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作假偷逃税款被处罚
2015-04-09李鹏洲杜俊华
李鹏洲 杜俊华
“营改增”纳税人从2012年起纳入国税部门管理后,纳税意识和纳税情况如何,需要国税部门认真开展税务检查来进行评估。最近,湖北省钟祥市国税局稽查局就处理了一起“营改增”纳税人涉税违法案件。
该稽查局在2014年对房地产行业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市B广告公司开具给某房地产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较大,发票来源于武汉市国税局,该发票存在很大疑问。于是,检查人员通过网上查询和发票协查,发现开具的这些发票都不是武汉市国税局发售的,而是假发票。稽查局决定将B广告公司列为检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
根据发现假发票情况,该稽查局立即成立了专项检查组,决定先对B广告公司的外围情况进项调查,以假发票为线索,对该公司开具发票的存根进行比对,协查发票开具真伪,结合广告委托方付款情况佐证其申报收入的真实性。
外围调查,疑窦丛生
通过调查,B广告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9日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户外、店堂、灯箱、橱窗、电子显示屏、霓红灯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2012年12月湖北省“营改增”试点成为第一批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部门管辖,为增值税纳税人。该公司代理了钟祥市公汽车身以及大多数的户外大型T牌、电子屏等广告发布。
于是,检查组对该市公汽公司以及一部分广告委托企业进行了调查,对委托合同和广告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了复印取证,发现广告公司2013年委托合同金额达到50余万元,但申报收入仅为21.2万元,且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
实施检查,迷雾重重
在掌握了初步线索后,检查组对B广告公司开展了全面的涉税稽查。稽查人员从票证管理部门调阅了该广告公司2012年以来的全部手工发票存根,与企业开具的手工发票进行了仔细的比对,发现其开具发票大多存在大头小尾的情况,存根联和发票联金额相差315800元。账面反映的收入也和外围调查的情况有较大差异。于是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广告委托合同,公司负责人以业务主管出差为由一直推脱。由于无法准确核实其收入情况,检查陷入了困局。
数字稽查,大显神通
为了获取准确而有力的证据材料,稽查人员对B广告公司管理人员分别进行了现场询问,通过询问了解到广告制作人员的工资是按照广告版面的大小,采取计件的方式核算的。于是稽查人员当即要求财务人员提供工资计件的依据,财务人员仍称主管不在,以电脑无法打开为由推脱。检查组迅速派人到市国税局办理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审批手续,对财务人员出具《提取电子数据通知书》后,对相关电脑进行了电子数据复制采集。
经过对电子数据的比对核实,检查组发现了B广告公司采取购买假发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等办法,隐瞒营业收入239279元。面对证据,公司负责人对此供认不讳。
偷逃税款,接受处罚
通过检查发现,B广告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取得大量广告业务收入,为了少缴增值税,他们采取在外地购买假发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和不开发票的行为,并通过账外账,将资金回笼到公司负责人私人账户的方式,隐瞒营业收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稽查局对B广告公司作出补缴税款9198元,处罚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稽查局在“营改增”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确实发现一些行业的少数纳税人存在违规开具发票隐瞒收入的行为,这在广告行业表现特别明显,对B广告公司的处罚就是明证。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广告公司除了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外,还存在办理若干个体税务登记领用手工千元版发票的现象,其关联的个体户定税每月600元,领购的发票违规使用填开,少计收入进行偷税。还有纳税人借用其他纳税人发票开具,甚至不开发票,或只开具收款收据。在发票核对过程中,一些发票查实困难,给检查工作造成很大难度。鉴于此,对广告行业这样的“营改增”纳税人应加强宣传辅导和税收日常管理,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笔者建议:
一是加强税收宣传和辅导。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营改增”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加强日常基础管理工作。并对“营改增”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再清理,避免部分“营改增”税源流失,增加“营改增”收入。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要督促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加强后续管理。
二是加大网络发票的推广力度。在“营改增”纳税人中广泛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千元版增值税手工发票,防止纳税人违规购买、使用和开具发票,利用手工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收。
三是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此类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加大对纳税人违规使用和开具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四是增强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和税务稽查员“营改增”政策的培训和学习,认真研究纳税评估和检查方式方法,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并加强考核,增强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