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经济犯罪风险防范
——以上海地区为例
2015-10-13戴新福胡斌勇
戴新福,胡斌勇,袁 维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经济犯罪风险防范
——以上海地区为例
戴新福,胡斌勇,袁 维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虚拟社会性和身份匿名性特点,加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对称,蕴藏在互联网金融内的经济犯罪风险不可忽视。防范风险的对策主要有: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行业监管细则,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建立惩罚机制;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前端管控,并有效提升执法部门间协作能力;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教育等。
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模式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和渗透日益深化,特别是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正在我国迅速崛起。由于其具有即时、便捷、互动及低成本等特征,受到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青睐,并逐渐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金融新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总不免风险相伴。互联网金融的特质导致其也存在交易主体身份难以核实、消费者信息保护不严、金融交易监管缺失等问题,加上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经济犯罪风险可能要比传统金融更加隐蔽、更易于扩大。鉴此,本文在系统梳理国内互联网金融总体概况及上海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公安经侦工作实践,探析上海地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漏洞和犯罪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历史沿革
互联网金融的雏形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全球第一家纯互联网银行——SFNB(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于1995在美国的诞生为标志。随后几年,互联网金融开始在欧洲及日本等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渐兴起。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05年以前,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金融机构把业务面拓展到网上,但当时并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第二个阶段为2005年至2012 年,P2P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出现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第三个阶段是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2013年也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二)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还没有统一定义。市场人士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而最权威的定义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报告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
1.海量信息搜集处理。传统金融模式下,各类市场主体未能直接发生联系,对相互间的信息获取成本较高,且金融信息资源纷繁庞杂,即便在获取相关数据后,各类市场主体仍未能直接进行使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可通过互联网的信息收集平台,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在线上从多个侧面搜集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并通过信息的整合和拼接,使之对该市场主体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进而获得该主体其它方面的信息。同时,在互联网云计算的作用下,不对称、金字塔型的海量数据信息被扁平化和序列化,市场主体也能够更便捷、更高效地对已获取的各类金融信息进行直接、深度运用。
2.资源配置去中介化。传统融资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信息经常不匹配。资金需求方无法及时得到资金支持的同时,资金供给方也不能找到好的投资项目,严重依赖于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撮合和配置。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的供求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供求双方能够便捷快速地查询交易对象的资质背景及相关需求,在不依托传统金融中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完成竞争匹配和定价交易。
3.传统金融机构后台化。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影响在于,改变了原来银行和客户直接发生联系的局面。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通过绑定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和第三方支付,在无需输入银行卡密码、登录银行网上支付界面的情况下,可直接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调拨划转。换言之,就是客户将要求直接发送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发出具体操作指令。整个过程中,传统的银行账户全部处在后台,不与客户发生任何直接接触。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情况
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其他支付业务中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在我国,互联网支付大致可分两类: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和金融型支付企业。互联网型支付企业主要是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在线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盛付通、财付通等; 金融型支付企业主要是传统金融支付企业开通的在线支付平台,如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拉卡拉等(详见图1)。据统计,过去4年中,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呈稳步扩大趋势,2013年已实现5.4万亿元人民币的市场交易总量。
图1
图2
2.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 亦称为“人人贷”)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形式,是资金借款方和资金贷款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撮合,在网络上商定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按照一定网络流程完成认证、记账、清算等程序,从而完成借贷融资的一种模式。国内的P2P网贷行业起于2006年,并在之后快速进入发展阶段(详见图3)。从2009年至2013年期间,P2P网贷平台交易规模实现了连续四年的数倍增长(详见图4)。
图3
图4
3.众筹融资。众筹商业模式( crowdfunding business model) 又译为大众集资、众募或众融,是众包( crowd- sourcing) 商业模式的变体,意为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等项目发起人( 筹资人) 在通过中介机构( 众筹平台) 身份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 出资人) 介绍项目情况,并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寻求其他物质支持。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7月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以来,追梦网、众筹网、淘梦网、天使汇、大家投等30多家网站相继上线,使得国内众筹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以知名网站“天使汇”为例,目前已完成132个融资项目,达到了3亿元的融资规模。
4.电商小额信贷。电子商务小额贷款是指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对其长期积累的平台客户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通过自建小贷公司或与银行合作方式,向其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目前,电商小贷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一是以阿里和苏宁为代表的直接放贷模式。电商通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开展贷款业务的牌照,由旗下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向客户发放贷款。二是以慧聪、京东为代表的与银行合作放贷模式。电商提供客户源并将平台数据转化为一定的信用额度,银行依此进行独立审批并发放贷款。三是商业银行推出电子商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包括小额贷款在内的金融服务。一般意义上的电商小贷主要是指第一种模式,又以阿里小贷最为典型。当前,阿里小贷产品主要分为三大板块,即针对B2B 会员的阿里贷款、针对B2C、C2C 的淘宝贷款以及针对航旅商家的保理业务。其中阿里贷款包括阿里信用贷款和网商贷款两个类型,淘宝贷款包括淘宝订单贷款、淘宝信用贷款、天猫订单贷款、天猫信用贷款、聚划算专项贷款和营销充值宝等。
5.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平台。按照网络销售平台的不同,基于互联网的公募基金销售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基于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即基金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二是基于非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即基金销售机构借助其他互联网机构平台开展基金销售行为,如在余额宝、理财通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基金。以余额宝为例,该互联网公募基金产品实质上是天弘基金公司依托支付宝对外发行的一支货币基金。通过余额宝,客户不仅能够得到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转账等。由于良好的权益保障、较低的理财门槛以及支付宝品牌效应等因素,使得其一经推出便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13年6月余额宝正式上线后,十多天后客户数就达到250万户,规模42亿元;5个月后,规模突破1000亿元,成为我国基金史上首只破千亿基金;2014年2月底,用户数达到8100万户,资金规模超过5000 亿元,成为全球四大货币基金;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413 亿元;2014年8月,余额宝用户数量已经超过1亿户,超过了A 股市场用23 年时间发展的6800 多万的股民数量。
6.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这类平台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具有线下实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主要体现为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销售等形式;二是不设线下实体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比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三是不直接提供金融业务服务,而是提供金融业务服务支持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搜索(比如91金融超市),理财记账服务(比如挖财网)等。以91金融超市为例,该平台成立于2011年9月,是一个面向消费者的在线金融产品购买和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贷款、信用卡及理财在线搜索和申请服务。在91金融超市,客户可以通过跨屏社交体验,通过网站、手机APP、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完成相关操作。截止2014年8月,91金融超市已有超过300家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平台,累计服务金融产品消费者数百万人次,每天增长数千人,成为全国最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二)政策及制度构建情况
1.法律环境。当前,互联网金融诸多业务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大量的空白。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运转流程监控、个人及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沉淀资金与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还不明确。部分实行债权转让模式的P2P 网贷平台以及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国务院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但这些法律法规从总体上来看,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约束力仍还不够。
2.政策环境。自2013 年以来,不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2013 年6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会议明确指出,要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金融创新。2013 年7 月5日,金融“国十条”出台,再次强调要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明确了民资进入金融业的改革政策。这项重要金融政策的出台,为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界打开了闸口。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虽未提起互联网金融等字眼,但实际上通过确立“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的理念,已为支持普遍化、大众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奠定了基调。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此后,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方政府也围绕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出台了相关扶持和监管政策。
3.征信环境。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征信系统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市场需求的倒逼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征信机构应运而生。2013 年3月,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建了以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采用封闭式的会员制共享模式,主要为P2P 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同业间的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旨在帮助业内机构防范借款人多重负债,降低坏账损失,建立行业失信惩戒机制。2013 年8 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宣布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目标是将数量众多的P2P 网贷企业征信数据纳入该系统,从而实现网络借贷企业征信共享。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征信系统建设水平还不是很高,目前围绕互联网金融所建立的各类征信系统也多局限于各自的行业领域,没有形成基于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统一数据库,与外部实体金融机构、公民个人征信情况等信息数据也缺乏有效衔接。
三、上海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1.业态门类相对齐全。目前第三方支付、网上金融产品销售、金融资讯服务、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融资中介服务、电商小贷等主要互联网金融业态在上海均有不同程度发展;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也纷纷向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领域拓展并取得初步成效。
2.发展水平总体较高。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领域约60%的业务量及银联、快钱、汇付天下等主要企业汇集上海;东方财富、诺亚财富、好买基金等企业首批获得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并开展网上销售业务;大智慧、万得咨询、东方财富等国内领先的金融资讯服务企业,拍拍贷、平安陆金所等国内主要P2P网络融资平台也均集聚上海。
3.部分领域相对薄弱。由于国内电子商务领域主要企业多不在上海,上海在电商金融化方面缺少必要的平台优势,也缺乏龙头企业;同时,从事金融大数据处理、金融云平台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服务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基础业务的大型专业机构也相对较少。
(二)政策及制度构建情况
1.市级层面出台引导扶持政策,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2011年3月,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财税政策、业务拓展、环境营造等方面支持第三方支付企业(特别是互联网支付企业)在本市集聚发展;同年12月,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对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行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扶持对象、扶持方式及操作流程。上述政策的实施产生了较好效果,目前全国250余家第三方支付企业中的54家、60%左右的支付业务量已汇集上海。此外,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2014年8月7日正式出台。该意见聚焦以下重点领域:相关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金融资讯与金融门户,网络融资与网络融资中介,以及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相关功能性总部或法人机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政策支持方向及风险防控方针等。
2.相关部门着力营造环境,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创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金融办积极会同相关区(县)于2013年引进百度、京东在沪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并于2014年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引入更多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沪设立小贷、担保公司;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既有政策框架下,已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扶持;市经信委、市金融办等部门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社会征信体建设,支持上海资信等社会机构开发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在中央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上海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动、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专业研究、出台行业标准;积极协调、推动P2P等网络融资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展资金监管等业务合作,着力从体制机制上防控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3.有关区(县)积极出台政策,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目前,上海市黄浦区出台政策,着力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积极吸引、培育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国内首家持牌经营的网络保险机构众安在线已落户黄浦区;浦东新区、嘉定区、宝山区等正在积极制订政策、规划建立各类园区(基地),着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在本区域集聚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内蕴含的经济犯罪风险
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虚拟社会性和身份匿名性特点,加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对称,蕴藏在互联网金融内的经济犯罪风险不可忽视。当前,上海公安经侦部门已在工作中发现多起相关的案例。结合这些实战案例,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领域蕴含的经济犯罪风险主要有:
(一)信用卡犯罪风险
1.犯罪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系统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互联网金融得以迅速为人们热捧的主要原因是“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强、交易信息相对对称、资源配置去中介化”等线上优势。然而,也正是出于便捷考虑,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系统设计上存在着某些漏洞和弊端。如,在侦破的本市首例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即利用某P2P平台存在的绑定银行卡不需输入密码、一人可同时绑定名下多张银行卡等系统漏洞,盗划10名被害人600余万元资金。(注:该平台绑定银行卡验证方式为由P2P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向客户银行卡内转入1至1.5元随机验证金额,待客户24小时内正确回复即可通过认证,实现客户账户和银行卡的绑定。)
2.网上信用卡还款系统出现故障,容易被不法分子迅速盗划转移。目前,上海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开通了信用卡还款功能,但相关系统的设计、运行仍存在漏洞。如,在侦破的一起新型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利用了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卡还款校验失效以及资金结算系统的漏洞,突破了用于还款的信用卡的余额限制,进行反复还款、循环套现,套取资金5000余万元。
(二)非法集资犯罪风险
这类犯罪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和央行的有关规定,P2P公司只能起金融脱媒作用,而不允许拥有资金池,也不允许擅自提供与平台相关联的“线下”投资理财服务。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仍逾越雷池,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将重心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转变。其原本撮合资金供需的中介角色也演变成集中介方和借款方于一身的双重角色。此外,甚至有不法分子设立平台之初,便本着以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幌子,掩藏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真实目的。特别是2014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例,如铜陵贷、中宝投资、力合创投、乐网贷等等。而上海也已经发生多起类似案件。该类案件主要的手法为: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如,侦办的上海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开设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人及借款标的,并以承诺高额回报的手法(注:0.06%的日利率或22%的年利率,以及0.2%的续投奖励),非法吸收投资人1300余万元投资款。
(三)洗钱犯罪风险
1.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洗钱犯罪。一方面,不法分子可能注册空壳公司,专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另一方面,利用网络交易的快捷性,通过多种渠道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躲避反洗钱监管。如,在侦办的一起洗钱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将他的犯罪所得通过某些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境外赌博网站,进而通过网络投注的方式洗兑赃款。
2.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洗钱犯罪。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作深入核查,同时也无法对借款人和出借人做关系审核,因此,可能有不法分子或团伙通过分别充当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角色,将犯罪所得进行转移。而且,由于该平台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使不法分子脱离反洗钱部门监管视线。
3.利用互联网货币实施洗钱犯罪。不法分子可能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四)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当前,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通过线上来完成信息填写、网上开户、交易结算等业务。一般情况下,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相关金融机构具有安全保护措施,公民的个人信息很难泄漏。但是,也有部分从业人员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出售客户的基本信息、账户信息,导致其他经济犯罪风险滋生。如,在前文所述的一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成功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信用卡诈骗,是因为从某一网站非法购得大量的银行储户存款信息。而经深挖调查,其信息泄露源头为某银行信息技术管理员。该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维护数据工作便利,非法提取、复制了个人存款信息数百万条,并将上述信息打包出售给非法网站。
(五)其他经济犯罪风险
1.合同诈骗风险。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行业中,由于P2P公司对借款人资质、信息真伪及资金使用,普遍缺乏有效的审核和跟踪监管机制,因而难以有效保障借款人资金安全。如,在侦办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网贷公司审核漏洞,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成功从某网贷平台借得借款人资金34万余元后逃匿。
2.职务类犯罪风险。目前,上海地区P2P行业已发生1起职务类犯罪案件。2013年,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侦办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上海某P2P平台员工顾某利用线下审核借贷人资信情况的职务便利,伙同其丈夫李某,采取伪造客户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贷款资料的手法,帮助不合格借贷人伪造资信证明材料,收取促成借贷金额的30%作为手续费,从中非法牟利,总计获利8万余元。
五、对策建议
(一)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行业监管细则,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控是统一的。从欧美情况看,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治理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相应的法律规则制度对这一新兴事物有着明确的约束。目前,互联网金融逐渐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从经营业务来看,不仅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支柱产业,还涉及到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产业;从行业监管来看,既涉及到了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也牵涉了经信、通信管理等部门。虽然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已经建立了监管机制,但其他业务模式大多数尚处于无明确监管状态。2014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把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第一类,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但目前还只是一个宏观框架,没有出台具体细则。然而,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积聚。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在统筹协调、深入研究、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和规章制度,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并对其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及时作出界定。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建立惩罚机制
我国的征信系统包括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均处于不断补充和完善的阶段。直接使用征信系统的包括商业银行、司法部门以及数据主体本人。目前,互联网金融数据还没有被纳入征信系统,也没有征信系统的使用权,这不仅弱化了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同时也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金融投资者、借款者的了解不足。因此,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尽快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此外,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建立惩罚机制和黑名单公示机制。互联网金融组织必须制定合理的大数据战略,构建相应的大数据基础设施。对此,建议研究探索建设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共享数据库,归集各种模式下的数据信息,使互联网金融数据在行业内共享,实现信息的相互监督,也便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数据进行统一分析,建立良性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前端管控,并有效加大部门间执法协作力度
一方面,建议在国家具体监管细则出台之前,在地方政府的牵头下,各相关监管部门积极深化工作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通过不定期抽查、动态跟踪业务流程等方式,提升主动发现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能力。同时,在本地区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风险不断叠加的情形下,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更要靠前指导产品创新,督促开展产品风险及信用评级披露,增加产品透明度,从根本上减少行业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建议根据地方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强化区域性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协作,抓紧建立绿色联系渠道和联络员机制,强化情况互通和信息共享,特别是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开展刑事调查。此外,建议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强化会商,研究明确涉嫌犯罪行为性质认定、证据规格等问题,形成执法共识、消解执法分歧,提升打击效能。
(四)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教育
上海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要支持建立有关互联网金融协会、联盟,制定相关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开展自律活动。推动区域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建设,一方面可以制定发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强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可以依托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定期开展互联网金融法制教育、警示宣传工作,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提升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度和风险防范意识。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ment State and Economic Crime Prevention
——Take Shanghai for Example
Dai Xinfu, Hu Binyong, Yuan Wei
(Economic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Shanghai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 200083, China)
Owing to characteristics of virtual society and anonymity of Internet and, disproportion between Interne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ternet fi nancial development, hidden economic crime risks existing in Internet fi nance can not be ignored. So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such risks should include the enactment of detailed monitoring regulations at state level, determination of the main agency to monitor Internet fi nance, reinforcement of building Internet fi nancial credit system, mechanisms of punishment targeting credit risks, reinforcement of controlling risks in advance, eff ective collaboration with law enforcement, promotion of establishment of self-disciplining organizations and improvement of investors' risk awareness in Internet fi nance.
Internet; Finance; Economic Crime Risk
D631
A
1008-5750(2015)02-0020-(10)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2.003
2014-12-27 责任编辑:何银松
戴新福,男,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胡斌勇,男,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一支队支队长;袁维,男,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一支队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