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
2015-04-09樊其国
樊其国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笔者特此提示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还需关注是否符合相关的限制性条件,不能让税收优惠变为税务风险,走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误区,有效防控税务风险。
一、核准类减免税,未按规定申请或未经核准确认不得享受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备案类减免税,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三、税收优惠存在交叉时,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纳税人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四、减免税不符合条件的,视情形依照税法规定处理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当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公益性捐赠,十种情形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税法的基本规定和要求是不予扣除、限额扣除、按规定比例扣除,不得延期扣除。与此同时,还对一些特殊情形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特姝规定。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鼓励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特殊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税收政策还规定了十种情形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包括: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的,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的,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的,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各种赞助性支出的,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的,非公益性捐赠的,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的。
八、污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九、新建污水处理企业,事先备案才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三免三减半”优惠,二是收入减按90%计入总额,三是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十、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能免税。
十一、外企享受“两免三减半”,外资比例超过25%、经营期十年以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工商局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应补缴其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十二、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符合五个条件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车船税减免优惠,需要每年办理减免税手续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相关车船税政策的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以及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在内,均可按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主,应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方可享受优惠,今年车船税减免备案受理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减免备案需要每年办理,上一年度办理了减免税备案并享受了税收优惠的车主,今年要享受税收优惠,依然要再次办理。
十四、所得减免优惠项目,须单独计算所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公式为:
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一)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所得减免优惠项目的企业,应填报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