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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WTO框架下贸易工具的多元化

2015-04-09陆春晖

关键词:救济关税工具

陆春晖,郭 鑫

(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2.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阁老峪村村民委员会,北京101500)

一、贸易工具的新动向

(一)WTO框架下对贸易工具的界定

WTO框架下,对贸易工具有着广义的规范,一国在国内可以采取的各种对贸易会产生影响的政策工具统称为贸易工具。因此,实际上,贸易救济措施,社会公共政策,货币金融政策均属于贸易工具的范畴。贸易工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实现贸易的目的为效果而使用的;另一种是以贸易为手段为实现其他方面的经济目的而使用的。然而,使用贸易工具并不等同于贸易保护主义,某些贸易工具的存在是被认同的。

WTO设置各种贸易规则的目的在于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不得不考虑的是,在现阶段,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经济与国家关系的紧密关系等等原因,真正的公平贸易很难仅仅以贸易自由开放来实现,并且可能伤及一国固有秩序,一些弱小国家甚至有可能因此而丧失本国的经济自主权。因此,WTO设定了允许使用的影响贸易的政策工具的情况,来平衡这种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以及贸易与安全的矛盾,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第十二条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第十八条发展中国家保障幼稚产业和国际收支的规定,第二十条一般例外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规定,第二十三条保护合法期特定利益的规定,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第十四条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第十八条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第二十三条保护合法期待利益的规定的情况。这些情况下所使用的影响贸易的政策工具被称为保护性贸易工具。保护性贸易工具是贸易工具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现阶段确有存在必要,但是总伴随着被滥用的风险。滥用保护性贸易工具,将会扭曲公平贸易,并且对其宣称所要达到的目的裨益不大。从本质上看,被滥用的保护性贸易工具正是现今贸易工具多元化的主导。

(二)贸易工具的主要动向

1.贸易救济措施的新用途。据商务部提示,2011年对欧盟出口可能会有更多的贸易摩擦。欧盟去年出台的“2020年贸易战略文件草案”重点将针对政府补贴等方面采取措施,该草案还指出欧盟进军中国市场遇到了重重障碍,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标准化体系透明度不够、认证程序繁杂等。欧盟新任贸易委员卡雷尔.德古特认为中欧贸易存在严重不平衡现象,可能以贸易救济换取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仅2010年9月16日,欧盟对中国产品同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中国企业出口额约41亿美元,涉案金额庞大,也是欧盟首次对中国同一产品同时进行三种贸易救济调查,在国际贸易救济实践中极为罕见。俨然,贸易救济措施从一种挽救被扭曲贸易的工具逐渐演变为一种战略性贸易手段,其目的在于本国贸易的策略性布局,而并非某次贸易。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三种: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这一特定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公平贸易原则下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不受损害,从而实现WTO追求的根本目的。然而,在近些年来的国际贸易交往中,贸易救济措施的存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为了纠正挽救被扭曲贸易,他的更深层次目的在于,通过这些贸易救济手段对被调查国的贸易以及相关行业进行施压,从而达到其他贸易目的,如上述所说的换取市场准入,甚至是报复被调查国对其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如反倾销税等。

根据WTO规则,“两反一保”从审查立案开始,到做出终裁并实施,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审查程序,听取行业以及其上下游行业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整个过程耗时耗力,最终一旦认为构成倾销、补贴或者成立“进口产品激增以及产业损害”,那么撼动的是被调查国的整个该行业的发展,如果最终不成立,那么在这漫长的调查期中,种种临时措施等,都已经对该行业贸易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即使是作为贸易救济手段而存在的“两反一保”,其在实现贸易战略,进行贸易施压方面更名正言顺且更具杀伤力,贸易救济措施已经不仅仅只是救济被扭曲贸易的手段,而是具有了新的用途。

2.与环境相关的政策演变出新型贸易工具。谈及贸易工具,一直被认为影响贸易的政策手段均属之。随着各国对环境问题关注的升温,环境政策自古有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使用,正在逐渐成为各国贸易策略的重要方面,与环境相关的政策不断演变出新型贸易工具,如最近的碳关税。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通常被称为贸易环境措施,是指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包括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等的相关法律、政策及其他手段。贸易环境措施主要包括依据环境对产品、工艺等制定标准,环境税费以及环境补贴这三种,除此之外还存在更为直接具体的环境政策,如环境目的的进口配额和限量等。采取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本国环境以及督促各国尊重环境保护。

贸易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促使贸易向着环境友好型模式发展,但是也存在成为环境壁垒的可能,阻碍贸易自由化。气候变化发展越来越受世界瞩目,全球性的气候变暖,使得各国对碳排放问题争论不休,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不受限制极为不满,于是2009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征收“碳关税”,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随后碳关税相继被美国等国家采纳。

根据联合国气候谈判,碳关税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或“边境税收调节”。2009年6月,WT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发布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将边境调整措施即碳关税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针对排放交易制度的边境调整,如要求进口商在进口能源密集型产品时提供排放许可;二是针对国内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即对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承担的税负,或在本国产品出口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国内税;三是其他调整措施,如以政府不作为构成事实或隐蔽补贴为由,对未采取气候措施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抵消减排成本。征收碳关税固然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贸易朝着更为健康的模式发展,但是碳关税产生的贸易壁垒性效果,却不容忽视。这种壁垒性效果主要针对的是高能耗的发展中国家,例如我国。由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标准,那就意味着各国可以自行制定征收碳关税的标准,那么,后果就不仅仅在于扭曲自由贸易,同时可能扰乱国际贸易秩序。

3.其他方面贸易工具的新趋势。除上述两种近几年较为常见和普遍的现象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非传统贸易工具,根据商务部信息,2011年,非传统领域的贸易摩擦强度将增加。人民币汇率、自主创新、新能源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可能成为贸易摩擦的新热点。贸易谈判成为贸易工具的新手段。欧盟在其最新出台的“2020贸易战略文件草案”明确指出了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满。认为欧盟的政府采购市场相当开放,而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未对其对等开放,导致其相关企业产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是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中国正在进行加入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欧盟因此联合美国对中国多方施压,迫使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除上述提到的各种新兴贸易工具外,越来越多的贸易工具正在萌发,美国特有的“337调查”,欧盟的TBT措施,以及各国的边检措施等等,都可以成为贸易工具。在WTO框架下,贸易工具的多元化,成为国际贸易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二、对新的贸易工具的合规性分析

对于贸易救济手段沦为贸易工具的现状,我们不可否认,WTO规则本身存在着漏洞。从立法技术层面看,WTO规则已经对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有了逻辑严密的规定,但是法律的预见性缺陷,使其不可避免的被钻了空子。如中国鞋业屡遭欧美反倾销之困,由于中国加入WTO时市场经济地位未被承认,而由于按照WTO《反倾销协定》,如果被调查的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生产成本时,不是根据生产国的实际数据,而是采用与该国相近的“替代国”(市场经济国家)的数据。巴西,印度等国市场成为中国的“替代国”。但是,无论如何相近,实际情况实难相同。因此,这样情况之下的贸易救济措施,成为一种符合WTO规则,却又显然不公正的贸易工具。

而对于碳关税来说,其被联合国及各个采取此措施的国家普遍认为是一种“边境碳调整”,即是一种边境调整。GATT第二条、第三条允许WTO成员对国内税进行边境调整,使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同类国产品税赋均衡。简而言之,碳关税的用意就是,对于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国外生产商与国内生产商应支付同等费用,并不违背“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从这个层面上看“碳关税”符合WTO规则,如果善加利用这一政策,将会使国际贸易向着更为环保的方向发展,但如果滥用,将沦为新的贸易工具。然而,实际情况是,碳关税的起征,将给众多发展中国家带来无形压力。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技术,产品标准等相对于发达国家都较为落后,在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的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本来就面临着环境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检疫等众多门槛,再征一层“碳关税”,给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不容小觑。并且,这样将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实力,从而起到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目的,也不失为一种贸易工具。

“337调查”,TBT规则,WTO框架下的“潜在利益”等手段,表面上既没有违反WTO要求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同时又符合WTO原则的例外相关规定,因此,也不能断然说其违反WTO规则,当然,不可否认,这些合规的工具,其本质仍然是贸易工具,只是在现今的规则体系之下,无法进行进一步规制。

三、我国对新型贸易工具的应对策略

面对众多有理有据的“贸易保护措施”,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在现有的规则体系下予以应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1.政府加强国际贸易预警机制建设,关注各国贸易相关措施的动态。政府引导各行业参与行业预警信息搜集,分析,积极主动且及时的向各个行业发布最新的行业贸易预警信息,使各行业对当前贸易局势,以及应当重点关注的各国可能对华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更具预见性,以便及时处理各种贸易摩擦,减小对我国贸易和相关产业的损害。

2.针对贸易环境措施,尤其是碳关税,我国应当取其利避其害。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国际气候变化问题,环境保护成为未来各国发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国际贸易也必然要向着环境友好型的模式发展。因此,我国面对合理的“碳关税”等环境政策,应当积极顺应这一趋势,政策层面积极承认碳减排措施合理性,技术层面宜缓承诺强制性碳减排措施,加快构建“低碳化”经济,使我国的经济贸易结构顺应世界变化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要积极利用贸易环境措施,健全我国的贸易机制,以使我国尽可能减少受到来自国外的贸易工具的伤害。

3.根据现在的国际贸易形势,建立有效可行的对话磋商机制,注意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和政策,以谋求最大化、最优化地保护我国相关外贸企业的应然利益。

[1]罗汉伟.中国鞋为何频遭反倾销——WTO规则漏洞坑了中国鞋[J].中国经济周刊,2010(28).

[2]付亦重,袁 佳.碳关税与WTO等国际规则相符性探讨[J].对外经贸实务,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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