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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规矩”,这些“采分点”你必须懂

2015-04-15邢丹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5年4期
关键词:规矩纪律党员干部

邢丹

有人做过一个实验——将一条鲨鱼和一群热带鱼放进同一个池子,用钢化玻璃将它们隔开。尽管鲨鱼这边并不缺少食物,但它还是试图冲过去捕食那些游动的美味。因为每当鲨鱼游到那块与池水一样颜色的钢化玻璃处就会碰壁,它也就逐渐停止了这种行为。后来,即便实验人员将钢化玻璃取走,鲨鱼仍然在自己的区域内游弋。

这个实验或许可以启示我们,从形成“规矩意识”的角度看,抵制诱惑一开始有点儿难,但坚持下去就会形成习惯。

对党员干部来说,“规矩意识”的养成既离不开强制性的约束,也离不开对强制性约束的敬畏与自觉。那么,对待纷繁复杂的各种规矩,我们应当如何把握?

中国有句成语:纲举目张。就“规矩意识”的养成来说,关键在于抓住规矩的“纲”。

政治规矩是带电的高压线

作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遵守的各种规矩可以说难以尽述,不但包括党章、党纪的各种要求性或限制性规定,也包括国家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还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些种类繁多、细致入微的纪律文件和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织就了一张细化到行为层面和意识层面的党内“法网”,全方位规范着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工作和生活。

客观地说,让一个党员干部了解并掌握全部的纪律与规矩,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且不说各种党内规矩散见于各时期的文件决定、法律法规当中,难以全面集纳、牢记在心,即便是那些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也难以随时了解并全面掌握。但是,这并不是说党员干部“规矩意识”的养成就无从下手了。

作为一个政治组织的成员,党员干部最根本的是要遵守政治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

2014年11月上旬,中央巡视组在反馈给河北省的“问题清单”中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政治规矩,“有的热衷于讲段子,传小道消息”“有的崇尚圈子文化,小圈子多”等等。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中,主要规定了六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处理依据,其中之一便是“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另外五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处分依据是: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天津市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副研究员姜胜洪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移动通讯技术高度智能化的今天,政治谣言和错误观点频频出现,很多人出于好奇心,见风即雨,人云亦云;有些人以“消息灵通人士”自居,捕风捉影,以讹传讹;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不责众,对谣言肆意传播。无论传播者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在客观上都会起到“二次传播”甚至“N次传播”的作用。尤其是当前,一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不负责任地议论、传播小道消息,甚至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由于党员干部身份的特殊性,助长了政治谣言的“可信度”。

有时事观察人士指出,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六类行为,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不容,多年前就被中央强调为“六个决不允许”。但时至今日,触碰红线的问题依然严重。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大趋势下,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绷紧政治规矩这根弦,千万莫触“高压电”。

国家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无论是道德修养、思想品格,抑或社会规则、行为准则,底线都是最低标准,是要遵循的起码规则。

对所有公民来说,国家法律是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而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更应带头遵守这条底线,逾越之后需要付出更大代价。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那么,除了“自觉”遵纪守法以外,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有几个关键词尤其需要注意。

其一,“带头遵守”。这是对党员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对于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具体内容,习近平总书记也进行过详细论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其二是“法治素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这是一道准入门槛。“不掌握这些,你根据什么制定决策、解决问题呀?”2013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这是领导干部开展工作要做的基本准备,也是很重要的政治素养。”

其三是“依法执政”。正所谓“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作风规矩”要引起高度重视

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不仅体现在遵守国家法律上,也体现在“作风规矩”的订立和执行中。事实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本身就是党内的优秀传统,属于“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如果将“作风规矩”细化到行为层面,可以分成工作作风规矩和生活作风规矩。

在工作作风规矩之中,“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无疑是重中之重。“八项规定”对调研、会议、简报、出访、警卫、报道、文稿发表、勤俭节约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六项禁令”则明确提出: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5.严禁超标准接待;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据《廉政瞭望》所做的一项不完全统计显示,自党的十八大至2014年年底,中央层面发布新规近30条,平均一个月确立一条。其中,与工作作风相关的新规矩约占37%,与生活作风相关的约占56%,与学习相关的约占7%。可见,规范官员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是两年来中央的重点工作之一。

党纪对党员干部的生活规矩有特殊要求。比如,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被开除党籍。在我省,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丧礼前要进行书面报告,而且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再比如,婚姻出轨行为并不算违法,《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并没有相应规定,但为党纪所不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比出轨更为严重的是包养情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中对包养情妇(夫)的认定做了具体解释:包养者是党员,在一定时期内为异性提供“钱财、住所等生活来源”,与对方保持“经常的、较稳定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满足这个条件就属于包养情人,可以被开除党籍。

“工作规矩”应带头身体力行

当然,党的规矩还包括各单位开展工作的行为准则,也就是工作规矩。以请示汇报为例,这是党内的一个规矩,需要遵守。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

有评论指出,一些特权思想严重的“特殊党员”,走向堕落的轨迹都是从破坏工作规矩开始的,值得警惕。需要注意的是,“守规矩、讲规矩”虽然能使党员干部不犯事,但“不犯事”不是“守纪律、讲规矩”的最终目的,党员干部不能以“守纪律、讲规矩”为借口,不干事、无担当,做“太平官”,而应该敢于创新、有所作为。

在2012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2013年,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中,他又强调“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要有担当意识,遇事不推诿、不退避、不说谎,向组织说真话道实情,勇于承担责任”。今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提出:“不能干一年、两年、三年还是涛声依旧,全县发展面貌没有变化,每年都是重复昨天的故事。”

可见,“守纪律、讲规矩”是底线,有作为、敢担当是标准,两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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