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构建打防管控涉众型经济犯罪“三集约”新机制的思考
——以查处传销案件为例

2015-04-09课题组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上海市公安局犯罪案件

课题组

(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上海 2000131;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上海 200083)

关于构建打防管控涉众型经济犯罪“三集约”新机制的思考
——以查处传销案件为例

课题组

(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上海 2000131;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上海 200083)

近年来,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繁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所引发的大量集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也构成威胁。公安经侦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研判、预警与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三集约;经济犯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传销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打着各式新型营销旗号,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蔓延,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连续几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近年来查处传销案件的做法与成效

(一)查处传销案件取得的成效

自2011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后,每年国家多个职能部门多次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各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打击,先后破获了江西某生活公司传销案、四川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传销案、某营销特大网络传销案等一系列重特大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波及十余个省市,涉及人数几千至数万不等,涉案资金动辄上亿元人民币。

近几年,随着打击传销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上海市公安经侦部门既注重接报发现外省市流入本市的传销组织,又注重会同刑侦、治安部门及基层派出所警力,利用各警种的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发掘传销犯罪线索,牢牢掌握了打击与查处传销犯罪的主动权。以2013年为例,全市共破组织传销活动案件近百起(其中公安部督办案件6起),同比增加62%。同时,在严打过程中,全市经侦部门还对工作思路进行了调整,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本土”传销组织,先后打掉了多个源头在本市、以新型商务模式为幌子的传销组织,并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协调指挥下会同多个省市统一收网、一并打击,先后发起多个集群战役,对传销犯罪组织从源头上予以摧毁,通过对组织者、领导者及积极参与者予以严厉惩治,对一般参与者进行教育遣散,防止传销犯罪死灰复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查处传销案件的经验

在连续几年的专项整治过程中,上海在全国打击传销工作中逐步走在前列,经过调研发现,主要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托“打击传销八步流程”。在专项行动中,经侦部门在总结以往打击传销犯罪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思路、固化做法,提炼形成了“打击传销八步流程”,即梳理发现线索——共同前期经营——初步固定证据——预判评估风险——提早部署维稳——分头报请审批——依托联席会议——同步实施查处。实战中通过运用这种成熟、完善的作战模式,确保了打击传销工作真正能够做到打早、打小、打稳,从而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比如,2012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指导金山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侦办吴某等人传销案过程中,在发现线索后迅速与工商部门合作,在打击行动开展前已对该公司搭建电商平台的服务器数据、涉案公司资金账户、涉案人员落脚地点等相关信息全部排摸清楚,并对该案后续工作可能引发的涉稳风险也进行了预判并制定了相应处置预案,经总队请示上海市公安局并层报上海市打击传销办公室后,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同步采取查处措施,不仅一举抓获了全部犯罪嫌疑人,确保了刑事打击效果,而且提早将涉稳风险预警通报给相关职能管辖、属地单位,有效避免了涉稳隐患。

二是紧扣“打击传销四流战法”。本市经侦部门通过对以往侦办传销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发现当前传销犯罪存在着“假借电商平台形式”“集中‘三品’产品类型”“虚高售价返利丰厚”及“利用第三方支付规避”等特点,在原有打击经济犯罪战法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形成了“打击传销四流战法”。首先,依托“警企合作”机制,先后对接数家第三方支付企业,由“资金流”切入,筛选出资金存在“跨省结算、账户穿越、倍数存入、散存整取”特点的企业,划入具有传销犯罪嫌疑范围;其次,以信息化手段印证,由“信息流”比对,对筛选出的企业及个人涉及的电商网址、网页、网评等进行痕迹复原,逐项浏览、查询、检索、比对;再次,利用“物流”信息查询,搜寻锁定传销组织用以作为幌子的传销商品,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商品的内在价值,为最终认定传销奠定基础;最后,以“人流”信息交叉印证,综合运用工商信息与相关数据平台比对,最终锁定犯罪嫌疑。2013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期间,总队通过运用上述战法,梳理发现了江西某公司等十家企业涉嫌传销的犯罪线索,并就江西某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第二直属总队提请发起集群战役。在线索梳理的过程中,通过上述战法锁定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国家第37张直销牌照,进一步印证了上述战法的可行性及实效性。

三是建立“打击传销协作机制”。在打击传销工作中,仅依靠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无法实现综合治理的。为此,本市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违法和犯罪活动联席会议的组织架构下,积极强化与市工商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对接,在原有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鉴定、联合执法等方面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打击传销协作机制” ,在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中相互支撑,取得了“1+1〉2”的实际效果。在该协作机制运作下,2013年全市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6次,召开专题会议6次,移送各类违法犯罪线索40余条,从中破案6起。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开展的全国“8・20”公安、工商联合打击传销行动中,本市共破案3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捣毁犯罪窝点14个,教育遣散参与传销人员600余人,查扣涉案资产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

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在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存在不少挑战与难题。

(一)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的挑战

1.犯罪对象分散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因此,犯罪对象不特定且数量众多是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从侦查实践看,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犯罪对象都是散布在一定范围之内,一般是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在地为中心,向外围逐步扩散,涉及范围会受到犯罪持续时间、传播借助的媒介等因素的影响。例如,很多犯罪嫌疑人为了在短期内迅速牟取高额不法利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优势,造成犯罪对象遍布多个省份,这就是近年来跨省市涉众型犯罪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2.犯罪证据分散

虽然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意义的分类概念,而是对犯罪方式进行分析后提出的一个学理概念,但在犯罪认定方面都需要大量指向性证据证实,而且法律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公众”的界定,都制定了量化的标准,这要求侦查部门下大气力向分散的犯罪对象调查取证,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调研中发现,确有侦查部门因取证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

3.行政监管分散

经济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的本质特征,每一种经济违法行为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前均有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政府部门应专门建立起相关联席会议机制,召集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但由于各个职能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对同一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理解存在偏差,且由于行政监管责任不明确,导致难以形成合力切实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在本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机制中,共有十余家相关职能部门,但能够切实发挥出应有作用的少之又少,行政监管力度较弱。

4.维稳资源分散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相比略有不同,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同时,还要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妥善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涉稳隐患,避免给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但这种维稳工作仅靠公安机关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需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支撑、共同处置。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经侦部门在侦查阶段就承担维稳工作任务,但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与法院后,维稳工作仍要由原案件侦办部门承担,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难以给予有力支撑,公安机关维稳工作中缺乏有效资源,面临压力巨大。

(二)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面临的主要困难

1.发现预警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多为持续犯,大多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积累、资金链出现断裂后才会案发,因此经侦部门难以主动发现。从以往案件侦查工作看,涉众型犯罪线索多来源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很少能够通过基础工作发现此类线索。也正是因为这样,一旦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犯罪必然已形成一定规模,参与人员数量也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下限,犯罪嫌疑人也已将部分涉案资金挥霍导致犯罪活动难以为继,公安机关介入时大多犯罪体系面临崩盘,打早打小的工作思路难以落实。

2.高效打击难

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抓人和追赃都是案侦工作的重中之重。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存在犯罪嫌疑人众多且呈集团化的情况,团伙内部有一定分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有不同;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且资金量一直处于变化状态。因此,在查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在前期缜密侦查、初步认定犯罪嫌疑的前提下,如何选定收网、破案时机,如何权衡抓人、追赃二者关系,以取得最大战果进而收获最好成效,成为了成功侦办每起案件关键,也是打击此类犯罪的一个重大难题。

3.维稳处置难

和其他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员众多,一旦发案,被害群体切身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在依法侦办的同时,更要注重妥善处置。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受害群体认为是公安机关截断了他们的财路,对执法办案不理解,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诉求;有的对公安机关开展的抓捕等侦查工作不在意、不关心,只注重是否有赃款追缴,能否全额挽回损失,一旦得知不能挽回损失就到公安机关群访、闹访。然而,这些都是客观存在,且是不能依靠公安机关一家解决的问题,给公安机关造成很大困扰,而且牵扯了办案部门的大量精力。

三、构建“三集约”工作机制设想

鉴于传销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而打击涉众型犯罪又存在着不少挑战与困难,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14年上海市公安局提出的打造经侦现代警务机制升级版的实际要求,笔者大胆设想,应以过去掌握的打击传销犯罪有效方法为基础,坚持“灵敏、高效、稳妥”原则,拓展思路、创新做法,探寻构建打防管控涉众型经济犯罪“三集约”工作机制,以期全面提升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一)集约“大数据”,灵敏预警

一方面,“资金是经济犯罪的‘DNA’”,和其他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资金更多、规模更大。因此,通过资金监管获取资金数据,追踪资金流动的轨迹,能够更为敏感地发现、锁定犯罪线索,进而能够提早预警、有效防范。在当前,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反洗钱等相关部门对银行账户及资金流向的监管,在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依托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汇集、转移资金,实现资金的“无痕”流动。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资金来源于众多的被害人,普遍存在“存入账户分散、短期迅速积聚、大额整笔转移”等特点,而且不同种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还存在着其自身独有的资金特征,因此,侦查部门可以在通过“警社合作”与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紧密对接的前提下,认真分析、把握资金特征,建立形成“类案分析模型”,定期导入资金平台数据库滚动、碰撞,及时发现犯罪嫌疑。另一方面,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波及范围广,公安部专门针对非法集资、传销违法犯罪建立了数据平台。同时,由于此类案件犯罪所得收益高,有过此类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高额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故累犯、惯犯较多。因此,经侦部门可以协同基层派出所,通过对辖区内高危人员的动态掌控,实时掌握经济收入和支出的差异情况,有效布控、及时预警。

(二)集约“大技术”,高效打击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公安部进行了科技强警的战略部署,全国各地经侦部门也先后建立起信息技术中心,通过强化技术手段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支撑。在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应依托多种技术手段在实施打击前全面摸清案件规模、人员动态、成员分工以及资金情况等详细信息,尤其是要获取涉案群体的全面、具体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评判涉稳风险,形成“先察后打、知己知彼、精确制导”新模式。以打击网络传销犯罪为例,首先,应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查询系统结合互联网检索技术,及时获取相关线索中涉嫌传销企业的奖金分配制度、返利方式以及网帖评论等信息,以便初步认定犯罪嫌疑;其次,借助相关部门计算机技术手段,完整获取传销组织相关数据;再次,运用专业分析软件搭建起传销组织层级结构模型,对案件整体规模、人员分布地域、人员年龄结构层次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以便提早制定稳控策略;再次,运用警银协作机制对涉案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查询,掌握涉案账户中资金余额及流向情况,辅助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为寻找收网时机提供支撑;最后,依靠技术手段全面、动态掌握团伙成员分工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打击及维稳预案,为党委政府寻找打击时机、作出打击决定、提升打击精准度提供有力支撑。

(三)集约“大资源”,稳妥处置

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侦查工作需要依靠多个不同机关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在侦查实践中,处置工作通常与侦查工作是同步实施、一并推进的,因此也多由公安机关主导牵头。但由于处置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因此决不能完全依靠公安机关一家,而是必须整合运用各种资源,由多机关、多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一是依靠党委政府以及成立专门应对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的“打击传销办”“打非办”等联席会议,行动前请示汇报打击处置预案,行动后及时上报打击战绩及进展情况,以便上级领导在全面了解情况后正确决策,为侦查及处置工作提供准确引导和强有力的支撑。二是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充分调动成员单位的积极性,联合行政执法力量化解、处置有关涉稳隐患,对于挑头闹事的,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于一般参与者,联合开展教育、疏导工作,积极处置涉稳事件。三是寻求检察机关与法院等司法资源支撑,在全面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和检察机关与法院对接、协商,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这也为确定最终对外口径和处置方案奠定基础。四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舆论宣传手段,强化社会法治理念和防范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现实危害、防范措施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性投资,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五是在党委政府的批准下适度公布案情,通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针对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进行法律和事实层面的解答,最大限度满足合理、合法诉求,有效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Ponder over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Mechanisms of Combating,Preventing, Managing and Controlling Stakeholder type of Economic Crime——Take Pyramid Scheme for Example

Research Group
(Experimental Free Trade Zone Branch of Shanghai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 2000131, China;Economic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Shanghai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anghai 200083, China)

In recent years, such stakeholder type of economic crimes as pyramid scheme and raising money illegally often occur, which seriously disturbs the order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poses potential risks to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auses lots of complaints and even riots. Police agencies should perfect working mechanisms as to analyze, predict and respond to such crimes.

Pyramid Scheme; Stakeholder Type of Economic Crime; Three-Integrated;Mechanism

D631

A

1008-5750(2015)02-0014-(06)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2.002

2014-12-27 责任编辑:何银松

课题组由杨烈毅、黄卫、徐勤、何悦奇与林中梁组成。杨烈毅,男,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局长;黄卫,男,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支队长,徐勤,男,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副支队长;何悦奇,男,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探长;林中梁,男,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民警。

猜你喜欢

上海市公安局犯罪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左脚丢鞋”案件
Televisions
论“智慧公安”建设框架下派出所综合执法民警职业发展规划——以上海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为例
关于如何运用大数据推进社区警务优化转型的思考——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为例
香港警方指挥系统建设对内地公共安全指挥中心发展的启示
香港警方指挥系统建设对内地公共安全指挥中心发展的启示
环境犯罪的崛起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