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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亟待阐明的三个重大问题

2015-04-17程承坪陈伟平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有制所有制资本

■程承坪 陈伟平

自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广受国内外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成为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论题。学术界对这个论题表现出了极大兴趣,实务界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家各相关部委积极组织人员研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顶层制度设计。然而,要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首先着力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否则可能会“欲速则不达”。譬如,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必须厘清“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及其异同,因为如果连基本概念和工作对象都没有搞清楚就冒昧地进行一项研究或工作,那么其结果很可能会事倍功半。在1997年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什么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要倡导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背景和原因是什么?只有弄清这一问题,我们才能明确工作的方向和努力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虽然有许多人持乐观态度[1-2],但是也有人持谨慎态度[3-4],甚至还有少数人持悲观态度[5-6],那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究竟有哪些困难,要抓住哪些重点问题呢?

由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在上述三个重大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共识[7-12],为此,本文将对这三大问题展开论述,旨在为达成共识而抛砖引玉。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概念清晰是开展一项研究的前提,概念不清晰,意味着研究对象或工作对象不明确,而基本理论是指导研究的基础,因此都必须予以阐明。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

要厘清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就必须首先厘清所有制、所有制性质、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实现形式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概念。

所有制,通常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反映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经济关系。在资本家把持国家政权、生产资料稀缺且在生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历史时代,占有生产资料就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凭借这种主导地位便能对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实施“剥削”。在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拥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各自的谈判力(博弈能力)。[13]法律法规是偏向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即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还是偏向于劳动者,对劳资双方的博弈结果影响巨大。如果是前者,那么劳动者与资本家在谈判规则上就处于劣势,即劳动者输在利益博弈的“起跑线”上;如果是后者,劳动者在谈判规则上至少不处于劣势。资本家与劳动者关于利益分配的博弈除了受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以外,还与六个方面的内部因素有关:一是对企业产出的贡献;二是承担企业财务风险的能力,或称财务抵押能力;三是要素的可替代性,或称稀缺性;四是要素使用状况的可监督性;五是要素的专用性程度,或要素的可塑性;六是要素所有者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等。[14]在生产资料稀缺的历史时期,是否拥有生产资料对自身利益影响很大,因此所有制总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

所有制性质,通常是根据生产资料占主体地位的所有者的性质来划分的,一般划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国家或全民所有,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拥有上是无差别的,因而就排除了少数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拥有而对劳动者利益占有的现象。①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在这种所有制企业里,可能存在某些人拥有生产资料,而另一些人则完全不拥有生产资料的现象,因而就不能排除拥有生产资料的人凭借拥有的生产资料占有劳动者利益的现象。

所有制形式,是指所有制及其所包含的所有制关系在各种社会形态中所采取的具体形式。[15]譬如,公有制形式可分为社会所有制②、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形式可分为私人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指所有制形式为实现其经营目标而采取的生产组织形式。[15]譬如,集体所有制可采取工人自治、等级制等实现形式;私人所有制可采取合伙制、公司制和股份制等实现形式。[16]

混合所有制,从范畴学角度而言,不是一种独立的、基本的所有制,而是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一种所有制,或者说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以一定的投资比例组合而成的所有制,可以说是“不同性质所有制相互融合形成混合所有制”[12]。混合所有制既可采用工人自治、等级制等实现形式,也可采用合伙制、公司制和股份制等实现形式。

混合所有制企业,则是由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如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等,以相互联合和经营的形式组成的一种企业。这样定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称为“广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或经济的提法和表述都贯穿了一个思想,即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而集体企业并不是关注的重点。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根本目的有三点:一是转换国有企业的机制,因为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机制还是不活;二是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企业活力和影响力;三是通过混合所有制来使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17]因此,我们认为,基于中国的国情,把混合所有制企业界定为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融合而成的企业是恰当的。③

混合所有制经济,很容易被人们与混合经济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先简要厘清什么是混合经济。混合经济概念发端于阿尔文·汉森的《财政政策和经济周期》一文,后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对这一概念做了进一步阐发,因而在西方国家很流行。从经济史的角度而言,美国经济史学家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认为,从19世纪末期以后,多数西方国家的经济就开始逐渐变为“公私混合经济”。这实际上是从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而言的,即既存在公有制经济,也存在私有制经济,基本上不存在一个社会只有公有制经济而没有私有制经济,或相反只有私有制经济而没有公有制经济的现象。但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很少在一个企业内既有公有资本,又有私有资本相混合的情况,基本上是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相分离,各自发展,互不相涉。④我国谈论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西方社会谈论混合经济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形成了公有制资本与私有制资本相融合的现象后才开始关注这一特定现象的。1987年,薛暮桥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要以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产权融合为方向,促进产权的全面运动,包括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全面参股、相互持股,除国家控制的少数战略性企业以外,应当允许和推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之间以参股形式进行产权渗透,同时要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确认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性。[18]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正式出现在党的文件中,是1997年的党的十五大报告。该报告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1999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写入党的正式文件。该报告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后来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及十八大报告中都谈到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并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混合经济。因此,用西方经济学中的混合经济来替代或定义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适当的。目前,学术界大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融合,它既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而公有资本之间或非公有资本之间的融合不能视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傅尔基认为:“所有制经济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不同性质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以不同所有制经济发展为前提,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结构的混合体现,是以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基础,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整体加总。”[12]笔者结合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定义与上述傅尔基的观点,基于中国国情,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为“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整体加总”,即“狭义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整体加总。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理论

1.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融合而成的经济,因此它既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也兼有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要视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比例来判断到底是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多一些,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多一些,但显然它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制经济。根据前述所有制实现形式概念,也不能把混合所有制经济视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2.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功能。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融合而成的,因此它的功能便兼有国有资本的功能和非公有资本的功能。混合所有制经济除了一般经济应当具有的功能以外,其突出点主要表现在:在服务社会和政治的功能方面比非公有制经济强、比国有经济弱,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功能方面比国有经济强、比非公有制经济弱。我们认为,国有经济改造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后,它在承担政治任务和社会任务时便要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过去,国有经济为完成政府交给的政治任务和社会任务不计成本的做法,也是导致国有经济腐败的深层次原因之一。[19](P266-272)因此,可以说把国有经济改造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那种单纯地依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可能难以为继了。

3.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混合所有制经济兼有国有经济的特点(见图1)和非公有经济的特点(见图2),混合所有制经济如果混合得好,就能够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说的那样使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内“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当然,如何能够实现这一目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积累经验。

图1 国有企业的优势和劣势

4.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从短期看,就在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转变国有经济的经营机制;从长期看,在于促进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即不单纯是为了发展国有资本,也是为了发展非公有资本,从而从根本上壮大我国经济的实力和竞争力。正如卫兴华所指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搞好搞活国有经济,也是为了更好发展非公经济,以便更快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其战略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因此,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一定要消除歧视非公有资本的观念,当然同时也要消除少数人对国有资本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歧视,要一视同仁地对待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决定》所指出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的精神。

图2 民营企业的优势与劣势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还有一个易为人们忽视的目的,即让劳动者受益。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公有制经济除了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以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让广大劳动者受益,即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排斥资本利益的做法,其结果是不但资本所有者不能得利,而且劳动者的利益也因此受到了损害。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国内外资本投资壮大我国经济,对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有所偏向,结果在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我国收入分配差别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2003年到2012年,中国大陆居民的基尼系数都超过了0.45,超过了国际社会公认的0.4的基尼系数警戒线,这引起了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诟病。因此,历史的经验教训反复说明,在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必须使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兼容才能既有益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正是基于对历史的深刻认知,《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因此,今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定要注重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要特别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二、当前形势下大力倡导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原因

虽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但是事实上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各种所有制经济就开始呈现相互融合的局面。正是基于对现实现象的敏锐观察,薛暮桥提出我国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17]。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完成了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57%,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6%、净资产的70%、营业收入的62%已在上市公司。从这个角度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经处于主要地位。在这样的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大力倡导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呢?我们必须弄清这个问题,只有弄清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明确改革的方向,才能树立改革的信心。对此,我们综合各种论述,概括成五个方面的原因[11](P78-81)[12]。

(一)与近年来广泛讨论的“国进民退”争论有关

在2008年发端于美国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之前,人们广泛争议所谓的“民进国退”现象。而2008年之后,国家为了应对这一世界性金融危机,短短几年内投资了4万亿资金,这巨量的资金大多投向了基础设施等国有资本控制的行业,这就引起了人们广泛争议的所谓“国进民退”现象。为了平息所谓的“民进国退”,特别是“国进民退”的争论,通过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所有制观念,强化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混合,使各种所有制资本和谐发展,打破非此即彼思维模式的桎梏。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对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认识问题上,经历了这样的发展历程:从“主体-补充论”,到“主体-重要组成部分论”,到“统一-共同发展论”[12],再到《决定》中的“融合-混合发展论”。“在对待公有制经济与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上逐步由不平等转向平等,在所有制结构中更由外在并存发展转向所有制实现形式中内在融合发展,破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势不两立、非此即彼、担心互挖‘墙脚’的传统所有制经济思维”[12],从而为“国民共进”、国资民资和谐发展创造政策基础。可以说,这是《决定》的一个重要理论创新。

(二)与寻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有关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人们总感觉国有企业改革进展不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目标仍然没有完全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迈得不大,一些资源性行业垄断现象依然突出,体制不活、机制不畅的现象普遍存在,国有企业效率不高。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也存在家族化色彩浓厚、企业治理结构不科学、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问题,在发展空间、产业准入、资源获取等方面遭受到种种有形或无形的限制及排挤[21]。这些问题表明,必须寻找新的改革突破口,既要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又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且最好能够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均衡发展。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有助于国有经济“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又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去家族化”,有利于国资民资携手共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正适合促进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双重目的的需要,因而成为人们普遍期待的新的改革突破口。

(三)与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有关

过去中央只是强调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此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因而使学术界和实务界重新审视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此同时,《决定》还提出了“三个允许”和“一个鼓励”: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从而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决定》强调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经理人的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深化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等等。

(四)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意志有关

以往一些重大改革往往因为改革措施不配套或既得利益者的阻力等原因而难以深入,而此次改革不同,中央专门成立了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主要领导人担任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与。相应地,地方也成立了类似的改革领导小组。为了综合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务院新成立了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综合协调组、地方国资组、中央企业组和政策协调组进行专门指导和协调把关。[22]这充分显示了中央改革的力度和决心,也使得社会各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满了期待。

(五)与培育我国经济发展新优势有关

我国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各种发展的优势逐渐消失,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迫切需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新的制度“红利”,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们普遍认为,必须通过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能形成新的制度“红利”。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把国有企业的优势与民营企业的优势相结合,同时弥补相互之间的不足,避免过去国资民资“两张皮”甚至相互对立的现象,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做大做强中国经济。这一做法符合人们普遍的期待,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难点和重点

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必须找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难点和重点,然后寻求对策,这样才能使得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难点

1.消除对非公资本和国有资本的歧视。目前,一方面存在对非公有资本的歧视,另一方面又存在对国有资本的歧视。对非公有资本的歧视由来已久且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所有制歧视割裂了市场,不仅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增长潜力,而且使跨所有制的人才、技术、商品以及产权等生产要素流动都遇到了较大的非经济因素的干扰,降低了整体经济效率。实际上企业按所有制被分成了“三六九等”,在获取土地与矿产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政府项目、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国企属“体制内”,有行政级别,具有最高的社会地位和话语权;外资企业有较强实力,受到国家和地方的青睐;民营企业则处于最为不利的地位。近年,有的地方为做大国企,不惜强制盈利的民营企业被亏损国企兼并。[23]正是基于对这一严峻现实问题的洞察,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营造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环境。因此,如果不破除对非公资本歧视的观念,那么要实现《决定》所说的“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24]

在存在对非公有资本歧视的同时,也存在对国有资本的歧视,认为国有资本天生就是低效率的,任何扩大国有资本投资的行为都被视为是对非公有资本的侵害,有损经济效率。事实上,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非公有资本都各有优长,也各有不足,对任何资本的评价都不能以偏概全。众所周知,新加坡的国有资本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本,面向社会招聘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等措施,使得国有企业很有效率。这说明,那种认为国有资本天生低效率的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对国有资本以偏概全的看法显然是一种偏见和歧视。

因此,不消除对非公资本和国有资本的歧视问题,就难以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既要“混得好”又要“合得来”的目的。除了上述歧视问题,还存在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理念融合问题。正如姜涛所指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各方在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诸多领域,无不经受各自长期形成的文化、理念、思维方式、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影响,这也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否健康成长、可持续发展的考验。”[5]正是基于方方面面的担忧,陶然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尤其是国企和民企相互长期参股,可能带来的问题要比解决的问题更多”[6]。

2.国有企业去行政化。《决定》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从技术层面而言,国有企业实行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不存在困难。真正困难的在于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不够,不习惯用市场化的手段与国有企业打交道。因为如果要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那么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就不能采用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而应当实现市场化遴选。可是,如果国企主要领导人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遴选,那么政府就会对国企主要领导人能否切实贯彻其政治意图产生担忧。这正是从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要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但至今都没有真正实现的根本原因之一。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习惯于行政命令而不习惯采用其他方式与国有企业打交道。如果要政府放弃行政命令的方式与国有企业打交道,就必须提高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可是,要提高政府这种能力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可以预言,只要政府还没有完全获得这种能力,政府就不会完全放弃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行政任命,也不放心让非公有资本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控股。但是,只要政府仍然采用行政任命的方式任命国有企业的领导人,那么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国有企业去行政化必须有壮士断腕的精神。

3.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转换。《决定》指出:“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然而,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改革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之前,他们的就业、工资、福利等各项利益都与国有企业制度密切相关,虽经多年的改革,但“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仍然与20多年前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即职工基本上不能被解雇、职工工资基本上不能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管理人员基本上不能被免职和被降职。为了使国有企业顺利地改革成混合所有制企业,降低改革的成本,现实中通常政府都要求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职工就业和工资福利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承诺,在对职工身份转换的过程中对职工进行一定的补贴。但是根据张文魁[25](P114)的实证调查,这些承诺大部分很难真正履行,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对履行情况难以监督和处理,另一方面这些承诺也会为企业向政府索取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提供口实,这给政府工作增加了难度。改制后,职工就业和福利往往根据市场规则加以确定而不是按照过去的国有企业制度确定,这就使得部分技术水平不高的老职工面临失业或较大幅度减少工资福利收入的威胁,这种状况会引起社会矛盾,是需要认真加以对待的现实问题。另外,部分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转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后不但会失去行政职务,而且还可能失业,因此抵触情绪较大。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4.转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决定》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如何从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管理转向主要管资本,这对国资委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既需要向新加坡等国家学习,也需要从实践中摸索。这既是一个制度和技术的学习和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观念转变的过程。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

1.从产权角度而言,国有企业要大力吸纳非公有资本进入。正如前文所述,混合所有制改革已取得很大进展,在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大约占企业总户数的50%左右,地方国有企业的这一比重稍高一些。但是,在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尚未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仍占50%左右,即使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的,绝大多数依然是国有资本控股,一般参股的较少。而且,引入非公资本的主要在子企业这一层面,而中央企业母公司寥寥无几。尽管并不是所有中央企业母公司都要改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涉及国家安全的仍应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但国有企业发展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仍有巨大的空间。[26]只有缩小这一空间,才能使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进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是要大力发展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让非公有资本能够顺利进入国有企业;二是依据市场规则来决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股权结构,减少行政干预。

2.从产业角度而言,要重点推进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垄断行业往往是民营资本参与意向较高的行业和领域,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应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助推器。[2]除了自然垄断、法令垄断(如烟草行业、少数军工行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产业集中以外,都必须坚决打破行业垄断,积极吸纳非公有资本进入。只有打破这种行业垄断,才能使其生产效率得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上升,社会福利得以增进。在打破垄断、加快混合步伐的过程中,特别要吸取20世纪90年代部分地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过急过快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惨痛教训[4]。在规范产权市场和发展资本市场的同时,要让混合所有制改革置于“阳光”下运行,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总之,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必须阐明上述三个方面的重大问题,促使人们转变观念、明晰概念、认清形势、把握重点、解决难点,从而促进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强调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不能指望“一混就灵”,一些重大问题必须通过顶层设计,解决于初始阶段,但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有些问题还会在解决中发展。因此,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长期而努力的工作。

注释:

①但是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即便是公有制企业,由于各劳动者在利益博弈中的博弈能力的不同,仍然存在一方占有另一方利益的现象。即不能认为按劳分配就一定是公平的,每个人都能获得与自己的劳动贡献相称的利益,这种想法是天真的。

②即马克思(1755)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的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所实行的公有制形式。

③如果我们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定义简化为“国有资本+非公有资本”,那么“国有资本+非公有资本+集体企业资本”当然也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因为它符合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义的必要条件。

④当然,在发达经济体中,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内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参股的情况,但数量极少。譬如,挪威北海石油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初按法律规定由国家100%控股,后来修改法律后向社会转让了40%的股份;法国也有一些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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