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坚守与破除:微时代视域下青年群体法律意识考量

2015-04-09卫甜甜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群体法律

张 波,卫甜甜

(浙江省团校,杭州 310012)

坚守与破除:微时代视域下青年群体法律意识考量

张 波,卫甜甜

(浙江省团校,杭州 310012)

微时代的发展离不开青年群体的参与和支撑,青年群体的发展也无法摒弃微时代的背景和依托。依法治国是当下社会发展的重要方略。如何从观念上、制度上,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对接,使青年在网络社会里的行为,与在现实社会一样,受到来自法律和道德的制约尤为重要。在微时代环境下应帮助青年培育法律意识,坚守法律底线,增强法治氛围,传播法治文化,认识到扮演好网络社会的角色,与扮演好现实社会的角色同等重要,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法治微理念,形成微时代视域下依法治国的微平台、微机制。

微时代;青年;依法治国;法律意识

社会热点事件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往往会引发网络舆论关注和质疑。由于青年行为不当、举止不端、言语不妥、违法乱纪等原因,造成社会大众对青年群体非议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杭州飙车案”、“郭美美炫富案”、“星二代吸毒案”、“明星嫖娼案”、“复旦投毒案”等。这些案例,经过微博、微信等工具的转发,会瞬间转化成社会公众对青年群体的不满。微时代视域下传播媒介早已与人们建立了非同寻常的关系,微时代是瞬息万变的。青年群体生存空间中正在客观地形成一个“网络世界”,这个无所不及的“虚拟环境”不仅为当代青年群体提供了一种先进的信息传输手段和多样化的交往平台,也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生活空间,在网络与人类现实的社会系统之间,影响着青年群体的工作、生活以及身心健康的发展。青年群体是受微时代影响相对较大的社会群体,青年群体对新兴的自媒体应用有着较为狂热的媒介依赖,部分青年已沦为“微控”。

因此,“微时代”背景下,社会公众对青年人(特别是青年公众人物,如“×二代”)的法律监督,已从传统的纸质约束,扩展到对群体言行举止的“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不论何时何地、无论工作生活,青年群体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微时代的关注重点。

一、微时代视域下青年群体的法律盲点

青年群体正处于精神、智力的旺盛时期,生性容易冲动,功利浮躁风气隐存。在现实生活及网络生存中,极易被人左右,容易引发一些不端行为及犯罪行为。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分配不公、司法不公、环境污染、强拆等各种社会问题引发错综复杂的矛盾,有的矛盾甚至不可调和,一些人自感吃亏、受伤、受害而产生悲观厌世情绪,心灵与人格扭曲,报复社会恶念强烈,其危害社会、制造恶性事件的几率显然增大。网络舆情事件通常存在潜伏期、爆发期、持续期、缓和期、结束及善后期等传播环节。当前舆情表达载体多样化,网络与手机结合日益明显,微博、微信成为最具“杀伤力”的媒介,由此引发的舆情危机,稀释着社会对政府的认同和期待。

(一)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消弭——法律信仰缺失的拷问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在法律领域中的特殊表现与类型,法律意识宏观上隶属于社会意识体系,法律意识只有内化为法律自觉,才能达到规范人的行为、建构合理的社会秩序的目的。随着社会进步和信息化发展,个人话语表达机制的自由、开放度不断提高,然而作为意见表达、行为展现最为活跃的群体,青年对法律的认知仍然存在偏颇,对法律权威的崇尚也不足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律意识的内化与法律信仰对法治秩序的建构效力难以发挥,法治氛围与法治文化的形成尚不健全,法律的权威性不足以显现。

热点案例:2014年12月13日,在曼谷飞往南京的航班FD9101上,一对中国情侣因琐事与泰国机组人员发生冲突,致泰航折返,两位当事人的撒泼行径涉嫌违法,涉事乘客随后被泰国警方带走。

此事件一经网络传播,即刻引发了网民以“国民素养”、“富二代行为任性”等为关键词的大讨论。要看到,两位当事人的撒泼行径已涉嫌违法。而这对中国年轻人发飙时,一旁的中国乘客不乏嘲弄。如果两位年轻人出格的言行,还在道德失范的层面就被同胞喝止,或许“丢人”也不至于“丢这么大”。而抛开个案,许多航班闹事者法治素养缺失,跟认知偏颇有关:在他们眼里,消费关系中“顾客就是上帝”被人们曲解成“付钱就是大爷”,人际的对等尊重已被消费中的宾主关系扭曲,所以他们以“上帝心态”自恃。而某些正义指责也被嘲讽成“站在道德制高点”的指手画脚,在此情景下,有谁能说那些大闹航班事件中的主人公的违法,不是源于法律问题泛道德化下规则意识的消泯。因此,中国情侣撒泼致泰航折返事件丢人的本质实则是守则意识的匮乏。

其实,关于中国乘客飞机上“撒泼”的事件并不仅此一例,此类事件的不时发生,源于国民法律意识的匮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92条中提到: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涉事的中国乘客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法制观念薄弱,肆意践踏法律尊严,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极端恶劣的社会影响。

热点案例:2015年7月14日晚,一个名为“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流出并迅速引爆网络,短时间内,微博热搜、微信朋友圈到处充斥着该视频与该事件的话题。北京警方负责人说,这段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在将视频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

互联网是一个公共媒介和载体,通过这样一个公共媒介使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广而告之内容不雅的视频,达到了传播的目的,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专家表示,视频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应受到法律处罚。按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通过互联网传播带有淫秽内容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传播数量和点击量达到一定数量,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同时,当事人通过微信将视频传播给朋友,同样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如果传播数量达标,也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案例中的孙某某因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的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外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信仰实质上是一种程序与规则的信仰,是对一种在自由而民主的社会中,解决利益和观念冲突的规则的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如果人人都不知法、学法、懂法、守法,不信仰、不崇尚法律,依法治国的中国梦将会难以实现。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已经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法律底线的破除与混乱——公众人物变身法律“矮人”

随着微时代的发展,社会秩序逐渐由一元结构演变为多元形态,虽然法律不是社会秩序建构的惟一因素,但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众人物通常在社会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某一个领域有突出的贡献、为大家所熟知、影响面比较大。由于镜头的过度“聚焦”,具有明星效应和示范效应,无形中已经成为社会风气的示范者与引领者,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成为青年群体效仿的标杆和典范。因此,公众人物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然而,随着“微时代”下信息披露的快速、广泛,公众人物以身试法,自毁形象、自甘堕落的信息屡见新闻头条。

热点案例1: 2013年11月3日,奥运游泳冠军孙扬驾驶豪车与公交车相撞,因无证驾驶,孙扬被警方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7天,而后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又对其处以停赛、停训、暂停一切商业活动的处罚。

热点案例2: 2014年8月18日晚,北京警方发布微博,证实柯震东、房祖名涉嫌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已被依法拘留。

根据《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柯震东、房祖名都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公众人物虽然拥有更多的“名、钱、权”,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违法犯法同样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公众人物的身后大都有着庞大的青少年粉丝群体,各种失范、失德、违法行为的示范效应所产生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因此,公众人物更应该爱惜自己的身份、地位,始终坚守文明准则,坚守法律底线,坚守社会道德。如果对自身失去了自我调节和约束的能力,导致个人思想和道德的畸形和变质,只能接受法律制裁和舆论审判。法律是所有行为的底线。任何人的行为度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是非、规范行为。

二、微时代视域下法律约束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网络对现实社会中法治规则的承袭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微时代”即以微博、微信等作为传播媒介,以短小、精炼、迅速作为传播特征的信息传播时代,其传播的信息、内容具有极强的现场感和震撼力。“微时代”背景下,网络民意的汇集更加迅捷,更加富有影响力和冲击力。这种影响力,不管是否合理,它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是现实存在的、不容回避的。微时代赋予了网民话语自由表达的最大可能性,然而由于青年群体所处的人生发展的特殊阶段,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尚处于形成和变化的阶段。面对微时代的海量信息时难以全面甄别,容易受“网络红人”、“意见领袖”的“引诱”,在虚假信息面前、在是非判断之时,容易被“扶助社会弱者”、“维护社会正义”、“树立法律尊严”等以正能量言辞为幌子的不法行为诓骗。同时,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微博、微信上进行互动时,忽略了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在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必须遵守社会文明行为准则。

热点案例:平湖市网民钱某网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2013年7月10日,钱某(男,24岁,平湖人)在本地某论坛上发布信息:“新苗一男子因欠高利贷被打死后把尸体抛在他家,一只脚骨折,脑袋上一个洞,警车来了20多辆!”钱某交代,因当晚听亲戚说其姨夫死在家门口,像是被杀,为寻求别人关注才编造虚假信息,钱某被警方罚款500元。[2]

微时代下,微新闻、微评论、微电影、微公益……都在逐渐改变我们的生活,然而各种侵犯隐私、舆论审判、过度惩罚、二次伤害,各种侵犯名誉权、著作权、表达权、隐私权的事件层出不穷。毋庸置疑,现实社会中受到的法律、道德约束,在网络社会里也应该承袭。

(二)监管与自由并不相悖

为了确保网络世界的蓬勃发展,为了保护青年群体的合法利益,世界各国都在为网络监管构建法律保障机制。

例如,2000年生效的澳大利亚《广播法修正案》要求对互联网进行审查,禁止国内少儿不宜的X级的色情内容,封杀海外X级色情内容的网站。

德国1997年通过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规定,现行法律关于限制包括色情、极端的暴力和侵犯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内容的条款均适用于国际互联网。

199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对网上内容的分级、举报、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英国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WF)是政府支持的行业组织,其基本宗旨就是要和网上的刑事犯罪内容作斗争,消灭儿童色情和种族仇恨等内容;

韩国《电子传播商务法》规定,由韩国信息传播伦理办公室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审查,信息部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某些网络舆论内容。

美国2000年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所有得到联邦政府资助的中小学和图书馆对连通互联网的电脑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接触“淫秽、儿童色情和伤害未成年人”的露骨描述。[3]

事实证明,网络监管在世界各国的大范围推行,非但没有阻塞言论自由的通道,反而为网络自由、健康发展筑起了坚实的屏障;非但没有摧毁言论自由的权利,反而为网络社会的欣欣向荣注入了活力。

当然,由于各类法律事件中责任主体的难以明确;由于人们对微时代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甚少、办法不多;由于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法规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微时代微空间里各种侵权行为频发。因此,如何在网络社会中发挥法律法规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净化微时代、微环境,如何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和管理经验,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网络空间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将微时代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纳入传统法治约束的范围内,形成监督机制、管理机制、法规机制“齐抓共管”的社会良序,成为刻不容缓的时代命题。

三、微时代视域下青年群体的法律控制

在微时代的环境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率先垂范践行社会公平与正义,创新工作方法,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创建人人和谐的社会环境。而我们每一个普通人也都要学会善待呵护身边的其他人,尽心培养微时代青年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不但要在现实环境中正确运用法制,而且在网络世界中同样要贯彻法制。只有社会充满爱,人人遵纪守法,每一个人被爱包围融化,走“依法治国”之路,整个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一是要求青年“学法、懂法、守法”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现代青年应该“学法、懂法、守法”。然而,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我国青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青年一代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青年不懂遵纪守法,就会在社会上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而网络黑客、网络犯罪者绝大多数也是青少年。这些青少年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错的,但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认为这是自己有本事。因此,一些青年在生活中或网络上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小事会酿成大祸。还有的青年人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自己的生活被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做一些出格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和才能。但是,设想一下,如果社会没有规范和法纪,大家都凭自己的意愿所作所为,那社会的正常秩序如何保障?所以说,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遵纪守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品质和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年时代是处在长知识的黄金时代,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年。

二是要确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

当前,要充分认识和掌握微时代视域下网络媒体的正功能,科学引导网络媒体舆论导向,建立对社会网络舆论的“刚性管理”、“柔性引导”和“快速干预机制”。“舆情监测不仅仅是技术,更应该演化成为公共的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青年,为校园文化及青年所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信息支撑。”[4]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管理者,要围绕培养青年人这一中心工作,深入到青年群体中,着力构建“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网络舆论生态环境,一是管理目的要从“维稳”转向“促和”;二是管理方式应当从“监控”转向“引导”、从“灌输”转向“互动”;三是管理对象应从“信息”转向“人”。依托各种青年学生的论坛、“人人网”社区、微博社区及微信平台在内的各种舆论媒体平台,及这些平台所内生的青年自组织,构建一个服务育人的网络综合平台,倾听广大青年的心声,收集青年们的意见,尽可能地满足青年成才成长需求及他们精神生活的要求,引领积极向上思想追求,力求健康发展。要及时开展网络媒体传播的信息发布,起到教育和传播真实信息的责任。发挥一些优秀青年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青年网络媒体应用主体的媒介素养,加强传播责任教育。如可以通过一些大众认可的平民英雄人物来对青年情感的培养,平民英雄人物对于国家形象、家国观、民族认同感的培养和塑造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识传播的独特方式使其内容宣传避免了生硬道德说教和直线式灌输的模式,具有生动、全面和灵活的独特效用。无论是传统的中华美德,共同的社会精神文明意识,还是社会的法制建设,总是能在这些人群中找到对应的故事。

三是要推进网络舆情管理的创新变革

世界发展日新月异,与“微时代”相伴,“微生活”、“微民”、“微动力”应运而生。我们应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微时代视域下网络媒体应用的众多个体行为建构了一个社会公共空间,它关乎道德、诚信、法律等公共素养意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借助其信息技术开发、法律教育和网络文化实践的基础,加强网络传播的法规宣传和网络文明教育,引导青年厘清公共空间传播的法律边界和道德要求。应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微时代的网络媒介,建立官方网站、微博、博客等,主动在网络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能主动的、经常的、第一时间发布公众关注案件的权威消息,让公众通过网络媒介走近政府机构,直观互动式的了解社会发展。要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的做法,建立健全扁平化的社会舆情监管、处置机制以及相对应的组织舆情应对机制,并能在第一时间掌握网络媒体的舆情信息,有效研判“显舆情”并进行及时干预。运用新技术手段,加强预警机制建设,注重对处于潜伏期的隐性舆情的深入收集,及时反馈,有效甄别,动态分析,有效疏导,科学引导。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摈弃枯燥说教和堵塞监控色彩浓厚的传统舆情管理模式,广泛动员青年人在网络媒体的应用中,建立经过实名认证的微博、微信;认真学习相关的网络舆情规范及个体在生活中的法律行为规范,对个体在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违法行动及在网络中的造谣传谣等传播失范行为,严格法律惩戒。

四是要弘扬正能量建设“微时代”文化

以庞大传统的文化思想为支持的“微时代”文化,在中国文化的构造过程中使青年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变,不论是消费方式、审美情趣还是生活评价等都受到“微时代”文化的影响。与此同时,一些低品位的文化传播内容也会影响着青少年的精神状态,影响其发展心身健康。为了充分发挥微时代网络媒体在青年成长中的正向功能,要努力完善环境中的大众传媒体系,破除人际传播中的错误观念,根据青年发展的不同阶段及环境,分别配置不同的传媒文化,并通过社会中枢来控制其作用强度。就是要促进正信息、正观念的流动,抑制负信息、负观念的传播。当今,网络传媒在扩大青年的知识视野,启迪智慧;培养道德品质,形成价值观念;更新提供角色参照群体;推进教育普及化、日常化、多元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们要以网络传媒为载体,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向青年传授知识、技能、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通过科学的教育内容、合理的教育方法,以现实的社会优秀文化吸引为基础,建立虚拟网络表达和现实社会实践的链接桥梁,引导青年把在网络媒体传播中凝聚的青春正能量转化为积极文化建设者和和谐社会建设参与者的自觉行动。特别是要把时下青年在网络媒体中自发传播的“随手做公益”、“微公益”等正能量阐释、呼吁凝练为群体文化自觉,把握主流舆情方向并扎实转化为线下的各种社会实践,向社会积极传递日常化的新风尚。

“微时代”的涉法网络舆情虽然“来势汹汹”,但只要我们能够充分把握其客观规律,更新理念,科学应对,切实提升青年群体的知法能力,提高青年群体的法律意识,规范日常行为规范,真正做到“提升法律意识、规范自我行为”,就能有效应对“微时代”的舆情新形势,积极回应“微时代”下青年群体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习总书记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完成个人整体素质的提升,完善社会对青年群体的期望。

[1]【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

[2]赵军,柏建斌.浙江10大网络造谣典型案例[N].钱江晚报,2013-08-27.

[3]李云龙.网络管理与言论自由[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02-27.

[4]蒋琰,梁国胜.高校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被提上日程[N].中国青年报,2012-05-28.

(责任编辑:赵广平)

Perseverance and Abolishment: Evaluation Of Youth's Legal Awareness In Micro-Age

ZHANG Bo, WEI tian-tain

( Zhejiang League College, Zhejiang 310012,China )

The evolution of times relies on the support and participation of youth all the time; in reverse, the progress of youth cannot neglect the background and assistance of micro-age.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s one of the most vital strategi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It's especially important that what measures should be done to joint cyber-society with real society in notion and regime and how to regulate young people's behaviors in cyber-society which should be restricted by laws and moralities. In micro-age, assistance should be offered to cultivate young 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make them stay clear of the law and propagate the legal culture. Playing a preferable role in cyber-society is as important that in real society. In order to form micro-platforms and micro-mechanisms, it's a necessity to shape the micro-theory of learning laws, understanding laws, knowing laws and abiding laws.

Micro-age; Youth;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s; Legal Consciousness

2015-10-01

张波(1957-),女,山东蓬莱人,研究员,主要从事青少年教育方面的研究;卫甜甜(1983-),女,山西运城人,讲师,主要从事青少年社会工作方面的研究。

D926.15

A

1008-7605(2015)06-0054-05

猜你喜欢

法律意识群体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通过自然感染获得群体免疫有多可怕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探讨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意义及途径
提高法律意识的实践与探索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论公民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策略选择的影响
有关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探析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