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中教育者存在的误区与正确的定位
2015-04-10汕头市聿怀中学
文/汕头市聿怀中学 肖 毅
家校合作中教育者存在的误区与正确的定位
文/汕头市聿怀中学 肖 毅
教育,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活动,其中学校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家校合作中教育者出现的问题
问题1:合作形式单一,积极性缺乏
国际上对家校合作形式与程度有多种不同的划分,根据潘格(pang)的划分,家校合作可分为由高到低的七个层次:
(1)学校到家庭单向的信息传输,家长被动地作为“听众”;
(2)双向的家校间信息传输,家长根据学校提供的信息辅助管理教育子女;
(3)家长参与再教育活动,学习如何教育子女;
(4)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各种活动中帮忙;
(5)各种家长组成的组织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作用,如:家长教师联谊会等;
(6)家长作为学校的顾问,为学校重大政策提供意见;
(7)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委员会,对于学校的管理具有决定权。
通过对比发现,我国现阶段的家校合作基本仍处于第一层次,形式非常有限,基本上是电话联系、家长会等单向的形式为主。但是这两种形式几乎都只是单向的,甚至家长会变成“汇报会”、电访变成“告状”,形式有限、扭曲都严重地制约了家校之间双向的信息交流。
当我们从教育者身上审视该问题时,我们会发现由于教育者对家校合作的不重视、理解不到位等,阻碍了家校合作形式的拓展。其中存在三类情况:
一类是教育者过于自信,自认为是教育的权威,而家长不懂教育,参与学校教育只会增加麻烦;另一类是教育者过于自卑,对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感到紧张,担心经验不足或者无法满足家长不同的要求;最后一类是对家校合作理解不到位,存在着世俗化与功利化的观念,认为家长只是在学校招生、建设、投资等对外活动时方才发挥“互利互惠”的作用。
问题2:没有正视合作主体间的水平差距
由于现实条件以及教育制度等因素,学校在开展家校合作的过程中,无法照顾不同阶层与程度的家长,导致处于不利地位家长在合作中受到无形的排斥。教育机构歧视论(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 Theory)认为教育机构对来自低下阶层的父母和学生存有偏见,校内一些隐晦歧视作风或排斥措施,把条件不利的家长排斥在外,使他们不能参与子女教育。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偏见”并不是人为刻意造成的,而是由于现实因素,学校教师对文化背景不同的家长提出相同的要求,无意中使程度较低的家长力不从心或者缺乏自信,从而逃避某些与学校合作的机会,形成自我淘汰,这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学校如果总是忽略了类似的问题,就会使家长参与的潜力遭到贬低,对参与子女教育失去信心和兴趣。
二、家校合作过程中学校与教师的定位
1.家校合作的平等合作者
相比学校教育,家长的教育更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家长与孩子间拥有更多的感情基础与共同的生活经历,可以在长期生活的环境中随时随地进行潜移默化地影响,这些都是学校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两者在内容上、思想上、形式上可以进行互补。
因此我们必须抛弃“学校领导家庭”的观念,真正树立起平等合作的观念,让家长作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参与到学校管理中来,实现教育优势的互补以及最大化,逐步适应开放化、民主化的学校发展趋势。
2.家校合作的主导者
学校要主动将家校合作的推动纳入学校未来建设规划当中,通过成立由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校外专家组成的专门的机构,来努力探索构建有效合作机制,保证家校共同教育落到实处;其次,学校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教育资源,通过主动开办家长学校、家长论坛等形式,鼓励他们参与到再教育活动中,帮助家长转变教育观念,掌握一些科学的教育技巧和方法;最后,学校在制定工作计划、方案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家长的意见,让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当中,逐渐形成和完善家长管理委员会、家长咨询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形成一种更加民主、开放的办学风貌。
3.家校合作的服务者
家校合作实际上是一种家庭和学校双方的互助活动,学校一方不仅是主导者,同时也有服务者的角色。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看待家校间的关系:学校受社会和家庭委托,对学生施加有计划的教育影响,培养社会所需要人才。家长缴纳学费,就是为了享受优质的教育服务,而学校就是服务者。服务型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教育与国际接轨的必然产物。只有端正了这种定位,学校才会自觉地关注和适应社会不断变化和发展所带来的教育需求,并不断地作出相应的改革和创新;只有具备服务意识,学校才会更加关注和深入地研究服务对象,坚持改进和完善自己。
责任编辑 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