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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密码信用卡被盗刷谁该担责

2015-04-09任巍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6期
关键词:发卡行储户持卡人

任巍

无密码信用卡被盗刷谁该担责

任巍

当今信用卡消费已经很普遍了,无密码信用卡因为具有消费方便等诸多优势,也渐渐开始被我国接受。但是,如果没设密码的信用卡不慎丢失后被盗刷,应该谁来担责。

案例一:无密码信用卡被盗刷,索赔被拒

王先生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无密码信用卡,刷卡时无须输入密码,仅核对签名即可。一次外出,王先生不慎将信用卡丢失,而后竟被盗刷14000多元。王先生在惊怒之余,也很疑惑,在办卡时,确定的信用额度仅是10000元,而自己之前己经刷掉了8000多,即使被人盗刷,也只能刷不到2000,那超过10000元的这笔钱是怎么刷出去的?

联系了工商银行,王先生才知道,对方已经将自己信用卡的额度提升到了30000元。王先生认为,工商银行应对自己的损失负责,遂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王先生诉称工商银行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提高自己的信用卡额度,这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工商银行辨称,在办理信用卡时,工商银行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工商银行有权单方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且在之后寄给王先生的对账单中显示有信用额度,王先生自己也有超过10000元的消费,因此其知晓信用额度提升这一情形。而且王先生在信用卡丢失后,也没有及时挂失。因此工商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信用卡办理时签订的合同有相关约定,其后工商银行又在账单中做了提示,而且王先生在信用卡丢失后,没有及时挂失,这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工商银行对于王先生信用卡被盗刷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无密码信用卡被盗刷,商家担主责

徐某并未为自己的信用卡设置密码,由于不是本人签字,在追究责任时,笔迹专家很容易就能分辨出真伪,在确认不是本人签名之后,责任就转移到了刷卡的商家身上。商家将承担一定损失,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就此断定,对于未设密码的徐某而言,其遭受的损失理应由便利店进行赔偿。

为何两起案件相似,但是结果却截然不同?何时商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信用卡到底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密码安全?何以坊间流传:信用卡不设密码更安全?

无密码信用卡被盗刷后的法律分析

(一)设密卡与不设密卡各自责任的承担

目前各家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模式分为两种:一为“密码加签名”,持卡人刷卡时既要输入密码也要签名;另一种是只有“签名”,不要密码。如果持卡人使用密码加签名方式交易,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时,持卡人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有“签名”没有密码的交易模式中,一旦出现盗刷,只要签名明显不符,商家就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但是如果信用卡盗刷后签名相似甚至极度相近,该如何区分责任就复杂了,这种情况下,签名越相似,收单商家承担的责任就越小。依据签名相似的差异,责任区分也应该存在差异。如果银行或者商家没有审核出签字的准确性或假冒签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银行和商家承担责任的多少,每个案件情况不同,银行或商家以及持卡人承担的责任也有不同。以持卡人获得银行50%赔偿的案例居多。即在银行和客户都无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银行和客户各承担50%的损失。目前银行卡盗刷案件最终判决的几种情况。

1.储户胜诉,获得100%补偿,这种情况的几率比较小。首先,储户自己必须能够证明盗刷所使用的银行卡是假卡;其次,在银行和公安机关的共同调查下,能够证明银行卡密码被盗取是银行的过失。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储户才可能获得胜诉。

2.储户获得80%补偿。这种情况往往只满足了第一个条件,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密码被盗取的过失在于银行。若法院的态度向消费者倾斜,认为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则储户获得80%补偿的可能性较大。

3.储户和银行各担责一半,储户获得50%补偿,这种情况最常见。案件的具体情况其实和第2种情况的案件差不多,但由于法院的态度不同,所作出的判决也就有所不同。

由表6可以看出,随着步数的增加,其调整后的也愈接近于1,在最后一步筛选结束后,调整后的达到了93.3%,模型整体拟合理想,该回归结果可以较好地说明校园贷的内在原因.

4.储户败诉,获得0补偿。储户既不能证明盗刷卡是假卡,在密码的问题上又无法获取有利证据,因此也就得不到任何补偿。

(二)无密卡是否更安全?

一位自称是银行内部员工的网友在专业理财论坛发帖爆料说,信用卡不设置密码其实更安全,因为有密码的信用卡遭盗刷银行不负责赔付,而没有密码只凭签字消费的信用卡遭盗刷银行负责赔付。这个说法一出马上引起了热议,那么这种说法是否属实呢。

笔者查阅了几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发现其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持卡人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设置了密码的信用卡如果被盗刷,责任有持卡人承担,而不设置密码只凭签名交易的信用卡被盗刷银行或商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密码也往往被认为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刷卡消费中具有重要作用。这就意味着,收单商家的责任相对减小甚至不需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密码,一旦出现盗刷,只要签名不符,商家就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在这种特定情形下,信用卡不设密码似乎更“安全”。“所谓的”安全,也就是无密码信用卡在遭遇盗刷后得到赔偿的可能性更大。那么赔偿的可能性大,是否自己就不用设防,出了事情就等着银行赔付呢?尽管理论上成立,但在目前国内银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下,银行所说的赔偿是有条件的部分赔偿。目前多数银行提供失卡保障服务。据了解,交行、招行、广发、光大、华夏等几家银行可提供失卡保障服务,信用卡失卡最高可赔5万元,保障时间最长可达挂失前120小时。

不过,并非所有的信用卡被盗刷,都能享受失卡保障赔偿。在招商银行的失卡保障服务条款中就明确规定,客户信用卡丢失或失窃后,以挂失时间为起算点,之前48小时内发生的被盗损失,可向银行申请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招行仅“承担信用额度内不凭密码消费所产生的被盗刷损失”。

此外,持卡人要获得全额赔偿也并非易事。目前国内多数银行提供的失卡保障最高额度在5000元以上,通常在1万至5万元之间。若要享受“失卡保障”,还需要经历一系列繁杂的手续,首先,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报案回执送交信用卡中心,之后按照银行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只有经过银行认定该项消费属于盗刷后,持卡人才能通过“失卡保障”获得赔偿。

(三)两案例不同结果的分析

当信用卡是凭签名刷卡时,发卡行在发行信用卡时就应当预见到签名的方式是极其容易发生盗刷风险的,既然发卡行选择为持卡人提供仅凭签名刷卡的服务,那么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故笔者认为除非是持卡人存在故意过错(不排除与他人串通的可能),否则发卡行在此信用卡盗刷情形下,不管两个签名是否有明显差异,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商户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商户在交易时是否认真比对签名,如证据显示他人的签名与持卡人的签名没有明显的区别(很多不法分子在盗刷前会事先模仿持卡人签名),那么商户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毕竟商户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其责任只是表面的比对责任。如两个签名存在明显区别,一般人都能识别出差异,商户理所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一中,银行按合同约定,在账单中做了提示,盗刷发生后当事人没有及时挂失,因此发卡行不承担责任。商户也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没有发现被盗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名与商户提供的签收单存根上的签名笔迹的明显不同。因此,法院驳回了持卡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中,购物单上面的签名与持卡人预留的签名明显差异,商户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因此,商户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无密信用卡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特约商户的审核义务。对于无密的信用卡,商户在收款过程中除应严格遵守银联的操作规程外,还需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必要的核对,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发卡行的及时挂失义务。发卡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关键要视持卡人发现卡被盗向银行挂失后,银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盗信用卡办理了挂失业务。

持卡人的保管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信用卡的被盗刷也有持卡人保管不当的原因所致,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千万不要以为在限期内挂了失,报了案,又有证据证明消费签名不是你的就可以安心的获得赔偿了,要知道,在这个盗刷事件中,银行和商户确实都有责任,但是持卡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卡,以致被他人盗取或遗失,也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

其实,与其把希望寄托在银行案发后的赔偿,不如自己多留个心眼,采取些防范措施。

第一,持卡人最重要的就是谨慎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等信息,如果是将信用卡放在随身携带的包里,要确保包口封好,在公共场合不要随便放装有信用卡的包和手提箱或外套,在工作的地方,最好将私人物品锁在柜子或抽屉里,在外度假时,不要将私人财务落在宾馆房间里、沙滩上或游泳池边。

第二,申请信用卡时,最好选择密码+签名的刷卡方式,密码尽量不要跟自己的生日或电话号码等相似,设计签名时最好难以模仿。

第三,向发卡行申请手机短信通知业务,每笔业务的发生都能收到短信提醒,一旦出现可疑交易也能马上采取措施保护自己。

第四,不要在不正规的商户或网上商城购物,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在POS机或网络上安装可以获取信用卡信息的软件,持卡人刷卡交易后产生的信息就会自动发送到犯罪分子地方,故持卡人如购物消费应选择正规商户,如因为某些原因不得已要去一些小的不正规的商户,也尽量使用现金。

第五,网上交易尽量避免在公共电脑上操作,尽量选择正规网上商户。

(任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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