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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利交换原则下警民关系联结性研究

2023-03-01勇,2

绥化学院学报 2023年9期
关键词:官本位警民公正

张 超 唐 勇,2

(1.中国人民警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北廊坊 065000;2.湛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广东湛江 524000)

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体现出警察的权力性,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因此,警民本身地位呈现差距化,警代表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民代表被管理者角色。警民角色的差异使得警民关系存在联结的必要,而警民关系的联结需要等利交换原则作为基础,只有双方利益的增加,而非利益的损害,双方的关系才能稳固地进行,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关系摩擦,双方之间的信任才能得到增强。

一、警民关系联结性的理论基础

警民关系联结的实现,主要在于警民关系双方利益的对等实现,如果能够实现警民双方能够实现共赢,那么这对警民关系起到良好的维护作用,能够持续将警民关系向有利的方面推进。要实现警民关系共赢,实现公正性,那么必然要面临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选择。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都是一种公正。具体而言,等利交换体现出公正的正面的、积极的一面,而等害交换则是体现出公正的反面的、消极的一面。警民关系应建立在等利交换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使警民关系实现共赢。

(一)等利交换原则。等利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公正现象,等利交换正是体现出公正的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一面,“积极公正就是等利交换的公正”[2],“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分的报答”[3],等利关系表明双方都是一种应得行为和应得结果,存在于等价值的交换,不存在一方损害于另一方的利益,当然,应得的结果应该是与自己之前的行为相对应,所得结果是自己行为所造成“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或交换行为”[4]。公正性的实现是等利交换行为的结果。公正是行为对象应得的行为,是给予对方应得的或者说不给对方不应得行为。前者就是等利交换,而后者就是等害交换。显然,等利交换表现出的是一种更加根本的善,表现出双方都能够获利,都能够得到自己行为对应的结果。

(二)等害交换原则。如果说等利交换是一种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公正,那么等害交换就是一种反面的、否定的、消极的公正。格老秀斯和叔本华认为公正分为积极的公正和消极的公正,积极的公正就是等利交换,消极的公正就是等害交换。[5]认识等害交换的价值意义在于避免双方互相伤害,如血债血偿,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是等害交换,虽然等害交换也是一种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回报或行为。但是,这种等害交换行为目的是在于复仇、报复。换言之,等害交换可以理解为一个人损害他人和社会,他也会遭受同等的损害,表现出双方都受损害的一种原则,等害交换明显是使相互之间利益得到损害作为行为结果,实现对等的侵害,虽然从结果看,损害结果是对等的,但本质上均造成了双方的利益侵害。

(三)警民关系联结性的理论选择。等利交换原则的选择,表明如果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就等于增进自己的利益,为他人增进多少利益,自己利益就会增进多少,所以,如果要最大化地增进自己的利益,那么就要最大化地增进别人利益,就必须使社会和他人利益最大化。因此,要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要选择等利交换,同样,警民关系的建设,就必定要选择等利交换原则。此外,无论是从警民关系的质上看,还是量上看,警民关系必定选择等利交换原则。一方面,从警民关系的质上看,警民关系是为了互利,而不是为了互损。亚当·斯密认为:“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总是准备相互破坏和伤害的人们中间。当那种伤害开始的时候,当相互间的愤恨和敌意发生的时候,社会就将土崩瓦解。”[6]公正的实现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和利益共同体能够和谐相互发展,使每一个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警民关系必定会选择等利交换,而避免等害交换,如果警民关系不能够达成互惠互利的一种良性关系,必定会如休谟所言“社会必定立即解体,而每个人必定陷入野蛮和孤立的状态,这种状态比起我们所能设想的最坏的社会生活要坏过千万倍。”[7]另一方面,从警民关系量上看,就警民之间的行为总和来说,互利的行为必然大于互害的行为,互害行为如果大于互利行为,警民关系最终也将破坏殆尽,最终也将不复存在。因此,无论从警民关系量上看,还是从质上看,互利都远远比互害更重要。

二、等利交换原则的缺失对警民关系的影响

警民关系的削弱表明警民关系中稳定的平衡关系被打破,警民之间的关系平衡性一旦破裂,公民对警察的信任也将受到破坏,警民之间的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最终也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警民权利与义务的失衡、警民关系信任的脆弱以及官本位的警务活动是最突出的等利交换原则缺失现象。

(一)警民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相对于公民的权利义务,警察的权利是指警察从民众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警察的义务则是指警察给予民众的应受权力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反之,相对于警察来说,民众的权利是指民众从警察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民众的义务则是指民众给予警察的应受权力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警民关系强化是以等利交换原则为基石。[8]因此,警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平衡的,警民之间若一方有什么权利,则必定对方有什么义务。如民众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要求警察出警的权利,必定会赋予警察在符合条件下按照民众要求出警的义务。若等利交换原则受到破坏,警民关系公正性削弱,警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然失去平衡。也就是说,警民之间若一方有什么权利,则不必定对方就会有什么义务,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一方义务不能够与对方权利相对等,双方平衡被打破,必然会出现警民关系的紧张。

(二)警民关系信任的脆弱。在警民关系等利交换原则的情况下,达成一种互惠互利良性关系,表现出双方都能够获利,都能够得到自己行为对应的结果,从而警民关系信任不断深化,警民之间的矛盾随之减少。反之,在警民关系等利交换原则缺失情况下,等利交换原则无法在警民关系中体现出来,表现出双方都无法获利或者仅一方获利,且都不能得到自己行为对应的结果,从而导致警民之间无法达成互惠互利的良性关系。长此以往,警民关系信任不断恶化,最终造成警民关系的崩塌,往往进一步使得社会矛盾的愈演愈烈,“干群之间的不信任源自干群矛盾,但其相互之间的不信任感一旦产生,他们就很难重建信任,并且这种不信任感还会加重彼此之间的矛盾。”[9]因此,警民关系信任的建立和深化,离不开警民关系等利交换原则的实现。

(三)官本位的警务活动。20 世纪80 年代,“官本位”一词出现,但关于其内涵至今未有统一的认识。官本位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基础。从伦理文化上看,一方面对民众而言,其在处理社会事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各种人际关系,这些人际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地缘等基础上的。因而,官本位作为一种与血缘、地缘等紧密联系的意识,能够及时给予具有伦理情结的个体及人际关系上的帮扶。另一方面对官吏而言,官吏是作为优秀社会人的一类,同时也是以生物人存在为前提的,他们也会对利益、功名等官本位诱因抱有浓厚的兴趣,这显然会促使官员本能地以显性抑或隐性的方式赞成并支持官本位现象。[10]在良好的警民关系中,警民关系是基于等利交换原则,表现出双方都能够获利,都能够得到自己行为对应的结果。因此,基于等利原则而不是官本位的警民关系,一方面民众在与警察打交道的过程中无需注重各种人际关系的帮扶;另一方面警察在进行警务活动时应当避免官本位以显性抑或隐性方式存在,以谋求自己利益。反之,在警民关系等利交换缺失的情况下,警民之间无法形成互惠互利的关系,表现出可能一方能够获利,另一方无法得到自己行为对应的结果。因此,一方面会使得民众在与警察进行打交道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各种人际关系的帮扶。另一方面也会使得警察在进行警务活动时更追求个人利益、功名等官本位诱因,从而导致官本位的警务活动现象越来越突出。

三、等利交换原则对警民关系联结性的提升

在等利交换原则下警民关系得到质的提升,双方都得到权利义务的实现,增进了双方心理预期,强化了关系联结性,使警民亲如一家,进一步减少了双方负面情绪的摩擦,也使公民对警察的信任感得到加强,同时,警察工作方式也起到良好的监督,规范化警察工作流程,使办理案件结果更加符合民意。

(一)警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实现。在等利交换原则下,警民关系实现公正性,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社会必定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权利与义务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实际上都实现了公正,进而警民关系联结性得到提升。权利与义务得到公平的实现是通过行为和行为结果来体现,行为公正和行为结果公正必然会得到双方利益的补偿,体现的是等利交换原则。行为公正说明是它是一种好的方式方法,权利与义务得到了对等的实现,为警民关系良性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前提基础。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实现,表明警民清晰地了解各自权利义务的界限,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得到实现,警民能够最大化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警民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实现,需要警民清晰地了解各自权利义务的界限,一方面既离不开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民众有要求警察出警的权利但是要符合法律明确规定,警察有要求民众服从命令的权利,但是要符合法律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国家在这一方面的宣传教育,如,可将警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纳入国民教育,也可采取“以案释法”“媒体宣传”等方式宣传教育警民清晰地了解各自权利义务。

(二)警民信任机制的强化。警民关系联结性的提升离不开警民信任机制的强化,而警民信任机制是建立在等利关系原则基础之上,民众对警察的信任,是对警察行使的公权力的信任。警察所行使的公权力从来源看,是民众将自己一部分自然权利交付给警察所形成。警民信任机制的强化意味着民众对警察行使的公权力的信任不断深化,警民关系公正性也就得到了实现和建设,互惠互利的警民关系不断增强。为此,要实现警民信任机制的强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构建有效的警民沟通机制。有效的警民沟通机制的构建离不开警民沟通平台的建设,也离不开警民沟通技巧的使用。关于警民沟通平台的建设,既需要发挥传统媒体在聚集民意、监督警察方面的作用,又需要充分利用新兴信息技术,构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如警方抖音、警方微博等沟通平台。[11]关于警民沟通技巧,既需要遵循“真实性”“真诚性”等原则,又需要与时俱进地创新警察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技巧,建设警民沟通技巧库。第二,提升警察在公众认知中的良好形象。民众对警察良好形象的认知,能赢得警民信任,这对于警民信任机制的强化起着重要作用。一般来说,提升警察在公众认知中的良好形象主要通过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有关规范警察形象制度等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为民解难”的方式,如积极参与扶贫,来提升警察在公众认知中的良好的形象。第三,建立警民信任的责任追究机制。警民信任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警民信任机制的强化具有重要保障作用。警民信任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不仅依靠警察,而且需要依靠民众;警民信任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而且需要在道德层面上建立;警民信任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立足实际,而且需要与时俱进。

(三)警民协同治理的深化。警民协同治理的深化对于警民联结性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警民协同治理,警察协同治理意味着警察与民众之间是平等互惠的关系,这正符合等利互利原则的内涵,一方面强调警民协同治理过程的“协同性,避免了单纯警察管理模式的机械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另一方面通过权力共享的方式确保参与秩序的稳定,可以实现“1+1>2”的整体效能。[12]因此,警民关系等利交换原则的实现,能够深化警民协同治理,减少官本位的警务活动现象。深化警民协同治理,可从以下路径出发。第一,培育警民协同治理观念。一方面警察需要摒弃自己警察身份优势的观念,积极融入警民协同治理中;另一方面重视发挥民众在警民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增强民众参与警民协同治理的意识。第二,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方面,构建警察为主导,民众为辅助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体系,积极培育以满足安全为需求的、民众能够广泛参与的各类社会治安组织,通过各类社会治安组织,深化警察与民众在安全需求方面的联系,一方面使得民众在与警察进行“安全需求”交往的过程中无需注重各种人际关系的帮扶,另一方面也使得警察在进行社会治安警务方面活动时满足于民众的认可,从而避免官本位的警务活动现象的出现。第三,在警民协同治理监督机制方面,构建有效的、科学的警民协同治理监督机制。科学的、有效的警民协同治理监督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警民在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确保警民协同治理的深入运行。构建有效的、科学的警民协同治理监督机制,一方面警民协同治理监督机制的构建,可助力警察和民众及时发现各自在警民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独立于民众和警察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来对警民协同治理进行监督,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有助于及时发现警民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专业性的建议。

和谐警民关系的形成,要以等利交换原则下进行开展,等利交换原则是为了保障警民之间互相增益的情况下,实现关系的良性互动,在这种原则下,双方都能够保证利益最大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增进感情。因此,在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过程中,坚持等利交换原则能够更好地增强警民关系的联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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