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语境下《一文钱小隙造奇冤》的醒世价值

2015-04-15乔孝冬

关键词:杨氏有罪赵家

乔孝冬

(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8)

《醒世恒言》卷三十四《一文钱小隙造奇冤》中涉及13条人命案,悲剧的缘起只是极为普通的邻里纷争,但结果却是只因这一文钱便断送了13条性命。因而小说的结尾劝诫人们“相争只为一文钱,小隙谁知奇祸连。劝汝舍财兼忍气,一生无事得安然”。传统“祸财观”指人们把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的祸端归结于钱财,劝诫人们“物有定主”“财关时运”,人生财物皆有分定,如果攫取了命中不该有的钱财,往往会暗藏祸端,为财所累。表面上看,极其微小的一文钱是引发连锁式社会恶果的起因;而实际上,判官采取“有罪推定”的判案原则才是小说中一系列冤案形成的主因。

“有罪推定”是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判案原则,“有罪推定”的逻辑起点是强迫自我归罪,在“有罪推定”的判案原则下,被告人被当作罪犯,判官在获取犯罪证据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往往刑讯逼供。在整个案件当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外,其他什么证据都没有,判官凭借“突审”所取得的被告人的口供,最后判被告人有罪甚至判重刑或极刑。如此定罪方式使封建社会冤案频发,人的自由权受到侵害,一旦被判死刑,其造成的损失通常难以弥补,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充分认识“有罪推定”的危害,对当今“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罪推定”判案原则造成普通民众怕讼心理

小说是社会生活的有机反映。明代后期世风败坏,破败之家的妇女看到娼妓人家富盛,眼热,争相仿效,男女通奸,终成风习。《一文钱小隙造奇冤》中第一个死亡者杨氏因为儿子与孙氏儿子赌博输掉了一文钱,就相互攻讦“要钱时,何不教你娘趁汉”。泼辣的孙氏借机将杨氏“趁汉”的事骂个路人皆知。杨氏丈夫丘乙大老于世故,男人的占有欲和虚荣心都极强,见杨氏挨骂不敢还口,便认定杨氏趁了许多汉子,要杨氏招供出来。杨氏原是怕老公的,听了丘乙大的话,更吓得战战兢兢。作为一家之主,丘乙大不问青红皂白就将杨氏赶出家门,叫她死在孙氏家门口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杨氏一肚子委屈,就上吊自杀了。在丘乙大看来,妻子杨氏作为上吊之人,不死在别处而偏偏死在孙家门口,必是受到孙家枉屈,如此才能证明杨氏是清白的,也才能保全自家颜面。丘乙大为了面子,不去调查事实真相,反而叫妻子以上吊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杨氏成为夫权统治下邻里纠纷案中“有罪推定”的第一个牺牲品。丘乙大之所以能够强迫杨氏去死,是因为“趁汉”在强调道德伦理的明代社会被视为一种有伤风化的丑行,女性“趁汉”要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和法律的严惩。孙氏通过骂街泄恨,使杨氏“趁汉”的事成为人人皆知的丑事,直接侵犯了杨氏的名誉,而杨氏究竟是否“趁汉”,孙氏辱骂是否有依据,丘乙大在没有得到任何有关杨氏犯奸的证据情况下,就采取“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叫杨氏去死。杨氏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丈夫的逼勒之下,只能按照丈夫说的去孙氏家门口上吊,但偏偏杨氏失魂颠智,没能吊死在孙氏家门上,却错死在其他邻居家门口。胆小怕事的铁匠白铁因杨氏误死在自家门口,趁黑夜私自将尸体移到王公门口,王公半夜见尸,其做法和白铁如出一辙:“欲待不去照管他,到天明被做公的看见,却不是一场飞来横祸,辨不清的官司。思量一计:将他移在别处,与我便无干了。”邻居白铁、王公都与杨氏之死毫不相干,但杨氏的尸体不管落在谁家门口,都会惹来“一场飞来横祸,辨不清的官司”。王公因为移尸与王小二发生矛盾,斗殴残杀,双双殒命;邻居白铁因为移尸惊吓而死。小说以夸张的手法渲染了封建法制下“有罪推定”的恶果:普通民众一旦涉及人命案,不管有罪无罪,当事人往往被当作罪犯对待,无论官司胜负与否,打官司的小民往往倾家荡产,卖妻鬻子。因此,普通民众对官府除了深深的畏惧外,并没有起码的信任感,以上4条人命均间接成为“有罪推定”下的牺牲品。

二、“有罪推定”判案原则铸成冤案、错案

杨氏的尸体在小说叙事中进一步演化成为栽赃、诈骗、恐吓的道具。以朱常、卜才为代表的朱家和以赵完、赵寿为代表的赵家因争产发生矛盾,朱常偶然从河中捞到杨氏的尸体,产生以人命要挟赵完的念头。“如今天赐这东西与我,岂不省了打官司!”朱常利用大户人家怕打人命官司的心理,借杨氏尸体陷害赵家。赵家得知后则反施毒计,杀死家奴丁文、田婆栽赃朱家。两家相互指控,审判者大尹根据双方提供的尸证,发现杨氏是被缢死的,且不是赵家人所为,赵家则提供了为器械所伤且为赵家人(丁文、田婆)的尸证,因而一开始在尸体举证方面赵家就占尽优势。审案者大尹在断定朱家造谋诈害赵完后,就断定朱常、卜才“冒认(杨氏)为妻,诈害平人。那丁文、田婆却是你与家主打死的,这须没得说”。大尹认为自己的怀疑是合理的,更倾向于接受朱家斗殴时杀死赵家奴仆的指控,“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即赵家杀死自家奴仆后栽赃朱家。朱常提出了一个相当有力的质疑:斗殴时自然会顾及杀人的后果,不会拣垂死之人来打。《明律》卷二十第二十二条“斗殴”规定:“凡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器不用刃亦是。”[1]南宋宋慈《洗冤集录》曾对如何验尸做过详细的阐述,例如:对尸体如何做自缢与勒死并假作自缢的鉴别。然而大尹并没有就朱常的质疑再做进一步调查。高居公堂的“究问式”判案方式,使得大尹自然认为朱常、卜才是打死丁文、田婆的凶手,“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使大尹忽视了某些对朱常、卜才有利的证据。大尹让人“把朱常夹起来。朱常熬刑不起,只得屈招”。后来,朱常寄希望于杨氏尸体腐烂,从而从尸证角度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他叫儿子花钱利诱仵作作伪证与赵家白赖,以期“一事虚了,事事皆虚”,却被精明的大尹识破,朱常翻供时恰恰证明自己当初提供了假证。

小说中的审判官大尹没有贪赃枉法的劣行,算是比较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的官员,且思维清晰,记忆超人,但在审案中还是审判错误,漏掉了真凶,究其原因就在于“有罪推定”的判案原则。在古代相关科学技术、专业技术都不发达的情况下,涉及人命的案件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从而给审判者判案带来困难,这可以成为大尹判错案的借口。但是“在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在未确定有罪之前,就被作为罪犯对待。被告人不供认,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就以有罪论处……存疑判决实际上是变相的有罪推定”[2]。“有罪推定”以“究问式”的刑讯来取证,以口供为证据之王,而定罪的口供又是拷打出来的,但不可靠的口供却作为定罪的依据,如此定罪方式自然使得冤案频发。“有罪推定”的断案原则使无辜者陷入无法辨清的人命案,成为利益争夺的牺牲品,而真凶却往往能找到屈打成招下的替身,逃出法律的制裁。

三、冤案故事揭露的社会现象及其启示

冯梦龙创作这篇小说时,正值明代晚期,小说家充分注意到晚明赌博、通奸、争产、打斗、讹诈、欺骗等行为猖獗,他根据一定的犯罪史实以小说的形式演绎审判官断案的故事,小说本身虽然是艺术作品,但《一文钱小隙造奇冤》的故事作为冰山一角,却深刻地反映了明代的社会生活。明代后期世风日下,流氓活动猖獗,无赖借机敲诈,如杭州的流氓一遇到人命案就视为奇货,或冒充死者亲属,或强作伪证,横索事主酒食财物,“稍不厌足,公行殴辱,善良被其破家者,俱可指数”。在明代的江南,有“假人命,真抢掳”之谣。这是因为,一些流氓“平时见有危羸老病之人”,藏之密室,然后找巨家富室寻衅挑起争端,将藏于密室者杀死,却反诬是富家所为,打着索要人命、讨还血债的幌子,纠集其党,“乌合游手无籍数百人,先至其家,打抢一空,然后鸣之公庭,善良受毒,已非一朝矣”[3]。这些流氓手段在《一文钱小隙造奇冤》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朱常发现杨氏尸体,硬是平地生波,无风起浪,认为是可乘之机,便聚集同党,“以尸入门”,本想狠狠敲诈赵完父子一笔,“谁知激变赵寿做出没天理事来对付”。赵完家里养了个约有六十多岁的表兄,“因有了个懒黄病,吃得做不得,却又无男无女,捱在赵完家烧火,搏口饭吃”。赵完、赵寿商定将其杀死,但在杀人过程中又被田婆无意撞见,遂又杀死了田婆,然后嫁祸朱家。朱常的借尸蓄意讹诈和赵完、赵寿的杀人嫁祸正是“有罪推定”原则下明代流氓行为猖獗的生动写照。

在冯梦龙“三言”作品中,讲述“有罪推定”原则下屈打成招造成的冤案故事还有很多,《醒世恒言》卷二十九《卢太学诗酒傲王侯》中,石雪哥挟怨报复,诬告王屠为盗匪同伙,王屠被衙门屈打成招,直到秋后典刑王屠才明白石雪哥诬陷自己的缘由竟是为了区区一口破锅。官吏如此草菅人命让作者感叹:“只因一句闲言语,断送堂堂六尺躯。”《醒世恒言》卷三十《李汧公穷邸遇侠客》如此描写酷吏行径:“一来仗刑立威,二来或是权要嘱托,希承其旨,每事不问情真情枉,一味严刑锻炼,罗织成招。任你铜筋铁骨好汉,到此也胆丧魂惊,不知断送了多少忠臣义士!”《醒世恒言》卷三十三《十五贯戏言成巧祸》中的临安府尹升堂断案,不问青红皂白,只听一面之词,便下断言,屈打成招。“在古代社会,证据的证明力从来都是一个社会文化共同体的创造,证据本身并不具有证明任何事实的力量。”[4]从这类冤案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社会现象:封建专制政体下的“有罪推定”使整个法律体系高度腐溃,人们已经不再相信也不愿借助法律去求得公平和正义。公平与正义的丧失,使人们丧失了应有的道德,人的贪欲无限膨胀,人性中的阴暗面也不断被放大,打斗、讹诈、欺骗、栽赃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表面上看,这些事件是因为处处奇巧相逢,所以才使悲剧不可收拾。但是如果从社会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作者对故事情节这种连环滚动、机缘凑泊式的设计,鲜明地表现出当时整个伦理体系的高度腐溃以及每一社会环节对腐溃趋向的制衡能力之完全丧失,因此任何偶然和极其微小的起因都终将引发连锁式的社会恶果。故事中,不仅那些为了争夺财产不惜嫁祸于人、杀害自己亲眷族人以及其他种种险恶的阴谋无一不是怵目惊心,而且就是那些次要人物的伦理状态也都是整个悲剧连锁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催化剂。”[5]

犯罪从本质上说,是恶对善的破坏,是邪恶对正义的侵犯,“有罪推定”造成的冤案留给人们太多的思考与追问,对当代的法律建设有警示意义。首先要确立任何人不受强迫自我归罪原则;其次要确立正当根据原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刑讯逼供是衙门审理案件的固定程序,是审判的“正当程序”或“程序正义”的组成部分。人经常被当作一种工具而不是作为人来对待,人权保护的思想根本无从谈起。“有罪推定”的刑讯逼供方式往往是重大冤假错案发生的主因。为了获取口供,衙门往往对被告人严刑拷打,致使许多案犯未经审判就死在狱中。衙门将案件侦破的突破口放在获取被告人的口供上,却往往忽视了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从而导致案件的被告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今社会,刑讯逼供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违法行为,由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也就不具有可采性。事实的认定建立在科学、合理、合法的证据链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公安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与“有罪推定”之上。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亦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为罪犯之前,都不允许被当作罪犯对待;不得强迫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疑罪从无。取证途径和手段也从获取被告人口供向科学、合理、客观的取证方式转变,使用现代科技证据来取代传统口供证据,以保证由侦查行为获得的证据的可信度。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建议仿效国外,由一个中立的司法审查机构来加以监督和引导,以求更好地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真正得以贯彻落实[6]。

显而易见,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无罪推定”是法治国家、文明社会不可或缺和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无罪推定”原则能够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得以保障的集中体现就在于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方来承担,在这些制度的保护下,从根本上增强了势单力薄的犯罪嫌疑人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有利于防止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6]。在中国已经走上了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今天,仍需对“有罪推定”引起警觉,从法治理念、制度设计、法律监督等方面加以规制,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健康发展。

[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M].怀效锋,李鸣,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01

[2]陈光中.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625

[3]陈宝良.中国流氓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239

[4]苏力.法律与文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131

[5]王毅.明代流氓文化的恶性膨胀与专制政体的关系及其对国民心理的影响(下)——通过明代后期世态小说的内容对社会史的考察[J].社会学研究,2000(5):106-120

[6]刘文化.无罪推定视野下的人权保护[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1):139-142

猜你喜欢

杨氏有罪赵家
赵家祥教授
Airport gate assignment problem with deep reinforcement learning①
回到规范分析:克隆人行为是否有罪的方法论审视
Fort Besieged
来 都 来 了
一个坏官员导致冤假错案
《针灸大成》中“杨氏医案”的灸法运用
消失的金粟瓜
出版名家:赵家壁
动物大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