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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与“酒驾”应等量齐观

2015-04-09杜丽萍

关键词:隐蔽性毒瘾毒品

杜丽萍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自“酒驾”入刑以来,我国各地“酒驾”的行为减少许多,预防效果显著。但是,2012年在江苏苏州发生的“4·2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毒驾”这一民众所不了解的高危驾驶行为逐渐进入到公众的视野当中。这种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对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其行为的隐蔽性,并未纳入我国现行刑法的调整范围。“酒驾”这一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已经入刑,且预防效果显著,笔者认为,“毒驾”作为比“酒驾”危险性更高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也应当加快入刑的步伐。

一、与“酒驾”相比,“毒驾”的特殊性

“毒驾”(英文名:Drug driving),是指交通行为参与人在未戒断毒瘾、正在使用毒品或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和“醉驾”相比,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1.隐蔽性强。“毒驾”从外部表现来讲一般不会表现出明显的性状,即便有嗜睡、亢奋等性状时,和“酒驾”表现出的口齿不清、浑身酒气等较明显的外部性状相比,更具有隐蔽性。正是由于大多数人对“毒驾”隐蔽性状的无法正确判断,所以一般不会主动把这些性状和“毒驾”联系起来,因此“毒驾”即使被执法部门查处也不容易被发现。

2.危害性高。经英国的研究表明,司机“毒驾”的反应时间比“酒驾”要慢9%。司机在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精神亢奋、幻觉、妄想等性状;在毒瘾发作时产生的身体无力、行为异常、意识障碍、人格改变等性状,都将导致司机驾驶机动车时判断力下降甚至完全丧失,行为失控而导致交通事故。“毒驾”和“酒驾”相比,造成的危害更大。

二、我国“毒驾”的社会现状

1.“毒驾”的社会现状。“毒驾”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国内至今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但从各类媒体的新闻报道来看,因“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整体呈上升态势,2011年见诸报端的“毒驾”事故就达250件。一代又一代的新型毒品在娱乐场所开始传播,新型毒品对人体主要有兴奋、抑制或致幻的作用,吸食以后会出现幻觉、极度的兴奋或抑郁等精神病症状,而导致行为失控;在吸食人群的类型上,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民众,可以看出涉毒人群在逐渐壮大,导致“毒驾”行为越来越普遍。考虑到“毒驾”的隐蔽性,以及部分毒品在与各种酒类饮品混合使用后按“酒驾”处理的情况,“毒驾”的发生量与媒体报道相比,简直就是冰山一角、九牛一毛。

2.“毒驾”的法律现状。与“毒驾”数量上的高增长相对应,对它的惩治在法律中却处于空白阶段。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均属于驾驶机动车时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罪的界定,也仅是指“醉驾”和“飙车”而已,并未包括“毒驾”。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机在吸食毒品或毒瘾发作时驾驶机动车的,如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执法人员也仅能在发现后,移交公安部门,依照我国《禁毒法》的规定,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量刑。这就意味着,如果不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对涉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毒驾”行为却因无法可依,而不能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法律的空白使得预防和打击“毒驾”处于被动状态,助涨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三、“毒驾”行为在国外的应对之策

“毒驾”,是一个世界性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国纷纷以立法的形式来遏制这一危险行为的发生。

1.美国。对于“毒驾”在美国具有严格的检测程序和检验标准。对“毒驾”的界定,是根据药物识别与评估程序由实验室根据12个步骤进行检测的,并不是依据“毒品”剂量大小对身体产生的影响判断,因此,美国的“毒驾”禁令还包括处方类精神镇静药物和强效止痛类药物。“毒驾”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依据各项法律、判例进行刑事处理。

2.德国。德国刑法典通过“铁路、水路和航空交通安全罪”、“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等罪名的设定,规定“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的,无论该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进行刑事处罚。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毒驾”问题较为泛滥的国家,在立法上比其他国家要早。其所属的维多利亚州在2003年12月就通过了道路安全法,是世界上首个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实行道路两侧随时利用唾液检测装置对司机进行随机抽查“毒驾”的地区。该州抽查“毒驾”的经验和措施已在该国其他地区进行推广,并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经常借鉴的方式。

上述这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毒驾”入罪,虽然在处罚的标准上各有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对遏制毒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他们的实践与经验,值得我国在“毒驾”入刑时加以借鉴。

四、我国“毒驾”入刑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笔者认为,“毒驾”社会危害性极大,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在“毒驾”入刑时,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完善检测技术。

1.“毒驾”入刑,检测技术标准是基础。“酒驾”入刑有严格的检测标准,是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定,而毒品对人的身体和精神的控制、影响能力极强,所以“毒驾”入刑也要有严格的检测标准来判定。毒品种类日益增多,不同毒品在成瘾后的戒断反应及在吸食量相同的情况下造成的危害都不尽相同。所以“毒驾”标准的认定,并不像“酒驾”那样有统一的标准,这样使得“毒驾”的立案标准根据毒品的品类、吸食数量对人体的控制程度,以及吸食后毒品反应的时间等诸多问题都要区分,这就需要统一规划、细分标准。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有利于“行为”与“责任”的确定,为“毒驾”入刑奠定判定基础。

2.“毒驾”入刑,检测方法是保障。对“毒驾”的确认,检测方法的简便准确也是不可或缺的。不同种类的毒品,根据其药理反应,依据人体体质的个体差异,在体内的代谢周期也各有不同,故对涉嫌“毒驾”交司机进行是否吸毒、吸毒量,是否是未戒断毒瘾者的界定就必须及时、简便、准确。检测环境、检测时间的要求,是进行临时检测的难点。在“酒驾”检测中,司机对着仪器吹口气,马上就能测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而交警要想知道司机是否涉嫌“毒驾”,一般要采取血检、尿检的方法,通常结果要等数小时甚至24小时后才能出来。采取“尿检”的方法,通常需要采集人体体液的封闭场所,需要有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检测人员。可见,目前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尚不能满足“毒驾”入刑后所需要的及时、简便、准确的要求,因此在设置“毒驾”临时检测点时,还需准备简易的人体体液采集室、相应的设备和人员,这对于现有的执法条件显然是不现实的。

最新的“唾液测毒”,只需一个测试卡,当场可在一定测量范围内,测出是否吸食测试卡所能测定的相应品类的毒品。但是这种方法只能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吗啡等常见毒品的有效成分,检测成本偏高,现在尚未处于普及阶段,且“唾液测毒”也只是初筛,并不能作为法庭上的确定证据使用。所以创制出快速、便捷、广谱、准确的检测技术,仍然是“毒驾”入刑前必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五、“毒驾”应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的一部分省市已将“毒驾”处罚纳入到地方性立法中。2011年浙江省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禁毒条例》,该条例规定,对未戒断毒瘾或使用毒品的行为人,要在申领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的管理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将涉毒人员排斥在交通参与人范围以外,杜绝“毒驾”产生的隐患。2011年香港通过《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明确表示对“毒驾”的零容忍态度,规定重罚吸食毒品和服用药物后的驾驶行为,有关罪行可被判监禁3年。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公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对于涉毒人员的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都作出史无前例的严格规定,对于现阶段“毒驾”的上升态势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上述条例、规定的出台,为“毒驾”的预防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也为“毒驾”入刑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在社会生活中的保有量愈来愈多,将“毒驾”入刑势在必行。只有将“毒驾”入刑,才能让执法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加大对“毒驾”的查处力度,威慑敢于以身试法的不法人员,有效地预防此种高危行为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车振宁.“毒驾入刑”势在必行[J].人民公安,2012(20).

[2]王逸吟,殷 泓.毒驾入刑行不行[N].光明日报,2012-07-05.

[3]吴栋梁.美国“毒驾”的确认程序[J].法制博览,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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