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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探析

2015-04-17

关键词:司法会计课程体系设置

肖 颖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系,哈尔滨 150060)



高职院校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探析

肖 颖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系,哈尔滨 150060)

司法会计专业以其法学与会计学交叉属性而为司法领域所重视,并成为一门新兴专业,在国内已有多所院校开设,并在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探析。从高职院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入手,提出了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及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具体方案,对专业课程的开发模式和完善课程体系进行有益探讨,以期能对我国高职院校的司法会计专业课程建设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探析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加速,对司法领域的专门型工作人员的需求逐渐扩大,而在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问题上却出现了明显不足:司法会计要么成为法学硕士或法律硕士所开设的选修会计课程,要么成为会计学硕士或会计专业硕士以及会计本科专业的“法学课程”,在这两个层次的学科设置中未见司法会计专业的踪影。相反,教学和科研能力明显偏低的高职院校却率先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但招生与就业问题却成为其发展的严重制约:一方面来自于本科院校会计专业的竞争,另一方面则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自身的缺点,如基础薄弱、学用脱节、适应能力和工作技能差等问题。人才培养的困境使司法领域缺少司法会计专门人才,特别是针对司法审计、证据收集等专业司法工作中的要求不能胜任而引发了司法实践中会计业务处理难题。

一、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依据

课程体系的设计是连接学生与培养目标的桥梁和纽带。目的决定手段与方法。因此,司法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成为课程体系设置的依据。毕业生的培养目标,是教学的目的,是教育活动的核心。教学内容的选择,课程体系的设置以及教学方法的采用等教学活动都是以培养目标为依据来实施的。

作为高职会计专业之一的司法会计专业,应基于本身的特点——司法职业,这是区别于其他高职会计职业的本质特征。而当前高职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不切实际、盲目拔高培养目标,忽视学生的基础,过分强调“全才、通才”的情况是常态,司法会计专业也受此影响。近年来,受生源萎缩的影响,再加上“传统上一直追随本科生的培养模式与课程设计,其课程内容按照学科知识的系统化来组织,缺乏对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培养,这对学生形成系统的、整体性的职业体系与实践能力极其不利”[1]。在教学中忽视了高职教育的特点,套用的是普通高等院校的课程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还主要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学习,没有很好地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对学生缺乏创造力和职业岗位素质的培养,考核评价也是以应试为主,这种教学方式忽视了人的感情世界,忽视了道德精神。教育人文精神的缺失,造成了学生知识学习的机械性与功利性,这有悖于高职教育的基本精神与基本要求,培养出的学生缺乏主体性、缺乏职业素养和岗位适应性,使司法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一直处于假、大、空的境地。司法会计专业“重点为政法机关、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培养助理岗位的司法会计人才,主要是协助司法会计检查、鉴定人员从事助理工作,如检查会计资料、获取会计证据、汇总检查结果、协助制作鉴定报告等工作”[2]。司法会计专业应根据行业需求与本专业的特色,特别突出司法特色,人才培养目标应总结为:具备严格法律人的职业道德素养与会计人的扎实基础,在通晓法律知识的同时,具有扎实的会计与审计的技能基础,并经一定的实习与技能实践训练,能够成为胜任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检、法、司等单位中的专家型会计职业人员做助理工作。同时,也为下一步的进阶学习打好基础。

二、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

“高职院校的课程设计,一直是仿造本科院校的课程,甚至全完一样。司法会计专业课程的设置,多年来也无法跳出这一顽症。”[3]这种以“学科本位”的课程结构体系,实际上是重研究轻实践的代名词,培养的是研究者而非应用型人才。它过分的注重学科理论上的系统性与层次性,教学内容在理论上偏于深、难,在实践上则无建树,甚至轻视实践课程。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无法培养专业会计所需要的、对实践能力与动手能力要求较高的司法会计人才。司法会计专业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岗位职业能力为核心,体现职业能力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突出培养高职司法会计专业毕业生的核心能力,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为此,在课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基于工作过程”的司法会计专业课程开发与设计

目前,作为契合人才市场需求培养要求的“基于工作过程”而进行的的课程设置,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广为应用。而高职司法会计专业因为实践应用性较强的法学和会计专业的结合,在课程设置与教学中极为适用“基于工作过程”模式。该课程的开发和设计模式是建立在对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在需求的市场调研基础之上的,通过对司法会计的岗位能力分析而确定与该岗位相应的典型工作任务,并严格依此进行课程设置与定位,真正实现结合“基于工作过程”和“典型工作任务”的教学理念,使职业技能培养与工作岗位“零距离”得以实现。

在司法会计专业进行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应以“基于工作过程”作为课程设置的主导思想。一般而言,进行课程设置应采取如下步骤:

其一,聚集理论与实务界转间进行研讨沟通,如法律实务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行业的注册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师等,司法会计专业教师,通过研讨给予司法会计人才的需求状况进行准确定位与分析;

其二,通过分析定位,给予典型司法会计工作任务进行明确[4];

其三,根据明确后的典型司法会计工作任务,进行教学内容的选择与确定;

其四,根据司法会计的专业特点,按照“基于工作过程”的主导思想进行教学内容的设计与学习情境的设置;

其五,在司法会计教学实践中将上述方案加以实施。

以“基于工作过程”为主线进行课程设计,突破了以往教学模式的僵化,改变了重理论轻实践的旧有体系,充分调动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也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教与学的一体化。

(二)校、企之间的协作专业课程建设

司法会计专业是较强的实践性专业,为此建立在 “基于工作过程”模式的课程建设与开发不应单凭所谓的经验而主观臆断,应“建立在客观的实证基础之上,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所采集的数据和收集到的凭证、材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分析”,找出课程需求的真正内容[5]。在司法会计专业课程建设中,应让会计师事务所及公、检、法、司等单位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将学校自身的教学经验、科研优势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检、法、司等实务单位的实践经验相结合而开发出完全适合教学与实践的相关课程,这也是校、企之间协作的专业课程建设与开发的最佳方式。

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以岗位群为导向,以培养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中心,其核心是强调对技能的应用。因此,司法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必须从本行业、本专业领域有效的岗位需求中去探索,也就是对本专业职业岗位群的分布、工作过程特点以及相应岗位对从业人员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针对岗位需求来确定。以真实的职业领域的职业任务和职业行为过程作为基础,学生通过行为导向的学习过程,掌握专业知识,形成职业技能,提高面对职业、社会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该着重考虑实际工作中的岗位设置要求、人员素质要求和实践技能水平要求、职业技能培养等作为专业课程设置的选择标准。在具体教学计划中,把能力培养置于核心地位,以先进的教学手段、完全适应实践的课程体系和实用的课程内容,用来培养和强化学生的专业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新的课程体系要打破传统的把课程分为基础理论课程、技术基础课程、核心技术课程、公共/专业选修课程的分类方法”,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校企合作和学生顶岗学习等人才培养模式,并基于工作过程为导向,使课程体系得以调整,课程内容得以整合,真正实现学科知识的系统化到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转换过程,使学生真正成为满足人才市场需求的“合格产品”。

(三)教材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教材是理论与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所以加强司法会计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至关重要。为此,司法会计专业应开发出具有指导性的、且能不断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内容修订与整合的实践教材,并体现出内容的新颖性、体系的完善性、积极实践操作的针对性。该实践教材中的主线应是典型工作任务以及工作过程,所以核心概念应围绕典型的工作任务设计以及学习的任务设计而展开。

第一,典型的工作任务设计。这一设计主要基于实务工作的特点而实现的。一般通过实践专家的研讨与论证,结合工作任务的实际需求而对职业工作进行整体性分析所得出的客观性结论。而教材的建设中,教材应严格遵循典型的工作任务而进行设计,这不仅体现于教材的名称,更为主要的在于教材的内涵,所以教材表现于外的为命名搭配方式,即工作对象+动作+补充或扩展(即名动结构)。涵盖于内的则是典型的工作任务的整体性流程与实践工作技巧。

第二,学习的任务设计。学习任务是以工作岗位需求为基础的,也是教材建设与写作的核心与关键内容。为此,在教材建设过程中,必须真正做到知识内容源于司法会计一线,同时兼顾一定的理论前瞻性,使司法会计专业教材真正做到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和工作直接联系起来。

三、司法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具体方案

传统的学科课程体系下,教师只能围绕既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按照预先设定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展开课程教学,在课堂上仅仅是占了组织教学方面的主动权,而忽视了教师的自主权和创造性。为此,学习领域课程最有效方法,它在教学中突出教师的教学自主权,教师可以根据现实来确定专业课程的内容,按照既定的框架标准,自由组织教学内容,很好地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发展,因而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学习领域课程与传统学科课程比较见下表。

表1 中国银行业实审专利的主要申请人

从上表的对照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学习领域课程当中,并非是简单对原来学科的教学内容进行非本质性的调整,而是“将职业性原则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对课程进行结构性改革”[6]。通过学习领域课程体系的构建,是在对职业活动领域进行职业分析的基础上,将职业活动过程系统化的知识经过学习、处理而转化为职业教育培训所需的学习领域的教学内容。在教学实践中,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成为学习领域课程的最大特点,教师可以将学生带入到学习情境之中,并按照教学效果进行进程和时间的安排,这样,能够更加迅速地使学生获得综合职业能力。

按照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培养规格的设置,构建了“能力递进式”的学习领域课程体系。学习领域课程体系由基本素质学习领域课程、岗位职业能力学习领域课程和职业拓展学习领域课程组成。各学习领域的排序要遵循职业成长规律,符合认知学习规律。

(一)基本素质学习领域课程

基本素质学习领域课程是为培养各类大学生的通用基本素质而设,所以该类课程应为司法会计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而学时是反应其重要程度的主要指标,一般占全部课时的1/3左右较为适宜。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体育、大学生心理健康、计算机应用技能等。这些课程的开设,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因为这些课程有利于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历史观的形成,而且为学生的专业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岗位职业能力学习领域课程

岗位职业能力学习领域课程是为学生有效学习专业课而开设。司法会计专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应包括会计学专业基础课程和法学专业基础课程两部分。根据近年来社会对基础会计人员的需求以及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内容要求,会计基础类课程主要包括会计学原理、中级和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与成本会计、会计软件、预算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经基本技能、经济学理论等课程。法学类专业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经济犯罪调查和证据法实务、法学概论、经济法学、经济法实务、证据法学、刑法(侧重于刑法各论当中的经济类犯罪)等课程。

(三)职业拓展学习领域课程

主要解决作为司法会计专业毕业生将来在财会职业岗位或辅助岗位所需要掌握的技能来设置,强调的是毕业生应用会计理论对司法会计业务进行处理的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设置以下实训课程:点钞基本技能,支票、本票、汇票的识别与填写,财务会计综合实训,司法会计操作、检查与鉴定等实务内容,以及针对经济犯罪的司法会计侦查,等等。法学专业实践与会计学专业实践成为司法会计专业的实践教学中的必备内容。所以,司法会计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要分成两个阶段分别完成:即法学专业实践与会计学的专业实践训练。在法学专业实践过程中,证据搜集与固定、模拟审判及模拟诉辩、法律诊所及司法机关实习等成为教学实践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学生应掌握会计、出纳等基本技能,通过模拟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公司舞弊与欺诈预防制度建设、舞弊与欺诈调查等实践环节。

以上司法会计培养与培训的课程体系建设是当下培养司法会计人员的最佳方案,通过该课程体系的建设与人才培养,必然造就出对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有所熟知,同时又“熟练掌握法律处理程序和掌握足够法律知识的专业化、复合型的司法会计人才,满足司法会计市场对人才的需求”[7]。与此同时,在有机融合该课程体系的同时,有针对性地“为愿意完整地学习法学专业和较为完整地学习会计学专业的学生留下了较为充分的选择空间”。

[1]秦浩.政法院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为例[J].中国证券期货,2012,(4).

[2]韩健.高职政法院校司法会计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6).

[3]于朝.论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兼谈“法务会计”的误解[J].中国司法鉴定,2009,(12).

[4]程乃胜.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课程体系建构探析[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0,(1).

[5]赵如兰.司法会计鉴定的历史演进及启示——兼论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9,(4).

[6]李瑞,王红.浅谈加强司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以我院司法会计专业为例[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1,(12).

[7]杨为忠.司法会计不等于司法会计鉴定——暨谈涉案会计事实证明中的几个误区[J].中国司法鉴定,2009,(2).

[责任编辑:赵天睿]

2015-09-15

肖颖(1974-),女,吉林东丰人,教授,从事司法会计研究。

G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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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5)06-01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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