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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推动法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2015-04-09蔡国水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普法法治

蔡国水

在法制宣传教育中推动法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蔡国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明确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这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开拓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境界。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或行为方式, 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杨其圣《关于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08,第2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浓厚的社会法治氛围作基础,而培养、引导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形成社会环境的重要方面。法治文化涉及法律知识、法律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满足社会和广大群众法治文化需求,研究好、实施好法治文化建设。

一、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文化的关系

培育法治文化、促进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制宣传教育是推动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和重要路径。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牢固树立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善于总结借鉴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教训。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法制宣传教育对法治建设具有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得好,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会对国家的科学发展起着阻碍,甚至是破坏作用。因为法制宣传教育的核心是弘扬法治精神、是依法办事。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觉悟和参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民主法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和推动、法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两者相互促进,有助于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和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我们看到厦门市法制教育取得的突破性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最终实现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先、公正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治安环境综合整治,为美丽厦门建设提供高效、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

从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普及率角度来看,其实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具体表现在受教育人数同辖区常住总人口基数的比例、发放宣传资料数同辖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的比例以及法制宣传教育次数所占辖区社区、自然村的比例都是相对较低。实践中,不乏有个别部门、机构还未走访宣传过的情况。因此,目前法制宣传的力度和范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

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存在内容和形式枯燥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宣传材料形象生动但内容欠缺”、“宣传材料内容丰富但形式枯燥”两种倾向,特别是在内容生硬和形式枯燥上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在发放宣传材料时,有的群众拿宣传材料来包油条、甚至有的拿宣传材料作为垫子。有的司法部门也曾经进行过宣传形式的创新,比如说通过电视播放视频资料,但是还是不能够激发群众的兴趣,最后观看视频的往往都是我们自己,所以说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三)静态法制宣传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所谓的静态法制宣传是指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固定于某一媒介上,而且该媒介在物理空间上处于长时间的固定状态,例如工作制度上墙的法制宣传。相对应的动态法制宣传是指,宣传媒介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例如举报宣传手册、检民联系卡等等。静态法制宣传教育的运行和开展,除了“上墙制度”和少数张贴在办公楼前的宣传栏上外,其余空间范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四)“实践式”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无论是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还是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角度看,只有落到实处的法制宣传教育才是人民群众所认可的,而且这种“实践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影响力更大、宣传效果更加明显。因此应该在原有“实践式”法制宣传基础上,立足“三严三实”,继续强化实践参与力度,而非简单的辅助性工作。

四、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 1年4月2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指出,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厦门市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厦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厦门市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均对我市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抓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出了要求和部署。笔者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工程。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制宣传教育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群众路线,是普法应当思考的问题之一。

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群众路线的思路是息息相通的。

(一)法制宣传教育,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因人而异、因人施教地促进法制宣传专项教育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新时期群众路线的灵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普法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普法的成果惠及全体大众。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助于由过去管理者、教育者的角色转变到服务者的角色上来;有助于公民由“要我学法”转变到“我要学法”的意识上来。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因人而异、因人施教,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人文基础。

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一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基本观念;二是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培训制度。各级党政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每年都要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的具体计划,从内容、课时、学习形式及考核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坚持学用结合的思想。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权的能力。

进一步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将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总体规划中,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终督学检查的重要内容;聘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参与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二是发挥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各学校要有针对性第组织法律知识、家庭知识讲座,提高家长的法制观念和教育水平,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三是坚决净化社会环境。文化、广播、电影、新闻、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图书、影视、音响、网络的管理和监督,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继续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四是动员各界,特别是司法部门开展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司法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办案中,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进一步推进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一是重点宣传与农民生活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和普及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采取多种形式、适当集中宣传,使农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二是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进行宣传。可组织法制宣传小分队创编文艺节目,到乡镇巡回演出。三是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比如针对村干部贪污等经济问题,通过嫌疑人收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个案警示,使村干部廉洁施政。再如对一些涉及经济、债务、合同纠纷,通过法律咨询引导群众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进一步推进流动性人口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加强领导,建立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成立流动性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机构,制定流动性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二是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流动性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流动性人口法制宣传尽量短、平、快,形式上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如编写漫画性质的宣传小手册;内容上选择与流动性人口到城市后与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三是以维护流动性人口权益、提供服务为切入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可以在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建立“流动人口维权中心”,集法制教育和维护权益职能于一体,变流动人口“被动学法”为“主动学法”。

(二)法制宣传教育,要始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努力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时期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是为民、务实、清廉。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就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作出了许多重要决策。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中小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江泽民同志也反复强调,“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这些重要决策中涵盖范围最大、作用范围最广、实际影响最为明显与深远的,属自1985年起陆续颁行的有关在公民中进行普法宣传合法制教育的六个五年规划等系列决策(通常简称“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六五”普法规划)。这些前所未有的重大决策前后依托,科学续密,具有系列性、连续性,形成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宝贵经验。因此,必须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努力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普法长效机制,使普法能够持续、深入地进行。一是建立领导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纳入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体系,落实责任制。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在普法方式上通过各类宣传媒介的影响,采用各种文艺形式,形成浓厚的法制文化氛围;各部门间形成宣传合力、媒体间形成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三是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如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抽查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报制度等,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抽查等方式,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四是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了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不断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投入力度,按年度将法制宣传教育需要的场地、资料、器材、音像制品等必要的经费开支列入年初预算。

(三)法制宣传教育,要认真贯彻“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要求,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法制宣传教育新局面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简称为“三严三实”。"三严三实",意在严,重在实,体现的是作风,彰显的是实绩和发展。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全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的需求不断增强。通过“四个结合”,拓展宣传教育面,强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传统手段与现代方式的结合。在传统的的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基础上,大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多方位多角度创新发展宣传教育的形式,如要充分发挥影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媒体介入,开展由律师、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传授的“法律讲堂”、“今日说法”、“大家看法”等丰富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二是日常宣传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利用各种宣传日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检察机关每年6月份“举报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6·26”国际禁毒日以及各部门、各系统的专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容易形成全社会的良好宣传氛围,作用明显。此外,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做好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竞赛、开辟法制学习园地、制作法制宣传栏、创建普法网等日常普法工作,使法律宣传形式多样、载体丰富,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普遍教育与特别教育的结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在广泛开展普遍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对特定群体的特别教育,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速普法工作的全面推进。从“二五”开始,都明确了普法的重点对象,其中“六五”普法规划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正是特别教育的具体体现。

四是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20多年的普法历程告诉我们,法治实践是最好的普法学校。人大机关通过立法公开,征求全社会对法案草稿的意见,使公民既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又实现了学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司法机关(广义上),主要通过司法公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如公安机关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到案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进行法制教育,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的机会,加强法制教育,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法庭组织庭审教育,拓展法制教育的形式、拓宽法制教育的载体,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平时矫正人员的汇报时候、走访时候进行法制教育。行政机关通过执法公开以及办案中释法析理,使执法的过程变成生动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把排解纠纷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作为融入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

总之,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工作特别是司法领域、行政领域工作的整体布局中,研究好、筹划好、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蔡国水,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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