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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与公平正义、社会和谐进步

2015-04-09石伟红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平发展

石伟红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财务处,山东济南250103)

发展是人类面临的永恒主题,而发展观作为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人们思想观念层面的反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主体差异。尽管我们对发展、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等词汇并不感到陌生,然而,熟知未必真知,正如黑格尔所说:“熟知的东西所以不是真正知道了的东西,正因为它是熟知的。有一种最习以为常的自欺欺人的事情,就是在认识的时候先假定某种东西是已经熟知了的,因而就这样地不去管它了。这样的知识,既不知道它是怎么来的,因而无论怎样说来说去,就不能离开原地而前进一步。”[1]20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旨在克服传统发展观的偏狭性和功利性,探索一条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良性互动的发展道路。以主体性角度为切入点,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逻辑,并用主体性逻辑推进科学发展的进程,无疑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一、科学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

按照一般的哲学解释,发展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变化,即新事物取代旧事物。而发展观作为人们对发展的看法和认识,自近代以来,主要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其中,以科学、理性和进步为基本特征的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一直处于支配性话语垄断地位。直到20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观对地球所能承受的发展极限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人们才开始对其进行的全面的反思。也正是在此历史大背景下,应对我国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我们提出科学发展的国家战略。但无论什么样的发展观,在其观念和主张的背后,都是人对自然、社会和自我认知的反映,在本质上是如何实现人的发展的问题。自然和社会作为人的活动的对象和产物,都服从和服务于人的发展和需要。

1.从发生学上来说,发展问题是在人有意识的对象性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2]47。与其他生物被动地适应自然不同,人具有能动创造性,能有意识地把自己的目的渗透到对象性的活动之中,不断地实现着自然的人化,从而满足人不断发展的需要。正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也正是在改造世界的对象性活动中,人才真正彰显自己的本质。在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范围内,人以外的世界都变成了维持人生存的材料和手段,正是在人的价值考量下,客观的世界成为了意义性的世界,才出现了发展问题。

2.从人的本质来说,人是实现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2]46。人的需要、目的、意识、方法和价值取向,引导着发展的方向、途径、标准和程度,自然界在人的面前处于被认识和被改造的客体地位。人的创造性活动,不断驱动着发展的拓展。

3.从历史的逻辑和经验来说,人是社会发展的践行者和缔造者。依据唯物史观,人以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自己的本质,社会的发展与人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3]118-119社会的发展由人的自觉的实践活动表现出来,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内容,而千百万的普通个人是物质资料生产的主体,历史正是在人民群众的“合力”下不断向前发展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强调人在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是从发展的逻辑前提来说的。当发展被作为问题纳入人的视野以后,发展对于人就变成了一种价值性存在,“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人类,或一定具体的人)的意义(它有时被简单地表述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也就是说,价值并不是任何实体(人和物、主体和客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和属性,而是人类生活特有的主客体关系现象,是主客体统一的一种特定的质态。”[4]29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就需要分析和考察发展对人的具体影响,这能够促使我们对复杂的现象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认识现实的丰富性和多元性。

当然,强调人的主体性在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要贬损和抹杀客观世界在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在当前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和指责,原因并不是由于其对人的主体性的强调,而是其在强调“人为自然立法”时忽视和否认人对自然的依赖。事实上,人的活动是目的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发展方的实现程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上。任何脱离了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之上的人的发展,都难免陷入狂妄和虚骄。马克思曾在谈到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时说:“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5]108—109这就是说,没有生产的高度发展,没有物的充分涌流,无论是全面发展的个人,还是人的自由个性,都是不可能的。

科学的发展观或许是“以人为本”统领下人和自然的有机统一。人是发展的方向、目的和归宿,具有统领性作用,而自然和经济的状况则为人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现实可能,并从总体上制约着人的发展的程度。一方面,“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6]229自然不会主动地为人类发展做出贡献,人需要适应和改造自然,并且在与其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中,发展和展示人的生命特性,人的主体性是理解价值相对性和绝对性的关键和枢纽。另一方面,正是在“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自然的人化”的过程中,人、自然、社会之间实现了相互促进。人通过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把自己的目的、观念和意志作用到外在事物中去,改变事物的形态和状况,使自然界打上了人的活动的印记,从而实现了人的价值创造,使自然不断地表现为“人化的自然”。同时,随着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深入,人在认识和利用规律的同时,也不断实现着对生产工具的改进,延伸了人的“手臂”和“头脑”,不断提升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二、社会公平正义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既然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人的发展问题,那么如何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就是实现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任何发展方略的实施,在改变客观世界的同时,最终势必会影响到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再分配,这就必然引发社会公平问题。公平之于我国,有着更为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讲,缺乏社会公平的发展肯定是不健康的发展;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来说,公平关涉国家政权合法性问题。况且,在发展的现阶段,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期,对公平有着更为急迫的要求。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在科学发展观中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1.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民主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农联盟的阶级基础、先锋队性质的政党和共产主义的价值理想,都指向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的优越性,或者说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公平、平等、正义的追求和坚持。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讲的那样,“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294当然,我国正处于并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低下、多种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并存,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充分涌流,仍是我们长期奋斗的重要目标。但是,我们在追求财富的同时不能抛弃对社会公平的坚持。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7]143“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7]374所以,就社会主义的性质来说,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不解决公平问题,社会主义主义的根基就会日渐衰退。

2.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公平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意味着人们对自己行为有确定的预期性,这是激发人们劳动和创造积极性,实现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一方面,公平的规则能够为平等竞争创造条件,为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公平能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减少了社会发展的内耗成本,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性。“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动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8]3而且,一个社会遵循公正的基本原则,就能够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从发展中受益,这样才能使发展的成果人人共享,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3.社会公平正义是处理发展引起冲突的必然选择。公平从性质上来说,是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划分问题,在现实中规定着资源和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配置。现阶段我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既有经济和自然方面的客观原因,更有源于权钱交易、行业垄断、社会保障、政策偏向等社会不公的因素。当贫富两极分化超过社会所能承受的正常阈限时,社会就会发生大规模的冲突,破坏社会的良性发展,用公平来处理人们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确保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最佳结合。具体说来,我们既要维护政治上的人民主权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要在经济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还要在社会领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这些都是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

应该看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在具体的内容上具有历史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9]310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彻底实现,而由于我们的社会在总体上仍处于由“人的依赖关系”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过渡性阶段,这决定了我们的公平正义只能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主要表现为在现实中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进行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规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理博弈。由于人的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的不同,程序和起点的公平不一定能保证实质的公平,这就需要国家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对竞争中的弱者和失败者进行制度性补偿,保证社会整体性的公平。

三、社会和谐进步是科学发展观的理想状态

从哲学上来说,和谐是指人的身心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融洽的状态。而作为一个有机系统的和谐,在现实中至少包括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平衡和人身心发展。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和谐,以社会公正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客观基础,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实现了自然、社会、人之间的协调发展。

1.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不仅是人们评价社会是否和谐、是否合理的基本价值尺度,而且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一方面,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本质。和谐社会致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社会;另一方面,社会公平是化解社会风险的根本出路,也是构建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当然,这里的公正,不仅指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公平和协调,也是指通过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发展,实现代际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平衡。它要求我们建立合理的经济、政治制度,转变发展观念,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社会的广泛合作,才能使发展的成果人人共享,才能实现普遍受益的和谐社会。中西思想家都对公正在和谐中的作用有着丰富的论述。其中,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经典,更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和谐思想,其中,“关于‘天下为公’的社会和谐构想,关于人和自然界乃生命共同体的天人和谐思想,关于‘贵公正而贱鄙争’的人际和谐观念,关于‘和而不同’的和谐本质论”[10]2,都充分论证着公正对建立社会和谐的价值意义。正如宋希仁在对康德思想的评析中所说:“公正法则是确保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如果完全贯彻了这一法则,那么大量的个人意志就能在人们的自由行动中实现完美的和谐。”[11]339作为人类追求的社会理想,和谐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对社会的进步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当前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要承继和发扬传统优秀思想资源,并在实践中拓展实现公正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建立更高层次上的社会和谐。

2.科学发展、公平、和谐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它们统一于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之中。科学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人是发展的主体。具体到科学发展观来说,其目标是为了造福人民。是否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发展得失的最基本准则。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利,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2]15当然,“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社会的不同发展时期,“人民”具有不同的历史内涵。就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人民则指一切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既包括对历史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伟大人物,也是指在各个岗位上创造价值的普通个人。一方面,由于个人的发展建立的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基础之上,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发展到什么程度”[13]295,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在总体上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每个人在现实中都各有其特殊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具有相对独立性,只有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人与人之间利益有着很多对立和冲突的方面。因此,要真正贯彻发展的人民性取向,就要用公正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既要从宏观上把握发展的人民性方向,还要确保在微观上使“普通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而和谐则是科学发展和公正得以实现的融洽状态,是人们在改造世界中坚持统筹兼顾的结果,并对更高层次的发展和社会公平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李德顺.“价值”与“人的价值”辨析[J].天津社会科学,1994(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瘳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0]程立显.论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J].江苏大学学报,2007(3).

[11]宋希仁.现代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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