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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法学思想探微

2015-04-09于靖雅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陈独秀法学马克思主义

于靖雅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陈独秀法学思想探微

于靖雅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在五四时期,陈独秀积极学习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学的基本问题,自觉地投入到反对北洋军阀法制思想的斗争中,将学术研究与革命斗争较好地结合起来。他的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律是无产阶级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要为无产阶级而服务;法律是社会科学的分支,可以用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法律和社会习惯与民族心理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切实保障人民言论自由;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要支持资产阶级民主派争取民主制度和法律权利的斗争,深刻揭批北洋军阀法治思想的反动本质。

陈独秀;法学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观

陈独秀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的主要领导人,不仅是新文化运动的发起者之一,更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杰出的大学者,他在哲学、文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均有建树,对于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传播与推广,构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学术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笔者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当前学理界对陈独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文学、历史和教育等学科,而就法学领域研究而言,仅有寥寥数篇针对其宪政思想。这较之在其著作中多次论及的“自由”“公平”“权利”等法学词汇而言,不能不说是种缺憾。因此,研究探索陈独秀的法律思想,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观

陈独秀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发展的重大贡献就在于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五四时期,陈独秀以唯物史观来确立法律的上层建筑地位,对法律的阶级性、相对“固定性”、国家权力性等特征作了深刻的揭示,强调无产阶级要积极地利用法律来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

1.法律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陈独秀在宣讲唯物史观时,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根源于社会生产力的变动。他认为:“社会生产关系之总和为构成社会经济的基础,法律、政治都建筑在这基础上面。一切制度、文物、时代精神的构造都是跟着经济的构造变化而变化的,经济的构造是跟着生活资料之生产方法变化而变化的。”[1]114在他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固然是由生产力决定的,但能够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然而这作用的大小及其程度都是在社会生产力所许可的范围之内。他指出:“一种生产力所造出的社会制度,当初虽然助长生产力发展,后来生产力发展到这社会制度(即法律、经济等制度)不能够容他更发展的程度,那时助长生产力的社会制度反变为生产力之障碍物。”[1]106陈独秀依据唯物史观来说明法律的上层建筑地位,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传播。

2.法律的阶级性质。陈独秀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剖析了法律的阶级性,认为法律历来是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服务的,但并不因为如此就否认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他指出,“古代以奴隶为财产的市民国家,中世纪以农奴为财产的封建诸侯国家,近代以劳动者为财产的资本家国家,都是所有者的国家,这种国家底政治法律,都是掠夺底工具”[1]143,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陈独秀揭示法律的阶级性,一方面在于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就在于要求人们反对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并说明了法律的国家权力特征,阐述了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确认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家权力的表征。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国家的限制性,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殊行为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体现着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2]309陈独秀对此有很好的把握和理解,他揭示了法律所具有的国家权力性特征,说明了法律依国家权力变化而变化的事实。他指出:“国家、权力、法律,这三样本是异名同实。无论何时代的法律,都是阶级党派的权力造成国家的意志所表现,我们虽然应该承认他的威权,但未可把他看成神圣;因为他不是永远的真理,也不是全国民总意的表现,他的存废是自然跟着阶级党派能够造成国家的权力而变化的。换句话说,法律是强权底化身,若是没有强权,空言护法毁法,都是不懂得法律历史的见解。”[1]241之所以指出法律的国家权力的特征,一方面在于使人们明白法律的背后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家权力的存在,也就有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也是要人们明白法律随国家权力变迁的特点,没有永久不变的法律。因而,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既不能“像无政府党排斥他”,也不能“像法律家那样迷信他”。

3.法律要为无产阶级服务。在陈独秀看来,无产阶级利用法律武器是极端必要的,这是因为:资产阶级不仅用国家、法律来压迫劳动阶级,而且“欢迎的”正是“劳动阶级不要国家政权法律”。在此情形之下,“若是不主张用强力,不主张阶级战争,天天不要国家、政治、法律,天天空想自由组织的社会出现;那班资产阶级仍旧天天站在国家地位,天天利用政治、法律。”[1]367陈独秀进一步指出:“少数游惰的消费的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治、法律等机关,把多数极苦的生产的劳动阶级压在资本势力底下,当做牛马机器还不如。要扫除这种不平这种痛苦,只有被压迫的生产的劳动阶级自己造成新的力,自己站在国家地位,利用政治、法律等机关,把那压迫的资产阶级完全征服,然后才可望将财产私有、工银劳动等制度废去,将过于不平等的经济状况除去。”[1]188在对未来社会的设计中,他主张要“用法律强迫劳动”,为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服务。他说:“我对于国家政治法律,只承认他们在现今及最近的将来这一个时代里可以做扫荡不劳动的资产阶级底工具。”[1]189也就是说,为了征服被打倒的资产阶级,就必须使用强制劳动的手段。他运用比较政治学的理论,认为各国的资产阶级具有统治的经验,无产阶级“要想征服他们固然很难,征服后想永久制服他们,不至死灰复燃更是不易”[1]1143,由此决定了无产阶级必须“利用政治的强权,防止他们的阴谋活动;利用法律的强权,防止他们的懒惰、掠夺,矫正他们的习惯、思想。”[1]1109陈独秀强调的是,无产阶级首先要取得国家政权,这之后就要充分利用法律的力量加强对资产阶级的改造,借以“完全征服资产阶级”,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与经济秩序。

总之,陈独秀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宣传,其重要的特点是将马克思主义学术理论的引进与革命斗争的实践结合起来,特别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革命性意义,使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成为中国先进知识分子从事革命活动、开展学术研究的指导思想,这对现代中国革命运动的发展以及社会思想、学术、文化的转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探索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

陈独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学,阐述了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法学的学科性质问题,法律与言论自由、契约、习惯的关系问题,从学理的高度表达了将法学建设成一门科学的主张,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构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关于法学的学科性质问题。他受近代以来西方学术分类思想的影响,建立了科学的学术观,注重学科性质问题的探讨。关于法学的学科性质,陈独秀认为法律学作为一门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在他看来,科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科学是指自然科学,广义的科学则是指社会科学,而法律学则包括在社会科学之中。他指出:“社会科学是拿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用在一切社会人事的学问上,象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法律学、经济学等,凡用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说明的都算是科学;这乃是科学最大的效用。”[1]765这里,陈独秀不仅肯定法律学在学科分类上属于社会科学,是属于研究社会人事的学问,而且认为法律学在学科性质上属于科学,在研究方法上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他的这一主张显现了科学的研究视野,对于将法学建设成为科学的学问有重大的学术意义。

2.关于法律与言论自由的关系问题。陈独秀认为法律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关涉到法律的基本精神,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对言论自由的尊重,因而法律不可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这一思想,是从文明发展的角度来探讨的,着重说明法律维护现实秩序、保守现行文明的特点,突出了言论自由对推进文明发展的特殊意义。他指出:“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也都是从前的言论自由,对于他同时的法律文明批评反抗创造出来的;言论自由是父母,法律文明是儿子。历代相传,好像祖孙父子一样。”[1]231他十分重视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态度,认为如果法律限制言论自由,那样的言论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了,就只能是保守现在的文明而已,而不能创造将来的文明。如此,就失去了言论自由的意义与价值。陈独秀指出:“政府一方面自己应该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论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见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1]247陈独秀关于法律与言论自由关系的探讨是很有特色的,强调了言论自由、思想解放的重要意义,这有助于人们以言论自由为武器,冲破封建法律秩序的藩篱。

3.关于法律与习惯的关系问题。陈独秀一方面承认法律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从政治统治的角度来看待法律问题;但在另一方面,他也认识到法律与社会习惯、社会心理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对此,他从法律的根据和法律的手续的关系上来说明。他指出:“自来法律底实质多半根据在全社会的习惯及心理底基础上面,至于成立法律底手续,几个人订定法律底时代,不用说欧美,就是中国和日本也过去数十年了。”[1]809今日看来,陈独秀的认识是正确的,因为法律起源于民众的风俗、习惯、心理与愿望,这就是最初的“自然法”。但后来,“成文法”的出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表现国家的政治意志,于是民众的习惯、心理等与法律关系开始疏远了,但仍然留有民众习惯、心理等的痕迹。他说,“过于铜板铁铸的法律不适应社会的需要,这种法律当然要修改,但不能拿这个做绝对废除法律的理由”[1]1005;而普通所说的“临时的一种公众意见”,在历史上是叫做“自然法”,但“自然法多由群众心理造成的,这种法却是万分危险”。因为“用这种盲目的群众心理所造成之随时变更的公意来代替法律,实在要造成一个可恐怖的社会。”[1]1156陈独秀关于法律与习惯、心理关系的解析,分辨了现代“成文法”与过去“自然法”的区别,反映了现代法律演化的现状及其要求。

诚然,陈独秀关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在现在看来有些论述还不够深入,这反映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初创时期的特点。但毋庸置疑的是,在早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中,陈独秀对法学基本问题的探讨在当时的学术背景中具有先导性,其主要观点是正确的,为后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构建有重要的贡献。

三、揭露批判北洋军阀的反动法制思想

陈独秀研究法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密切联系当时的社会实际,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北洋军阀的法律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反对军阀专制的政治运动,反映了他的法学思想的实践性本色。这主要表现在:他一方面批判北洋军阀法制的反动实质,批评社会上各种对现行法制的幻想,号召人民走革命的道路;另一方面,也肯定了开展民主主义法制斗争的重要意义,把开展法制斗争作为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3]736。

1.深刻揭批北洋军阀法制的反动性,教育人民认清北洋军阀镇压人民、维护军阀政治的实质。譬如,陈独秀抨击北洋军阀政府的《治安警察法》,认为这个就是袁世凯所制定的,目的是限制和取消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利。又譬如,陈独秀揭露了北洋军阀取消工人罢工权利的事实。在北洋军阀统治下,工人没有罢工等民主权利。因而,在五卅运动期间,上海工人提出“承认工人罢工自由”。针对当时有人不解,认为工人要罢工就罢工,为何还要求有罢工的自由呢?他解释道:“原来工人没有罢工之自由,罢工在法律上是犯罪行为,工人安得不要求这个法律上的自由。”[1]1963再譬如,陈独秀抨击善后会议的欺骗性。他警示人们抛弃幻想,不要迷信北洋军阀的所谓“宪法”,也不要有以教育取代法律的企图。在反对北洋军阀的斗争中,有部分知识分子对北洋军阀的“宪法”充满幻想,对革命采取排斥的态度,企图使斗争局限在当时的现行秩序之中。对此,陈独秀指出,“你们切不可迷信宪法可以革军阀的命,白纸黑字的自由是骗人的废话,自古只有革命造成宪法,没有宪法造成革命。”[1]604此外,他认为一些知识分子之所以“迷信纸上的宪法有治平中国的力量”,并进而鼓吹在现行秩序下“由国民投票的形式承认宪法”,就在于“他们不懂若是没有一种自身确能遵守宪法的力量来会宣告‘此路不通’,大家赶快另寻一条可通的路去走罢。”[1]630

2.鼓舞人们在民主革命的过程中,支持资产阶级民主派争取民主制度和法律权利的斗争,继承其法制努力方面的成果。他指出:“在社会党的立法和劳动者的国家未成立以前,资本阶级内民主派的立法和政治,在社会进化上决不是毫无意义;所以吾党遇着资本阶级内民主派和君主派战争的时候,应该帮助前者攻击后者。”[1]177在他看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取得胜利之后,对于资产阶级民主派争取的法制建设成果也要予以重视。但由于无产阶级不能“利用资本阶级的政治机关和权力作政治活动”,因而“我们对于他们的要求,除出版、结社两大自由及工厂劳动保护的立法外,别无希望。”[1]229这里,陈独秀在坚持无产阶级法律观的前提下,主张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中支持民主派争取法律权利的运动,并认为无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的政权中要重视这份遗产,这是很有见地的。

3.强调要把开展法制斗争作为民主革命的重要内容,对“民治主义”思想进行阐释。他说,在中国的“第一段民主主义的争斗”中,应该争取“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绝对的自由权,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应该“定保护农民工人的各种法律。”[1]996陈独秀将开展法制斗争作为民主革命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民众政治意识的提高,有着积极的意义。为了积极地开展民主革命,陈独秀对于“民治主义”进行了新的解释,将争取法律的权利贯彻其中,突出了法律与“民治主义”的关系。在他看来,作为自由民,就应该有“言论、出版、信仰、居住、集会这几种自由权”;但是,如果单靠“宪法保障权限”“用代议制表达民意”的话,那么我们生活的几种自由权,还是握在人家手里,不算归我们所有。由此,陈独秀对“民治主义”作了法律性的解释,使法制精神和“主权在民”思想得以充分表达。他指出:“我们政治的民治主义的解释,是由人民直接议定宪法,用宪法规定权限,用代表制照宪法的规定执行民意;换一句话说:就是打破治者与被治者的阶级,人民自身同时是治者又是被治者;老实说:就是消极的不要被动的官治,积极的实行自动的人民自治;必须到了这个地步,才算得真正民治。”[1]841经过陈独秀的解释,“民治主义”与法律的联系更为紧密了,争取民治主义的斗争就是争取人民法律权利及其政治地位的斗争。

不难看出,陈独秀在五四时期积极学习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努力以马克思主义来探讨法学的基本问题,自觉地投入到反对北洋军阀法制的斗争中,将学术研究与革命斗争较好地结合起来,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创建作出了重要贡献[4]。这种强调用无产阶级法学思想武装群众的卓识远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去研究法学问题的深邃眼光、理论联系实际去揭批错误思想的鲜明论调,对于我们当下关照社会问题、倡导法治思维、提升法律涵养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中国共产党先驱领袖文库:陈独秀文集(全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李步云,高全喜.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米新夏.北洋军阀史[M].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11.

[4]周建超.新世纪以来陈独秀研究述评[J].中共党史研究,2009(12).

Research on CHEN Duxiu's Law Thought

YU Jingya
(Law School,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angchun 130022,China)

In"May Forth"times,CHEN Duxiu studied and advocated Marxist attitude of law,and took Marxism as guidance to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and was in the struggle against the northern warlords legal system.His law perspective was mainly reflected in several points:law is a part of the superstructure of the proletariat,should serve the proletariat;law is a branch of social science,and be used to study natural science to study the legal issues;legal and social habits as well as national psychology have close relations,and can be used to protect people's freedom of speech.In the process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 we ought to support the bourgeois democratic struggle for democracy and the legal rights,warlords reactionary nature of the rule of law thought.

CHEN Duxiu;law thought;fundamental question of law;Marxist attitude of law

DF082

A

1009-4326(2015)03-0047-04

(责任编辑 王先霞)

2015-04-1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思想研究”(13ADJ003)阶段性成果

于靖雅(1990-),女,吉林公主岭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思想史与法理学。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5.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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