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
2015-04-15西蒙
西蒙
2009年5月,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的王大兵为解自家公司流动资金的燃眉之急,将一套位于秋林商圈、属于市重点小学校区的自有房屋低价卖给刘铁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铁汉购买王大兵名下所有权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3.02平方米,总价为75万元;先期支付购房款60万元,剩余房款在7月30日产权人与现租房户的合同到期,房屋买卖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8月2日,刘铁汉见王大兵那边迟迟没有动静,实在忍不住了,就打电话给王大兵,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因为打了好几次都关机,他只好给王大兵发信息,提醒对方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他想毁约吧?”刘铁汉和妻子议论这事时,妻子提出质疑。而这也正是刘铁汉所担心的问题:因为是朋友从中介绍,王大兵当时又急于用钱,这套校区房才以低于市场价格2万多元的售价成交。作为相应条件,刘铁汉也按王大兵的要求先期支付80%的购房款。让刘铁汉两口子喜出望外的是,他们签下购房合同后,房价简直成了“疯牛”——每周都在上涨,校区房的房价两个月增幅竟超过30%。这就等于买房少花了二十多万元,或者说买完房就挣了二十多万元。
两天后,王大兵给刘铁汉打来电话,说他前几天在朝鲜境内谈生意,因而手机无法正常使用。他现在正在丹东办事,还要过个十天八天的才能回哈尔滨,办理过户手续只好往后推一推了。
其实,这不过是王大兵的托词——近期疯涨的房价让他对卖掉这套房子懊悔不已。在解决了公司的流动资金问题后,王大兵就四处筹钱,想把刘铁汉支付的60万元购房款退回去,然后解除合同,以挽回损失。
一周之后,王大兵约刘铁汉在一家茶馆见面。一番寒暄之后,王大兵从提包里拿出一个大纸包说:“哥们儿,这是65万块钱,其中的60万元是你的购房款,另外5万元是我给你的补偿——这房子我不卖了。”
刘铁汉一听这话,立刻阴沉着脸问:“你啥意思?咱们可是签合同了,那叫法律文书,不是儿戏!”
王大兵解释说:“跟你说实话,咱们签的合同是无效的。”
“为啥无效?”刘铁汉没听明白。
“前年我买道里区的一套房子,也就是我现在住的那套房子时,是用这套房子做抵押办的贷款。按照《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而咱俩签合同时银行方面并不知道,所以合同无效。”王大兵说。
“既然知道无效,你为啥还要跟我签合同?这不是故意玩人吗!”刘铁汉急了。
因协商无果,怒火中烧的刘铁汉将王大兵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王大兵继续履行合同。
王大兵在法庭上辩称,这套房产与银行存有借贷合同关系,因此与刘铁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由于自己违反合同在先,他愿意退还刘铁汉已付的6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5万元赔偿金。
由于银行是本案的第三人,在庭审中,银行方面提出如下意见:原告、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与银行之间系借贷合同关系,故原告与银行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被告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并不影响其抵押权,在被告的债务清偿之前,其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刘铁汉与被告王大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于原告刘铁汉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同意全额代为清偿涉案房屋的贷款,并可以全额支付剩余购房款,银行作为借款人及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宣判后,王大兵向法官提出质疑。法官解释道: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或者双方同意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均不同意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将导致房屋无法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解决纠纷。本案中,考虑到刘铁汉同意代为清偿抵押贷款,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规定,因此作为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王大兵只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
(文中王大兵、刘铁汉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