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中攻守同盟的防范与攻破
2015-04-09李若宽
李若宽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80)
一、攻守同盟概述
(一)何为攻守同盟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攻守同盟一般出现在共同犯罪中,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隐瞒事实真相,相互之间以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暗中串通,提供假供、伪证的行为。在职务犯罪中,尤其是在贿赂犯罪中,攻守同盟是指受贿人或者行贿人为了掩盖受贿行贿的事实,在进行收受贿赂前、收受贿赂时或者案发后,订立“盟约”,为所行贿之财物披上合法的外衣,例如“欠条、借据”,一旦事发,双方均说是普通的借贷而非收受贿赂等。
(二)攻守同盟的性质
攻守同盟实质上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反侦查行为。所谓反侦查行为是指:“在犯罪案件中,作案人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和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的对抗性行为的总和。”反侦查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本能的反映,行贿人和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也是为了趋利避害,行贿人想得到不正当的利益,受贿人想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获取私利,且二者都不想被发现和揭露,于是贿赂犯罪中的攻守同盟由此而生。既然攻守同盟属于反侦查行为,它就有对抗性,这是它最主要的特征。因此要应对此种反侦查行为,打破攻守同盟,就需要我们侦查人员总结经验,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打破贿赂犯罪中的攻守同盟。
二、贿赂案件中攻守同盟对侦查的影响
(一)攻守同盟使侦破贿赂犯罪陷入侦查困境
近年来,贿赂犯罪在职务犯罪中所占比例呈现出了越来越大的趋势,尽管全国范围内的贿赂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难以统计,但这个比例无疑是相当大的,而且因为查处的难度使得贿赂犯罪存在较大的黑数。据2009年10月25日《重庆日报》报道,在重庆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行贿受贿案件占了90%以上,由此可见一斑。近五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而贿赂犯罪的比例却连连上升。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中也存在攻守同盟,但是其对侦查的危害远不如贿赂犯罪中的攻守同盟严重。因为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攻守同盟,也无法阻止侦查人员搜集其他的证据。攻守同盟只是在言词证据上使侦查工作遭遇阻碍,但是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其他的物证认证电子证据等证明犯罪事实,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攻守同盟不攻自破。而在贿赂犯罪中,如果行贿人和受贿人达成攻守同盟,在侦查人员攻破不了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造成案件侦查无法终结。因为贿赂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涉及的只有行受贿两方,许多行贿都是现金直接交易,没有证人,没有其他的物证,只能靠双方的口供或者询问笔录,这就显示出言词证据在侦破贿赂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贿赂犯罪中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就会使双方的供述相吻合或者接近吻合,双方均否认犯罪事实的存在,由于很少有其他证据佐证,双方的供述又攻不破,导致侦查陷入困境,最后可能导致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被撤销。
(二)贿赂犯罪中攻守同盟普遍性趋势蔓延
近年来,贿赂犯罪,当然也包括其他的职务犯罪,都呈现出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就是群体作案现象非常突出。查处一个案件带出一串、一窝的现象比较普遍。侦查实践中,查一案带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案件并不鲜见。在贿赂犯罪群体化蔓延的同时,犯罪分子为了规避侦查订立攻守同盟也变得十分的普遍。
三、贿赂犯罪中攻守同盟的防范与攻破
在贿赂犯罪中,双方订立攻守同盟的时间选择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在犯罪行为未被侦察机关察觉之前,包括在受贿前或者受贿后,例如双方约定以借钱的名义,让行贿方给受贿方一定的现金,并且写好借条,防范侦查机关的调查;一种是在行为已经被检察机关察觉,包括行为被举报或者侦查机关已经开始初查或者已经立案调查,行受贿双方才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订立攻守同盟。对于事前订立攻守同盟的行为,侦查机关无法防范,只能在案件进入初查或者立案之后进行攻破。而对于那些被侦查机关发现(被举报,开始初查或者立案调查)的还没有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则要做好防范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的措施。
(一)如何防范行贿受贿双方订立攻守同盟
1.线索管理和初查保密。虽然几年来在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许多是侦查机关自己发现的案件,通过以案带案、案中案,专项领域和腐败高发区域重点研究,的确破获了很多大案要案,但是所有的案件最原始的都来自于一个线索,而目前我们侦查机关的线索多为群众的举报信。为了防范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就必须保证举报信的内容不能泄露,否则还没有等侦查机关开始初查,受贿人和行贿人已经订立好了攻守同盟,那么对于下一步的初查和立案调查形成很大的阻碍。所以对于所有的举报信等线索材料必须由专人阅读,专人管理。目前高检院已经开始着手设立一个关于案件线索和情报的部门,这也是防范线索外露,防止攻守同盟订立的有效措施。
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在初查阶段,检察机关一般秘密进行,并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因为初查的质量关系着立案调查是否顺利,一旦初查中走漏消息,本来没有订立攻守同盟的双方可能就会商量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立案调查,这对我们下一步的调查将形成很大的阻碍,所以初查阶段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能让初查的对象有所察觉。实践中,初查工作“七分靠研究,三分靠行动”,所以在内部研究时必须注意内部人员对初查案件的保密;在初查行动中我们要“宁丢勿暴”,即使没有查到有关信息,也不能暴露初查的意图。因为初查阶段,侦查人员没有权力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做到隐蔽和秘密。
2.适时采取强制措施。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强制措施是指在侦查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性方法。一旦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可以把犯罪嫌疑人和外界隔绝,他不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事情,不清楚侦查工作进展到那一阶段,所以无法订立或者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攻守同盟。因此,适时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有效的防止攻守同盟的建立。
在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已经正面接触到相关的涉案人员或者部分人员已经被拘留或逮捕,那么剩余的涉案人员或者其亲属之间必然相互通气,商量如何遮掩犯罪事实,如果侦查机关不采取措施可能会导致某些证据的灭失和攻守同盟的订立。此外,在一些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可能导致在取保候审期间,双方订立攻守同盟,从而使后续的侦查工作很难展开。所以,侦查人员适时的采取适宜的强制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一个优秀的侦查员必须熟练掌握侦查强制措施的运用,何时何地对何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攻守同盟订立或者瓦解掉攻守同盟。
3.关押和关押期间的防范。在贿赂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尤其是受贿方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不乏原来手中握有重大权力的人员,这些人在官场上官脉比较广,在关押期间也可以打通“天地线”指挥外面如何应对侦查,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要选择合适的关押地点,对于位高权重的官员必须异地关押,或者关押到部队看守所,防止关押期间订立攻守同盟。其次,在选择好关押地点之后还要防范关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和外界的联系。拘留或者逮捕关押的目的就是隔绝嫌疑人和外界的联系,但是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是嫌疑人和外界进行联系的唯一的途径,因此必须防范律师会见期间,嫌疑人通过律师与外界的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例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说“家里的人都很好,不要担心”,犯罪嫌疑人可能就会明白,只要我扛着不说就没事。一个攻守同盟可能就已经订立完成。所以,我们侦查期间必须防范律师帮助串供的现象,加强对此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和控制律师的会见,对于受贿犯罪案件中,如果还有部分涉案人员没有采取拘留和逮捕的,应当严格规范律师会见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这比较极端,有违反律师法规定之嫌疑,但是在侦查实践中我们必须灵活应对,既不能违反律师法,又可以防止律师帮助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4.防止跑风漏气现象的发生。侦查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方面的阻力,上级领导的、同级同事的等等,他们可能会为嫌疑人说情,并打听案件的进展情况。这种情况下,在实践中如果不向上级领导透露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导致日后的工作进展不顺利,不向同级的同事透露案情,可能导致科室之间无法相处。因此,我们实践中的做法是“三分之一真话,三分之一假话,三分之一虚话”,但是对于案件核心内容,关键证据不可以泄露。这样就即可以满足说情人方面的面子上的需要,又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避免跑风漏气现象发生。其次,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侦查的对象如果涉及到侦查人员的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侦查人员就应当回避,这并不是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而是执行法律的要求,也是保证案件信息不外露的手段。
5.反复询问固定已经取得证据。在侦查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人员的讯问,通过政治思想教育等方式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得知其他的涉案人员没有认罪,所以出现翻供现象,并且通过各种手段订立攻守同盟。对此,侦查人员在讯问这些犯罪嫌疑人时要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多次讯问,反复问一些核心问题,通过录音录像牢牢固定证据,即使日后翻供或者有了新的攻守同盟也可以顺利地起诉并定罪量刑。
(二)如何攻破已经达成的攻守同盟
实践中,大部分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都是有预谋犯罪,临时产生犯罪故意并收受贿赂或者行贿的人员很少。对于有预谋的犯罪,在预谋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日后一旦被检察机关发现如何掩饰的问题,所以双方统一说辞,例如是“普通借贷”“租用”“赠与”等关系。涉案人员在受贿过程中就已经达成了这种攻守同盟。那么对于我们侦查人员来说,打破这种攻守同盟则是侦查工作中的关键。在很多的论文和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已经有很多的学者和侦查实务工作者对此作出了详细的介绍,下面仅就我自己从实务课上所学谈一些方法,当然这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的检验。
1.寻找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在贿赂犯罪中,“第三人在场不谈钱,第三人在场不谈事,现金交易”,除了言词证据之外基本没有其他证据可查,所以突破不了双方的口供,或者双方口供不一致,案子就会陷入僵局。但是,我们还是要寻找其他的证据,例如,搜查受贿者居住的地方以查找赃款,查看消费状况,查看其本人和其有密切关系人的银行账户,查看其房产、车辆等不动产,从侧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资产和消费状况,为待查的犯罪事实提供佐证。在审讯中,把异常的支出消费等告知被审讯的嫌疑人,造成即使没有口供也可以定案的假象,再辅之以坦白从宽的教育方式,迫使其承认犯罪事实。
2.选准突破口,重点攻破一方。在博弈学里我们都知道有“囚徒困境”一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被捕入狱的两个囚徒都保持沉默,那么双方都会被判1年徒刑;如果有一个沉默,有一个认罪,那么沉默者将会判10年徒刑,认罪者将释放;如果两人都认罪,那么两人均被判8年徒刑。在攻守同盟中,行贿人和受贿人类似于这种囚徒困境,如果一方认罪,等于攻守同盟瓦解,另一方将会判重罪。因此要努力攻破囚徒困境中的一方,但是攻破哪一方呢,我们就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
“柿子要捡软的捏”,我们要找最容易突破的一方嫌疑人,受贿人和行贿人相比,攻破行贿人的口供可能相对容易一些;在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受贿人时则选择罪行可能较轻的,政治资历较少的,反侦查经验较弱的进行突破。只要突破攻守同盟这个链条上的最薄弱的一环,那么这个链条就可以基本瓦解了。此外,我们还要善于研究贿赂犯罪中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对症下药,不同的心理特点使用不同的讯问策略。从心理学角度找准最薄弱的突破口,打开攻守同盟链条中的一环。
3.分析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在贿赂犯罪中,侦查人员得到最多的就是口供,但是由于受贿人和行贿人以及多个受贿人之间可能存在攻守同盟,其口供多属于辩护型的证据,并且各个被讯问人的口供表面高度一致,均否认存在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必须对这些口供进行分析,所有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之间要交流已经取得的口供,认真研究分析,找出其中不一致的情况,辨别口供的真假性,利用口供中的不一致的情况发现攻守同盟中约定的比较模糊的地方,选择这些模糊地带加强讯问,从而瓦解攻守同盟。
4.明撤实侦,辅助技术侦查。对于比较顽固的已经事前约定好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突破口供的难度可能非常大,对此种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单打尝试明撤实侦的做法。在进行一段初查或者调查之后,让嫌疑人注意到侦查人员已经对此事有了一定了解,但是还没有获取关键证据,在这个时候可以表面上撤回全部的侦查人员,停止原有的侦查活动,并向外透漏说调查完毕没有发现任何犯罪事实。对于受贿人来讲,肯定在过一段时间后和行贿人或者共同受贿的人再商量攻守同盟问题,以避免再次被调查。侦查人员此时就要利用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电话进行监听,秘密跟踪犯罪嫌疑人,获得关键证据。在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检察院虽然有了一定的秘密侦查权,但是,此种权力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在决定使用秘密侦查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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