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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主编《古代汉语》《七月》注求疵

2015-04-10曹国安

惠州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词头古代汉语副词

曹国安

(惠州学院 中文系,广东 惠州 516007)

一、引言

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校订重排本)第二册,对《诗经·豳风·七月》的注释存在一些小问题。这些小问题可能不利于用此教材的学生的学习,甚至可能不利于用此教材的教师的教学,且多未经人指出。本人试把己所能见者指出来,一一论述,以求裨益。

二、当注未注

哪些当注?学生难以理解的当注。当注而未注,则不能帮助学生理解。

(一)未注词序

(1)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2)春日载阳,有鸣仓庚。

(3)七月鸣鵙,八月载绩。

(4)四月秀葽,五月鸣蜩。

例(1)中的“流火”实为“火流”(大火星宿向下行)之倒,因讲究与“授衣”对偶且与“衣”押韵(见教材《七月》之后[韵部],下同)而倒。例(2)中的“有鸣仓庚”实为“仓庚有鸣”(仓庚鸣叫)之倒,因讲究与“阳”押韵而倒。例(3)中的“鸣鵙”实为“鵙鸣”(鵙鸣叫)之倒,因讲究“鵙”与“绩”押韵而倒。例(4)中的“秀葽”实为“葽秀”(葽开花)之倒,“鸣蜩”实为“蜩鸣”(蜩鸣叫)之倒,因讲究“葽”与“蜩”押韵而倒。此四例若不注明倒装的词序,则难以让学生深领原文。

(二)未注用法

(5)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

(6)七月食瓜,八月断壶,九月叔苴。

(7)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

(8)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例(5)中的“一之日觱发”与“二之日栗烈”实为互文,意为“一之日、二之日觱发栗烈”(即夏历十一月和十二月都天寒地冻)(周历一之日、二之日分别对应于夏历十一月、十二月),因为实际上一之日也觱发、栗烈(风大、寒冷),而不只是觱发;二之日也觱发、栗烈,而不只是栗烈。为何同一个意思分开说(分别为文,互合为意)?大概是为了给本节凑足诗句,以免缺少一句(下同)。例(6)中的“七月食瓜”与“八月断壶”也实为互文,意为“七月、八月食瓜断壶”(即七月和八月都食瓜),因为食瓜(葫芦科植物之果)也要先断壶(葫芦),而断壶也意味着食瓜,即实际上七月也是断壶、食瓜,而不只是食瓜;八月也是断壶、食瓜,而不只是断壶。例(7)中的“二之日凿冰冲冲”与“三之日纳于凌阴”也实为互文,意为“二之日、三之日凿冰纳冰”(即夏历十二月和一月都凿冰纳冰,做同样的事情)(周历三之日对应于夏历一月),也就是说,这两个月都凿冰冲冲,然后将冰纳于凌阴(冰窖)以备用,因为实际上二之日凿冰后也要纳于凌阴,而不只是凿冰;三之日纳冰于凌阴也要先凿冰,否则无冰可纳(“纳”非“藏”)。此三例若不注明互文的用法(互文可视为辞格,亦可视为语句的用法),则学生容易机械地理解原文。

例(8)中的“蚤”,教材只注为“通‘早’,这里指早朝(依朱熹说),是一种祭祀仪式”[1],未注其用法。实际上,它是名词活用为动词,意为“举行早朝的祭祀仪式”。此例若不注明词类活用(即某一类的词活用为另一类的词)这一用法,也难以让学生深领原文。也许有人要说,“早朝”(cháo)本身就有发出动作的意思,“蚤(早)”无须视为活用。“早朝”被视为一种祭祀仪式时(用作名词时),其本身无发出动作的意思;被视为一种祭祀行动时(用作动词时),其本身才有发出动作的意思,且其动作义是“朝”的,非“早”的。倘若把“我要去早朝”说成“我要去早”,那后面的“早”当视为活用。故“四之日其蚤”之“蚤(早)”当视为活用。

(三)未注词语

(9)春日载阳,有鸣仓庚。

(10)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

(11)取彼斧斨,以伐远扬。

例(9)中的“春日”未注。教材只注了“春”,说“指夏历三月”[1],其同页上面的注[4]说“夏历三月不叫五之日,只称为春”[1]。不注“春日”,不妥;注“春”为“指夏历三月”,不对。应注“春日”为“指夏历三月”,否则易使学生误解“春日”为“夏历三月的日子”。理由:

1.“春日”应是一个整体概念。在《七月》中,豳人称四月至十月依夏历;称十一月至二月依周历,分别称为“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四之日”。“一之日、二之日……”虽字面上是“(周历)一月的日子、二月的日子……”之意思,但其实都是整体概念,分别指“(夏历)十一月、十二月、一月、二月”。教材同页上面的注[4]开头说:“一之日,指周历一月的日子,就是夏历十一月,下文的‘二之日’是夏历十二月,‘三之日’是夏历一月(正月),‘四之日’是夏历二月。[1]”可证。既然“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四之日”都是整体概念,分别指“夏历十一月、十二月、一月、二月”,那么同样,“春日”也应是一个整体概念,指“夏历三月”。

2.“春日”不当分开理解。若只把“春”解为“夏历三月”,则“春日”势必解为“夏历三月的日子”,而这是不对的,因为“春日载阳”不应是说“三月的‘日子’如何”,而应是说“三月‘天气’如何”。类比: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一之日觱发”不是说“周历一月的‘日子’觱发”,而是说“夏历十一月‘北风’觱发(北风吹物发出毕剥之声,言其寒冷)”,即真正“觱发”者非“日子”,而是“北风”。“二之日栗烈”也不是说“周历二月的‘日子’栗烈”,而是说“夏历十二月‘北风’栗烈(北风凛冽,亦言其寒冷)”,即真正“栗烈”者亦非“日子”,而是“北风”。同样,“春日载阳”不应是说“夏历三月的‘日子’载阳”,而应是说“夏历三月‘天气’载阳(天气开始和暖)”,即真正“载阳”者亦非“日子”,而是“天气”。可见,“春日”不应解为“夏历三月的日子”,而应解为“夏历三月”。也许有人欲辩:说“夏历三月的日子天气载阳”也对。回应:照这么说,“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四之日”也可理解为“夏历十一月的日子、十二月的日子、一月的日子、二月的日子”,因为“一之日觱发”也可解为“夏历十一月的日子北风觱发”,“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等仿此。可为何不对“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四之日”进行分开理解呢?因为从“七月流火、九月授衣、八月在宇、九月在户”等中的“×月”来看,“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四之日”恰好是与“×月”对应的,所以应把“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四之日”各视为整体概念,而不当对它们进行分开理解。同样,“春日”也恰好是与“×月”对应的,因也不当分开理解。顺及:“春日迟迟,采蘩祁祁”中的“春日”也一样。“春日迟迟”当解为“三月‘时光’迟迟”,而不当解为“三月的‘日子’迟迟”。

例(10)中的“及”未注。教材先把“殆及公子同归”解为“只怕被公子强迫带回家去”,然后注了“殆”和“公子”[1]。这样可能使有的学生“对号入座”,以为“及”是“被”的意思,所以“及”当注。及:介词,与。为何说是介词?因为“及公子同归”是个状中短语,即“[及公子]同归”,意思是“与公子一同回去”。

例(11)中的“以”未注。“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的意思是“取彼斧斨,来伐远扬”,还是“取彼斧斨,以(之)伐远扬”?教材不应回避这一问题。若是难以抉择,也应让学生了解。可摆出两种理解,然后说若按前者,“及”为连词,相当于“来”;若按后者,“及”为介词,相当于“用”。

(四)未注通假字

(12)八月剥枣,十月获稻。

此例中的“剥”未注为通假字,只注了“剥(pū),打”[1]。这样极易使学生以为“pū”是“剥”字本身应有的现代读音,“打”是“剥”本身具有的古代词义。若真是这样,那如何作合理的解释呢?据《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八月剥枣”中的“剥”通“扑”[2]。此说合理,因把“剥”解为“打”,很难从其自身上得到解释,只好认为它此时被假借而用。故教材当注之为通假字。

三、注得不当

当注而未注,还只是没能帮助学生理解。注之而不当,那就会帮倒忙。

(一)注为词头不当

(13)春日载阳,有鸣仓庚。

(14)八月其获,十月陨萚。

(15)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

(16)言私其豵,献豣于公。

例(13)中的“有”,教材注为“动词词头”[1]。不当。什么叫词头?词头乃词之头,是词中的成员,而不是词外的成员。王氏主编的教材本身在通论中也是这样说的:“词头、词尾不是一个词,它们只是词的构成部分”[1]。不过,王氏教材在通论中讲词头时也有许多不准确之说:凡是说某字用作词头,放在什么词的前面,如“‘言’字用作词头,放在动词的前面”,皆不准确,因为既然是放在一个“词”的前面,那就意味着它不是那个“词”的内部成员;既然不是那个词的内部成员,那就意味着它不是那个词的构成部分;既然不是那个词的构成部分,那怎能说是词头呢?当然,王氏教材可能只是表达有误。应该这样说:某字用作词头,放在原为什么词的语素(词素)前面,与之合而为词,如“‘言’字用作词头,放在原为动词的语素前面,与之合而为词”。不过,这样也会带来问题:所谓用作词头的某字,与所谓原为什么词的语素,合起来看是一个词吗?可见,王氏教材中的词头理论自相矛盾。根本原因是,王氏教材对许多所谓词头(尤其是《诗经》中的所谓词头)的认定,不当。就例(13)来说,“有鸣仓庚”中的“有鸣”并非一个词,故“有”不是词头。那“有”是什么?只能说是词。什么词?通过语法分析可知。“有鸣仓庚”实为“仓庚有鸣”之倒(见前文)。“有”居动词“鸣”前,若它不修饰“鸣”,只起充当一个音节的作用,则为助词;若它修饰“鸣”,表示存在一定情况,则为副词。“有”在《诗经》中常作动词,有的表示“领有”,如“相鼠有皮,人而无仪”、“相鼠有齿,人而无止”(《诗经·鄘风·相鼠》),而“领有”意味着“存在”,故有的直接表示“存在”,如“胡瞻尔庭有县貆兮、胡瞻尔庭有县特兮”(《诗经·魏风·硕鼠》)。存在的不一定是名物,也可以是动作行为、性质状态。因此,于动词“鸣”之前加“有”,表示动作的存在,就顺理成章了。可见,“有”应是修饰“鸣”的,故当为副词。另例,“节彼南山,有实其猗”(《诗经·小雅·节南山》)、“不我以归,忧心有忡”(《诗经·邶风·击鼓》)。“有实其猗”实为“其猗有实”(其山隅广大)之倒。此“有”加于形容词“实”前,表示性质的存在,修饰“实”,亦当为副词。“忧心有忡”是说“忧心不宁”。此“有”加于形容词“忡”前,表示状态的存在,修饰“忡”,亦当为副词。虽然“实”和“忡”为形容词,而上面的“鸣”为动词,但它们都是谓词,故“有”加于它们之前的用法是相同的:表示存在一定情况(动作行为或性质状态)。王氏教材注“有实其猗”之“有”为“形容词词头”[1],在通论中说“忧心有忡”之“有”是形容词词头[1],皆不当,因为“有实”和“有忡”都不是词。

例(14)中的“其”,教材也注为“动词词头”[1]。同样不当,因为“其获”不是一个词。“其”只能视为一个词。它在这里用来加强陈述语气,可谓之句中语气词,或语气副词,无实义。顺及:“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之“其同、其乘屋、其蚤”中的“其”教材均未注,可能均被视为动词词头,只因避重复而略了。这些“其”同样不是动词词头,很明显,“其同、其乘屋、其蚤”皆不是一个词。这些“其”也应视为句中语气词,或语气副词。早有人提出过“北风其凉”(《诗经·邶风·北风》)之类中的“其”非形容词词头之说[3],但尚未有人指出《七月》中的“八月其获”之“其”非动词词头。

例(15)中的“于”,教材也注为“动词词头”[1]。也不当,理由同上。“一之日于貉”与“三之日于耜”别无二致,然而教材注后者“为,这里指修理”[1],即视之为动词,注前者却是动词词头,很不一致。或许原因是,因为要把“貉”解为“这里用如动词,指猎取貉”[1],故而说其前的“于”是动词词头。其实大可不必把“貉”解为“这里用如动词,指猎取貉”,因为把“于”视为动词,解作“为,这里指猎取”,“貉”仍视为名词,不但顺理成章,而且与“三之日于耜”一致。就算要把“貉”视为这里用如动词,那也是它为一个词,“于”为它前面的一个词,而非词头。还有,下文“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中的“茅”注为“这里用如动词,指采取茅”[1],同样是“这里用如动词”,却不注为动词词头,而注为“往”[1]。可见,把“一之日于貉”中的“貉”注为动词词头,失当。已有人提出“之子于归”(《诗经·周南·桃夭》)之类中的“于”非动词词头之说[4],可助力于本段之论。

例(16)中的“言”,教材也注为“动词词头”[1]。也不当,理由同上。“言私其豵”与“曰杀羔羊”大的结构相同,“言”相当于“曰”。教材注“曰”为“句首语气词”,注“言”却是动词词头,也不一致。既然“曰”注为句首语气词,那么“言”也应注为句首语气词。王氏教材本身就把“言既遂矣,至于暴矣”(《诗经·卫风·氓》)中的“言”注为了句首语气词[1]。之所以把“言私其豵”的“言”注为动词词头,可能是因为它在“用如动词”[1]的“私”之前。而这是不成理由的,因为“言私”不是一个词。王氏教材讲词头的通论中有对“言”的讲述,但未提及“言私其豵”。夏永声曾提出《诗经》的虚字“言”不是动词词头之说[5],但其文中没有“言私其豵”。

(二)所注意义不当

(17)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

(18)九月肃霜,十月涤场。

例(17)中的“为”,教材注为“算是”。不当。试问:我妇子为何入此室处(我的妻儿为何进入这个房屋来住)?“曰为改岁,入此室处”(为了过年、过冬,而进入这个房屋来住)。可见,“为”表目的,是连词,而不是动词,应读“wèi”,而不应读“wéi”,当注为“为了”。把“曰为改岁,入此室处”理解为“因为要过年、过冬,所以进入这个房屋来住”亦可。若如此理解,则“为”表原因,也是连词,而非动词,也应读“wèi”,而不应读“wéi”,注为“因为”。为何教材会注为“算是”呢?很可能是因为注者觉得,这里的“改岁”是“指周历”[1],即按周历来说的。夏历的十月之后无疑是十一月,而夏历的十一月对应于周历的一月。因此,若“夏历的十月、十一月”都按夏历来说,那么从十月进入十一月,未改岁。但若其中的“十一月”按周历来说(换成周历),那么从夏历十月进入夏历十一月,就是从“夏历的十月”进入了“周历的一月”。而从“夏历的十月”进入“周历的一月”,可以算是改岁了,即实际未改岁,但可以算是改了。于是,注者认为“曰为改岁”之“为”是“算是”的意思。这样的理解,是重历法而轻语法的理解,经不起语法分析。

例(18)中的“肃霜”,教材注为“等于肃爽(依王国维说,见《观堂集林》),指天高气爽”[1]。不当。理由一:王国维之说无力。表现于四:

1.说“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此二句乃与‘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同例,而不与‘七月流火,九月授衣’同例”[6],无半点分析论证,纯属断言。而论证此观点十分重要,因为此观点是奠基石:如果此观点正确,则下面对“肃霜、涤场”的解释(既都是双声联绵词,又都是描写天气的)便顺理成章,否则下面对二者的解释便很难成立。“九月肃霜,十月涤场”真与“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同例吗?分析便知。从语境来看,“七月流火,九月授衣。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无衣无褐,何以卒岁?”“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的上下文皆言“衣”,为何?因为天寒地冻。可见,“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的确是写天气的。而“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九月肃霜,十月涤场”的上下文言祭祀与庆宴活动。上文与“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无关。下文与“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有关,但下文所写活动与九月、十月的天气如何没有必然联系,倒与完成“纳禾稼”(秋收)有必然联系。秋收时节忙收获,收获之后清扫打谷场,然后举行庆宴活动。可见,“九月肃霜,十月涤场”不应是写天气的,而应是写庆宴前的事情的。既如此,则王大师的同例观便站不住脚,其对“肃霜、涤场”的解释便失去了基础。

2.说“肃霜、涤场,皆互为双声,乃古之联绵字,不容分别释之”[6],既无证明,又犯了语言学错误。就算“肃霜、涤场”皆互为双声,然而双声者未必为词,可能为词组(短语);即便为词,也未必为单纯词中的双声联绵词(联绵字),而可能为读音双声的复合词(属合成词)。而如上所说,“九月肃霜,十月涤场”不应是写天气的,而应是写庆宴前的事情的,二者与“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同例的观点站不住脚,因此无理由说“肃霜、涤场”定为联绵词。

3.说“肃霜犹言肃爽”,证据不足。虽极力证明“马有肃爽,鸟有鹔鷞,裘有鹔鹴,水有潚湘,皆以清白得称”[6],但都只能说明对彼物(那些事物)用“肃爽”(尽管“爽”或作“霜”)等名,其名有“白色”义,不能说明“九月肃霜”中的“肃霜”也是“白色”义,因为“九月肃霜”中的“肃霜”未被证明是就“天”而言的,也未被证明是就“气”而言的。同音同字而不同义且义无联系之现象(不限于单音节),汉语中有之。

4.说“涤场犹言涤荡”、“涤场即涤荡”[6],没有半点证明。转而说“涤荡”之“荡”又如何写,然后大谈“涤荡”的诸多转语。所谈皆只能说明“涤荡”如何,而不能说明“十月涤场”中的“涤场”是“肃清”之义,因为仅有一句断言“涤场即涤荡”,而未证明之,那么纵然“涤荡”多转,又与“涤场”何干?可见,王大师之说不足取。究其原因,乃逞考据而忽逻辑。堆积考据,自晕晕人,是诸多训作之通病也。训风如此,不亦悲乎?理由二:王氏教材取王国维释“肃霜”之说而舍其释“涤场”之说,损坏了对仗。“九月肃霜,十月涤场”应是工整的对仗,纵依王国维之说亦是。然而,把“肃霜”注为肃爽,指天高气爽,而“涤场”注为“把打谷场清扫干净”(即“清扫打谷场”),这就损坏了原文工整的对仗,因为“肃爽”是联绵字(依王国维说),属于单纯词,且为形容性的,而“涤场”是动宾词组(不依王国维说),既不属于词,更不属于单纯词,且为动作性的。二者不能对仗。

有人把“肃霜”视为动作性词语。《新编实用汉语词典》(下称《新实》):肃霜,“露凝为霜。《诗·豳风·七月》:‘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毛传:‘肃,缩也,霜降而收缩万物。’[7]”此解虽能照顾文字对仗,但流于表面,因为若取此解,则“九月肃霜”指九月时露如何,此句写景,与下句“十月涤场”(写人何为)无密切联系。而若把“肃霜”解为“肃迎霜(恭敬地迎霜)”,则能显现出“九月肃霜”与“十月涤场”的密切联系。“九月肃迎霜”意味着进行秋收,秋收后清扫打谷场,即“十月涤场”。于是,“九月肃霜,十月涤场”就先后顺承了。然则“肃霜”可解为“肃迎霜”吗?可。1.“肃”有“恭引”义。《新实》:肃,“恭敬地引进。《礼记·曲礼上》:‘主人肃客而入。’[7]”“肃客”意为恭敬地引进客人,实为“肃迎客”。故“肃”能有“肃迎”义。2.人能迎客,亦能迎霜。迎客一般是欢迎,迎霜则一般是肃迎,因为霜带来肃杀天气,令人敬畏。故“肃迎霜”于理可通。3.“迎霜”意味着面(对)霜、遇霜。《新实》:“迎霜,犹言遇霜。鲍溶《客途逢乡人旋别》诗:‘迎霜君衣暖,与我同一身。’[7]”4.按夏历,九月寒露霜降。既霜降,则人遇霜。遇霜即迎霜,迎霜自然恭肃。故能把“恭肃地迎霜”说成“肃霜”。可见,“九月肃霜”应是有寓意的:秋收时节到了,于此时节(不限于字面的九月,应是实际的九月、十月)进行秋收。那作者为何不直接写“九月秋收”呢?可能原因有二:一来避重(上节有“十月纳禾稼”),二来双关,既用“肃迎霜”之意,又含“秋收”之意。

(三)所注词性不当

(19)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

此例中的“殆”,教材注为“副词,只怕”[1]。注为副词,不当。“殆”作副词时用作状语,如“此殆空言,非至计也”(《汉书·赵充国传》)。“(女子)殆及公子同归”中的“殆”并非用作状语,而是用作谓语(也可说动语),因为它带宾语“及公子同归”。“只怕”(恐怕)什么?只怕与公子同归。类比:欲与公子同归。“欲”是动词。因此,此“殆”不能视为副词,而应视为动词。教材注之为副词,若有学生想分析“殆及公子同归”的句法成分,叫他们如何分析?难道副词也能带宾语?于理不通。

四、注得不深

大学古代汉语教材中的文言文宜深注,即对有深层含义者注出其深层含义。注之而不深,难以使学生真正读懂原文,而停于一知半解。

(20)蚕月条桑……猗彼女桑。

(21)采荼薪樗,食我农夫。

(22)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

例(20)中的“女桑”,教材仅注为“就是柔桑”[1],未进一步说明道理,故其注不深。为何是柔桑?关键在于注明“女”有“柔”的引申义。唐孔颖达《毛诗正义》:“女是人之弱者,故知‘女桑,柔桑’,言柔弱之桑”[8]。孔氏之解不错,但若说“女是人之柔者”则更好,因为要突出的是“柔”,而非“弱”。教材当于原注后加注:因女是人之柔者,故“女”能有引申义“柔”。

例(21)中的“薪樗”,教材仅注为“拿樗当柴。薪,用如动词”[1],未进一步说明为何“薪”用如动词,“薪樗”便为“拿樗当柴”的意思,故其注亦不深。要想注得深,就得注明“薪”的处动用法。处动用法是有些动词(含活用为动词的词)表示对宾语的处置或对待之意的用法,如“孟尝君客我”(《战国策·齐策四》),其中的“客”由名词活用为动词,且表示对宾语“我”的对待之意(把我当作门客),其用法就是处动用法。同样,“薪樗”中的“薪”由名词活用为动词,且表示对宾语“樗”的处置(把樗当作柴),所以其用法是处动用法。反过来说,因其用法是处动用法,故“薪樗”是“拿樗当柴”的意思。教材当于原注后加注:处动用法。王氏教材的通论中没讲处动用法。通论中没讲,作注时也应能注处动用法。

例(22)中的“改岁”,教材仅注为“更改年岁,指过年”[1]。此注过浅。试问:前面写了“穹窒熏鼠,塞向墐户”(找到所有的鼠洞,用烟熏鼠以把它们赶走,然后堵住所有鼠洞;堵住朝北的窗,在柴竹门上涂上泥),为何要这么做呢?难道是为了过年而需这么做吗?非也,是为了过冬而需这么做。就是说,“穹窒熏鼠,塞向墐户”是为过冬而做准备。冬天风寒,故需在入冬时(十月)穹窒熏鼠,塞向墐户。而从夏历十月进入十一月,也就是从夏历的十月进入周历的一月。从十月进入一月,如同“改岁”。因此,名曰“改岁”,实指从夏历的十月进入夏历的十一月,即进入寒冷的冬天而过冬。从“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到“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意思是:鼠洞都堵住了,北窗也堵住了,门泥也涂上了,房屋已经搞好了,能避寒风了;啊,我的妻儿,为了过冬,进入这个房屋来住(指多处在屋内,减少户外活动)。可见,虽然“改岁”也有“过年”之意,但更有“过冬”之意。豳人从十月进入十一月,其实并未“过年”,而是“入寒冬、过冬”。只是把十一月换成周历一月来说时,从十月进入十一月才好比是过年。所以,“过年”只是“改岁”的浅义,“过冬”才是其深义。教材当于原注后加注:实指从夏历十月进入夏历十一月,即进入寒冬而过冬。

五、结语

王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对《七月》之注,的确存在上述瑕疵:或当注而未注,或注之而不当,或注之而不深。这些瑕疵,既值得此教材的编者和将来的修订者注意,也值得此教材的使用者注意。优秀教材当精益求精,学习《七月》当理解求清。

[1]王力.古代汉语:第2册[M].校订重排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467-502.

[2]《古代汉语常用字字典》编写组.古代汉语常用字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6.

[3]白平.“其”非词头辨[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2):17-18.

[4]陈年高.《诗经》“于V”之“于”非词头说[J].古汉语研究,2009(1):27-32.

[5]夏永声.《诗经》的虚字“言”不是动词词头[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8):128-130.

[6]王国维.观堂集林:外二种[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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