学生对于卫生法律知识的理性认识和初步运用卫生法律工具的能力;到了大四、大五等见习和实习阶段,要侧重结合医学生临床实践,根据医学生的专业特点和专业需求,配套相关的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卫生法律教育,逐步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工具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通过将法律教育融入医学教育的全过程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正视自身的不足,及时补充和提高。
法律教育与其他专业相比,更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它是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如在医学生法律知识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普遍掌握不够扎实。一方面,医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和持续关注法律问题的习惯没有养成;另一方面,学校在卫生法律法规的教育教学方面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法律教育对于医学生而言,首先是一项普及性的“大众化”教育,其次又是分阶段、持续性、专业化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贯穿医学专业教育的始终。
(二)构建多元化的教育模式,提高医学生的医患沟通技能和法律意识
为了更好地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有多元化的教育模式。教育模式的多元化有多层含义:一是教学方法的多元化。指导教师在教学上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主要的教学方法有角色扮演、标准化病人、模拟法庭、参研课题等。教学方法的多元化摆脱了纯课堂教学的模式,更加注重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成熟的学习者。二是教育主体的多元化。学校法学课程的老师、教学医院的带教老师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工作者都可以成为法律教育的主体,三方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效联动的整体。三是考核机制的多元化。这是由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多元化决定的。比如,当学生参与法律课题的调查研究时,其成果可以做为考核的项目;又如设置“法律诊所”考察学生的实际解决医疗法律问题的能力等[5]。
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与教育,尤其是卫生法律课程与医学伦理课程之间的融会贯通。法律与伦理始终存在微妙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的关系[6]。医疗纠纷是卫生法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医患关系又是医学伦理永恒的话题。提升医患沟通技能是降低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桥梁。在医学伦理教育教学中设计模拟场景,让学生在医患沟通角色演练中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对于掌握医患沟通技巧以及强化法律意识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律与医学是互促互进的辩证关系。在医学专业教育中渗透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学生在接受医学专业知识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卫生法律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意识[7]。这是一个“全师教育”和“全方位教育”的问题——卫生法律的边缘性、综合性决定了它强有力的辐射作用和交叉效果。这种交互型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关键在于如何做到卫生法律教育与各医学有关学科教育的有效而紧密的结合。
(三)推进法律教育改革,加强临床阶段卫生法律教育
目前,医学生临床阶段卫生法律教育的缺失与实习实践期间的法律知识需求产生了矛盾,这一矛盾激发了学生在这一阶段对卫生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渴求。医学院校与各教学医院、卫生法律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关系密切,校方应充分利用、整合这些资源为这一阶段卫生法律教育提供必要的法律教师资源及法律实践机会。
临床阶段的卫生法律教育应围绕当前突出的法律问题,结合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和专业需求来进行。这一阶段的法律教育内容主要是让医学生重点掌握《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学生在医疗活动中自觉地遵守法律践行法律。此外,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科室,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和讨论,如临床医学专业重点开辟医疗损害法律制度专题;药学专业则应增加有关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学习和处方工作中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学生能明白自身以及患者的法律地位和各项权责,在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医学生这一主体尚不具备行医资格,医学生如果未在带教老师指导同意下,擅自进行医学诊疗活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8]。如2006年北大医院的“熊卓为案”使“实习生非法行医”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因此,加强医学生临床实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如《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等,使医学生更好地理解临床实习和将来的行医过程中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同时,在教育过程中应明确校方、医院、医学生三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增强学生的法律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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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高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EB/OL].(1992-02-17)[2012-06-14].http://www.gsfzb.gov.cn/FLFG/ShowArticle.asp?ArticleID=32235.
(编辑:马川建)
通讯作者:金浪
作者简介:高雪娟(1981-),女,讲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卫生法学。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重点课题(FJJKCGZ13-025)
收稿日期:2015-04-14
中图分类号:G64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784(2015)04-0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