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众与群众:群体力量的异化与回归*
2015-04-15徐文
徐 文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从众与群众:群体力量的异化与回归*
徐 文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对社会治理产生负面影响,表面上看是由个体纠纷与群体情绪两种要素交叉引起的,实质上可归结为一类根源,即群体力量的异化。与既有研究关注群体性事件解决手段不同,群体力量在群体性事件产生、发展轨迹中的异化与回归更应被追踪与关注。当群体人同时具有三个共性(理性的缺位、责任意识的缺乏、易于被暗示和传染)时:便会产生群体力量的异化,成为从众,被别有用心的组织者与领导者煽动与利用,此时促使群体人异化的动因反而脱离了私人利益,上升为所谓的集体的、民族的、国家的利益。但正如群体力量所具有的色彩是可控可测可被转变的,群体力量异化后也可在正确途径的引导下回归:当群体人重获理性、社会责任感、独立与主见后,便会发生群体力量的回归,逐步回到正常群众的状态。以群体力量的异化与回归为基点,可对近十年的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升级、结束全过程进行审视(2004-2013):识别组织者、煽动者、参与者、旁观者;区分暴恐事件、意外事件与群体性事件;论证促使群体力量发生角色异化的临界点;提出能够引导群体力量回归正面效应的方案。
社会治理;群体;从众;群众;群体力量;群体性事件;表达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正生存着的时代,以及我们即将进入的时代,无疑是一个群体的时代。而群体的时代之所以能够将自己区别于个体的时代,在于群体的无意识超越了个体的有意识。[1]1如何有效因势利导这股由历史孕育出来的力量,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的课题。无论是我国历代的朝代更替,还是国外的社会革命,都直指群体力量的矛盾性——它可以在恰当约束下正面推动历史进程,也可在不当刺激下反转为阻碍历史前进的绊脚石,“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2]14;它可在因势利导下提升市民社会的民主意识,也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于制造悲剧与血案。行动是人心的体现,人心善则行为善,人心恶则行为恶。要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要解决公共问题,要稳定社会秩序,则应当从人心的角度去把握、去引领、去影响、去矫正。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区分群体力量的“善”与“恶”,通过区分群体力量中的“仁者”、“智者”、“盲从者”,通过区分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与旁观者,来辨识群体性事件所映射出的野蛮与文明,并揭示人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性。此处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本文将群体性事件作为研究群体力量的视角,因此在行文中或有涉及群体犯罪的心理学以及群体犯罪的样态,但其并不产生研究范围的偏差,因本文所重点研究的是如何透过群体性事件把握群体力量的走势,以及如何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形成对公共问题参与主体所应当秉持的态度。
二、群体力量:群体性事件的展示
群体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亦存在于不同的时代中。不论是从历时代的纵向视角观察,还是从同时代的横向视角感悟,不同群体之间具有共同点——经由群体而产生的力量群,而这正是群体性事件中的“人”,是“从众”,而非“群众”。它经由群众而产生,借助从众而发挥;它不畏强权、不弃平民、不惧失败、生生不息;它与其他不同的力量多元化结合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不论是古时的君权神授、世俗王权的维持,还是现时的平等议政、自由人权的实现,都不乏这股力量的身影;它能够发挥的影响力超越个体之力所能及,引导、团结、作用,是它的平常功效。谁也无法保证某种社会形态的永生,谁也无法承诺某种信仰的永续,正如谁也阻拦不了历史的车轮随着时间轰隆向前,谁也无法忽略且避免群体力量的生长壮大。以群体力量为载体、以从众为主体展开活动是历史的必然,不可回避、无需否认,因为不论是群体性活动,抑或群体性事件,都绝非“过渡性概念”[3]169,而是时代的产物与社会成长的必修课。群体性事件是由群体力量发起的旨在意愿表达或利益实现的和平抗议或暴力对抗,它或可产生积极效果,从公私利益的平衡方面助力社会治理实现现代化,或可产生消极影响,迫使社会治理采用强硬方式稳定社会秩序从而导致政府公信力与市民利益的两败俱伤。当群体人缺乏部分特质发生角色负面转变,从群众变为从众时,会发生群体力量的异化;当群体人满足部分特质发生角色正面转变,由从众变为群众时,会发生群体力量的回归。从众在概念外延上小于等于群众,由个体组成,但起到凝聚从众作用的并非相同职业、相同性别、相同教育经历,而仅仅是某一个或某几个动因的结合。群体性事件的发起方是群体力量,依靠主体是从众。他们通常会为了表达意愿或维护利益而与特定的公权力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发生冲突或对抗;[4]46他们通常会采取带有和平因子的散步、静坐,带有暴力因子的打砸抢,或兼具和平与暴力因子的游行示威等形式;他们的行为通常会产生人身损害,财物毁损,或行政秩序、生产秩序混乱的后果;[5]他们通常会关注公私利益分配格局较为敏感的领域,如不动产征收与补偿、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社会保障等领域。[6]
在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所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对群体性事件有如下定义:“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写入《决定》。而不论是上个世纪的“聚众闹事”(50年代至70年代)、“治安事件”(80年代至90年代)、“紧急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末)、“群体性治安事件”(90年代末),还是本世纪的“群体性事件”,显见,就群体性事件而言,社会治理一方不仅带有强烈的立场、带有强烈的抗拒性,还重在防范与规制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过于关注解决手段反而忽视“人”在其中的作用。当然,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职责、对民众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职责,作为被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一方,治理国家的机构作出此定义是可以理解的。但因场合中有大量群众参与就将其归类为群体性事件是否妥当?因群众参与的活动涉及民生敏感领域便将其归类为群体性事件是否妥当?同将意愿表达型活动与暴力冲击型事件归于群体性事件麾下又是否恰当?在近五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的意愿诉求已然由具体要求上升为平等、自由、正义的价值诉求又是否说明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强自我演进性?群体性事件是否一定与“民族的普遍信念和情感相悖”?[1]124就学者而言,如何在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做到兼顾群众利益的表达与治理国家的机构的担忧,更为重要。[7]从群体性事件中从众的角度出发,或许会理解为何被阻塞的群体力量正乱撞式地摸索出路,是否因为没有借鉴的他们只能以莽撞的方式试探社会对其容忍的底线?或许会理解为何大股群体力量正多元化地疯长,是否是因为社会民主的逐步实现为其无拘束多样态的演进提供了土壤?是否是因为微博微信博客等自媒体的强交互性与传播性为群体交流提供了最有效的载体?又是否是因为群众容易在“民族尊严、爱国主义”等口号下被煽动从而异化为群体性事件中的从众?
三、群体力量异化:前提与原因
正如前文所述,当群体人缺乏部分特质的时候,会引起群体力量的异化,会促使大批群众自行异化角色成为从众,甘愿被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领导者所煽动或利用,而这些部分特质便成为了群体力量异化的前提。
(一)异化的前提
首先,群体人理性的缺位。有学者认为,在定义群体性事件以及提出解决方案时治理国家的机构不应持有认定参与者非理性的态度,而应在承认参与者理性的基础上实施对策。[8]但遗憾的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即从众,实为理性的缺乏者。为了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必要、是否恰当是由人们自行判断的——只要他认为该手段对自我保护是必要的并且该必要性与他人所认知的必要性相一致,便有权采取措施,该行为合法;若这两种必要性相冲突,那么即便他依旧按照自己所想采取措施,即便初衷是为自我保护,该行为非法。这种预测与辨别自己行为是否合法或非法的意识,便是理性。[9]但理性并非在人类之始便存在,而是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在近现代才出现的特质。[1]4不可否认,理性在与伴随人类进化的无意识相抗衡时,力量微弱。这恰好解释了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无理性逻辑与行为,比如他们会因为看见“冰这种透明物质放在嘴里可以融化,于是认为同样属于透明物质的玻璃,放在嘴里也会融化”[1]47。而他们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推论,全因不求甚解,只采皮毛、罔顾根本,将片面的个例推而广之为一般例子,从而达到情绪渲染、引起恐慌的目的。不得不指出的是,这也正是操纵、煽动从众的人的惯用手段,即利用群众的激情、愚昧与顽固,将理性沉没。
其次,群体人对责任意识的抛却。人都有无穷无尽、各式各样的欲望。当一个人有社会身份、能够被识别的时候,他会竭力用理性压制自己的欲望,做正确的事;当一个人身处团体或群体之中时,他会感到或尽力让自己成为无名氏,放任欲望的膨胀,此时责任意识开始被看轻乃至最终抛却。这便是为何一个人独处时是谦谦君子,而在群体中却变样成愚昧的野蛮人;这便是为何一个人独处时不会做出劫掠的暴行,而在群体中却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其一,人多势众或多或少填补了群体中从众实施某种行为时的不安全感;其二,愚昧、顽固、野蛮、破坏是人类的原始本能;其三,从众对“法不责众”的原始理解更加纵容了他们行为的无约束性。[2]11因此,一旦责任意识被抛弃,原始人的野蛮特质就会显现。[1]16
第三,群体人变得易于被暗示与传染。当缺乏理性的抑制与责任意识的约束之后,群体中的人变得心理上易于被暗示以及行动上易于被传染。群体性事件的领导者或组织者具备专横、偏执、具有煽动性等特点。正是他们赋予了从众对缺乏理性会更好生活的信念,也正是他们强化了从众对责任意识抛却后的狂欢。[1]37其实质只不过是一个群体成员共同沉迷的游戏建设,该游戏依靠“角色模范”推动。[10]另一方面,就普通从众而言,内心能够强大到坚持自我排斥暗示的个体十分鲜见,而随时准备为群体利益牺牲自我的现象屡屡出现。每个时代,不论中外,都曾出现过试图对抗主流价值观的少数人,也证明了群众通过模仿此部分少数人而成就了小众观念的大众化。既是因为模仿比创造容易,也是因为模仿意味着“随大流”、“合群”。[1]104这便是为何在群体性事件的酝酿过程中治理国家的机构通过一个积极的口号和正面的榜样即可力挽狂澜的原因[1]18,这也是为何在群体中习惯用理性和责任意识去论证问题解决问题的人会平添无力之感。[2]13而这便是勒庞所称“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law of the mental unity of crowds)”[2]10。
综上可得如下结论:其一,当一个人是独立存在的个体时,促使他做出行为的动因可能主要是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和维护。但当一个人依附于群体而存在时,促使他做出某种决策的动因反而脱离了私人利益,上升为所谓的集体的、民族的或国家的利益;[1]39其二,正如群众与从众之间的易于转化,群体力量所具有的色彩也是可控可测可转变的,并非所有的表达意愿、争取利益的事件都是恶性群体性事件,但如果放任不理或在不当因子的刺激下,良性事件也难免会朝着恶性事件的方向异化。[6]
(二)异化的原因
存在即合理,这句话似乎也适用于群体性事件内部的自我说服与自我鼓励,“他们深信自己肩负着重要使命,着手搭起一座审判台,与这种行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他们立刻表现出群体的率直和幼稚的正义感”[1]138。从众从群众中异化而来,却不同于群众。最容易被异化为从众的,是弱势群体。该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农民工、青少年、大学生等。[11]
1.欲改变现状
能够被异化、愿意被异化为从众的个体都顽固地想要保存传统、逃避改变。在民族的进化中,传统中留存着的千百年来所积淀的观念与感情不断受到新的因子的冲击,慢慢地在内部进行更新换代。[1]65而群体性事件中的“人”固执地不愿承认传统的运动性,不愿意接受社会现实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他们所要抵制的对象并不是一般认知中传统的反义词“现代”,而是“现实”。当他们认为社会现实与自己所固守的、所认可的、所想要维护的传统相冲突时,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便会异化为从众。“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道理正在生活中被人们慢慢领悟,群众想要得到的平等的确通过法律予以实现,但对自由的让步却成为获取平等的代价。群众从希望自由到渴望自由,从渴望自由到恐惧奴性,从恐惧奴性到奋力抗争,从奋力抗争到为群体利益的争取贡献力量——每一个阶段都不是骤然形成的,日积月累,群众可能“注定要去寻求那种他自己身上已经找不到的外在力量”[1]174。具体到我国当代社会而言,促使人们异化的根源恐怕便是利益分配的不均与不公。绝对的公平会导致不公,相对的公平却又无法安抚求平均者的心。即便在以市场要素配置资源的今日,追逐不同利益的阶层或群体依然会相互竞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当效率未惠及自身,公平亦离自己远去时,以利益冲突为导火索的群体性事件便开始凸显。于是不论是政策的颁布还是企业的决策,都会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引信。前者譬如征地纠纷,后者譬如企业改制。
2.欲捍卫正义
当群众认为民族的未来或国家的前途受到威胁时,便会以民族维护者或爱国者自居,异化为正义斗士,并自动冠其行为以所谓的正当性,以“民族的荣誉、前途或爱国主义”为信仰的幌子,试图进一步扩大队伍,寻找存在的价值。[2]15大批群众之所以愿意异化为从众,是因为在他们的蓝图中,通过对崇高道德或正义的坚守,可以在简单的命令与服从中达到“人性净化”的效果,可以在权威与崇拜中通过舍弃自身利益显示自己的高尚与他人的渺小,更可以“用火与剑去清除那些反对建立新信仰的人”。但从众们所忘记或故意选择视而不见的是在暴力与血腥中所泯灭的无辜者的灵魂,是对自己肩上社会道德的抛弃,更是对“群体为国家和民族而犯罪不是犯罪”此种荒谬逻辑的追从。[2]16具体到我国近年的群体性事件,以“正义斗士”为信仰的群体性事件大多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针对公权力机构在政策制定或法律执行时候的不作为、非法作为,或工作中的不自检而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例如在农地征收或房屋拆迁中的“一言堂”,未听取被征收人诉求就执行征收方案,未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就执行安置方案,以及在征收或安置后补偿款迟迟不到位等;再如部分腐败分子对公款的挪用,对国有或集体财产的贪污等。[12]其二,针对公权力机构与企业所作出的可能危及代际利益的决策而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譬如针对PX项目与钼铜项目的落户,就曾在2007年至2013年间引起厦门、宁波、大连、什邡、启东、海宁、成都、昆明等八个城市的群体性事件。我们看到,在“改变现状”的愿望和“正义斗士”的激愤下,源源不断的群体人完成了从群众到从众的转变,助力了群体力量的异化,从而滋生了大批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与升级。
四、异化后的群体性事件:属性定位
当前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大致有两类标准:根据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利益冲突是否直接进行划分,即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与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13]5根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划分,即意愿表达型事件与利益维护型事件。[5]本文认为无论是第一种划分标准还是第二种划分标准都存在弊端。首先,就第一种划分标准而言,该分类标准所涉概念本身就不确定,该分类标准的不确定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归类模糊。比如在2008年6月28日发生的“瓮安群体性事件”中,长达7小时的骚乱是因一个初中女生离奇死亡之因被草率鉴定而始,若根据直接利益与非直接利益的划分标准,该群体性事件应当归于哪一类?其次,就第二种划分标准而言,以利益的切实受到损害、将要受到损害并不能有效区分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譬如从2007年至2013年,针对PX项目或钼铜项目的落户地,在厦门、宁波、大连、什邡、启东、海宁、成都、昆明等八个城市发生的针对环境污染的群体性事件应当归入哪一类?
(一)本质属性是物质类还是精神类?
本文暂别传统观点中的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维护的动因,转而借助“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类的需求按照由低至高的顺序,分别为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需求(safety needs)、情感和归属需求(love and belonging)、尊重需求(esteem),以及自我实现需求(self-actualization))。[14]基于此,笔者按照“危害生存需求”、“危害安全需求(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要求受他人尊重需求”、“要求实现公平正义需求”将近十年的群体性事件做了归类,分别为“求生存类群体性事件”、“求安全类群体性事件”、“求尊重类群体性事件”、“求公正类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力量是群众还是从众?
借由前文所论述的从众特征进行分类:(1)群体力量对事件性质和走向的认知是否具有理性,是否一受到个例的刺激便匆忙将一切表面上类似的事件联系在一起并将片面的个例推广为具有普适性的例子,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动摇与群众的恐慌;(2)群体力量在事件中是否具有责任意识,是否做出了一些在群体之外不会做也不敢做的不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的行为;(3)群体力量是否属于易于被煽动与被传染的群体,是否是失业者、失地者、残障人士、教育程度低者、老人、妇女、学生?是否跟随主要行为者做出了模仿的行为?从表1可见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中都存在从众(煽动者、盲从者)以及群众(围观者)。
表1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起数及表达方式分类统计(2004-2013)
(三)群体力量的表达方式是和平还是暴力?
该事件发生之始所秉承的理念是和平抗议还是暴力示威?是否存在和平转暴力或暴力转和平的情势?根据这套标准,笔者对近十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做了梳理与分类,得出如下公式:(1)发生动因+参与者=判定一个事件是否为群体性事件的标准;(2)发生动因+表现形式=该群体性事件应归入何类的标准。因为只有确定判定群体性事件的标准,才能够将普通的围观群众打抱不平与事态升级式的群体性事件区分开来。若是不作区分,很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导致社会良善风气的日下,并使得见义勇为等行为成为被避之不及或恐惧的对象。
五、群体力量的回归
为探讨如何使已异化的群体力量回归正常,下文以群体人的异化原因为标准,将已发生的以及可能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为四类,即“求生存类群体性事件”、“求安全类群体性事件”、“求尊重类群体性事件”、“求公正类群体性事件”。而就回归方式而言,笔者倾向于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行为和人心把握,而不是从群体性事件的抽象解决去把握。因笔者认为作为学者,观察、考虑问题的方式应当与统治阶层有稍许不同,统治者也许对待某一类社会事件最关心的问题是“我如何最快地通过解决问题达到稳定政局的目的”,而学者对待某一类社会事件最关心的问题应当是“我如何从事物本身去把握事件走向,从而获得解决问题的答案”。而后者正是本文所持有的问题解决思路。*季康子问:“仲由可使从政也与?”子曰:“由也果,于从政乎何有?”曰:“赐也,可使从政也与?”曰:“赐也达,于从政乎何有?”曰:“求也,可使从政也与?”曰:“求也艺,于从政乎何有?”季康子作为统治者,直截了当地问孔子,由、赐、求是否能够从政?夫子却是从三者所具有的长处,即果(有决断力)、通(达事理)、艺(多才能)来回答季康子的提问。从季康子与夫子对待问题的态度,可见统治阶层与学者的问题解决思维的不同。参见[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6页。“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5]55,正是下文所建议应对方案的宗旨与精神。
(一)群体力量异化后的四大特点
1.求生存与求公正是异化主因
结合表1可知:(1)最多的是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而也正是它刺激了求公正类群体性事件的升级,不论是在参与人数上的升级还是在诉求表现方式上的暴力升级;(2)其次占较大比例的是求生存类群体性事件,它反映了参与群体对生存环境与必需品受侵害的担忧;(3)占有第三比重的是求安全类群体性事件,结合上文的分析,此处的安全多指参与者对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担忧;(4)最后是求尊重类群体性事件。
2.异化原因决定表达方式
结合表1及相关数据可知,和平因子和暴力因子的多少直接同诉求类型相关。在表1所列41起群体性事件中,采用和平方式表达诉求的仅14起(包括1起由暴力转和平的事件),余下27起均采取暴力对抗的方式(包括2起由和平转为暴力的事件)。若是从百分比上显示,求生存类群体性事件中暴力事件约占该类总数的46.2%,和平事件约占该类总数的53.8%;求安全类群体性事件中暴力事件约占该类总数的77.8%,和平事件约占22.2%;求公正类群体性事件中暴力事件约占该类总数的77.8%,和平事件约占22.2%。显见,求安全类群体性事件与求公正类群体性事件最易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在不法分子的煽动下进行事态升级,发生暴力事件,冲击政府机关,打砸公私财物。而求尊重类群体性事件在笔者已知范围内均采取和平抗议的方式。
3.发生年限受经济因素影响
图1 发生年限分布图(2004-2013)
结合图1及相关数据可知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呈分散化基础上的集中:在2008-2009年、2011-2012年、2012-2013年区间内爆发群体性事件较多,分别为15起、10起及5起。联系全球及本国经济形势,可推知在2008年的美债引起的金融危机和2011年欧债引起的金融危机下,我国的经济环境、社会稳定性也受到了牵连与波及,因而相比其他年份,群体性事件更易受到催生。
4.分布地点呈分散化
图2 发生地点分布图(2004-2013)
结合图2及相关数据可知,虽然群体性事件爆发地点遍及各省市,但主要发生在北京、陕西、贵州、湖北、湖南、重庆、云南、四川、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等12个城市,其中又以广东、四川、浙江、重庆、云南、湖北为甚。
(二)可回归途径建议
1.求生存类群体性事件
根据“发生动因+表现形式”的标准可知,在表1所列的41起事件中共有13起可归为此类群体性事件。一方面,就发生动因而言,有反对将会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落户的事件(“厦门反对PX项目事件”、“上海反对磁悬浮事件”、“番禺反对垃圾焚烧厂事件”、“大连反对PX项目事件”、“什邡反对钼铜项目事件”、“启东反对环境污染事件”、“宁波反对PX项目事件”、“成都反对PX项目事件”、“昆明反对PX项目事件”、“江门鹤山反核事件”),或是抗议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工厂继续生产的事件(“丽江抗议环境污染事件”、“开县抗议环境污染事件”、“海宁抗议环境污染事件”),均是为了保护当地居民基本的生存环境,避免水质或食物受到污染从而产生不可逆的后果,此为对满足生存需求的寻求。另一方面,就表现形式而言,13个事件中,采取和平方式的有7个,采取暴力方式的有5个,由和平转为暴力的1个。可见,此类群体性事件的相对方一般为民众与政府或民众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最开始的表达诉求方式一般为在组织者煽动下的和平的游行或集会,但随着诉求的未被重视或事件发生时间的过长,会为少数不法分子趁机作乱提供可乘之机,从而蛊惑煽动盲从者采取暴力方式促使事态升级。比如2011年9月15日至17日发生的海宁抗议环境污染的群体性事件、2012年7月1日至7月3日发生的什邡反对钼铜项目落户群体性事件,以及2012年10月26日至28日发生的宁波反对PX项目落户的群体性事件。
回归途径。第一步,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审查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由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群体所反对的化工项目作环境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预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根据具体数据公正不倚地在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作出取舍;第二步,由政府发起(适用于政府决策与民众诉求有冲突的此类事件),或由政府牵头(适用于企业污染与民众诉求有冲突的此类事件),向事件的组织者或群众代表充分说明情况,做到不掩饰、不捏造、不作虚假承诺、不作虚假让步;第三步,在事件发生事态升级后及时依法将煽动者、组织者隔离,并进行沟通,在盲从者大规模加入之前限制群体力量的增长、控制群体力量的走向。
2.求安全类群体性事件
根据“发生动因+表现形式”的标准可知,在表1所列的41起事件中共有8起可归为此类事件。一方面,就发生动因而言,有胶农与企业利益分配不均所引起的财产安全维护型事件(“孟连事件”),有非法集资人与非法集资公司就集资款处置所引起的财产安全维护型事件(“吉首事件”),有因劳资纠纷所引起的财产安全维护型事件(“东莞事件”),有因村民与企业因木材的砍伐运输经济利益分配不公所引起的财产安全维护型事件(“铜鼓事件”),有因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不到位所引起的财产安全维护型事件(“廊坊事件”、“通安事件”),有因拆迁纠纷所引起的财产安全维护型事件(“武汉拆迁事件”、“陇南事件”),以及因村民阻挠企业施工引起的财产安全型维护事件(“三亚凤凰镇事件”)。另一方面,就表现形式而言,采取和平方式的只有两起,即“吉首事件”、“通安事件”,其他六起均采取暴力方式,另有一起由开始的和平方式转为暴力方式,即“铜鼓事件”。可见,此类事件的相对方多体现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与法人,伴有少数地方政府与村集体。相较于求生存类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的表现形式较为暴力。究其原因,多是在私力救济无法实现诉求,冲突双方又不信任公力救济或缺乏公力救济的意识下发生。比如“孟连事件”、“吉首事件”、“东莞事件”、“三亚凤凰镇事件”等。引发此类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一般是债权或物权纠纷,后来之所以扩大、升级为群体性事件,一方面是纠纷长期无法得到解决,或纠纷双方不愿在司法程序上浪费成本、精力与时间,另一方面自然也少不了煽动者的鼓吹和盲从者的愚顽。
回归途径。其一,抽丝剥茧、直捣黄龙,竭力将引发此类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引入司法程序。因财产利益引起的纠纷或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引致,或是由于一方侵权所致,均属民法可调整的范围。政府应劝说双方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出面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引导受损害一方依据《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提出诉讼请求,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让整个事件的事态升级缺乏理由;其二,对盲从者进行劝说,对煽动者予以治安处罚,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予以提起公诉。
3.求尊重类群体性事件
根据“发生动因+表现形式”的标准可知,在表1所列的41起事件中仅有1起(“川渝教师罢课事件”)可归为此类群体性事件。一方面,就发生动因而言,川渝两地的教师在工资薪酬上比同地区同时期公务员基本工资要低,这使教师的价值在社会上无法得到承认、教师的社会地位受到贬低、教师的人格受到不尊重。另一方面,就表现形式而言,鉴于教师群体的职业素养与理性程度平均水平较高,亦采取了较为平和的方式。可见,此类群体性事件一般发生在政府与某个行业之间,所采取的表达方式也较为平和。但既有的平和表达方式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出现暴力升级,并且此类事件的诉求虽然看似简单,却并不似前两类事件般具体,实则抽象。因为本文认为,无论是对工资水平的要求上涨,还是对社会地位的要求尊重,都是对某个行业本身价值以及从业者社会价值的肯定。但事件参与者所要求的尊重与肯定并不是通过政府决策或通告便可以实现的,更无法一劳永逸地实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业者会对自身的价值不断提高,而当自我评估与社会评估出现偏差时,便无法避免出现此类群体性事件。就“川渝教师罢课事件”而言,的确可以立即将教师工资提高,但工资要提高到何种程度才会引致教师社会地位的提升?教师工资与公务员或其他行业相比工资是应当持平还是增长?此类事件的不确定性之大令笔者尚未思考出较为具有可行性的应对之策,留待后续研究。
4.求公正类群体性事件
根据“发生动因+表现形式”的标准可知,在表1所列的41起事件中共有18起可归为此类事件。一方面,就发生动因而言,有因弱势群体受到不公待遇而引发事态升级的群体性事件(民工被假称公务员人殴打——“万州事件”;女性非正常死亡而引发事态升级的群体性事件——“达州事件”、“瓮安事件”、“京温事件”);有因警察或交警执法不当与死者家属发生冲突而引发事态升级的群体性事件(“府谷事件”、“宝安事件”、“石首事件”);有因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而引发事态升级的群体性事件(“三江镇事件”、“织里事件”、“利川事件”、“乌坎事件”);有因城管暴力执法而引发事态升级的群体性事件(“九亭事件”、“增城事件”、“黔西事件”);有因市民彼此冲突而发生事态升级的群体性事件(“池州事件”、“巫溪事件”、“西乌旗事件”);有因爱国而发生事态升级的群体性事件(“多地保钓事件”)。另一方面,就表现形式而言,采取和平方式的仅3起(“京温事件”、“九亭事件”、“西乌旗事件”),经由暴力转为和平方式的有1起(“乌坎事件”),余下14起均采取了暴力的方式。可见,引起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一般是某个犯罪行为或执法不当行为未得到司法机关及时处罚或处理不当从而引起民众的愤怒。一方面,公权力救济不到位自然引发群众的“另谋出路”,另一方面,在煽动者的鼓动下和带头下,盲从者借着“求公平正义”的“正当性”自然为所欲为、毫无禁忌。特别是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是弱势群体的时候(老人、学生、孕妇、女性),更加为煽动者与盲从者提供了“道德的制高点”。
回归途径。其一,此类事件发生的根源大多在于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不公开、不公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引起不公平现象的执法人员及时惩处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素质训练、资质筛选、岗前培训,在执法中贯彻“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对于执法文明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看得见的方式向群众展示政府公平文明执法的决心;其二,对于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执法而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个体进行安抚,并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其三,对煽动者或组织者依法进行隔离谈话审查,群龙无首盲从者自然会一一散去,切莫用暴力机器应对盲从者,否则会适得其反,使政府处于“道德的谷底”。
六、结 语
本文虽未从政府的视角去分析如何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提升政府公信力,未从群众的视角去分析如何在利益的维护与意愿的表达中采取有效沟通机制进行交流,却从群体力量发生与演进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分析、认定、归类。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公共问题,如何对其认知和处理不仅关乎社会稳定,更关乎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核心价值体系能否被民众接受、服务型政府能否得到公众的信任。在近十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的诉求已然由具体的问题解决型上升为平等、自由、正义的普适性价值诉求,这说明群体力量具有强自我演进性,更说明群体力量的发展方向是可控可测可被引导的。若能够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对群体力量进行正面引导,则大批群众在受到野蛮、冷漠、自私等风气的煽动时便能够有效抵制;若是能够通过政府公信力的强化对群体力量表示关切与跟踪,则别有用心者用来组织与煽动群众的所谓的“为了民族尊严、为了国家、为了自我发展”的口号将不攻自破。总之,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社会问题调整自身结构,更需要根据“人”的需求调整社会治理模式,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公主体与私主体的互动、互助、互察、互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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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荣军
10.13718/j.cnki.xdsk.2015.01.006
2014-10-06
徐文,法学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一般项目“私法文化视域下的群体性事件研究”(FZFK11-02),项目负责人:徐云峰;西南科技大学“中拉民事权利比较研究”(13sxt007),项目负责人:徐文。
C912.6
A
1673-9841(2015)01-00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