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2015-04-09郭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郭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1)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郭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随着淘宝网的迅猛发展,大家对C2C模式的交易模式开始熟悉与认同,继而对于这种模式下的消费者与淘宝卖家之间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法律研究,但是却忽略了在该种模式下,作为第三方出现的物流配送企业在消费者与淘宝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的定性以及其与消费者、淘宝卖家之间的法律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电子商务法》以及《物流法》,很难对物流配送中的配送方及其职员(《侵权责任法》中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清晰的定位,所以当发生前述的法律纠纷时,还是应当按照网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各方责任,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保障C2C这种正在高速成长期的交易模式的发展。
物流配送企业 法律定性 法律责任
近些年来,网购已然成为大多数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消费方式。人们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上选择自己所需的货物,其中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C2C成为现今几大主流网购平台采用的交易模式。C2C是consumer to consumer的英文缩写,即消费者对消费者、个人对个人、用户对用户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它是伴随电脑技术、网络技术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商品销售模式。当然,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做的最好、影响力最大的莫过于淘宝网。在淘宝网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数量之多自不必多言,物流方虽不提供交易的直接界面,但物流的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交易时间周期和完成满意度。本文主要以淘宝网集市店铺的买卖为例,探讨C2C交易模式中物流配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那么,我们首先得弄清楚淘宝交易的整个流程。在淘宝交易的过程中,买家基于自身需求利用淘宝这个交易平台搜寻合适的卖家,当发现交易目标以后,再利用淘宝的附属交流工具阿里旺旺与其进行商谈,对交易内容双方达成合意以后,买家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价款的预先支付,而卖家则将商品打包并选择自己满意的物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当货物安全到达买家手中时,买家在电脑上点击“确认收货”一栏,第三方交易平台将买家先前预存的价款打给卖家的账户,则一次“完全交易”基本完成。
一、物流配送企业在C2C模式下的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定性
要明晰物流配送企业在C2C交易中存在怎样的侵权行为以及针对这些行为该如何解决,必须先厘清物流配送企业在网络消费者与淘宝卖家以及淘宝这个交易平台之间的交易关系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它应该怎样定性这样一个问题。
首先,在C2C交易模式中,不难看出,处于主导地位的依然是消费者(也就是常说的“淘宝买家”)和淘宝卖家。从个人到个人的网购交易模式中能够看出,网络买家与卖家在淘宝网这个第三方平台上通过网络上虚拟化的数字交易成立了一个又一个的买卖合同,构成了众多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在整个淘宝集市店铺的交易过程中,淘宝这个平台始终需要协调淘宝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淘宝集市”的称谓很形象地展示了淘宝这个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地位与价值。理论上有一些关于淘宝网这个主体在C2C交易中性质的学说,如“出租者说”“居间人说”“技术服务提供者说”等等,但是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形式纷繁复杂,并不能仅仅就任何一种学说来认定淘宝网这个交易平台在C2C交易中的性质,应当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主要论述的是C2C中的物流纠纷,对淘宝网这个主体的相关问题不作过多赘述。
第三,在网购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出现了一个脱离于淘宝买家与卖家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在这里本文要将C2C模式下的物流配送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物流经营企业;另一类是物流实际履行者。
就物流经营企业而言,从现今的物流企业发展的结果来看,民营物流企业的发展势头明显好过以往的国家邮递企业,出现了一大批类似于圆通、申通之类的民营物流企业。而在C2C交易模式下,由于是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很多淘宝卖家基于自身实力或者与一些物流经营企业之间的业务洽谈,往往会选择成本低廉,且覆盖范围逐渐变广的民营物流企业。
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十几种有名合同来看,传统的物流合同似乎在货运、仓储等几种有名合同中都有些模糊的影子,但是《合同法》中对于物流合同却并没有单独定性,这使得学界对于物流合同的性质的认定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大多也都是以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的规定为依据。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物流经营企业与物流需求方之间的合同更类似于委托合同关系。传统物流合同被认为是非典型合同,从而意味着不受法律规定的某种典型合同的调整。但是就其存活的法律环境而言,委托合同的法律基础更能容纳运输、仓储、分包等合同内容。那么相对于传统物流合同而言,C2C交易模式中的物流配送企业,它在个人对个人的网购交易模式中,除了适用传统物流合同中可适用的法律外,还因其自身独特的生存环境而对其所适用的法律要求更为严格。
物流经营企业的经营模式有三种,分别是物流经营企业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物流经营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物流实际履行企业订立物流作业合同;物流经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将物流作业分包给物流实际履行企业。当然,这三种不同的经营模式中若是产生纠纷,物流经营企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对于物流实际履行者,这是前文所述中物流经营企业者经营模式中的后两种才会出现的角色。主要是指铁路、航空运输,分包物流以及仓储企业等。对于物流的实际履行人,它与物流经营企业之间亦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在淘宝卖家与物流经营企业的法律关系里,物流实际履行者充当着转委托的第三人这样一个角色。
最后也是本文需要重点讨论的是淘宝买家与物流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
对于买家而言,他们与物流企业接触最多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查询自己的运单递送状态;另一种是当快递达到买家所在地时,买家取件时与物流配送员之间的接触。而在这两种最主要的情形中,既不存在像买家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存在物流企业与卖家之间的那种委托合同关系。淘宝买家很难在合同法领域找到能够维护自己的法律依据,因为他们与物流企业之间没有合同基础关系,无法基于合同相对性要求对方对自己购买的物品在配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赔偿。那么我们可以从物权的领域寻找这种赔偿的依据。
简单地说,淘宝卖家与买家之间在淘宝交易平台中形成了我们可以称之为最为原始的买卖合同。由于C2C线上交易的方式,卖家将货物按约定包装完毕后就会选择与自己长期合作的物流配送方进行货物运送。那么在接下来的整个运送过程中,货物已经完全的处于物流企业的控制下,所以不论是基于《合同法》中有关于委托合同中有偿委托的受托人的义务还是物流配送企业自己的行业标准《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都要求物流配送方妥善保存货物,按期交付物品诸如此类的保证货物安全、完好、及时运抵买家手中的规定。在其中不难看出,买卖合同既已成立,基于《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第61条仍不能确定,货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这样,对于C2C下的网络交易,绝大部分买家与卖家之间都不会约定履行的地点,毕竟是电子化的交易,双方相隔也许万里,无法进行同城交易,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就在法律上发生了货物完成交付的意义,自然而然,买家就已获得商品的所有权,风险也已发生了转移。故而,在除却货物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卖家在选定的物流配送方时存有过失的情况下,物流配送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有关于货物本身的毁损、灭失或者延误等问题,买家只能基于自己在已受交付获得所有权的理由要求物流配送方承担关于货物毁损、灭失或者延误等带来的损失。那么在买家追究物流配送方的责任时,卖家存有附随义务,在必要的时候要为买家作证。
二、C2C交易模式下物流配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式
由于在C2C线上交易中,很多卖家都属于个人开店,店铺规模小,很少有正规的售后处,往往存在售前售后淘宝店员为同一人的情况,所以卖家将包裹交予经常合作的物流配送方手中后,鲜有店家会主动关注已售出的货物已配送到何地,能否及时送达,是否完好的问题。而真正关心货物处于何时何地,是否完好的,恐怕也就只有买家自身。那么作为所有权人的买家当遇到货物毁损、灭失、或者延误等问题时,该如何应对,而物流配送方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我们先来对物流责任的规则原则进行一个探讨。前文已述,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其与淘宝卖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在《合同法》中找到的最为接近的依据就是委托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04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以看出在物流配送企业与淘宝卖家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在物流配送企业与买家之间,本文前面已经分析,由于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当买家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非本身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瑕疵,那也只能基于物权,向物流配送企业主张物权请求权,这是一种绝对权,适用严格责任。
物流配送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大多数的问题可以进行归类,下面对几种物流配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1.包裹发生毁损。就笔者自身的网购经历而言,包裹的毁损也是常有的事,主要是外包装的毁损,也不乏货物主要部分的毁损。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买家往往都直接略过配送方而去找卖家承担责任。淘宝卖家为了息事宁人获得买家事后消费交易的好评,大多数会选择退返相当于买家损失的金额到买家的支付账户。但是买家与卖家之间这种解决方式,很可能会激发不良买家的一种“大家来找茬”以及“威胁差评以获利”的心理,不利于C2C交易的正常发展。
对于这种现象,其实最好的解决是寻找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是谁,当然也不是说买家不能找卖家承担这一部分的损失,毕竟两者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但是如果所有的买家都找卖家承担损失,而卖家又基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去找配送方,这样的大循环费时费力,不利于成本的控制以及资源的节约。那么还有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就是买家在遇到货物毁损的时候直接找物流配送方承担责任。其实在我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就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先验货后签字”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往往由于消费者自身嫌麻烦或者是配送人员的忽略而被遗弃。如果C2C交易各方都注重这项权利,那么消费者在拆开包裹发现货物由于长途的运输而发生毁损时可以直接要求配送方赔偿损失,或者消费者发现自己网购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等问题时,可以直接拒签,这样由配送方再直接送返,也就不会出现后面的众多问题。《合同法》第157、158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包裹的丢失。物流配送中难免会出现货物的丢失问题,那么当货物丢失后,消费者找谁追责才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对于物流货物丢失,物流方需免除本次服务费用,同时按照被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如未购买保险,则依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当然如前文所述,在这种情形中,买家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卖家要求赔偿,但是还是基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如果买家基于自身对货物的物权直接找物流配送方担责会更加高效、方便,毕竟是电子交易,买卖双方相隔甚远,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沟通会更加有效。不过对于这种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买家只能择一行使,不可重复索赔。
3.包裹递送的延误。笔者曾经在一次淘宝网购中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预期三天能够到达的货物,过了一个星期都没有送到,后来了解到是快递公司将货物错运到其他省市,到最终拿到货物时,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半星期的时间。
相信很多淘宝买家都遇到过这种快递延误的情况,选择民营快递的原因无非有二,比EMS便宜,比平邮快。当快递发生延误时,就丧失了其安全、快捷的物流原则。根据我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当快件出现延误时,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毁损进行赔偿。基于这项规定,当买家遇到快件延误时可以援引,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4.快递职员收件后不及时寄件,以致延误。现在很多快递公司都实行上门取件的服务,这项服务固然便民,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买家退换货物的情形下。快递员上门收取货物后根据规定要求当面填单装包,然后集中递送,但是现实中出现过快递员在没有带快递单的情况下上门取件,对于快递业务是分区管理,取件的快递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平时给买家送货的人,所以买家在相对熟悉的情况下为了省时间,直接将货物交给快递员让其回公司递送,这一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丢件或者是快递员由于种种原因未将货物递送的情形。在这种时候,由于寄件人也存在过错,虽然快递公司需要承担包裹丢失或者延误递送的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
三、C2C交易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C2C交易中关于物流配送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在这里只是对几点主要的原因进行阐述。
第一,C2C交易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线上交易,买卖双方之间都是基于淘宝平台进行交易,二者之间的交易必须依据淘宝自身指定的交易规则来完成,这就给买卖双方之间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限制。而卖家在网络交易中也会制定适合于自己的货物买卖条款,这些条款往往都是绝对的,买家难以协商更改。譬如,在网购中经常可见的,“本店使用快递,如需使用其他快递,须加收五元费用。”不难看出,网络购物适用的这些格式条款往往造就了卖家选定的物流企业放松自我义务履行的意识。
第二,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备。我国物流业发展迅速,但相关的物流法律却规定的相对零散以及层级较低。这些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以“办法”、“条例”等形式颁布,在具体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引导和制约作用。
第三,信用危机导致送货延迟、错误投递等行为的发生,增加了物流服务的成本。
四、结语
在C2C交易成风的现代社会,一次网络购物的完美完成不仅仅依赖于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完整交易,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物流配送的安全、及时。按照传统的买卖关系而言,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合意,一方交付货物,一方支付价款,那么此次交易可以称得上一次“完全交易”,但是对于形态特殊的网络交易而言,一次完整的交易其涉及的主体更为广泛,就C2C模式而言,不仅包括买家、买家、交易平台提供方,还包括物流配送方。在这里,对任何一个熟悉网购的人来说,都深知物流配送方的注意和效率是绝对会影响到网络买家此次网购体验的重要因素。
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电子商务法》以及《物流法》,很难对物流配送中的配送方及其职员(《侵权责任法》中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清晰的定位,所以当发生前述的法律纠纷时,还是应当按照网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各方责任,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保障C2C这种正在高速成长期的交易模式的发展。
[1]鞠永程.对C2C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魏占宏,杜小东.基于淘宝平台的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研究[J].经济论坛,2009(19).
[3]蒋军洲.物流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规范[J].中国流通经济,2013(03).
[4]徐芳.网购物流的法律定位及法律责任初探[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07).
[5]李学兰.中国现代物流法制环境建设[J].法学论坛,2004 (02).
[6]魏方.科学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7(07).
责任编辑:哈丽云
D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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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5.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