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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新公司应关注的七个问题

2015-04-09纪宏奎

税收征纳 2015年5期
关键词:验资注册资本出资

纪宏奎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修改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也将随公司法修改和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同期正式执行。本文针对实践中注册新公司经常咨询的问题作一梳理,并结合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一、注册资本是否受限

原《公司法》(2006年修正)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此以后,投资创业者如果想要注册公司的话,从理论上来讲,像普通大众所说的,一元钱也是能注册公司。

二、注册资本是否可分期到位

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外,企业注册登记首期出资可以为“零”。

三、注册资本未到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的时候也不再过问你实际的出资有多少,但是并不意味着事后由于你抽逃出资或者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所引起的一些责任也能免除,《公司法》以及《刑法》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是抽逃出资的这些行政以及刑事上的责任并没有修改。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认缴出资额包括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实行认缴制后,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公司股东还是需缴纳注册资本,只是未作强制性规定并要求限期缴纳,缴纳的时间由企业通过章程自主约定,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第二期出资不能如期到位,将被认定为虚假出资,面临未到位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缴纳出资是否应验资

根据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提交验资报告的规定,并删除了关于验资的有关表述。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对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对实缴资本不再通过验资。新《公司法》按照法律,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事项,所以不用验资,也不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但对注册27种行业必须要验资(见新《公司法》)。

五、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如何会计处理

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股东作为资本投入到公司中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在法定资本制的条件下,两者尽管是从不同角度描述资本,但在会计角度无论是数额、入账时间,还是所传递的信息上,均是一致的。依据新《公司法》,分期缴付资本制作为法定资本制的一种特殊形态,必然导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差异,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从它们所传递的信息看,注册资本反映了公司资本规模,是股东认缴资本,同时,是公司存续期间(包括分期缴付期内)对外债务的保障基础,实收资本反映了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是股东缴付的资本额;第二,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在法律规定的分期缴付期满前,在数额上是不等的,对于股东认缴但尚未实际缴付的资本部分会计处理有两种做法:一是现有做法,即公司将股东实际缴付的资本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对于股东已认缴但尚未实际缴付的资本不作反映;二是公司将股东认缴的资本额(注册资本部分)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其中已认缴但尚未实际缴付的部分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应收认股款”或“其他应收款”入账。

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股东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认缴资本的行为,实际上确立了股东与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出资和约,《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对公司实际上形成了出资的法定义务,认缴但尚未缴付部分形成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金额是确定的,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因此,采用第二种处理方法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实收资本分期投入,其应按账簿上实际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对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科目中为什么叫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就表示实际收到的资本,所以,收到多少就入账多少,没收就不入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认缴式注册。笔者认为印花税缴纳应当遵循会计处理:如果会计所反映的实收资本仅是按照到位的注册资本,则按照会计入账的实收资本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如果实收资本按照应收注册资本入账,相应印花税也应当按照账面反映的实收资本金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七、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到位,利息费用如何处理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设定了一个弹性空间,即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数额缴纳出资,则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中的规定,计算其投资未到位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数额。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如新办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第一期入资款300万元在2008年12月19日注资,剩余700万元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到位。而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位,那么,对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的期间应如何把握?

一种理解:2010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是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10天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假设该10天的借款余额无变化)。如果2011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则(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不得抵扣。

第二种理解:2010年12月19日未到位,则按照文件的内容中“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2010年全年的贷款利息都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并追溯2009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如果2011年6月30日到期,那2011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

以上两种理解哪个正确?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账务处理是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入账的,即先按300万计入实收资本。未缴足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所以,应当从该时间起计算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综上,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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