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阳光警务下的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
2015-04-09惠彦
惠 彦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刍议阳光警务下的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
惠 彦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推进“阳光警务”建设是积极探索建立新型警察公共关系,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推进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推进“阳光警务”建设是提升经侦民警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公安机关要依托“阳光警务”,进一步加强警民互动,拓展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阳光警务;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
推进“阳光警务”是公安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这一根本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新型警察公共关系、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推进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它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实践。经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力量和展示公安服务民生的重要窗口,更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民众的呼唤期盼,通过系统推进“阳光警务”建设,最大限度地公开公安执法活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评议,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整体升级,即结论性公开向说理性公开升级、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升级、书面化公开向信息化多元化公开升级、选择性公开向标准化公开升级、原则性公开向要素性公开升级,着力打造有上海公安特色的“阳光警务”。
一、“阳光警务”建设的时代背景
(一)推动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现代警务的两大特质就是公平和效率。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警务公开是推动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深入推进“阳光警务”建设,就是要以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切入口,用全方位的群众监督确保公正执法。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新期盼,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警务信息公开,让警务活动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警务行为,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二)提升经侦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特别是经侦部门侦办的往往是涉及数额较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其执法过程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而当前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尤其是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人民群众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快捷,信息传播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由于网络具有虚拟特点,其真实性、客观性得不到有效保证,一旦涉警虚假信息传播就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将警务活动主动“晒出来”,让群众做执法活动的“质检员”,进行全方位和系统地监督,而且公开、透明也是“阳光警务”的本质要求。这对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广大民警主动学法、主动用法,养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习惯,处理好规范和效率、严格和文明等关系。同时,及时公开警务工作的内容、程序、进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公安机关的各项警务活动,从而更加理解、支持和配合公安工作。
(三)推动警务“民意导向”的重要举措
实施“阳光警务”,其实质就是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搭建有效的工作平台,通过主动公开与群众办事息息相关的警务信息,不断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并以此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公安工作,提高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并积极参与政策、制度的制定过程,充分汲取和运用民智,解决与群众实际需求脱节的问题。通过广泛倾听群众呼声,征求各界意见,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推动公安机关不断提升和改进群众工作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升执法活动“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长期理解、支持与协作,实现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更好地进行双向交流与互动,进而达到引导群众参与公安工作,实现“有限警力”向“无穷民力”转换的目的,从而不断构建更加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目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规范执法的意识仍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规范执法办案、规范自身的警务行为、加强公安队伍自身建设等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民警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喜欢以管理者自居,“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冷、硬、横、推”在不同程度上依然存在。在规范执法意识等“软件”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部分基层单位及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习惯尚未完全养成,对群众的呼声与需求还存在近视、漠视、无视等情况,相关要求还没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对“阳光警务”的认识还不到位
不少民警对于什么是“阳光警务”仍然是一知半解,特别是对于执法公开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由于公开的内容始终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限,在推进“阳光警务”建设过程中,大家遵循的也是“能公开就公开,不能公开就不公开”的原则,对于哪些属于“能公开”、哪些属于“不能公开”,存在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尤其在刑事执法方面缺少硬性的制约措施,公开的自主性、自由度很大,部分民警认识不到位,思想观念存在偏差,公开的尺度也不好把握,往往带有个人主观臆断,容易出现“前怕狼、后怕虎”,该公开的不敢公开,“只要认为对自己工作不利的,就不予公开,认为自己某个方面做得好、需要宣传的,就乱公开”等现象。
(三)制度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
在推进“阳光警务”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内部驱动力不足。长期以来,因为考核导向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单位存在着“该立案未立案、不破不立”等问题,受害人或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工作推诿,影响了群众的满意度。同时,因未广泛引入群众参与和群众监督,缺乏强有力的外部驱动力,导致警务信息公开等制度停留在形式上象征性地公开,相关公开制度、执法流程也不够透明,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还不多。
三、推动“阳光警务”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依托“阳光警务”,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规范执法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阳光警务”建设是公安机关的一场“自我革命”,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敢不敢,首先要解决态度和决心的问题,彻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决心推进“阳光警务”建设,以“阳光警务”倒逼公安民警转变观念、养成良好执法习惯,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效果。要始终坚持“民意导向”的警务理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做到群众想知道什么我们就去公开什么,只要不涉及保密问题,可以公开的一律公开。一方面,要加大内部宣传发动的力度。要通过内部广泛宣传,首先让广大民警知晓什么是“阳光警务”,需要做些什么,掌握“阳光警务”的内涵与要求,认识到推动“阳光警务”对于现代警务机制建设,特别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的放矢地加强引导发动,取得民警自身的认同和理解,为下一步推进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要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强执法规范专项培训,增强民警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同时,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善于用法治理念来宣传群众、引导社会、化解矛盾,注意从法律规定、法治方式中寻找防范打击经济犯罪、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思路和措施。特别是结合经侦工作实际,在完善执法办案“规定动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处置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培训,使其在执法工作中切实做到“多一句解释、多一句说理”,积极争取当事人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有效预防和化解执法争议。
(二)依托“阳光警务”,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完善规范执法制度
1.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法律或者规章的形式明确警务公开的内容,将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办事流程、工作进度、工作成效等及时公之于众,让群众知道公安机关“应该干什么、正在干什么、干得怎么样”,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知晓度”和“支持度”,实现“结论性公开向说理性公开的升级、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的升级、书面化公开向信息化多元化公开的升级、选择性公开向标准化公开的升级、原则性公开向要素性公开的升级”,推动执法规范化的整体升级。
2.健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有了完善的警务公开制度之后,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关键。要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和落实警务公开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健全执法岗位责任制和错案预防、纠正、追责制度,完善经侦执法质量考核机制和考评指标体系,健全执法质量评估通报制度。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措施,对哪些方面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都要具体化,建立完善实用、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
3.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制度。实施“阳光警务”的目的在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仅有公开不行,仅有监督也不行,要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制度。在群众发现公安机关或民警存在某个方面的问题之后,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意见和建议传递给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要根据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民警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让群众知道公安机关如何重视、如何在乎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有利于和群众形成良性互动。
4.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要大张旗鼓地向群众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让群众知道公安机关在干什么、干得怎么样,为群众带来了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要将群众“请进来”,展示公安机关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群众能力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让群众更加理解、支持公安工作。
(三)依托“阳光警务”,进一步加强警民互动,拓展信息化手段应用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收集与传递信息,表达思想。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就要善于将新型信息化手段运用到执法过程中,以信息化建设为引领,借助网络等新型媒介搭建警民互动平台。
1.要在严格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和《上海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工作规范(试行)》中有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案件进展情况查询的规定基础上,在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上建立“案件进展情况查询平台”,逐步实现将公安网内部办案系统记录的案件受理、立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刑事判决等重要环节数据项,通过内、外网数据转换平台处理后,实时导入互联网查询系统,便于与案件相关的特定对象查询获取,从而在保障案件相关人知情权的同时,以公开接受监督的方式解决“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等执法问题。
2.要不断创新信息化服务手段,针对目前传统的服务方式已愈发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在进一步完善公安门户网站和公安热线电话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实现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和网上查询进展的基础上,开发经侦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接报警、执法办案、人员监管、监督考评、涉案财物管理等各类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并充分借助短信、微博、微信、移动终端APP等新媒体平台,最大限度地公开社会迫切需要的经侦类警务信息,特别是群众关注的经济类大(要)案侦查以及热点问题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Discussion on the Normative Building of Law Enforcement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Based on “Sunshine Policing”
Hui Yan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Shangh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 200083, China)
The normative building of law enforcement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based on “sunshine polic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trategic mission for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t can establish new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On the other hand, it can develop the policemen's ability to analyze and solve problems during the law enforcement. Therefor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strengthen the normative building of law enforcement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based on “sunshine policing”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to the law enforcement.
Sunshine Policing; Law Enforcement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Normative Building
D631.12
B
1008-5750(2015)02-0042-(05)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2.006
2015-01-04 责任编辑:孙树峰
惠彦(1982— ),女,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四支队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